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婷|元宇宙的结构变革与多元共治原则
王梦婷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目
引言一、元宇宙的结构变革及其对法治秩序的挑战二、元宇宙的权力布局及其治理逻辑三、元宇宙治理的多元共治原则
结语
引言
“科幻文学的封闭性是整个人类文明状况的一个反映,我们现在的人类文明就是内向的发展。”关于刘慈欣的访谈摘录刻画出人类探索历程,人类对登月、探索地球之外的星体的热情骤减,转而更倾向于研发AR、VR等虚拟技术,在内向的技术浪潮下,“元宇宙”这一全新概念横空出世。
“元宇宙”这一概念创始于尼尔·斯蒂芬森的《雪崩》,在这本书中,他创建了一个和人类文明紧密关联、平行于现实世界的数字空间,并提出了“化身”这一概念。从字面上可知,Metaverse一词由meta和verse组合而来,meta在原始希腊语中意即本源、超越和介于,verse取自universe(宇宙),类似于meta-physics(形而上学,意味超越物理的学科),Metaverse组合起来也可翻译为“超越宇宙”的意思。元宇宙的前身“赛博空间”(cyberspace)是由控制论(cybernetics)和空间(space)两个词组合而来,使元宇宙有了一个“控制论”的关联构想,1984年威廉·吉布森通过小说《神经漫游者》将赛博空间一词普及开来,他将赛博空间定义为:“每个国家的数十亿合法操作者每天都在经历的一种同感幻觉。”
尽管围绕“元宇宙”的构词解释众说纷纭,但直到目前关于元宇宙这一概念仍无定论。虽然概念的不确定性让元宇宙有了概念炒作的嫌疑,但我们仍能从元宇宙的演进过程、走向动态,所组成的底层技术中窥视端倪,来厘清元宇宙的结构、虚实互动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界定元宇宙的结构变革及其对法治秩序的挑战,从宏观层面探讨象征去中心化的主权个人与中心化数字共同体的双重权力布局走势及其治理逻辑,并建构出元宇宙的多元共治规则。
一、元宇宙的结构变革及其对法治秩序的挑战
元宇宙需要六大支撑技术,分别为区块链、交互技术、电子游戏技术、人工智能、网络及运算技术与物联网技术,统称为“BIGANT”,利用这些底层技术来建构元宇宙的架构体系。区块链所有的分布式账本数据结构是跨区域、共享、同步的一种数据存储机制,不再交由中心化权力控制,是由一群可识别的个人或多家公司共同管理的。元宇宙借助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模式对用户数据确权、流通,使用户之间不再呈金字塔状的阶层结构,而是扁平化组织架构。“在元宇宙中将存在很多独立的‘域’,这些域的构建是多样化的,有的是去中心化形成的,有的是某家公司主导的。当大玩家脱离了一个域走向其他域,将会接受去中心化治理的约束,失去了原有的垄断地位。”“域”的多元化设计契合了元宇宙去中心化治理结构,但是元宇宙仍然难以做到绝对的去中心化:区块链理论上能在物理架构层面做到绝对去中心化,“但其在逻辑层上却并非‘去中心化’的,因为每个区块链网络都存在自己的一个普遍共识,系统行为存在逻辑层的中心,逻辑层指这个世界的接口、数据结构遵循着物理世界的基本价值与准则,程序代码仍被物理世界价值所影响。”
此外,区块链的性质也决定绝对去中心化难以为继。区块链分为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公有链是完全去中心化的,所有数据都默认公开,然而由于节点众多难以得出共识,共识问题导致公有链处理数据效率低下。私有链对单独私人开放,联盟链对特定组织团体开放,两者中心化程度较公有链弱,可以使用相对松散的共识机制,得益于此,数据处理速度都大大提高。具体使用哪种类型的区块链要依照元宇宙内部“域”的需求,因而在具体实践中会出现使用多中心化私有链、联盟链以高效运行、提高效率的情形,这并不能保证“完全去中心化”的实现。由于去中心化的成本更高,能耗大。大多数采用区块链技术的数据库只能将尽可能多的数据存储在中央管控的传统数据库中,而不是在链上。比如摩根大通将账户余额存储在去中心化服务器上,但是账户登录信息、银行账户储存在集中式数据库中。在经济、效率的考量下,元宇宙的中心化程度类似于介于完全中心化与绝对去中心化之间的联盟链,联盟链也近似于人类社会的组织结构。元宇宙并不能实现完全的去中心化,而将成为介于完全中心化与绝对去中心化之间的全新场域,不仅能让现实世界顺利过渡到虚拟数字世界中,也能为现实世界法律介入,政府的监管提供着力点。
二、元宇宙的权力布局及其治理逻辑
