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波|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法官工作室参与基层治理的路径选择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助理
要目
引言一、实践透视:法官工作室服务基层治理的现状分析二、问题聚焦:法官工作室服务基层治理的困境检视三、理论阐释: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法官工作室参与基层治理的思考
四、优化进路:新时代法官工作室参与基层治理的“枫桥”路径探寻
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人民法院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完善法官工作室制度,打通司法服务与基层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将司法资源延伸至基层治理最末端,探索新发展格局下人民法院服务基层治理新模式。在当前案件数量激增的严峻形势下,应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精髓,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衔接,构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引言
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我国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经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它是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中形成的并且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的宝贵经验,它将为我国继续长期保持经济繁荣与社会安定作出贡献,也将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的重要体现。基层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心,其不仅是国家治理的最末端,也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治理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整体的繁荣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向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就多次提及“基层”二字,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于基层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也同时被写进了党的二十大报告,这也说明了党和国家赋予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的重大使命任务。因此,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大程度把矛盾风险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端解决机构,依法履行国家司法审判职能,其还承担着社会治理的功能,在提供便民司法服务、延伸司法职能等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法官工作室”制度作为人民法院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新路径的重要创新实践,在化解当下社会矛盾、提升诉源治理水平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人民法院自身推行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大幅减少了法官数量,“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又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更加凸显,而法官工作室制度正是在此大背景下产生并形成。虽然法官工作室制度通过将为民司法服务的关口前移,使得矛盾纠纷能够在第一时间化解从而减少诉讼增量,但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实践中一些地区的法官工作室也逐渐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因此,厘清法官工作室的角色定位,明确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对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实践透视:法官工作室服务基层治理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法官工作室制度并非是国家层面在全国统一设立的一项制度,而是由地方自主探索设计而形成的,它是在全国各地方立足本地实际需求,根据本地司法资源及实施条件等做出的一项创新性实践。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社区巡回法官制度”或者“社区法官机制”,2004年中国法院网报道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2年初探索社区巡回法官制度的工作纪实,该篇报道以《社区法官铸就市北法院审判品牌》为题,由于在标题中将“社区巡回法官”简称为“社区法官”,因此,这也就成为“社区法官”一词能够认定的最早出处。在此之后,为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推动审判工作向纠纷源头化解延伸,全国各地各式各样的法官进社区工作模式逐步建立起来,虽然均被称为“社区法官”,但内涵存在差别,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常态化与机制化,最终形成了法官工作室制度。
由于我国的法官工作室制度在其发展上始于地方自主探索,在范式上并没有统一的要求,这也就直接促使法官工作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实践中勃发出更强的创造力,形成了表现形式各异的工作模式,在整体上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多样化局面。根据参与主体的差异,将法官工作室的工作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法院选任在职法官定人、定时、定点深入驻点开展常态化工作,另一类是由法院聘任退休法官,进驻一线,发挥余热。根据设置地点的差异,法官工作室的工作模式更加多样化,除了以社区、村落、街镇等网格化驻点管理以外,企业、校园、旅游风景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也会设有法官工作室。此外,大量以法官个人名字命名的法官工作室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挂牌成立,旨在借助品牌法官的影响力提升服务基层治理的效果。
从“社区巡回法官制度”或者“社区法官机制”到现如今的法官工作室制度,从主导方式上看,既有以法院倡导或主导设立,也有地方的政府或党委主动提出设立,在实践中以前者居多,这也是由法官工作室司法服务的原生属性所决定的,但法院与党委、政府等部门共同参与实施是不言自明的。法官工作室的设立与运行由法院派遣法官坐班进行工作,在业务开展与人员配备上发挥决定性作用。党委与政府的支持则主要表现在对办公场所、经费物资等方面的保障。而在服务基层治理的具体实践中,法官工作室职能作用的发挥与各项工作的开展也需要与街道、社区、乡镇、村组、调解组织、司法所、妇联等各类地方基层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合作,对接协作,联动合力化解纠纷,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各地方在设立法官工作室时基本上会对辖区纠纷实行“网格化”管理,根据当地辖区的实际情况与法院自身的司法资源,合理布局设立法官工作室,在各街道、乡镇及单位等设置与之对应的网格点,让法官下沉一线,深入网格,主动融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精准对接。而在针对法官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开展方面,各地法院一般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对法官的主要职责、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如大多数法院都要求驻点法官坚持每月至少驻点开展工作一次,以实现司法服务的制度化、常态化。从实践来看,法官工作室的工作内容也愈加丰富,逐渐趋同化,主要涵盖开展巡回办案、诉前调解、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工作,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努力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法官工作室,让基层群众“零距离”接触司法。
