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吉栋 张冬歌|不稳定财产存在吗——由《不稳定财产:共享经济中的物权法》引发的思考
陈吉栋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目
一、共享经济及其对传统财产理论的冲击二、访问的出现及其对传统财产使用形式的代替三、对财产稳定性及访问的思考结语《不稳定财产:共享经济中的物权法》(下称本书)是一本研究财产演变的最新著作。作者雪莉·克莱泽·利维(Shelly Kreiczer-Levy,以下简称利维)聚焦使用价值上财产稳定性的崩塌,从经济大萧条、科技发展等背景谈起,指出人们的财产观念、消费模式相比于经济危机之前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倾向于拥有财产转向以灵活的方式使用财产。通过对现代消费模式与财产法的交叉研究,利维认为特别是对等市场(Peer to Peer市场,简称P2P市场)需要发展准入经济,并对发展准入经济,特别是P2P市场所需要的法律变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利维对财产理论的基石——财产稳定性的反思,以及对新的财产使用形式“访问”进行的分析,尤其值得注意。其所提出的财产“不稳定”的观点,也要结合我国法律以及共享经济发展的现状进一步验证研究。
一、共享经济及其对传统财产理论的冲击
在传统的财产价值观念下,无论财产是否为个人所必需,个人所有的财产越多,就会越幸福。但极简主义运动与近藤麻理惠书籍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与传统财产价值观念截然相反。极简主义者提倡近似“断舍离”的观念,认为幸福不等于拥有财产,只拥有最基本的财产才能获得更多选择的自由。近藤麻理惠认为,不必要的财产是人们生活的负担,抛弃多余的财产能使人们更加快乐。这两种现象体现的贬低物质财富价值的理念冲击了财产理论,在共享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对财产所有权的追求似乎不再是一种主流的趋势。
极简主义运动的兴起和近藤麻理惠书籍畅销的背后,是传统财产理论受到冲击的具体原因。传统财产理论是否如利维所言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文章将检视传统财产理论受到的冲击,并在下文分析财产稳定性是否衰落。
传统财产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共享的普遍性。作为社会或者社区的一部分,个人既可以在维持社会关系时与邻居或朋友共享财产,也可以在利用公共资源时共享财产,因此,财产共享是普遍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传统财产共享的普遍性仅仅在理论上具有实现的可能,与下文中共享经济中现实的“共享”存在区别。
第二,交换价值的灵活性。财产的交换价值来自个人与其他人进行的潜在交易。财产法中规定的转让、抵押等制度为这种交易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因此财产的交换价值体现了灵活性的特点。
第三,使用价值的稳定性。使用价值源自个人对财产的使用和享受,法律通过规定所有权、长期租赁或地役权以及正式和非正式使用等方式,保障个人对财产的长期占有、扣押和控制。因此,在使用价值方面,稳定性主导着物权法和物权理论。
财产理论意在定义财产,解决其法律含义并解释其价值。不同的学者在财产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据考察,最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财产理论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自由主义理论。自由主义学者认为,所有权意味着绝对的排他,所有权人不仅在取得财产时享有自由的权利,并且可以任意支配和行使该权利。根据该理论,私有财产的核心在于权利人对财产的控制。财产本身被视为一个“避风港”,财产所有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财产而不受他人干涉。
第二,人格理论。支持人格理论的学者内部存在不同观点,部分学者赞同私有财产的核心是权利人对财产的控制,即财产所有权。黑格尔认为,人的概念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具有自由意志或自治的单位,在其对外部世界做出反应之前不具有任何有形的存在。因此通过获得财产所有权,个人能够将自己抽象的意志体现于外部的具体财产,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但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财产的核心在于对财产的占有而非控制。学者玛格丽特·雷丁认为,人格基础的价值在于持续占有财产,对财产持续使用才能实现个人的发展。换言之,人格不是通过获得财产所有权,而是通过人们对财产的“依附”和利用体现的。
