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德华|人工智能在要素式审判中的应用现状与改进思考
袁德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要目
引言一、要素式审判的范畴界定二、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分析三、要素式审判的司法实践四、要素式审判的完善与发展结语人工智能在构建要素式审判模型的过程中,存在制度衔接不畅、智能化程度过低、数据壁垒障碍与配套团队缺位等缺陷。要素式审判作为当下应对案件爆发式增加的具体举措,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发挥人工智能的辅助审判功能,应当以制度完善化发展为纲,推动数据破除数据壁垒为要,构筑专业化审判团队,实现司法审判过程中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平衡。科技对法律的方向引领,需要法律职业群体的审慎对待与理性思考。
引言
要素式审判方式贴合当下各级法院面临的实际困境,同时符合当下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与条件,具备技术优势与实践需求的高度贴合的特征,是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手段与技术研发的改革向导。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与各行各业深度交融。人工智能运用对于法律领域产生的深度影响与变革,逐步成为当下法律领域的核心问题。立案登记制改革与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强化,导致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不断突破新高,一方面折射出社会法治氛围的日益浓厚,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法院承受着超越现有能力范围外的大量案件亟待处理。案件数量的爆发式增长与诉讼时长的逐步增加,使得如何妥善处理案件大量案件以回应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呼唤,成为法治时代的重要课题。社会公平正义的外在驱动与司法领域的内在需求,推动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行业拓展应用与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各级别各地区人民法院在人工智能与审判工作的协调与融合方面,开展了全方位、多领域的尝试与实践,此类应用与推广走在了数世界的前列。探寻解决诉讼迟延问题,推动司法程序全过程优化与完善,妥善解决社会各类纠纷,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主题。因而,为妥善将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活动,要素式审判开始进入司法体制改革的视野范畴。本文从要素式审判的概念入手,重点对要素式审判的历史形成与发展脉络进行介绍,结合要素式审判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突出强调当下要素式审判面临的实际问题,并对要素式审判的完善与发展提出建议。
一、要素式审判的范畴界定
要素强调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要素一词最早起源于廖仲恺在《中国人民和领袖在新国家建立上之关系》文章中提到的“构成近世国家最要紧的要素,就是人民、领土、主权三件事物。”可以看到,要素这一词语最初的使用方式即是对繁杂的事物进行类型化的抽象概括。这一类型化、抽象化的思维方式在我国古代社会哲学理论中同样存在,正如《易·系辞上》云:“方以类聚,物以群分。”类型化思维作为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在法学领域中拥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而所谓的要素式审判,则是指对类型化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要素上的分解与整合,对案件事实与案件争点进行要素化归纳总结,围绕争议性要素进行辩论与审理,细化、简化、量化裁判文书的制作流程,以实现案件审理流程的简化、诉讼审判时长的缩减与类案审判的高度专业化的审判方式。而类型化案件,则是指通过审判经验的总结,将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具有相同侧面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归纳,形成同类案件的梳理线索。案件争点的归纳,则是指以现有诉讼程序为依据,通过法官的体认与两造之间的博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调整与定型,使得案件争议焦点达到实质性与有效性的程度,并对案件的实质性进展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案件形态的类型化归纳与案件争点的明确化定型,将实践中案件数量庞大而案件审理过程相对简单的案件进行单独提炼,将审理要素进行固定化处理,形成最大公约数,进而实现对于案件繁简分流与迅捷审理。比如,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与机动车道路交通案件纠纷案件,其纠纷的要素无法脱离案件类型限制,基本的争议焦点均为集中,可以通过简约化方式得以妥善化处理。
要素化是要素式审判的主要特征,强调对案件核心必要因素的剖析。基于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基础性认知,各地区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于特定的案件类型进行要素化整理,形成要素式审判的试点方案。通过整理各地区法院的要素式审理的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清晰发现,各地区法院要素式审判的类型化特点(详见表格1)。比如,各地区不约而同将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等案件作为典型的要素式审判对象。正因为存在该特点,使得通过要素式审判方式,规范化、程式化审理上述案件成为可能。