二、问题聚焦:法官工作室服务基层治理的困境检视
我国的法官工作室制度从产生、发展再到如今在全国各地施行的如火如荼,该制度系各地在实践中自下而上探索而成,在发展中形成了不同的工作模式,在服务基层治理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其上位法的依据何在。目前全国各地的设立与规范法官工作室的依据都是各地法院或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缺乏更高层次的政策支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但这也仅限于纠纷起诉至法院后。因此,上述规定在法律层面均没有为法官走出法院,提前主动介入纠纷提供相应的依据。而其余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与意见也没有在制度层面对法官工作室进行直接明确规定,从而提供顶层设计。
在法官工作室制度下,法官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角色。首先,法官作为国家授权具有审判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其扮演的是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其次,法官其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再次,法官通过下沉一线,随时倾听群众声音,在法院和基层群众之间搭起一座连心桥,是“沟通者”;又次,法官在参与治理过程中会与地方党委政府打交道,是“联络者”;最后,法官走出法院,为群众提供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指导调解等各类法律服务,是“服务者”。每一个主体角色都对事物的认知有着从自身利益出发的期待,当上述这些角色的要求产生对立之时,法官自身就处于一种冲突的困境之中。如果不能有效处理各角色之间的对立冲突,就会使法官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中无所适从、进退失衡,难以发挥法官工作室的正常作用;同时,还会影响传统法官的“中立”角色,虽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法院的本职工作是“审判”,务必要防范职能异化风险,避免产生将法官的“中立”裁判者角色转变为行政官员社会治理者角色的误解,损害司法公信力。此外,法院如果过多关注参与非诉活动所解决的矛盾纠纷,而该部分矛盾纠纷仅占法院诉讼案件的一小部分,不仅无法从根本上扭转“案多”的现状,还容易占用员额法官的大量时间与精力,挤占优质司法资源。
由于法官工作室制度是各地方为了服务基层社会治理而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其尚未在全国范围形成统一规范的制度,在制度的标准化建设与具体操作性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法官工作室设置的随意性较强,缺乏统一客观的设置依据与规则,呈现出一镇一法官、一村一法官、一社区一法官、一校一法官等各类做法;二是法官工作室的职责范围过于宽泛,容易产生大包大揽现象,过度追求工作亮点,这与现有司法资源不相匹配,也与如今强调精简机构设置的基调不符,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案件繁多,日常审判工作繁忙,在此之外,如果还要承担指导调解、普法宣传等工作,必然加剧“人案矛盾”;三是法官工作室的职权界限以及履职方式界定不明,容易在实践中走向极端,有的过于被动,流于形式,有的过于主动,深度融入,如何做到在审判权之外不错位、不越位以及不缺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法官工作室驻点工作的自主性与随意性较强,缺乏相应的规范约束,实际运行效果往往因驻点法官的个人因素而表现出不同且制度运行的成效缺乏量化标准与考核标准,制度逐渐流于形式。
制度的突出特征就是稳定性和持续性,而制度维持需要各种机制的支持。目前我国各地的法官工作室制度大多是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相互沟通协调的结果,普遍缺乏相应成熟的配套机制与充分的资源保障,法官工作室的长期维持需要法官的持续辛勤付出,而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的调动与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分不开,法官工作室制度的施行在法官本职审判工作之外增加了工作量,缺乏激励考核必然影响到法官工作室制度的长期发展。同时,一个制度的健康运行必然离不开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为了避免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权力任性与权力随意,实现法官工作室工作的有序开展,只有规范权力的正确行使,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监督渠道,扩大监督范围,让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官在群众、法院、党委以及人大等群体的共同监督下开展相关工作,而法官工作室制度显然还未做好这方面的准备。此外,人力资源配备与硬件设施方面还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
三、理论阐释: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法官工作室参与基层治理的思考
1.从“枫桥经验”到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1963年毛泽东主席亲笔批示向全国推广“枫桥经验”,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国学习“枫桥经验”。“枫桥经验”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成为我国基层治理的传家宝,距今已长达半个世纪,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枫桥经验”始终坚持其特有的社会治理方法,重视群防群治,即“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坚持就地化解矛盾,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枫桥经验”形成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展于改革开放时期,创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内涵不断丰富,重点不断调整,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随着理念的进步而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新时代“枫桥经验”也被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创造的预防调处化解社会矛盾成效显著的治理方式,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其精髓与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具有一脉相承的“不变”,体现了其继承性,即“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2.法官工作室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端,主动融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的多元解纷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为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应有的法治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枫桥经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而法官工作室的设立,正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做法。依托法官工作室,充分发挥法院在“前端”的解纷作用,凝聚起基层社会治理合力。通过聚焦“诉源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创新司法实践,打通司法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1.