第三,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法律应当这样创设财产权:闲人免进,主人和他同意的人例外。”19世纪上半叶美国的财产法理念主要是培养人的进取精神,体现了对个人自我主张最大限度保障的工具主义价值观。根据功利主义学者的理解,财产法理念主张的是个人财产的绝对权利,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的支配地位。
分析以上观点可知,在财产法体系的构建之初,私有财产的排他性以及维护财产使用安全的稳定性这种观念就深深植根于财产法律制度中,随着社会发展和理论的进步潜移默化地成了传统财产法律制度的共识,体现在诸如英美法系国家的“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等不同制度中。总结来看,无论是何种财产理论,其所支持的都是财产的“稳定性”。因此可以说,传统财产理论是基于稳定性而构建的,以此为基础建构的法律制度框架目的着重于维持财产稳定。
极简主义运动的兴起和近藤麻理惠书籍畅销的背后,是传统消费模式发生改变的客观事实。财产稳定性受到冲击的原因有四:经济衰退、科技进步、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反市场议程。这些原因使得财产的使用方式更加灵活,从多种维度动摇了财产的稳定性,进而冲击了传统的财产理论。
“工作”能够在个人和特定空间之间建立起固定的联系,因此除所有权外,工作也是稳定性的表现形式之一。但是经济衰退冲击了工作固有的稳定性,对美国社会至今仍产生深远影响。从2007年12月一直持续到2009年6月的美国经济危机和大萧条导致失业人数飙升,沉重打击了劳动力市场。根据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官方数据,从2007年5月至2009年10月,美国劳动力市场失去了750多万个工作岗位,失业率从4.4%攀升至10.1%。即便在经济衰退结束之后,许多工人仍然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长期失业且失业人数持续增加也使得人们丧失了对美国经济前景的期待,更多人放弃寻找稳定工作转而选择兼职工作以维持生存。灵活的就业方式已不再是一种可供考虑的选择,它成为人们生存的必需品。因此,在劳动市场的高失业率、工人对经济丧失信心以及就业的艰难的大背景下,美国经济的不稳定状态冲击了工作本身具有的稳定特征,从兼职工作中更多地体现出灵活性的特点。
除了高失业率,经济衰退下的房产危机也是冲击财产稳定性的重要原因。首先,经济衰退使房产的价值降低,给人们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同时冲击了财产的稳定性;其次,家庭收入下降导致美国低收入群体无力支付房租只能频繁搬迁,搬迁以及重新适应新的社区关系带来的成本造成了间接财产损失,破坏了稳定、长期的社区关系,削弱了个人与特定地点,家庭和社区之间的稳定的联系,人们在经济崩溃的大环境下被迫选择了更为灵活的财产使用方式,这间接冲击了财产的稳定性。
综上,虽然保持财产稳定性是人们的普遍期望,但是在经济衰退的背景下这种期望无法实现。住房危机和失业破坏了稳定性,迫使人们改变了自己的消费模式,消费更加保守。在这种观念下,共享经济以偶尔使用代替购买,支持灵活工作的特性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同时冲击了财产的稳定性。
社区角度界定的传统意义上的“稳定”是指个人拥有的,与周围社区相联系的特定空间。但在科技进步创造的虚拟空间里,因为个人不需要与社区建立固定的联系,所以稳定性变得不再重要,这就对稳定性产生了冲击。具体而言,科技进步对稳定性的冲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科技进步使得现实存在与社会关系相分离。科技进步创造了在线社区,使社区成了一个流动的概念。相比于线下社区,在线交流支持脱离线下社区存在的持续关系发展,可以与理论上任何地方的人进行交流而不受线下社区交流范围的限制。除此之外,在线社区存在基于合作共同创作的公共交流形式,这种基于个体之间合作创造信息、知识或文化产品的生产交流形式以脸书和维基百科等典例存在,人们在脸书、维基百科等在线社区中相互交流或者针对词条等内容共同创作的过程不需要依附实际的物理空间而存在,这种能够替代物理空间的灵活形式侵蚀了空间的稳定性,同时形成了新的共享形式。