与要素式审判密切相关的领域要素式裁判文同样体现要素性特点。所谓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根据案件要素载明案件事实、裁判说理与裁判结果。要素式裁判文书与要素式审判息息相关,均体现了要素化的案件特点。不仅如此,要素式审判同样拓展至庭审记录工作中,要素式审理过程中明确的案件事实相关要素,帮助庭审笔录内容从繁杂事实中显化,配合要素式审判,推动诉讼进程的双重效用优化。
规范化是要素式审判的核心特点,强调审理过程与审理结果的客观、准确、全面、完整。“同案同判,异案异判”是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普遍追求。这既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遍体现,也是法律的一般性要求与底线意义的展示。同时,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对于民众实现案件的可预测性与稳定性,约束法官的裁决的任意性,推动法院裁决的规范化与确定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通过提炼各类审判要素,将决定案件结果走向的各类要素予以明晰,将法官处理案件矛盾与争议的底层逻辑——一般性法律规则向具体案件事实转化的过程公开展现。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预见、理解和认同案件的裁判结果,另一方面,有助于法官明晰审判便捷,确保结果的公正性。
便捷化是要素式审判的关键特点,强调审理流程简便性与审判结果的高效化。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是实现案件的分类审理、繁简分流。对类型化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实现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复杂案件精细化审理、简单案件便捷化处理,为提升司法效率提供极大帮助。同时,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要素式审判过程存在高度契合之处,为要素式审判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实施条件。通过前置处理大量程序性审判工作,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审判要素表,不仅极大缩减案件审理时间,同时为案案件处理提供积极优化指引。
智能化是要素式审判的重要特点,强调要素式审判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结合展现的技术性特点。当下人工智能技术获得长远的发展,机器学习的深度与广度不断拓展。但是,由于技术水平限制,人工智能技术难以满足案件的价值评判需求。法律条款的模糊性特征,为法官赋予了较大的价值选择与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也使得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过程遭遇极大阻碍。在审理疑难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需要进行大量的政策、原则、规则及道德方面的考量与权衡,这种考量与权衡为超出当下技术能力的所及范围,人工智能对此难以进行有效处理。从哲学的角度而言,人具有能动性特点,可以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判断,结合法律专业训练,实现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语言的理解与认识。尽管在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中,受个人的经验和知识结构等前见的影响,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事实认定,有的事实认定因不合理前见的蒙蔽而产生偏差。但是,基于固化的机器学习模型,人工智能对于复杂案件事实及灵活性极强的法律术语的认知仍然会陷入识别困境。与此同时,司法证据的采信也是基于基础性经验与专业规范训练,单一化、简单化的机器学习模型或许可以较好提取证据中的事实要素,但是对于证据性质的体认、证据缺陷的辨别与证据证明力的评估仍然存在较大的瑕疵与错误。要素式审判的主要推行者、上海高院院长谈到,要素式审判应当包含明确的具体步骤,这种具像化的法律分析与推理方式和司法流程解剖为人工智能的运用与迭代提供了实践化运作的基础。
因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要素式审判进程之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类型化判断,可以较好回避当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局限性,最大化实现对技术的运用与司法资源的节省,实现司法活动的智能化运作。
公开化是要素式审判的基本特点,强调对案件的法官心证过程与审理要素的明晰化。将案件要素通过格式化方式逐点罗列,使得案件审理由全案检索转变为要素审理。案件要素在司法实务与审判经验的验证下,为案件审理提供方向保证与决策前提。避免因法官的个体认知差异,造成案件审理结果的偏差。当事人在要素式审理的进程中,可以充分了解与知悉案件审理的核心与关键,有效提升庭审参与的积极性与有效性,为助推司法民主与公众参与发挥有效推动效应。
将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融入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是国家信息化战略的体现。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各地区的领导干部多拥有理工学学位或者理工科思维方式,一批又一批相类似背景的技术官僚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工程师治国现象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目前能查证的李克强总理最早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表明,早在1983年其就指出:“一场计算机化运动正在逐步遍及几乎所有的行业。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的方面,法律工作的实践性很强,它所涉及的大量的资料和情报都可以由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无疑具有运用计算机技术的现实可能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报告并指出,推动法院系统信息传递与处理的便捷化与高效化。