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Marijn Janssen教授指出,元宇宙的治理层次当分为三级。最底层的治理为代码治理,元宇宙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而创造的世界,区块链穷其根本是由代码编辑而成的。在元宇宙中,将会有数个平台,每个平台的底层代码均不同,如“second life”与“Roblox”的代码就截然不同,否则它们将是同一款游戏。在平台间移动时,譬如购买NFT和跨空间交易时也需要建构相关的硬规则,否则无法保障不同平台的互利共通,保障平台间互操作性。不同平台的不同代码构成元宇宙的基础架构,由区块链技术存储和执行,因此这些代码无法由元宇宙公民轻易改变,被称之为“硬规则”。
另一方面,每一位进入元宇宙的公民都将签订关于遵守元宇宙基本规则的智能合同,公民通过投票过程,协商一致决定共识体系本身。这些基本规则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它会随着民意的更改而演变,这种动态性调整的被称之为“软规则”。软规则也将成为跨区域、跨种族的产物。
与此相对,法律治理也应从静态的规则治理转变为以风险为本的动态回应性治理,不断贴合持续变动的数字安全、数字资产的确权等风险,不断地适应元宇宙环境,推动元宇宙构建。此外,元宇宙并非法外之地,当引入国家监管以防范风险,监督和跟踪人们的身份信息,以避免出现洗钱、网络安全类犯罪。具体设想如下:
1.底层规则:基于代码的驱动
硬规则是元宇宙的底层架构,难以被改变、破解,这是由技术研发者、代码编写者所创造的基础性结构,一旦被黑客攻破则导致资金盗取事件重演。在平台间移动遵守的规则是为互操作性而达成一致的通用标准,元宇宙内各大平台采用数据共享模式,能够允许平台间读取、输入,甚至取走数字物品。比如Epic Games公开系列活动的现时模式中,《堡垒之夜》玩家通过完成《火箭联盟》中的挑战,能够解锁任一游戏中穿的专属服装及成就。这种数据共享模式能够化解数据垄断问题,元宇宙公民的数据不仅将被各平台存储,更能在平台间相互流通,可提高平台服务质量,更能有效降低元宇宙内新平台的数据收集成本,降低数据市场进入壁垒。我国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确指示应制止不当数据垄断、数据竞争行为,11月22日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更是在总则中新增了“国家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足以体现对数据垄断、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切,应持续推进相关立法,让元宇宙实现数据上的互利互通。
2.中层规则:自律与他律的结合
元宇宙内部的每个节点以扁平式拓扑结构相互连通和交互,具备分布式、自治性的特征。区块链系统中可执行的代码即是元宇宙系统的内部规则,是与传统的法律相区分出的自律。有学者认为,区块链内部规则与国际法有许多近似之处,联合国组织授权主权国家通过既定的共识机制制定规则,主权国家均处于平等地位,这一自治法律体系也可以在没有垂直层级的监管机构监督的情况下运作。
元宇宙具备的虚实共生的性质。元宇宙的端口需现实世界信息流入,与物质世界的接口便为法律提供介入点。如智能合同的设计对象是完全的数字环境,仍需要接收外部的信息输入,使合同内容再被数字化编码在区块链上。当智能合同的内容针对现实世界的物品,智能合同被部署后还需在链外保证资产的转移,国家便能在链外提供相应的监督机构。并且在元宇宙内,身为他律的法律不便以命令方式治理,或将法律强制实体化,不仅因为扁平式拓扑结构中缺乏中心化组织,使法律强制找不到治理抓手,更是因为一旦共识被强制化后,元宇宙便无创新动力,元宇宙公民也缺乏自治意愿。
3.上层规则:基于国家监管的外部规制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是建立一个平衡型国家,实现实质正义需要在刚性治理和弹性治理间平衡。代表刚性治理的程序智能无法进行主动的弹性调整,因而仍需要政治系统参与,而非全部交托给技术系统。
劳伦斯·莱斯格总结出四种不同的人类行为规制机制:①法律,这是通过组织或集中式的政府行为所施加的有力约束。②社群规范,某一共同体成员间相互施加的轻微约束,比如在公开场合当众抽烟时就会有人出面制止。③市场,市场规定了产品价格,如果钱财不够则无法购买产品。④架构——世界的存在形式规制。架构是自身的设计,如无烟香烟、电子烟可以在公开场合抽,但有烟的香烟则无法在公众场合抽。值得注意的是,元宇宙的架构是由代码组成的,代码就是元宇宙在存在形式方面的规制,是元宇宙自身的设计,属于架构中的一种。