其次,科技进步使得现实存在和个人对商品的享受相分离。科技进步允许人们进行线上活动,通过在线活动人们无须购买实体载体即可利用知识产权,实现商品享受与现实存在的分离。同时,相对于取得知识产权载体的所有权,直接获取电子产品的方式更加灵活,对稳定性的挑战也更大。但获取知识产权许可证这一途径似乎存在一定“缺陷”,使得该形式对财产理论的冲击没有那么强烈:2009年亚马逊从阅读器的Kindle设备上删除了《1984》和乔治·奥威尔的《动物庄园》的电子版,因为销售书籍电子版本的公司没有销售的合法权利。该种情形下,电子书供应商可以从消费者的设备上删除图书,即消费者购买的电子书许可证因平台本身存在瑕疵而受到限制,但购买实体书就不会存在该种问题。
当然,我们完全可以对上述观点持不同意见。在上例中,并不会影响消费者通过在线活动利用商品。虽然消费者丧失了阅读书籍的机会,但产生该后果的原因并不能归结于在线活动本身,而是提供在线活动的部分商家的非法活动。该种行为也并非在线平台所独有,在线下依然存在。并且,拥有盗版实体图书虽然阻止了消费者和图书之间的联系被切断,但很难说阅读盗版图书属于正常的个人商品利用和享受的范畴,毕竟盗版的实体存在并不能构成合法的商品享受的正当基础。因此,科技进步虽然表面上存在影响实体商品享受的可能,但实际上并不构成实际阻碍。相反,科技进步使得人们无须取得所有权即能更好地享受商品,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科技进步冲击了传统的财产理论。
金融危机与疫情两大冲击极大削弱了人们对公司的信任。相比于公司或者企业,消费者更愿意相信其他个体的观念引起了个人消费模式的变化,使得消费者更愿意选择共享经济。因共享经济的本质是对他人享有的闲置资源的有效利用,这种消费模式因不受企业的控制而更受消费者的欢迎。
“反公司”消费的两种重要表现形式是道德消费和市场规避。其中,道德消费是基于“产品的社会、非传统成分以及个人的道德信仰”所作出的消费选择。这种消费形式下,消费者基于“奖励”或“惩戒”的动机抵制或联合购买某商家的产品,但该种模式的实现有一定难度,对稳定性产生的冲击相较于市场规避而言较弱。市场规避的重点是减少消费活动,消费观念是支持可持续性消费以及反对过度消费。从另一角度而言,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公共共享是市场规避的另一种市场结构,这种结构支持了上述消费理念和共享经济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新选择。总之,反公司消费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也冲击了稳定性。
如上文分析,经济衰退、科技进步以及反公司消费趋势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进而推动了共享经济的发展,最终对财产理论构成了新的挑战。
“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是目前学界使用的通用术语。虽然共享经济产生时间已久,但学者对“共享经济”的界定尚未达成统一的共识。在我国,共享经济又被称为分享经济、使用权经济,不同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共享经济从不同的角度分别进行界定。例如《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将共享经济定义为: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腾讯研究院将共享经济定义为,公众将闲置资源通过社会化平台与他人共享,进而获得收入的现象。以各种消费模式为内容的共享经济概念代表等级市场的一种替代方式,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财产或服务的分类或合作的使用方式,其重点在于替代性的财产使用。这种界定方式下,共享经济包括各种具有不同合作水平的制度和模式:例如从个人到个人的对等市场,从社区、地方或商业图书馆获取商品的获取形式,以及不会对财产产生长期依附的共同资源池三种形式,均属于共享经济的范畴。
“准入经济”是指“几种可选的,依赖于短期使用权,而不是基于持久使用的消费模式”。是为使针对财产的讨论聚焦于财产使用,将共享经济中的重点——替代性的财产使用现象命名。根据这一界定,准入经济将提供服务但是不涉及财产使用的经济形式排除在准入经济之外。因此在涉及财产灵活性愿景以及财产使用时,术语“准入经济”更符合其探讨内容;在对经济制度进行分析或者讨论一般共享经济现象时,“共享经济”术语的含义更为全面。
共享经济的类型可以参考利维在《不稳定财产》一书中的分类,利维根据自己对共享经济构建的设想以及对共享经济六十个案例的概括总结,将共享经济分为四种类型:点对点市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点对点市场两个子类别)、商业公司、公共项目和政府资助的项目。共享经济的四种形式均对财产稳定性产生了冲击,但是冲击的程度有所不同。
