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峰|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的基层社会治理视野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目
一、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分析三、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四、N市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分析
五、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展望
结语
新时代“枫桥式”语境下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立足于国家权力治理体系的新期望、基层法庭职能演变的新逻辑、乡村振兴时代进展的新要求这三个基本点。但受高速运转的时代发展进程影响,人民法庭职能形式的转型升级还面临着差序格局的异质性变化与新矛盾的涌现、制度体系化保障不足与司法边界模糊、部门协同的钝感与专业审判的边缘化、基层治理结构的支撑不足与乡村振兴路径的障碍等四大困局,针对上述问题提出面向多元纠纷的现代化解决手段、面向乡村治理中司法与行政的联动效应、面向乡村振兴中的人民法庭的辐射布局、面向群众利益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等措施,以促进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有效推进。
“枫桥经验”作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示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进法治化建设道路中所形成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思维凝练。围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核心不动摇,“枫桥经验”以乡村治理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模式开创了人民中心的共建、共治和共享的基层治理经验的学习平台,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进路上重要的示范标碑。人民法庭作为法院职能机构的最基层单位,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保障。自1954年组织法出台,就明确了人民法庭体系覆盖整个基层社会的规定,将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在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最前线。到1997年底,我国已经设立1.5万个人民法庭,基本形成一乡一庭的格局。2014年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确立了基层人民法庭承接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要求,确认了人民法庭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优势力量。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阐释了做好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人民法庭从所立足的广阔舞台和所肩负的重要职责出发,对乡村法治建设地位和法治保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立足于新时代发展的历史方位,“枫桥经验”语境的内涵和品质也有了新的探索和解读,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视野也有了新的逻辑形式和展望。2021年,最高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人民法庭“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的工作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动态平衡便成为了中国社会治理模式重要的探索任务。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既是回应现代社会治理需要,又能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法治元素,实现人民主体的核心价值。在依法治国的重要阶段,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转型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试金石,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基层治理中既需要以司法为民的精神指示践行维护最前线的社会秩序保证,又需要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三个基本立足点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人民法庭意识形态的制度形式已经初具司法自治的属性,人民法庭司法裁判专门化的特征愈发满足国家政治功能的独立性期待。在过去,国家权力往往对社会结构的形塑能力具有完全的掌控性,但在市场化的多元社会中,尤其是处于基层的现实交往过程中形成的错综复杂关系,过于集中的权力易造成社会市场化结构的坍塌,政治性权力往往需要多方力量的均衡。人民法庭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独立行使审判权,延伸司法为民的最深触角为基层前线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供给,实则是创设了国家政治功能与社会治理之间的有效衔接。而且,人民法庭在协调权力体系下不断发挥着成长性思维,随国家现代化总进程的时代步伐快速发展,国家权力治理视角的重心空前下移,基层治理格局的建设成为国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任务安排,人民法庭虽处最基层,却以制度化的形式创设了多元化的人民法庭治理格局,借助习惯规则、调解和解、公序良俗等多元手段将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