198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法院现代化进程。直到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逐步落地开展法院信息化建设。2001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推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部署与落地实施,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迈入全新的历史征程。随后的数年间,各类助推政策纷至沓来。法院信息化建设作为宏大信息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层多次对法院信息化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其代表性政策表现为2017年最高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要求运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最大限度地减轻非审判性事务负担。以及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该规定为促进司法公开与透明,落实司法便民发挥了极大的推进作用。除政策层面的规划部署外,在研发经费的保障方面,科技部就司法信息化项目拨款达数亿元。
在信息化技术与要素式审判模式的交汇融合下,各地区人民法院相继开发类似的智慧法律业务系统,同时出现了大批专业从事智慧法院建设的科技公司,构建了一系列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最为典型的包括了北京地区的“睿法官”系统以及上海地区的“206”办案系统。智慧法院的建设是国家推动实现国家工业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侧面体现,关联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方向引导,当下中国的正在逐步成为当之无愧的信息化大国。
二、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分析
解构主义强调打破已有的单元化构造,推动要素的秩序化的重组。在司法领域,案件同样以单元化方式构建,案件主要包括:事实单元、证据单元、法律单元与程序单元,上述单元以事实单元为依据展开并拓展。事实单元往往是案件处理中最为芜杂的内容构成,但是事实单元可以依据案件类型进行要素化规整,实现事实明晰的要素解构,排除无意义事实对案件审理的消极影响。事实单元与证据单元相辅相成,联系紧密。通过对事实单元的解构,证据单元则依附于事实单元,实现事实与证据的统一。随后的庭审程序中,对于无争议事实无需举证、质证,庭审程序围绕争议事实展开,法庭审理过程中,重点清明确,从而实现效率的提升与庭审程序的优化。法律单元则因为事实要素的明晰而实现构成要件的确定化,避免了因为构成要件的缺失或遗漏导致法律适用的错漏。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的解构,实现司法诉讼程序的精细化,是当下司法提升审判效率的优解。
审判活动并非单纯的逻辑演绎与推理过程,需要基于对社会生活的观察与分析得出妥当性结论。法官依循审判经验,将传统的类案庭审过程按照逻辑单元进行总结与提炼,形成案件类型化要素。类型化要素不仅仅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核心指导,也成为裁判文书制作的核心内容。同时,类型化要素将法官审理过程中的心证过程与裁量幅度清晰展露,是审判经验的凝练表达与案件独立审判的目标推进,为避免与减少错案,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现代庭审理论,是指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践中建立的帮助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优化诉讼流程并强化诉讼保障的庭审理论。与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推动案件审理程序的优化,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现代庭审体系。从最初的关于繁简分流司法尝试到举证时限制度的逐步建立,再到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对于程序优化内容的权限下放,以及对于庭前审理程序的细化与明确,均是对现代庭审理论贯彻的侧面体现。
案多人少是当下司法领域的突出现状。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年工作报告显示,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难以遏制的上升趋势,同时每年未审结、未执行案件数量同样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详见图2)。伴随员额制改革,法官数量大幅下降,全国目前在岗员额法官仅为12万左右,审理高达3000万件,人均审理案件达250余件,法官审判工作压力巨大。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得有限的法官资源最大化运用于疑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最大化推动审判效率的提升,实现案件审理的效益价值,成为后司法体制改革时期的核心问题。针对这一核心问题,从审判管理模式转变到司法工作人员增加,从国家治理变革到要素式审判改革,理论界与实务界从各自视角,纷纷提出不同的看法与见解,试图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要素式审判方式完美契合当下的实践情况,当下各级法院均建立起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案件审判团队,由于要素式审判模式对案件审理内容的解构,诸多庭审过程要素可以放置于庭前完成,这一方式极大减轻了员额法官的审理负担,可以积极引导员额法官实现对案件审理的精力配置。