点对点市场是个人(或小型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形成的市场,它由强大的在线平台构成,目的是使个人(或小型企业)替代传统的生产者、经营者出售或租赁产品或提供其他服务。点对点市场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泛,多样化的选择,它是最具有灵活性的共享经济形式,对财产稳定性的冲击程度也是最大的。
商业公司主要在交通工具共享和共同工作空间两个领域中存在。例如,交通工具的短期租赁或者办公场所的短期使用就属于该种模式。虽然商业公司支持消费者对财产的短期访问,但该种模式对财产的稳定性理论提出的挑战较弱,因为商业公司本身的定位决定了其运作目的是与消费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所以商业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有限而非尽可能多的选择。同时,因商业公司将财产所有权集中于自己手中,限制了个体消费者的访问选择,所以该模式其实并不利于财产灵活性的发展。
公共项目是指消费者之间进行合作,以促进集体利益为目标并使个体受益的准入经济形式。利维认为,如果点对点市场的短期合作是短暂的,那么公共项目的合作则是一项持续的努力。公共项目是基于共享、包容的价值观建立的,包括社区图书馆、时间银行、小型合作社在内的多种形式。不同于点对点市场包括盈利与非盈利两种类型,公共项目因其目标具有福利的特性,主要以非营利的社区模式存在。因其会对社区形成一定的依赖关系,因此该模式下对财产稳定性的冲击较小。
政府资助的项目包括由当地政府拥有、资助或大力支持的项目,它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与商业公司合作改善交通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二是有利于居民的社区内项目。通过该形式的准入经济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相比于点对点市场产生的冲击也是较小的。
二、访问的出现及其对传统财产使用形式的代替
无论财产稳定性的衰落是否为一种必然的结果,共享经济下的产物——财产灵活性都有其规范价值。目前来看,财产使用处于由稳定性向灵活性过渡的阶段,作为财产新型使用形式的访问,其实现亦是以个人或公司企业财产的所有为基础,因此彻底摒弃财产稳定性和财产所有权的传统概念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不现实。在保护所有权以保障财产使用稳定性的基础上,法律也应当保护财产的短期使用以实现灵活性发展的愿景,即应当保护访问财产这一的选择。
访问是一种从资产本身分离出来的临时使用形式而非一种财产权利,其核心是促进财产使用的灵活性,允许个人随意使用并不断更换使用的财产。作为一种短期的随意使用物品的形式,个人可以选择只在需要的时候使用特定的物品并在使用完毕后转而使用下一个不同的财产,并不需要取得它的所有权。如果将这种逻辑推至极端,访问将有可能代替所有权作为财产的使用形式存在。访问之所以受到学者的青睐,是因为它的随意性、灵活性和流动性能够取代传统财产理念中的独立性、稳定性和依恋性。这些特性符合发展财产灵活性愿景的要求,对个人、社区和经济结构都能产生影响,有其独有价值。
传统私有财产理念主张保护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控制,排斥国家和他人对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干涉。这种理念下,个人在权利界限范围之内似乎是自由的,但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多,个人与财产所在的物理空间联系越来越紧密,换言之,对财产的自由控制变相产生了束缚,导致了个人的不自由。访问的出现可以摆脱财产对个人的限制,通过使用他人闲置资源的方式实现对财产依赖的突破。
根据人格理论学者的观点,财产与个人的人格或者个人身份联系在一起,是负载着个人“标签”的载体,反映了财产所有权人的个性。但私有财产在体现个性的同时限制了个人尝试不同财产的可能性。相比于具有稳定性和依附性的财产,访问是一种短期选择。拥有财产所有权必然会限制人们的选择,但不具有人格依附功能的访问有助于人们以较低的成本尝试更多不同的财产而不用担心被贴上标签。因此个人在选择访问财产时,会更愿意尝试与平常不同的选择,也会挖掘自我的潜在个性。
访问对社区关系的影响是复杂的,其可能促进社区关系的流动与分离,也可能加强社区之间的联系。