这四种规制机制并非彼此独立,而是共同约束人类行为,约束之间可能会协同一致,也可能相互对立。架构总与技术相关,技术进步可能会颠覆法律、社群规范,比如制造出的人工智能仿生人可能会冲击当前法律,技术进步也可能促进法律、社群规范的发展,如更好技术有利于数据存储。
元宇宙内公民通过达成共识协议这一架构确定内部治理框架,与此同时国家机关也可制定元宇宙治理在隐私保护与数字加密手段等方面的最低标准,成立监管沙盒测试元宇宙。除代码规制以外,国家还可以识别出IP地址链接、捆绑数字替身的用户,通过对元宇宙开发者、用户及其他参与者实施法律规则,监控加密货币、非同质化通证交易市场或建立社群规范来加以监管。
三、元宇宙治理的多元共治原则
元宇宙时期数据将成为关键的生产资料,极大程度改变社会关系。不仅整个社会关系改写,导致现行规范滞后失效,而且无形间也影响公众的价值观念。纯粹的科学理论是中立性的,但科技活动并非科学理论,科技实践中涉及价值偏好、市场推广,潜移默化间渗透入各种价值判断。单凭科技治理不足以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需要实行以法科共治、法德共治、多元共治为核心的法律秩序,破解元宇宙“治理赤字”难题,以共治的方式构建规则秩序,并加之以伦理规范,化解元宇宙研发、运行过程中的失范问题。
元宇宙中牵涉多方主体,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元宇宙参与者、元宇宙中由代码塑造的虚拟数字人、元宇宙发起者。不同的主体应当凝聚科技伦理建设共识,通过共识机制将伦理导入元宇宙运行中。
1.参与者:坚持“以人为本”的互惠型发展。
元宇宙中链接本身居于中心地位,链接主义强调推动以他者为重的道德生活模式。在元宇宙领域为敦促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强调互惠性发展。
由于元宇宙以用户符号方式对用户加以区分,对于元宇宙公民造成的侵害结果可否归结于现实世界的公民也变得模糊。在虚拟世界发生猥亵数字替身的行为时,有评论家以“很容易能关上,或者摘下耳机的方式逃离猥亵”等说辞来避免归责,这种想法正表示出公众对于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的责任意识的不一致。以规制虐待为例,反数字仇恨中心(CCDH)的研究人员最近冒充未成年人,在Meta Platforms metaverse内的Oculus和VR聊天上花费数小时,发现用户“每七分钟就有一次虐待行为”,其中包括欺凌、展示图形性内容、种族主义、暴力威胁和未成年人打扮。这意味着元宇宙的架构极有可能使参与者放松自我约束,将不良情绪宣泄到虚拟世界中,因此元宇宙参与者应自觉遵守元宇宙道德规则,加强自身伦理道德建设。
2.数字人:内化伦理道德
由代码塑造的虚拟数字人将被用作管理虚拟世界NPC角色,或是分析、解决元宇宙中现象,为通过数据模拟出自然人的行为,人工智能所摄入的数据将倍速增长,在应用过程中主动抓取用户的专有数据,与用户深度互动。元宇宙的世界是由碳基生命与人工智能共存的世界,因而推动伦理治理也需要人工智能参与其中。强人工智能体内不仅含有生产商、销售商植入的撰有数据,还有在应用过程中自行获取的专有数据。人工智能可以在数据搜集的基础上归纳出自己的思维,呈现出一种意向性,如2016年微软开发的聊天机器人Tay获取用户群体数据,在用户的影响下发表种族歧视言论,因此在编写人工智能的算法设计时需要内化伦理道德。有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尝试规制算法,要把价值体系变成代码,把道德转化为人工智能语言,如德国交通部任命的伦理委员会提议系统编程时将人的生命放在首位,紧急情况下不能自动执行则提请人工处理。
由于在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主要担当NPC的身份,发挥功能性作用,所需摄入的数据有固定范围,人类仍能控制机器学习结果。在顺序上通常表现为先由制作者导入代码语言,再检测机器人的道德表现。因而,首先当由元宇宙的代码编写者以符合技术伦理规范的方式把伦理理论植入元宇宙系统中,再让元宇宙数字人通过观察模仿,学习人类在实际情况下的行为,用植入理论与具体实践的混合方式使数字人具备道德决策能力,以建构算法的方式“自上而下”植入美德,并“自下而上”通过智能学习来培养美德。同时,为保证元宇宙内伦理规范的普遍遵守,还可以安装“道德黑匣子”纠正道德失范行为。
3.发起者:推进行业伦理准则、技术责任制度
在元宇宙奠定道德基础前需要将底线伦理技术化并嵌入元宇宙的底层架构,使行业自律成为常态。当前,我国未有针对元宇宙伦理原则的正式立法,但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规定科技伦理原则为:人类福祉、生命权利、公平公正、控制风险、公开透明,不仅局限于事后被动治理,更强调在全过程嵌入主动治理转变。
