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4卷
主题:国门安全法治研究
出口管制海关执法实践探析
王 平 苏诗迎 董 博
新海关视角下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及携带物规定的竞合和融合
唐赵巍
OEM出口商品借助跨境电商零售渠道内销可行性探究
郑天帆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海关行政处罚探究
崔 颖
关于制定反走私条例及重构走私罪的思考和建议
吴满平
跨境核安全监管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论走私核材料罪
陈 晖
主动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走私案件办理质效
严悦骏 沈 良 宋洁艳
行政认定的刑事司法适用程序之检视——以“刘某某走私武器案”为例
许钟灵
间接走私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曹芬芳 宋 典
走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中推定规则适用的合理性及方法
陆 锋 张元金
后疫情时期对完善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再思考
课题组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组关系
杨 作
以公共卫生问题为切口展开对紧急事态下进口物资监管问题的探讨
施 旼
邮递渠道特殊管理药品海关监管体制研究
朱晓彦 王晓墩 方 元
刍议生物医药企业的进出口合规和海关监管改革路径——生物安全法等新立法背景下的思考
李 繇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
何 锋 陈 丹 冯锦祥
试论新形势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不足与完善
黄 娟
逃避商检罪若干问题研究——以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短缩的二行为犯为视角
杨 坤
逃避商检罪的现状与新趋势——以销售外商自带车入罪为例
孟 涛
海关事务担保若干问题研究及相关建议
郑玉萍 林 检 林 宜 陈 华 高艳娟
商品编号申报、审核制度缺陷及弥补之策
刘学舟
钻石反走私司法实践相关问题及综合治理研究
顾怡冬 尹卓然
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法律适用重点问题研究——兼论税率税款计核问题
王懿敏
涉珍贵动物走私罪及其关联犯罪法律适用的体系化思考
陈鹿林 王 叶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动物制品价值认定的困惑与建议
刘 勇 姜康康 刘 昀
海关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的初步研究
王传斌
外来物种入侵口岸防控法律问题研究
刘阳中 崔 晨
WTO(DS589)中国有关SPS措施的合法性
师 华 张蒙蒙
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措施对跨境货物贸易的影响及中国对策
王 珉
海关合作理事会《关于海关在促进紧急性关键药品和疫苗跨境流动方面的作用的决议》及其《秘书处说明》
朱秋沅
作者:王平(福州海关口岸监管处二级调研员),苏诗迎(福州海关办公室四级调研员),董博(福州海关隶属马尾海关二级主办)
关键词:禁止 限制 进出境 物品 立法目的 立法技术
关键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OEM 知识产权 风险控制 出口转内销 管理细则
作者:崔颖(西安海关法规处副处长)
内容摘要:国家安全一直以来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更是国家与民族发展的重要基石和保障。研究如何在海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融入到海关日常执法工作中尤为重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以保障私权利,制约公权力为主旨,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强调海关行政处罚在海关执法中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以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现状为切入点,以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为契机,提出如何改进提升海关行政处罚水平,提高海关行政执法能力,探索行政处罚执法中的新制度,从而以十四五规划为契机,有效推进法治海关建设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 海关 行政处罚 执法理念 行政和解 行政执法
作者:吴满平(横琴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四级高级警长)
内容摘要:为维护国门安全,缉私部门打击跨越国边境的犯罪不仅仅局限于经济犯罪,还应该包括发生在跨越国边境的涉及危害国家政治、文化、信息、技术、生态环境等安全的其他犯罪,因此,扩大走私罪的内涵十分必要。但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囿于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规定将走私罪确定为经济犯罪,且采用了列举具体行为方式来区分不同罪名的立法技术,这样缉私部门对很多发生在国边境危害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安全的犯罪行为鞭长莫及。有些刑事犯罪,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等,因为不属于走私犯罪,能否将之纳入缉私部门管辖就容易引起争论。建议尽快制定《反走私条例》,重新规定走私犯罪的范畴,明确缉私部门在维护国门安全方面的职能与作用。特别是通过《反走私条例》明确规定走私犯罪刑事处罚原则,不再按照走私对象确立走私罪名,而是根据走私罪的客体按照“同罪同罚”的原则将走私罪与国内其他同类非法流通的罪名实行归并。
关键词:国家安全 刑法 走私 海关 国门安全指责 缉私部门
作者:陈晖(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院长)
内容摘要:跨境核安全,是指防止核材料、放射性物质因为实施恐怖主义等犯罪目的,非法越过边境,对本国和别国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逃避跨境核安全监管的行为主要是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核材料罪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犯罪、是核材料犯罪、是跨越关境的跨境犯罪、是行为犯。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对核材料进出口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走私核材料的行为和间接走私核材料的行为,主体主要表现为犯罪集团,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走私核材料罪在认识错误、数量认定、此罪与彼罪、核材料处理的认定上有特殊性。