从访问个人闲置资源的角度来看,访问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社会关系的流动与分离。访问允许个人利用互联网实现多样且不限于社区范围内的闲置资源利用。换言之,其他资源池的开放分流了社区原有的紧密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闲置资源的访问使社区之间原本紧密的联系分离;从访问公共资源的角度来看,例如公共图书馆等公共社区资源的访问不仅不会分离社区关系,相反还会加强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因此,在不同情形下访问对社区关系能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需要明确的是,访问并不是一种典型的财产使用形式,传统的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保障的。大多数人不会选择一种“完全”不拥有财产的生活方式,而是选择所有权和访问的混合体。在此意义上,是否选择访问主要是一个程度上的问题,而非一个全有或全无的选项。
财产类型影响着人们是否选择访问。在以下四种财产中人们更倾向选择获得财产所有权:(1)私人物品,如牙刷;(2)经常使用的物品,如电视;(3)有情感附属的物品,如传家宝;(4)房屋。由于财产特有的私密性或人们对其长期使用的需求,人们更倾向于取得这四种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以访问的形式短期获得其使用权。
除了以上四种特殊的财产类型外,利维认为个人在其他财产的选择上更倾向于访问,原因包括以下两点:首先,访问的成本较低。除了个人对财产私密性的要求或长期使用财产的需要,财产使用的成本也是个人选择中重要的考量因素。相比于所有权,访问允许人们在不同地点灵活使用物品而无须进行存储,其成本较低也更加灵活;其次,访问是不存在“等级”的。所有权本质排他,所有人处于绝对地位,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的绝对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义务主体。而访问虽然也有可能受到所有权人的排斥,但并不依赖于单一财产或单一所有者,而是依赖于一个资源池的可用性。因此,相比于所有权,访问的多样性选择是其优势所在。
虽然访问有其独有价值,但选择访问作为财产使用形式依然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访问在促进财产流动性和灵活性的同时,可能会损害个人或者家庭的稳定或安全。以选择租住微型住宅单元为例,这种选择受个人健康及收入水平影响极大,相比于选择固定住所居住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其次,准入经济使陌生人能够访问具有私密性,提供稳定环境的“家”,将其变成了一个类似宾馆的短暂居住场所,这就使“家”丧失了内在的稳定与安全的特性。
其次,短期使用他人财产会造成“财产虐待”,即财产的损害性使用。访问意味着短期、临时使用财产,使用人无须对财产做出长期的承诺,无需对其承担较重的责任。低成本意味着更为容易获取,也意味着责任感更容易丧失,财产虐待不必然导致财产的损坏,但长久下来,可能会导致访问与被访问者之间信赖的丧失,进而影响准入经济的发展与财产灵活性愿景的实现。
再次,访问使社会关系商品化,破坏了社区关系。“借用”因为访问的出现而不再免费,明码标价的邻里关系其结果就是商品化,社区内互惠互助的友好关系可能因访问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社区中人们的关系也因此受到了破坏。
最后,访问容易产生对平台公司的依赖。灵活性愿景的实现并不否定公司应当享有的权利,相反,在诸如共享经济中的商业公司模式下,公司的权力相对于之前反而有所扩张。以该模式为例,商业公司将财产所有权集中于自己手中,消费者享有的选择权取决于商业公司提供的财产范围。且在商业公司退出市场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转而选择其他个人或平台提供的财产,被迫接受重新适应的成本而没有其他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换言之,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平台公司访问财产,消费者能否实现财产的使用很大程度上受到平台公司的影响。
三、对财产稳定性及访问的思考
对财产稳定性是否衰落的回答不应仅建立在对英美法系财产权概念分析的基础之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别,作为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我国财产稳定性是否衰落应当结合本法系理论与发展背景单独探讨。
通过分析英美法系财产权概念的发展,不难发现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经历了由自然主义向实证主义的过渡。无论是布莱克斯通、亚当·斯密、边沁还是之后的其他学者,其普遍推崇的是财产权的对世性,是财产排斥属性下的自由。