2022年8月29日,韩国科学与信息通信技术部(MSIT)最近公布核心伦理原则的初稿,提出参与元宇宙生态系统时的八项伦理道德原则。虽然国际层面并未对元宇宙伦理原则达成一致,但在2021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强调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应保护人权、人类尊严。应当推动设立国际元宇宙研发的伦理合规准入体系,确立元宇宙行业的伦理标准,从源头治理的方式督促科技人员遵守科研伦理、职业道德,在元宇宙内部要求每位公民通过智能合同的形式对伦理准则达成一致,并遵守履行,同时引入技术责任制度,以事后惩戒的方式加强元宇宙发起者、元宇宙公民的道德责任意识。
此外,智能时代伦理重心从加大舆论围观的道德压力转向为正当监督,保护熟人社会中的匿名权与隐私权。即便个人有保持匿名状态的权利,但在个人签订元宇宙智能协议、登录元宇宙时毋庸置疑需要填入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在服务目的范围内提供有限信息,“最大化匿名原则”保护个人。
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增加了一种新型的秩序,选择加入这种分散合作组织的“公民”的共识协议,以及通过智能合同执行自动执行组织的规则。然而随着虚实共生的推进,虚拟社会必将触及现实世界,涉及实物交易的智能合同的履行需要确保链外实物的状况,当新型犯罪形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时也需诉诸法律。一方面,因为区块链呈分布式结构,元宇宙也具备自生自长性,“元宇宙只负责提供成熟的数字技术和底层运作机制与规则,剩下的完全由用户自主搭建,因此没有任何人或中心能够预测和左右元宇宙的形态演变”。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将传统法律规则转为由代编写码的自治规则,即便在可预测性、一致性有所保证,但也会导致用户难以进行自治,会抑制住元宇宙开发者的创新。
因此,基于其分布式组织结构,元宇宙规则制定主要掌握在元宇宙开发者、公民、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群体,社区投票的方式能够充分保证规则充分反应各方意见。元宇宙内部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公民共识达成的规则也具备相应的动态性、灵活性。算法系统的缺乏透明性仍旧使人类难以审查算法,一方面需要通过算法解释破解算法黑箱,另一方面也需要遵守“自治为主,法治为辅”的治理原则,由外部监督保证信任,例如适当的法律监管和合规机制。
1.破解算法黑箱难题
肖风将元宇宙宏观架构,自下而上依次为:物理层、数据层、算法层、治理层、激励层、应用层。算法技术使元宇宙的支撑技术,利用人工智能处理数据并输出结果,实现人机交互。然而算法本质上是运行的代码程序,代码与法律迥乎不同。就透明性而言,法律规则是公开透明的,公众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代码通常是由元宇宙发起人开发的,可以把私人意图融入代码中。技术人工产品并非是中立的,而具有政治性,因为它们的设计最终决定了它们可能促成或阻止的行动类型。这些设计具有社会意义,支持某些政治结构,促进某些行动和行为。其中,化解“技术黑箱”的问题便是重中之重。由于底层代码关乎商业机密,打造各个元宇宙的商业机构、科技机构极有可能回避披露,使公众无法接触到透明的代码。此外,就算将算法公开,也会严重威胁到元宇宙的安全,复杂性、专业性的代码对于掌握高精尖技术的黑客而言简单易懂,然而对于没有代码经验的元宇宙公民而言却是“无字天书”。因此,破解算法黑箱的第一举措便是引入算法解释权,辅之以算法审核机制来抑制风险。由元宇宙代码编写者来解释算法,算法解释权无需触及商业机密,只是解释算法运行逻辑、输入数据的范围,使公众知悉代码运作流程。另外,由于审核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解读代码能力,通常具备较高技术的机构无非是头部机构,因此第三方机构极有可能侵犯商业机密,因此需要国家监管机关担任算法审核主体。