提升司法公信力,建全法治社会的最后防线,是法治时代的重中之重。明确的要素内容,将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诸多考量进而形成事实认证及法律论证的心证过程予以明确公开。法官的心证过程与法律推断逻辑的对外公开,一方面有助于实现对偏差判决的修正,另一方面有助于推进司法过程的透明与结果的统一。从案件审理后的角度观察会发现,要素式审判同样对于避免类案之间的冲突性判决和实现上下级法院裁判统一具有积极效应。基于相同案件审理要素形成的案件裁判文书内容的统一逻辑,案件的改判发回的比例得以有效下降,审级之间的协调得以有效保障。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得以不断强化。司法程序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为社会的和谐发挥压舱石的作用。通过要素式审判,明确案件的裁判标准,是对法律精神与社会公众正义需求的准确表达。模糊的裁判标准,严重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赖,难以达到“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目标。伴随现代科技的快速进步,裁判标准的细化与量化成为可能。现有的海量裁判数据与裁判文书,为量化裁判标准,提供了技术支持与实现可能。
三、要素式审判的司法实践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要素式审判是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重要实践成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共中央的坚强领导与强力部署之下,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进案件审理与文书制作等各个方面的改革进程。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到司法责任制的构建,从立案登记制改革到探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案件繁简分流到司法公开,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正中取得了长足进步。伴随司法体制改革进展,各地总结审判经验,形成格局特色的要素式审判实践活动。
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启了要素式审判模式的新征程。通过将同类型案件的归类处理,将案件分门别类进行多案联动审理,以门诊化方式,实现案件的高效化、专业化处理,重复性案件流程被不断优化,庭审调查、争点归纳等传统环节被删减,大大简化了案件审理过程。同时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融·智·慧”三大平台,进一步深拓智能技术与要素式审判的空间结构,通过智能技术的计算方式,提高审判效率。
2015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以表格式审判模式为核心的要素式审判创新。将《要素审判表》贯穿审判过程始终——引导庭前对要素式审判表的如实填写,审理过程中围绕要素审判表格中明确的各类争议要素展开,裁决阶段就争议要素的证据、诉辩意见进行详细说理。表格式审判为案件审理过程的优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靠日益完善的智能化信息技术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海量裁判文书,探索并成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要素审判信息化系统。通过网络数据的一体化处理,将案件中的关键要素如定责数据、赔偿数额、裁判规则等进行数据化处理,围绕要素,实现审判模式数据化突破。
作为实践经验总结的要素式审判与法律规范之间脱轨,产生要素式庭审合法性争议。理论上,由于要素式审判方法属于审判工作中的方式概括,对于案件程序不存在特殊要求,可以运用于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之中。但是,由于当下缺乏法律层面诉讼制度的规范化保障,导致当下对于要素式审判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及民事诉讼程序与要素式审判之间的衔接处理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各地区法院存在千差万别的规定。此外,由于要素式审判不同于传统的普通审判方式,尤其是审判程序与裁决方式的差异,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导致当事人对于法院审理的权威性产生质疑,法官自身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依然存在疑虑。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简单的类型化案件近一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而另一半则通过缺席审理的方式结案。但是,要素式审理以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无争议作为审理的前提条件,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往往难以实际知晓具体的案件事实情况,这一突出的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成为实践难题。
由于当下的技术限制,人工智能在要素式审判中的应用未能如预期般发挥实际作用。一方面,要素式审判期许通过比对海量司法数据,挖掘案件要素信息,进而实现要素比对,形成包括类案推送、文书生成及裁判纠错等一系列功能。但是另一方面,当下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内的运用,仅仅局限于要素数据的收集与流转,通过减少人工机械性、重复性工作内容,达到减少案件压力的实际效果,而其他功能受到技术限制,未能有效实现。同时,由于各省份构建的智能审判系统之间相互独立,各自为营,导致司法数据难以跨省份交流,数据共享程度极低。裁判文书网建设中同样存在缺陷,上传的司法数据与实际案件数量差额较大,严重影响了司法数据的共享与使用效率,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大量待审案件的压力下,面对全新的信息操作系统与审判方式,审判团队的沟通协作面临巨大障碍。智能化要素式审判模式与审判平台的构建,为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审判团队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全新的审判平台,必然导致较高的时间成本与学习成本,需要构建专业审判团队适应新型审判平台的出现。同时,当下的审判团队中,缺少关于智能审判平台使用的分工配置,导致系统的使用率仍然处于低位。同时,由于法官的职业特性,在智能化辅助系统的开发与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障碍。