自然主义学者认为,财产权是被依千百年来沉淀于人们脑海中的常识理解为人对于物的一种可以对抗世人的自然主义权利,其根本功能在于增进权利人利用和享受资源的预期安全。随着法经济学的发展以及财产权理论的不断丰富,包括社会需求在内的动因促使了实证主义思潮的产生,其中的代表人物韦斯利·霍菲尔德在其发表的《司法推理中的法律概念》中提出了“权利束”理论。他并未对“对物权”“对人权”这两种权利作出传统意义上的理解,相反,他创造性地提出两者之间存在一种数量关系。因“对物权”所针对的相对人范围广且具有不确定性,“对人权”所针对的相对人特定,因此“对物权”关系可直接转化为数个“对人权”关系的集合,因此霍氏以“多权”和“少权”的概念替代了传统意义上的“对物”和“对人”。该种论述方式动摇了自然主义中财产基本属性的“对物”,“财产权不再表述任何的物或客体,而是仅仅变为一束法律关系——权利、权力、特权、豁免”。“权利束”理论基础上,部分学者将财产权视为一种“使用权划分”的形式,甚至有些学者直接否定了财产权中“对物”的核心价值,这种观点对财产的“对物性”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20世纪下半叶,法经济学在“权利束”理论研究上取得了新的进展。法经济学家的出发点是社会财富的有效利用以及利益的最大化,显然,主张排斥与对世的自然主义学说并不能实现该种目的,甚至可能会因为资源的闲置产生浪费。因此,以罗纳德·科斯为代表的法经济学家应用“权利束”理论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科斯认为,通过财产权结构的重置,可以推动交易,使财产的使用价值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从而实现社会资源效率的最大化。即通过不同权利束的优先配置以实现财产的充分利用。具体而言,当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从具体情况出发决定何者的权利束居于优先地位,从而形成暂时性的“对世”保护。财产理论发展到这个阶段,作为“权利束”的财产已经被转化成了使用权的集合,财产的“对物性”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基于上文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对英美法系财产权发展趋势的分析,从自然学说到实证主义学说的理论变迁意味着追求效率理念引导下财产理论“对世”性质的衰落,“权利束”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肯定了财产使用灵活性上升,稳定性的下降的观点,验证了英美法系财产稳定性衰落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特别是处于疫情期间的当下,财产稳定性衰落的结论其实是有待商榷的。
从财产法的发展来看,我国吸收了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的财产法体系,将财产权分为物权与债权。这种分类方式下,物权的“对物”属性以及债权的“对人”属性已经根深蒂固地植根于学者的观念中,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这种思维至今仍未受到撼动。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均赋予所有者极高的权能和效力来维护财产所有权的地位,保障财产的使用,变相维护财产的稳定性。我国财产法即是以这一思维为核心不断发展,并不存在从自然主义过渡到实证主义的发展趋势。换言之,对财产本身的关注巩固了财产的稳定性,使财产使用的灵活性受到了限制。因此从财产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维护财产稳定性的内核一直未曾改变。
从共享经济中“访问者”的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疫情的长时间爆发影响了人们的消费模式与价值观:一是全球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会增加失业率或降低部分人口的收入及存款,消费主义倾向将得到遏制,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为主的消费策略将在短期内成为更多民众的选择,二是疫情的冲击可能会增强民众对于稳定就业形态的追求,产业和行业原有的人才吸引格局将会发生逆转,部分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可能面临人员流动性增强或人才匮乏等问题。这些原因会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使人们的消费观趋于保守,进而改变人们的消费模式。所以,人们可能因为追求长期稳定地使用财产而倾向于选择所有权而非访问。相较于使用权,具有全面权能和优先效力的所有权显然更加稳定,人们无须担心资源池的突然关闭或者例如新冠疫情之类的意外事件的来临导致退出访问的自由受到限制,因此所有权受到了人们的欢迎。