关键词:核安全 跨境 海关 走私核材料罪 安全监管 危害行为
作者:严悦骏(上海海关缉私局法制一处副处长),沈良(上海海关缉私局法制一处审理一科科长),宋洁艳(上海海关缉私局法制一处一级警长)
内容摘要:作为守卫国家经济大门、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侦查机关,缉私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反哺贸易便利与海关监管。近年来,从以审判为中心到捕诉合一,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及大控方体系的构建,再到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及羁押听证制度的探索,公诉以及审判机关持续发力,在理论研究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取得了很多成果,凸显了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链条中的主导作用。海关缉私警察具备刑事执法权力,依法办理走私刑事犯罪案件,作为走私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既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准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位置,防范各种执法风险,又要主动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借力以审判为中心、捕诉合一、少捕慎诉慎押等制度改革,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途径,提高走私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刑事诉讼 制度改革 走私 海关缉私 主动作为 缉私部门
作者:许钟灵(华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内容摘要:在行政犯罪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对于刑法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有一定的重要性,但行政认定只是对于行为人可能涉嫌犯罪的初步判断,无法取代司法机关的刑事认定。刑事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适用程序中,必须以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为指导,对某一违法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加以具体判断,并最终决定对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是否处以刑罚处罚。
关键词:走私武器 行政认定 刑事认定 行刑结合 法律适用 罪行法定
作者:曹芬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宋典(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直接购私行为人并不实施跨境走私行为,亦不直接偷逃税款,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直接走私,刑法第155条将直接购私拟制为间接走私,并与直接走私行为同等处罚,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在上游直接走私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对下游犯罪的判罚重于上游犯罪的罪刑“倒挂”窘境。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扩大共犯认定范围、借用其他减轻情节、直接判处一倍以下罚金等多种方式,以尽可能做到罪刑均衡。但这些不同做法不仅会导致司法适用的不统一,而且可能面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终究不能解决间接走私法律适用的体系性困境。因此,建议通过修改完善法律实现罪刑配置上的均衡,进而从根本上化解法律适用上的困境。
关键词:直接购私 间接走私 法律适用 走私犯罪 罪刑相适应 罪刑配置
作者:陆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上海市检察机关食药环资专业化办案团队核心成员),张元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走私犯罪案件数量高居不下。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推定规则来认定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状态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其不仅符合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理及我国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也符合我国走私犯罪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方面可以根据各行为人在走私犯罪中的表现形式来推定明知,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间接证据的组合证明,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充分性证明标准来推定明知。同时,针对不同的走私对象法律设置了不同罪名,故还需准确把握“概括明知”的认定,以防止打击任意化。
关键词:走私犯罪 推定明知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推定规则 证据组合
作者:课题组成员:朱端时(海关总署政法司),朱秋沅(上海海关学院),王凯漾(北京海关),刘阳中(宁波海关),刘侃(海关总署政法司),沈红宇(深圳海关),崔勇军(天津海关),崔颖(西安海关),蒋小林(宁波海关),曾欣颖(上海海关),曾茹勇(福州海关)