突出法治元素在基层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枫桥经验”是法治元素在基层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典型,从其诞生之日发展到今天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其内涵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丰富与提升,对于新时代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而法治在基层治理的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其与德治、自治相结合,凝聚合力共同推动基层治理,实现基层善治的目标,“三治结合”也正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所在。基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基层能够实现依法治理,就是夯实全面依法治国基层基础,也是打通法治中国建设的“最后一公里”,最终实现基层善治。因此,只有更加突出法治元素在基层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才能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突出各级党委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枫桥经验”从诞生之日起能够始终保持长盛不衰的政治生命力,不断成熟、发展和创新就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而党的领导正是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的最大的特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无论是从历史经验,还是从现实情况,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能够反映出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始终是我们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基础和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思路,强调的是在党的领导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让社会充满活力的新局面。在此治理理念下,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成为防范化解矛盾的“主心骨”。只有强化组织引领,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将党的统一领导与服务管理触及延伸到基层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
3.突出多元主体参与在基层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枫桥经验”是由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共同创造探索出来的成功治理模式。之所以取得成功的一大秘诀就是注重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枫桥经验”在不同历史阶段根据自身特色,一直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方向,自身蕴含着丰富的现代治理因素,其核心内涵之一就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即强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及共治。基层治理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只有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更好地发挥群团组织、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平台企业等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社会组织和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才能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成效,实现“1+1>2”的治理效果,真正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4.突出源头治理在基层治理中的关键作用
“枫桥经验”的精髓,就在于坚持源头治理,实现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其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与机制,通过及时发现矛盾,“抓早、抓小、抓苗头”,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层面,消除在内部范围,始终坚持预防在先,工作在前,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就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治病于未病。通过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是典型的法律治理方式,强调“息讼止争”,其实很多社会矛盾本不必进入法院,是可以从源头上进行防范化解,大事化小,最终消弭于无形。因此,“枫桥经验”更强调“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从源头化解,注重在解纷工作中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有效性,旨在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及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四、优化进路:新时代法官工作室参与基层治理的“枫桥”路径探寻
1.建立“积极参与”取代“被动司法”的思维理念
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持续发展,我国当代社会正面临着从乡村社会进入城市社会的重大转型,大规模的人口流动、高度陌生化的社会人际关系导致在基层治理的不断推进过程中,不仅会发生各类基层矛盾与利益纠纷,还会引发不同群体之间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的冲突,最终会促使政府机关、自治组织等治理主体在工作方式与管理服务模式上的改变,激发基层治理的改革和创新。而矛盾纠纷的化解、思维方式的引导、价值冲突的弥合,均需要司法力量的助力,发挥司法的引领作用。就人民法院而言,为了有效应对诉讼案件的激增,必须摈弃片面强调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权威或中心地位的观念,改变传统被动司法逻辑,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大格局。在新时代人民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各类举措中,法官工作室需要契合新时代发展的步伐,更加积极主动的“下沉一线”,拓展司法领域,满足多元司法需求。
2.构建“政府主导”优于“法院主导”的工作模式
基层治理涉及面宽、量大、事多,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是一项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长期工程,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不需要也不可能由法院来主导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而是要充分融入参与到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的体系中去。目前,人民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方式主要有诉前调解、诉调衔接、提前介入矛盾纠纷、普法宣传等。在上述治理方式中,法院仍然起着偏主导的作用,其他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习惯性处于被动位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基层治理中找准坐标、正确定位、切实履职,加强法院与各级行政机关、各类调解组织以及基层组织的互动,凸显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弘扬彰显法院的社会治理和调处救济功能,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与基层治理体系的契合点,以法官工作室为点,形成网格化管理,通过“点面融合”,打造符合地方特色的法治品牌,全方位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3.倡导“提前预防”重于“纠纷化解”的工作思路