在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不仅要始终坚持党的政治建设,始终坚持维护人民立场,还要遵循司法规律,要求能够在判断权的特征和中央事权属性的科学分析中准确把握审判权的自身定位。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既要坚持顶层设计的引领作用,又要积极探索基层工作制度的创新设计,配置完善的配套设施和保障机制以发挥独立审判权力运行的最佳效果。不但要积极对已经进行试点并取得预防调处化解矛盾卓有成效的治理经验进行探索学习,还要结合地方体制进行科学设计,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司法权能的制度优势。人民法院行使职能要始终坚持基层乡村实际底色,考虑群众真正利益诉求,设计便于当事人的诉讼模式,深入人民群众,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氛围。
在中国社会的乡土性结构中,社区单元的礼俗规范和社会区域的法律规则构成基层乡村治理制度体系张力的双重属性,随着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治理机制不断变迁,人民法庭基层治理中的职能演变也需要展现韧性的特点。人民法庭置身于法治社会建设相对短板的乡村基层,对于司法需求而言,群众的纠纷解决手段往往希冀于“息事宁人”的讼外民间哲学,对于追求“案结事了”目标的基层法庭而言,亲民、便民、利民司法职能定位和周到、经济、有效的司法指导服务不仅能够在诉前化解大量纠纷矛盾,减少基层政府社会管理的阻碍困难,而且能够将法律教育和合规应诉的意识传达给基层干部群众,即使未来对簿公堂也能从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框架中实现服判息诉的处理效果。人民法庭作为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线窗口,始终植根审判职能的根本点,坚持以法治引领基层群众的思想观念,这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延伸司法职能的过程。虽然当前基层自治的法治水平程度有限,但新时代人民法庭是在乡土社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必将引领乡村治理逻辑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在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过程中实现自身的目标方向和职能演进路径的价值追求。
在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立足审判职能根基上,在有效应对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下追求人民法庭现代化建设,不仅要内化我国社会治理的深层次底蕴,整合司法为民、行政为民的资源力量,确保治理的有效性、稳定性,而且要坚持与法治进程同向,充分激发基层社会潜力,优化基层司法治理效果,在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中实现人民法庭自身成长。秉持法律精神与基层社会力量主体凝聚为社会治理的向心力,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中借助乡村司法法治化进程,强化人民法庭各项功能的完备,通过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和司法效能的实现使自身成为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法治枢纽,确保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人民性、创新性,加强指导提升基层法治水平,打造自治、法治、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
作为党的十九大的重大战略部署,乡村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基石。人民法庭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治理有效”的重要司法主体,在乡村治理的主阵地上践行群众路线,在群众诉求的突出问题上拓展能力职责。从当前乡村自治能力的现状不足来看,人民法庭在司法服务乡村治理中的角色,是联动多方主体协同合作的重要担当。通过建立完善的矛盾协调化解机制,协同多元联动力量,在考虑地方乡情、文化、环境等特色人文生态和自然条件等背景下,以多渠道、多元方式积极参与事前、事中、事后等纠纷化解环节,实现以人民法院为重要把手,多种社会力量介入助力乡村振兴的乡村协同治理和纠纷化解的全面协调机制。从当前的乡村经济发展的配套设施和服务的短板来看,人民法庭扎根乡村,势必需要主导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精准对接乡村展业振兴。人民法庭深度参与基层综合治理,要以农民群众美好生活为行为价值目标,在农业开发、土地利用、城乡融合、务工就业、乡村金融、文化古迹、生态环境等各行业产业联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助力乡村经济发展,以独立司法审判为乡村振兴提供重要的实施保障。
在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面临着国家法治建设转型和基层乡村社会发展现代化进程的多重张力,在这种现实需求下,人民法庭在某种意义上不能囿于单一层面的法治抑或治理思维,而是需要以创新搭建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乡村振兴、乡村制度化改革与司法职能化延伸的多元协调体系,通过司法职能延伸机制,补齐乡村治理中存在的短板,联通服务与保障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在适用法律解决矛盾时,以民众诉求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着眼点,使国家权力真正意义上贴近人民群众,以此促使人民司法与城乡社区的深度融合,这是人民法庭在参与乡村社会治理要积极承担乡村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的功能,这样才能在立足于新时代社会发展阶段下,继承和丰富“枫桥式”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基层治理的困局之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社区治理体制的变革构成了社会巨大变迁的重要内容,随“熟人社会”的市场化过程,“地方性知识”的公平正义问题逐渐暴露,基层群众个体的法治素养得到发展,诉求公权力救济的渴望增加,司法新需求也呈现多元的趋势,但是群众依存的乡村法治资源有所欠缺。而且,城镇化进程对固有的基层治理框架造成一定冲击,最为明显地体现在依靠权力机构和公共力量确定的法治和依赖传统文化和道德习惯积淀的礼治,在此情形下,司法与基层治理的关系必须予以明确,也必须确定人民法庭在基层法治的核心地位和输出作用。