从共享经济中提供“闲置资源”的一方来看,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商业模式受到疫情冲击的程度不能一概而论。对主要依靠线下开展活动的餐饮、住宿、旅游甚至交通等行业而言,疫情期间各项成本的支出以及客流量的减少无疑成了沉重的负担,有些甚至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但是对例如在线课堂或其他一些提供线上服务的商家或者个人而言,疫情基本上不会对其造成影响。前一种行业受到冲击的程度较疫情之前减弱,但后一种共享经济中对稳定性的冲击程度相较于疫情前基本未发生改变,例如在线教育的一些行业甚至依托互联网获得了更好的发展,对稳定性产生了相较疫情前更强的冲击。
虽然疫情期间稳定性是否受到冲击需要综合所有行业对稳定性冲击程度的变化进行综合考量,两者相衡,我们无法从“量”上判断具体的冲击程度是高是低,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疫情及后疫情时期,我国财产稳定性远未达到利维书中所言的“衰落”程度。根据江苏省共享经济发展情况调查显示,江苏省不同城市共享经济的发展情况受城市经济状况的影响较大,共享经济存在发展不完善不均衡的问题。以江苏省为代表管中窥豹,中国的共享经济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共享经济的发展程度存在很大差距。因此,从“质”上可以看出,我国共享经济中的访问及其发展目前处于起步状态,还远未达到能够冲击现有财产体系的程度,更不用说冲击财产的根本特性——稳定性了。
简言之,疫情期间我国共享经济中不同行业对稳定性冲击的程度不同,但总体来看,部分共享经济对行业稳定性冲击程度的降低以及我国财产体系中物权的“对物”属性的基础地位决定了财产稳定性走向衰落这一结论就我国而言定论尚早。
不过,作为一种时代趋势,我国需要发展共享经济,因此作为共享经济重要实现方式的访问仍有其保护和规范的价值。
虽然学界对共享经济的界定不尽相同,但无论从何种角度进行定义,学者们能够达成的共识是,共享经济必然涉及对社会闲置资源的分享与利用,旨在提升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对“闲置资源”理解的不同导致学者认定的共享经济范围不同(例如不同学者对共享单车是否属于共享经济即存在不同看法)。利维在书中提出,实现财产使用灵活性愿景的主要途径是共享经济中的对等市场,因此本文分析仅限于P2P市场范围之内,对共享经济具体的范围以及其他类型不做探讨,共享单车因被归于共享经济中的商业公司模式所以本文不再讨论。
P2P市场与我国的I2I(Individual-to-Individual)市场相似,这种类型的共享经济主要依靠“个体—平台”与“个体—个体”两种交易模式实现:前者主要完成提供方个体与需求方个体之间的供需匹配与反馈,后者主要完成匹配后的服务过程。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滴滴推出的顺风车业务,司机和乘客通过滴滴公司这一平台进行匹配,司机在前往目的地的途中搭载顺路乘客,并按里程收取一定的分摊费用。其本意是司机对乘客的好意施惠,给他人方便的同时能有效利用资源,防止无谓的浪费,但滴滴顺风车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政府监管的缺位,可能造成人们对涉及自身安全的类似商业模式产生犹疑,使得P2P市场中的“访问”似乎变得不那么可靠。虽然“访问”存在缺陷,但需要承认的是,无论出于对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贯彻还是新时代互联网发展的需求,共享经济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必然趋势,我国依然需要保护“访问”这一灵活的财产使用形式来发展共享经济。
作为所有权替代使用形式,访问推动了准入经济(主要是P2P市场)的发展,促进了财产使用的灵活程度。但是访问的实现多需要利用共享经济中的平台,因此相对于所有权,访问存在诸如受到平台限制的弊端。为此,利维提出可以通过约束平台的权力重塑平台,利用物联网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结合取代平台的地位两种途径对弊端进行弥补。这两种途径可以给我国共享经济中访问的发展和保护提供一些启示。即对访问的保护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对平台进行替代或监管,二是对访问者权利进行救济。