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基层治理综合大局需要司法资源主动融入,携手基层治理组织共同保障民生,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性纠纷。而人民法院推动的“诉源治理”新实践本质上正是一种基层治理的方法,以法院诉讼受理为时间节点,对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前的矛盾纠纷通过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而进行有效化解。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工作,服务保障地方大局发展,要以法官工作室为抓手,搭建纠纷化解“基站”,做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将“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实现从“化讼止争”到“少讼无讼”的转变。
1.建立统一规范的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明确法官工作室的功能定位,厘清参与治理的界限
3.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着力打造诉源治理的解纷平台
由于不同类型的基层矛盾纠纷具有不同的特点,仅凭法官工作室的“单打独斗”,无法真正起到实效,只有整合基层解纷资源,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参与、部门联动、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推进诉源治理,助推各类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对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可利用法官工作室就地开展巡回办案,进行诉前调解,但是更多的复杂纠纷需要诉外解纷力量进行对接,通过与司法所、社区、派出所、交警队、妇联等部门联动,借助各种基层社会力量对辖区职工群众矛盾纠纷的“知根知底”的天然优势以及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的强大治理合力,开展联动联调,强化诉调对接,实现由“单兵作战”向“融合发力”转变,集中加强类型化纠纷的调解工作,多方共同促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例如涉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婚姻家事案件,需要同妇联、社区加强沟通协作;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案件,需要积极与劳动部门协作;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需要加强与公安局、派出所的衔接配合;涉及相邻关系纠纷的,需要与社区的对接等等。通过对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治理,加强与相应部门的配合与联动,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应部门协同处理,力争把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1.依据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没有有效的监督考核,就没有工作的动力,也就没有工作的落实。只有坚持监督考核,才能真正立足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一是以绩效考核助推服务基层治理,将审判职能和社会治理职能分别对应审判质效考核和诉源治理工作考核,把法官工作室的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纳入诉源治理工作考核范畴,考核成绩作为法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与法官个人的职级职务晋升、表彰嘉奖等相挂钩,对工作表现优异的干警及时进行表彰嘉奖,激励干警投身参与服务基层治理的积极性,从根本上实现服务效能的提升;二是法院内部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官工作室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务督察,强化法官工作室的司法纪律作风建设,切实改进司法作风;三是建立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法官工作室的驻点干警应当定期汇报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简要案情,将其纳入审判执行态势运行分析报告,并予以通报,营造化解纠纷的良好氛围。
2.优化人力资源配备与提升硬件设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再加上“立案登记制”与“员额制”的改革,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加重了基层法院办案的压力,“案多人少”的情况仍将长期存在,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因此,在法官数量本身就无法完全满足基本审判需求的情况下,必须要优化法官工作室的布局与人力资源配备,选择基层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的法官,合理布局法官工作室的数量,切勿贪多求全,可以通过选聘退休法官负责法官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弥补法官数量的不足,并且定期对退休法官进行业务培训。此外,持续加大对法官工作室的投建力度,加强设备配备,深化科技应用,提升硬件设施,打造规范化法官工作室,满足人民群众对“家门口法院”的期待。
3.加强总结宣传,为群众提供规范指引
基层治理中遇到的各类纠纷形形色色、纷繁复杂,相当大部分是由于群众不知法不懂法、用朴素的传统观念看待纠纷而产生的。因此,基层社会的治理,最关键的还是需要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的法治教育,提升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的法律认知水平,把法治思想内化于自身,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只有人民群众真正信仰法治,法律才能被更好地实施,应当以法官工作站为载体,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一是强化个案司法的法治宣传效果,重塑社会规则与社会指引。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一份判决书就是一份法治宣传单。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就提及了数个基层法院审理地受到社会关注的“小案件”,希望借此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让人们从“小案件”中知晓“大道理”,充分利用法官工作室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以典型案例和身边的案例强化和重塑社会化规则,培养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二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利用家门口的法官工作室,减轻当事人诉累,将庭审过程展示给群众,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结语
诉源治理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和实践,是强化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而法官工作室作为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承载主体,肩负着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任。新时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将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基本目标和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顺应时代发展大势、实现高质量司法的必然选择。法官工作室作为人民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新实践,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始终坚持“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主动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不断为“枫桥经验”赋予新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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