内容摘要:后疫情时期,世界各经济体普遍展开对公共卫生与安全应对机制的反思重构。美国对应对疫情机制进行反思,欧盟重构联盟与成员国在疫情应对中的事权划分,德国在联邦层面统一和补充各州卫生立法的不足,英国快速出台新法案,赋予政府广泛的权力。境外大规模,快车道的立法修法普遍体现出修改传染病清单、修改旅客跨境流动的卫生检疫规则,普遍提前了申报时间,加重违反卫生检疫规则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共性趋势。其中尤其是将生物识别技术下的旅客无感通关边境,应用于自然人的智能边境与智慧防疫等成为检验检疫立法与执法的发展前沿。在国际多边层面,卫生与安全领域的领导权之争不可避免,美国重返WHO,意图全球卫生和安全方面的主导权,而日本也在谋求成为公共卫生与安全国际海关规则的引领者。在此国际背景下,建议从国内国际双重视角对2020年7月国境卫生检疫法(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完善进行再思考,包括基于供应链的系统性整体性检疫模式调整立法的视角与思路,目的正当、智慧执法与人权伦理之间进行法益与责任平衡,建立国境卫生检疫的全过程联防联控模式形成全过程合作协调,并在违法行为方面严格责任、完善种类与正当执法免责。
关键词:国境卫生检疫法 征求意见稿 卫生与安全 法律修改 疫情时期 检疫模式
作者:杨作(宁波海关法规处法制科副科长、二级主任科员,海关公职律师)
内容摘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从宏观角度思考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的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和保障国际交通贸易往来、国境卫生检疫和国内传染病防治、中央事权和属地责任、常规检疫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几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关键词:国境卫生检疫法 立法目的 法律适用 权责一致 疫情防控 法律修改
关键词:公共卫生 紧急事态 进口物资监管 进口物资联合防控 国门生物安全体系 不合规物资处置
作者:朱晓彦(广州邮局海关副关长),王晓墩(广州邮局海关办公室科长),方元(广州邮局海关办公室一级行政执法员)
内容摘要:国家要求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但海关在监管中发现,目前不乏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药品甚至是特殊管理药品的行为,通过寄递渠道进境的特殊管理药品缺乏有效监管,且具有特殊性和两面性,如用之不当,失之管理,将会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亟须进一步探索优化邮递渠道特殊管理药品监管体制。
关键词:邮递渠道 特殊管理药品 精神药品 生物制品 监管信息化 协同防控
作者:李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江苏省律协立法和行政法委员会委员)
内容摘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初步建立了我国生物安全的监管体系,也对海关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对于蓬勃发展的生物医药行业来说,企业在原有制度和新立法背景下,都面临了多重进出口合规风险,这些风险既有企业本身原因也有制度设计滞后的原因。企业和海关在新的立法背景下都需要对这些问题做系统性思考并作出回应。通过从生物医药企业在进出口环节面临的立法新要求和海关传统监管入手,结合实例分析企业的痛点和监管的难点,并尝试提出合理化改革建议。
关键词:海关 生物医药 生物安全 出口管制 合规 实体监管
作者:何锋(广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副处长),陈丹(广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二级主任科员),冯锦祥(广州海关学会秘书,中南大学计算学院博士生)
内容摘要:中国海关自机构改革以来,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重新塑造,食品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工作程序将发生根本改变,进口冷链食品风险日益增多。海关以讲政治角度贯彻好总体国家安全观,防控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以优化服务,促进进出口食品贸易便利化。同时,注重统筹安全全局,探究顶层设计和基层相结合,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 海关监管 进出口食品安全 营商环境 食品智慧监管体系 粤港澳食品监管合作
作者:黄娟(济南海关法规处二级主任科员)
内容摘要: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提升进出口商品总体质量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蓬勃发展以及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商检法中的一些理念及制度设计已不适应实际工作的发展需要。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结合新形势积极推动商检法修订,促进进出口商品检验创新发展。
关键词:新形势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总体国家安全观 风险管理 有限责任 质量共治
作者:杨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
内容摘要:逃避商检罪属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短缩的二行为犯;逃避商检罪罪状表述中的“擅自销售或者使用”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销售或者使用的目的仅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不需要再实施销售牟利或者传播、使用的后续行为;“擅自销售或者使用”不是判断逃避商检罪既未遂的标准,行为人实施了拒不履行申报检验或者不如实申报检验的实行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逃避商检罪与走私犯罪行为人虽向同一部门(海关)申报检验及查验,但逃避商品检验与逃避海关对货物、物品的监管,却侵害了不同法益,且两罪实行行为手段方式、构成要件归类不同,并不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不能认定为牵连犯,也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伴随关系,也不能认定为想象竞合犯,而应当按照实质数罪进行并罚。
关键词: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短缩的二行为犯 主观的超过要素 牵连犯 想象竞合犯 数罪并罚