此外,受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影响,面对诸如旧村改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民间借贷、劳动合同等新型复杂矛盾的快速大量涌现,基层人民法庭在专业化配置和培训方面也显示出提升空间,面对乡村纠纷的反复延伸性、地域拓展性、目标异化性、乡土性和非适法性等非传统性纠纷特征,人民法庭民事审判的司法效用和矛盾纠纷化解的指引功能受到一定限制。而且,随着基层治理体制改革已经深入影响到社会关系、交往方式和治理机制的方方面面,人民法庭的职能发挥必须解决传统司法“习惯”的弱势,明确司法的终局性审判力。此外,不可忽视法治现代化下对传统村规民约造成的冲击,面对群众的疑惑,人民法庭确有必要通过说理解释等方式进行教育释导。
以地缘和血缘的联系作为纽带,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成为中国的社会文化特色,在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进程如何把握“熟人社会”进化中的新型社会关系网络,如何采取有效方案应对新型非传统矛盾纠纷以维持乡村治理内生秩序和结构的稳定,应当成为新时代“枫桥式”语境下人民法庭基层治理的应有之义。
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人民法庭促进乡村治理的重要保障,在当前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仅靠上层制度设计和简单的法条内容,无法建立基层社会运行所需稳固的法治秩序。譬如当前存在着的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制度缺失问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表现为基层管理部门的各自为政现象。又譬如工作制度标准化不健全问题,无法对基层司法干部形成有效的工作指导,造成基层司法治理中的规范问题。还存在诸如群众参与机制的制度缺失,干部激励、考核和监督的制度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司法体制制度的不健全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完善和改正,将无法有效发挥司法功能,造成司法效率的损耗。
人民法庭因其司法权的独立性与强制性而保持其中立属性,然而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边界清单,人民法院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往往面临着职能交叉、职能重叠等问题,在有限的资源下,权力越界、错位和缺位等问题层出,司法的判断权和行政的管理权暗中纠扯,使得人民法庭无法准确进行司法职能定位,无法避免行政职能的不当干扰,也无从权衡司法服务和治理应当拓展的正当空间范围,造成人民法庭基层治理效能的动力不足。
面对基层社会不断衍生出新型复杂的社会问题样态时,没有专门的制度体系无法在基层社会建立新的、稳固的法治秩序,自然无法科学准确地对症下药以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变手段。如何进行思考开辟完善人民法庭制度体系化的有益路径,如何采取有效方式明确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的职权职责边界,是建设新时代“枫桥式”语境下人民法庭基层治理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
多元主体协同协作参与社会治理已经成为我国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趋势,但基层纠纷解决实践中,往往存在人民法庭唱“独角戏”的局面,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由于担心越权或者主动避免事务处理中的司法联系,往往只关注基层治理的其他内容。部门联动的这种松散体现出的协同钝感实则是对基层社会特性的把握不足造成的,这既表明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共同组织逻辑存在明显缺陷,以及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的不健全,也展示出基层治理资源整合能力的不足,易造成政府资源要素的浪费。
司法审判承载重要功能且各具领域特征与价值追求,类型化案件专业化审判的由孕而生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并提升了裁判效率,但是人民法庭面对乡村一线的纠纷化解需求不同于城市的矛盾诉求,在程序适用上追求的效率目标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导致当前法院系统打造的专业化审判法庭的模式在基层治理中出现边缘化特征,表现为执行不能、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机构职能部门的冗杂会影响人事职能的均衡,反而不利于提升人民法庭的基层治理效率。
基层社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有机整体,而政府、市场、社会、群众等作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中重要的主体,在多元协同治理中承担重要责任,但是面对不可避免的基层社会治理弊端,如何整合多元主体治理思路,发挥多元主体基层治理功效,如何调整人民法庭审判制度的适用功能以实现“三效统一”,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创新司法路径必须解决的疑难之处。
当前基层治理中存在着基层党组织地位和作用的“弱化”问题。一方面表现为部分地区的乡村党建涣散软弱,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感低微,遗留了大量无法治理、无人治理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部分基层党组织脱离群众严重,法治观念淡薄,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层出,严重加剧了干部与群众的利益分化,降低群众信任,不均衡的利益分化导致群众无法获得有效保障,使得政府各项政策无法落地。人民法庭在这种基层管理局面下开展工作,必须从司法内部和外部解决基层治理结构的支撑严重不足问题。
人民法庭参与乡村发展需要考虑服务和保障两个层面的要求,但是面对人民法庭在司法资源分配的紧张局面,案源与人员的均衡失调是乡村公共法律需求不满的重要因素。而且在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的大环境下,有的地方人民法庭观念过于守旧,并未为乡村司法便民服务发展采取创新行动,基层执法队伍形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现象突出,出现人民法庭对基层经济发展的护航缺位。而且缺乏整体部署理念,无法协调乡村振兴重要的各方主体力量,使得乡村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基层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人民法庭软、硬件建设的重要支撑,是人民法庭参与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根本,如何发挥人民法庭对群众利益的司法保障并实现督促对基层行政的有效运转,如何将人民法庭布局的优化须纳入乡村发展规划的考量,是新时代“枫桥式”语境下人民法庭助力乡村振兴必须考虑的重点议题。