四、要素式审判的完善与发展
推动要素式审判方式法律化与并细化相关程序法规定是弥补要素式审判缺陷的首要关口。要素式审判以辅助实现审判目标,推动审判程序高效运行为目标。因此,要素式审判应当积极适应并衔接法定程序要求,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本地区要素式审判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审理级别与审理期限,融通法定程序与要素式审判方式之间的衔接问题。尝试通过推动要素式起诉状与要素式答辩状,实现起诉与答辩要素化,推动过程贯穿始终,减轻庭外程序向庭内程序转变的压力,实现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衔接。同时,明确庭前程序步骤与环节,庭前要素表的规范化填写、要素表与自认制度的融合,减轻庭审阶段负累,为法官驾驭庭审并聚焦疑难,最终实现高效判决发挥积极效应。为减轻当事人理解负担,应当推动要素式审判模式的优化,简化要素式语言的表达,克服浓厚的司法用语习惯,确保平实易懂,实现庭内程序与庭外程序的衔接。同时,为缩减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之间的案件信息认知差异,应当建立对应的关联数据库,实现要素内容与案件事实的衔接,实现案件事实与说理论证的补充化机制构建。
推动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共享,实现一体化系统构建对于完善要素式审判方式至关重要。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其中明确强调应当进一步推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与外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与业务协同。司法数据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推动司法数据的广泛公开与共享是推动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的关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贯彻裁判文书全面上网要求,推动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的监督机构促进裁判文书的数据化、公开化。同时,法治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跨部门数据沟通机制,促进公安、检察院、法院及政府法治部门之间的数据融通,围绕数据的应用与转换,实现数据共享与资源互通。在大量司法数据的支撑与推动下,实现法律数据库的有效构建,为人工智能的数据化、科学化发展提供可能。
构筑以审判团队为依托,优化以送达方式转变与技术迭代响应为核心的配套机制,推动要素式审判的落地实施。对完善要素式审判要素式审判方式高度依靠要素的真实与可靠,应当构建确保要素明晰真实的要素式审判配套机制,强化警示告知,避免恶意填写造成庭审拖延与裁判失误。同时,要素式裁判文书增添了全新的裁判文书种类,构建裁判文书送达机制及裁判文书辅助理解机制至关重要。可尝试拓展新型送达方式,推动送达的电子化、定期化与时效性。借助要素式智能审判平台,构筑电子化文书下载、关联化案件事实定性与法条解读,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要素式审判服务体验,并有效降低法院送达过程中的时间成本,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同时,作为审判辅助系统,系统在更新迭代的同时,以法官需求为核心导向,应当注重法官案件审理的需要,强化实务反馈,通过技术手段为审判及活动提供有效服务。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的高效运用,有赖于审判团队的有效分工。当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应当积极适应要素式审判模式。通过明确各方分工,实现专业化要素式审判团队构建。从当事人的信息构建与提交到法官助理的要素梳理与案件整合,从员额法官要素式庭审到书记员要素式庭审笔录生成,分工明确的审判团队为案件的高效处理创造了条件。
结语
要素式审判方式作为一种新型审判方式在全国各地取得快速的发展与应用。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构建了各具特色的要素式审判模式,并在实务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快速归纳争点,推动案件审理进程方面,要素式审判方式积极作用得以凸显。但是伴随着要素式审判方式的普及,仍然存在要素表格填写难度过高,法定程序适配性差,数据壁垒与智能化程度等系列问题。稳健推动要素式审判方式改革,融通各地部门壁垒,实现动态联动成为要素式审判改革方向与下一步目标导向。
本篇论文内容主要基于国内各级政府、各地区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及针对要素式审判方式为主题的论文及相关报纸期刊作为写作参考,未能就具体个案为例,详细阐释关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要素式审判方式的不足。同时,未能就国外类似审判方式进行充分的研究与探讨,仅进行了国内审判现状的表达。受专业局限,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未能充分了解,技术局限性及技术内容未能进行仔细表达,仅依靠当下文献进行了一定的总结与概括。论文仍然存在较多表达问题及研究空白,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与研究。
往期精彩回顾
陈吉栋 张冬歌|不稳定财产存在吗——由《不稳定财产:共享经济中的物权法》引发的思考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