作者:孟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在中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而对外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来的近二十年时间里,在刑法中处于“半休眠”状态的逃避商检罪,如今因为被调整为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引起了业内广泛的讨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少、争议大,既涉及管辖、案件移交等程序性问题,又涉及罪数、竞合等实体性问题。鉴于此,结合一起利用外商自带车指标进口汽车的行为被认定为逃避商检罪的案例,情境化地提出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后,办理逃避商检罪案件中存在的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程序方面,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后,可以厘清逃避商检罪的查发和行刑衔接问题;实体方面,逃避商检罪的入罪还应从实质上加以判断,论证了行为人在监管期外买卖外商自带车,或在指标范围内以真实有效的外商身份,如注册常驻机构来进口汽车等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结合的方式,实现对利用外商自带车指标进口汽车行为的刑事规制。
关键词:外商自带车 逃避商检罪 形式判断 实质判断 新趋势 入罪
作者:郑玉萍(福州海关关税处一级高级主管、海关二级专家(关税)),林俭(福州海关法规处副处长),林宜(福州海关隶属福州长乐机场海关科长),陈华(福州海关关税处一级主管),高艳娟(福州海关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
内容摘要:通过着重梳理海关担保的法律属性以及与民商法律的衔接问题,借鉴美国海关担保制度并结合关税保证保险经验,紧紧围绕确保税收安全、便利通关的目标,研究并推行与“两步申报”相适应的海关担保相关制度。即把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确定为行政担保、行政担保合同,将保证人申请从事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纳入海关行政许可管理范畴。在通关流程中研究推行“两步申报”,明确对高级认证企业及“自主申报自主缴税”企业采取免于担保放行;管理相对人自愿选择担保(强制担保)的,予以快速放行;除上述两种外的其他情形则适用一般通关流程。并对完善现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关键词:海关担保 海关法律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两步申报” 全流程担保 建议
作者:刘学舟(黄埔海关缉私局副科长)
内容摘要: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是海关进出口业务中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于商品编号审核认定效率与进出口业务量不匹配、审核认定周期长、海关通关现场对商品编号审核性质不确定、具体行政行为外延效力认可制度阙如、具体行政行为信赖利益保护缺失、如实申报义务现实化条件不明确、申报不实行为构成要件有争议等一系列问题和相关制度缺失,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因货物进出口业务量大,其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行为涉及的货物多、价值大、罚款重。对上述制度缺陷进行弥补,将商品编号审核认定行为性质、认定期限加以严格规制,确立具体行政行为外延效力认可制度和信赖利益保护机制,明确如实申报义务现实化条件和申报不实行为构成要件,方可更好地维护国家机关公信与权威、维护进出口秩序、保障相对人权益。
关键词:商品编号 行政违法 申报 审核 制度缺陷 弥补
作者:顾怡冬(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尹卓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21世纪以来,钻石逐渐成为我国消费者热衷的主要珠宝之一。巨大的消费群体造就了我国庞大的钻石消费市场,与之矛盾的是我国紧缺的钻石矿产资源。在供需差巨大的情况下,大量的钻石从世界各地涌入我国市场。在钻石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背景下,钻石经销商为了牟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实施钻石走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钻石市场现状、钻石进口税率变革,分析钻石走私活动的特点,探讨司法实践中走私钻石计税税率适用等焦点问题的处理,以及钻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可行性建议,意在分享打击和预防钻石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些思路,促进我国钻石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进口钻石 走私犯罪 税收优惠 司法实践 综合治理 可行性建议
作者:王懿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华东沿海地区非设关地的走私犯罪严重扰乱正常货物进出境监管秩序,不但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给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海港贸易秩序等带来重大隐患。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案件中存在走私犯罪故意认定、税率适用、白糖完税价格认定、走私犯罪工具处理等突出问题。审判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推定条件、计核税率的适用原则、走私白糖完税价格及税率的确定规则,实务探索走私犯罪运输工具处理问题的解决方案,以期精准打击非设关地走私犯罪,促进法理情三者间深度融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非设关地 走私犯罪 法律适用 税率税款 计核问题 审判实践
作者:陈鹿林(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王叶(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实践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违法行为通常相伴相随,二者既紧密相连又有较大区别。分析行为模式、货物来源和主观故意是区分走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要思路。上述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一般按走私罪处理,其他情形则数罪并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则应根据是否事前通谋区分直接走私共犯和间接走私,这一区分对判断收购人犯罪既未遂、主从犯以及后续收购行为的定性等有重大意义。鉴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涉动物制品类)量刑标准差异巨大,量刑倒挂现象比较严重,应予尽快统一。