三、打破人民法庭基层治理困局的四个面向问题
第一,面向多元纠纷的现代化解决手段。从法治建设对乡土社会的变革性趋势来看,司法建设是推进现代化基层治理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社会当前所处的深刻调整的变化时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必定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各类差序格局进行突破。在这种现实面前,司法必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统一。而在国家—政府—社会的动态平衡发展中,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精神内核的法律格局、制度格局和规则格局则是法治大潮时代的主流。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基层的司法制度将以无数人民法庭的基层实践合力完成社会法治治理的跃迁。
从矛盾纠纷化解理念的现代化思维来看,诉源治理应当成为司法参与基础治理的主流方式。参照马锡五审判方式“案结事了”的价值目标,源头化解纠纷是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而形式上的“一判了之”反而可能引起诉讼的反复争议,导致过度消耗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因此,高效、便民和实际的现代化基层治理路径需要立足于各类新旧矛盾源头预防层面,将非诉机制纳入纠纷治理的前端处理环节,而将司法作为解决手段的最后底线,坚持司法裁判终局,既能高质量的从实际上解决问题,又能发挥司法价值引领作用。
从信息现代化的社会演进脉络来看,加强信息前哨、数字化赋能是人民法庭打造审判能力现代化和司法便民新模式的新方向。参照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胥各庄法庭打造的“四区一站六室多辅”与宁波“线上法庭”等新型试点经验,依托数字互联网技术和便民服务宗旨打造的人民法庭新模式,取得了瞩目的成效。面向多元纠纷治理的数字化司法模式是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最前沿的触手,是有效打通司法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的强有力手段,也是实现纠纷解决的司法效能全域覆盖的重要举措。
第二,面向乡村治理中司法与行政的联动效应。着眼于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视野,应当借助制度体系的创设来诠释乡村治理现代化中重要的主体多元联动功能。探究基层政府、管理机构、群众组织等主体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困境与不足,借助政策诠释主体参与治理的职能职责和规则程序。既可通过制度保障实现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又可通过强化源头治理的领域特殊性,突出社会治理本质需求上的强基固本。通过不断延伸司法职能与行政秩序价值,在掌握乡村纠纷的治理逻辑和规律的基础上完善司法与行政协同联动的制度体系保障,是打破人民法庭基层治理孤立困局的重要方式。
基于司法与行政职能的定位和特点,建设司法权与行政管理的责任边界清单制度是人民法庭融入乡村治理平衡亟须明确的重点任务。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司法权的克制性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重要的权利导航和责任舵手,在责任边界清单的规范下,既能避免人民法庭拓展治理范围的被动,也能有效避免涉及行政的越界问题,对于基层治理的秩序而言,责任边界制度的清晰明确有利于人民法庭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乡村社会治理的融洽与合作,促进基层治理的效能整合优势生长。
人民法庭在司法实践中追求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人民法院立足于审判职能,同时需要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在“枫桥经验”价值指引下,乡村治理的职能行使要求需要有效对接基层社会司法行政资源,即实现司法审判功能和人民调解作用的有效合力。人民法庭要优化诉调对接平台,发挥联络枢纽作用,呼吁乡村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应主动将自身作为基层治理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在自治中贯彻法治,在法治中创设善治。
第三,面向乡村振兴中的人民法庭的辐射布局。在当前大力推进基层建设的背景下,产业成为乡村经济发展的支撑,乡村振兴的根基在于产业振兴,与产业安全稳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庭在司法服务过程中需要牢牢把握地方特殊行政架构和乡村特色产业实际,延伸司法职能探索创设基层优势阵地和特色产业经济的便民服务中心,同时试点人民法庭诉解平台建设新路径,将人民法庭司法参与基层治理的全过程有机融入当地特色产业新模式,合理调整人民法庭布局,积极有效回应地方群众司法需求,助力乡村产业健康发展。
从国家视域下的整体性来看,以司法引领乡村依法自治,将在全国范围创造地方人民法庭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的良好态势,如当前国内部分省市法院系统已经积极开展“服务乡村振兴实践基地”“人大代表调解室”“调判结合网格联动”“法官巡回工作室”等对接融通法庭服务基层治理试点新模式。借鉴“枫桥经验”,应以注重解决实质性矛盾为价值指向,创新搭建基层乡村不同维度纵向和横向的司法治理布局。在全国范围地方搭建起符合地方特色和产业发展的乡村治理体系,在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基础上实现人民法庭有效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的大格局。