平台由资源、数据、算法和基础服务四个基本要素组成,其特点在于其具有企业和市场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平台价值的生产过程超出了传统企业的边界,另一方面传统市场的运作越来越受到平台权力的影响而日益“平台化”。平台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在新约束条件下重新排列组合而成的新形态,催生了平台企业作为新型的市场主体。由此可以看出,平台在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沟通消费者之间的媒介,对“访问”的保护要实现对其所依赖的平台的限制。
具体而言,利维所提出的,以区块链的形式取代平台存在的途径需要先进的技术加以支持,目前我国尚未达到此种形式实现的技术要求,因此除了传统方式上提高平台责任水平或者对大平台的垄断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打击以保护个人对财产“访问”外,目前对访问进行保护的重要方式在于通过政府实现对平台的监管。
平台的核心特征概括为以下三点:(1)平台是用户进行交易的中介机构,在收集、记录和存储数据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2)平台依赖网络效应。一个平台的用户越多,它对其他用户的吸引力就越大,因此平台具有垄断的倾向;(3)平台能够设定交易规则、管理产品和服务。随着自身的成熟和发展,平台对在线生产和交易已经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和管理权,但是存在限制交易范围,变相操纵交易的风险。虽然平台本质上是具有逐利性的公司或企业,但作为实现共享经济的重要纽带,平台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两种目的的天然冲突决定了平台的重心不会放在个人监管上,政府也不可能期待缺乏自律性的平台将社会责任感放在追逐利益之前。因此政府对平台进行适当介入和监管是保证共享经济稳定发展,保护个人权利的必要之举。
具体而言,政府的监管举措需要因平台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顺风车业务中,最重要的是对访问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但在其他领域,需要保护的可能是访问者本身的进入自由与退出自由,失去该种自由即意味着灵活性的丧失,消费者将陷入不稳定的财产使用形式,访问相比于所有权将毫无存在优势。例如针对滴滴平台,对于滴滴顺风车设置的“一键报警”等配套机制,需要政府联合警方介入,并由政府对其中的合规合法性进行评估和监督。总结来看,无论是何种领域,保护访问最重要的核心是在更为自由的选择方式下实现对访问者个人利益的保护,实现了对个人选择财产使用形式进退自如的保护,也就保护财产使用灵活性的愿景。
就救济而言,除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之后进行事后救济外,保险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配套措施。针对平台设立保险,是为了防止以企业形式存在的平台,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使个人丧失访问闲置资源的自由,负担重新选择平台适应新的规则的成本,同时也试图激起平台的社会责任感。
总之,虽然目前我国财产稳定性并未受到根本性的冲击,但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未改变,作为财产新型使用形式的访问仍有其规范价值,通过平台自身监督反省,政府的监管以及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事后救济与补偿,访问这种新型的财产使用形式会在将来发挥其更大的价值。
结语
本书从消费模式和财产法交叉的领域展开论述,指出财产理论发生了新变化以及新的财产使用形式“访问”对共享经济具有重要价值,这对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及其法律调整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虽然在当下,财产稳定性还远未“衰退”的程度,我国社会中的财产稳定性地位并未受到撼动,但从长远来看,共享经济已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访问及其配套措施的制定和保护依旧有其必要性。但是,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及权利体系中界定访问的边界仍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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