关键词: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走私犯罪 收购走私货物 量刑平衡 罪数
作者:刘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姜康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刘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由于前置行政法规的修改,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基准不是一成不变的,但由于刑事法规与前置行政法规更新的不同步,具体案件中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认定方面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因而,有必要对当前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并有针对的提出解决方案,以进一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珍贵动物 制品价值 认定体系 动物制品 价值认定 前置行政法规
作者:王传斌(南京海关食品处二级调研员、公职律师)
内容摘要:生物安全法关于中国国家安全治理的新法律,也是生物安全治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法明确了海关进出境生物安全监管领域的多项职责,赋予海关建立和实施生物安全国家准入、进境指定口岸、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监管、建立和完善进出境疫情监测和防控体系等诸多新职能,属于海关执法依据之一。海关应当准确把握生物安全的法律内涵、正确处理生物安全法和海关其他执法依据的关系、加快完善进出境生物安全监管的制度体系、在全面通关一体化流程中严把进出境生物安全关。
关键词:生物安全法 海关 进出境生物安全 国家安全治理 基础性法律 生物安全监管
作者:刘阳中(宁波海关法规处副处长),崔晨(宁波海关法规处二级主任科员)
内容摘要:近年来,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日益凸显,给我国生物安全带来严峻挑战。虽然生物安全法的生效实施从保障国家生物安全的高度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提供了制度设置,但构建外来物种入侵口岸防控法治体系仍然十分必要和紧迫。我们有必要分析外来物种入侵口岸防控的现状和我国国内立法现状,对新西兰、美国、日本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立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我国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的法律选择。
关键词:外来物种 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法 入侵 口岸防控 法治体系
作者:师华(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蒙蒙(同济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2019年中国在进口加拿大油菜籽中检测出苍耳属(非中国种)等有害生物后,采取暂停进口和加强检查措施。加拿大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此案(DS589)。加拿大指控中国违反了《SPS协定》科学证据原则、协调一致原则以及风险评估和适当保护水平原则。通过对《SPS协定》相关条款的分析,中国SPS措施并不违反《SPS协定》。中国SPS措施与《SPS协定》的宗旨相符合,加拿大方相关指控缺乏证据,中国SPS措施具有合法性。
关键词:DS589 SPS协定 SPS措施 科学证据 协调一致 风险评估
作者:王珉(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律系副教授)
内容摘要:2020年上半年,在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之后,一些国家对我国采取了旅游及跨境贸易方面的限制措施。WHO《国际卫生条例》、WTO《SPS协定》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等国际条约虽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但在应对传染病控制等全球性问题中呈现出基本一致的原则和标准,即各国应在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基础之上采取适度边境管控措施,并以本国获益最大、对方受损最小为原则,避免不符合传染病学原理的、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过度措施”。在国际法框架内明确跨境货物贸易限制的合理限度基础之上,我国应积极识别贸易壁垒,并及时与不合理提升贸易壁垒的国家开展磋商谈判,谈判未果则可有效利用WTO争端机制或适时采取贸易报复措施。随着疫情常态化,为防止疫情回流,我国亦应履行国际法框架内的相应义务,避免构成贸易壁垒的“过度措施”。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 跨境货物贸易 国际卫生条例 贸易便利化协定 国际条约 过度措施
作者:朱秋沅 译(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律系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秘书长)
内容摘要:考虑到全球海关在处理对时间和温度高度敏感的疫苗跨境流动所带来的挑战,世界海关组织(WCO)理事会于2020年12月11日一致通过了包括12项措施的《关于海关在促进紧急性关键药物和疫苗跨境流动方面的作用的决议》。该决议指示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和WCO常设技术委员会和执法委员会在此基础上采取进一步后续措施。基于该《决议》的要求与授权,WCO秘书处从“与其他政府机构和利益相关方协调”“优先处理和促进紧急性关键药品和疫苗通关的措施”“有关海关对待与处理用于配送紧急性关键药品和疫苗的专用集装箱、装置和货物的措施”“有关紧急性关键药品和疫苗监管的措施”“有关政府采取的贸易措施中海关的作用”,以及“其他考量”等六大方面对于《决议》中的措施予以的详细说明(称为“《秘书处说明》”),并将随实务发展持续动态更新完善。鉴于WCO《决议》的软法地位及其秘书处的专业影响力,这两个文件在紧急情况下救援物资跨境流动方面的内容与作用应予以充分重视。
关键词:世界海关组织 海关 紧急性关键药品 疫苗跨境流动 世界海关组织 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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