从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的法治轨道来看,服务与保障营商环境的优化应当在人民法庭职能行使中加以重点考量。人民法庭在不同程序环节发挥司法功能的目标不同,应当形成诉前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司法引领和保障作用、诉中秉持高效公正的便民利民办案理念推进乡村法治建设、诉后注重引领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的基层多级协同,同时注重跨区域产业融合过程中的司法对话机制,以乡村单元向区域范围联动,在乡村振兴中增强司法助力,以此推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四,面向群众利益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司法同时具有审判与内部行政管理的双重属性,从确保司法活动自身公正、廉洁、高效的目标出发,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能有效避免司法逻辑和行政逻辑的混同,确保人民法庭参与基层审判和管理的不同角色立场,维护个案的实质公平正义。在新时代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统一,通过建立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在权力配置上对审判监督权和管理权进一步细分和限缩,是契合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必然要求。因此要严格明确审判监督各环节的监管留痕工作,建立审判执行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各项权力全流程的公开透明,真正维护社会公正价值。
在基层行政治理法律意识和法治水平的提高层面上,人民法庭要加强群众路线建设,可以通过案例示警、司法宣传、参谋教育等多种方式提升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程序意识和职责使命感,使之在履职过程中更多贴近群众,接纳群众的意见,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采取积极措施理顺基层群众自治与政府管制直接的良好互动关系。同时在人民法庭与基层管理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督促与监督的回访反馈机制,深入被建议单位和广大群众,了解司法质量成效,在参与各个机关矛盾排查、解决的过程中,形成反馈机制和良性互动,切实有效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和乡村经济发展。
四、新时代“枫桥经验”语境下人民法庭的明辨悟道
经由改革开放的开天辟地,中国社会结构体系历经相对同质化的高度集中向相对独立性的较为分散的态势转化,使得整个社会呈现复杂和分流的阶层特点。在这种结构变动中,基层作为社会重要的基本单元,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重心,基层稳定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人民法庭勇担参与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使命,以促进基层民主和法治素质的提高作为打破基层稳定难点的重要手段,使人民法庭的司法服务保障紧紧跟进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牢牢把握群众路线为第一要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使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中拥有了更多的安全感。
人民法庭在基层参与中始终弘扬司法正能量,在发挥引领作用时充分调动党政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基层民众等主体,形成多元主体合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化解,人民法庭引领的这种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使得人民群众拥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在充分认识和学习“枫桥经验”的精髓基础上,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人民法庭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职能职责的履行融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中,肩担起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特色经济、生态建设等内容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使命,推动乡村真正的治理好、发展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所需的幸福感。人民法庭司法为民追求的不仅是化争止纷,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价值追求更多地体现在法治意味下的融合经济、政治、法律、道德和文化等理念的现代乡村秩序。
新时代“枫桥经验”治理观对人民法庭的职能拓展提出了更多的理性要求,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人民法庭职权的优化予以契合,社会发展转型的新方向需要人民法庭职能的革新予以保障,这不但体现出人民法庭的价值定位于政治治理与法律治理的架构之中,也表达出在基层司法体系改革目标中,社会治理和司法资源的理性配置成为人民法庭工作制度创新的重要任务路径。人民法庭以全局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功能和服务视角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通过引领带动多元主体基层治理的积极性,创设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这正是“枫桥经验”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理念,同时映合了党的二十大报告“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精神指向。在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推进中,人民法庭借助治理实践中掌握的科学规律,直面乡土特性的矛盾纠纷,在锻炼专业保障基础上,积极创新自身制度优势,成为推进服务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不断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站在新时代的发展高峰举目望去,人民法庭已经成为基层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笔浓墨水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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