总之,尽管代码与法律的约束机制截然不同,但我们无法设想它们将永远互不干涉、独立治理,毕竟当代码成为商业机构的产品时,法律就能通过控制商业机构来影响代码。即便元宇宙主张的是全民共治,但元宇宙代码始终是先由现实世界中的技术机构、商业机构所编写的,在元宇宙成型之初,根据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法律就能控制当地机构、元宇宙发起人。单纯由元宇宙自治也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元宇宙无法保障自己不会被黑客攻击,当元宇宙被击破陷入短时间瘫痪时,仍需要法律来补足治理的空白。破解元宇宙黑箱难题,也需要通过法律设立开发准则,以此导正元宇宙代码编写者的行为。
2.遵循“自治为主,法治为辅”的法科共治原则
元宇宙的接口、数据结构与物理世界相关,架构上也难以全面凭借绝对区中心“公有链”运作,因此无法做到“完全去中心化”,元宇宙的中心化程度将介于完全中心化与完全去中心化之间,这就为衔接元宇宙内部规则与外部物理世界规则提供可能。
元宇宙的内部规则均由代码构成,与传统法律具有较大差距,如何推动法治、数治融合,妥善处理法律与代码的关系便成为最大难题。劳伦斯·莱斯格曾公开说明“代码即法律”,那意味着代码决定了人们需要遵守的规则,导致监管权力从法律移到代码,但以符号组成的代码与法律文本存有差异。
其一,法律规制是可违抗的、事后的,代码规制是绝对的、事前的。如前所述,法律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代码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合同为例,在传统合同中,双方可以随意违约,只要在事后通过违约金来赔偿对方就足矣,但智能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则财产转移就将自动化进行,系统检测到当事人并无充足的货币达成协议则合同无法成立,在此情况下保证每个智能合同都能履行。修改合同必须再次达成51%的共识,这将导致区块链的数据结构难以改动。
其二,法律的效力需要法检机关的保障,而代码的约束是自我执行的,元宇宙中的智能合同使中央机构(法院、检察院)的干预必要性被消除了,此点与去中心化的特质契合。
其三,当我们把目光投向代码与法条的表现形式时,更能发现,法律具有内在的灵活性和模糊性,需要法律解释,其中目的解释需要按照立法精神以合理的目的解释。但代码语言是高度形式化、准确性的机械语言。虽然从自然语言转化成机器语言能够提高准确性、效率,有利于规则的高效执行,但机器语言的转化可能会大幅减损自然语言的灵活度,从而使最终成型的共识协议存在漏洞,或扭曲共识协议当事人本意。
在实践层面上,元宇宙的内部规则与法律规则范围不完全等同,元宇宙的内部规则只局限于私法领域,涉及资产管理、金融结算、抵押贷款,其核心均为保障智能合同的交易安全,即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无法保证合同相对人的主观上真实意思,查看受欺诈、胁迫的状况,或是客观履行能力方面的瑕疵,如元宇宙双方签订数字产品加工的合同后,一方当事人由于现实世界的意外事故而无力履行。内部规则的惩罚措施上也具有软性,需要注意到,违反元宇宙内部规则的惩罚措施主要为封锁账号,即追踪封号用户所用的硬件设备,并禁止该设备访问元宇宙,但发生构成危害物理世界中权益的事态时则需要物理世界的法律介入。此外,智能合同更无法保证刑事责任的承担,如保护真实世界中的财产权益、生命健康。发生黑客入侵事件,致使元宇宙内部瘫痪时,元宇宙内部交易活动也需要转向现实世界内利用传统合同继续进行。当智能合同过度僵化无法跟上环境变化时,由法律作为另一个“补救机构”,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裁决。可见技术与法律虽具备一定程度的相互替代性,但技术在提升效率与确定性的同时也会威胁到法律的平等与公正。因此,不能仅由元宇宙内部规则自治,而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使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法律两相衔接,不仅确保代码规则的效率性,也注重法律规则的公正性。目前,怀俄明州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法的生效承认了DAO这一自治组织的地位,认可将治理方案编码入智能合同的方式,并将DAO定义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使DAO组织拥有法律依托。由法律自动应用联盟(COALA)公布的DAO示范法(ML)也将DAO分为根据国家法律组织并在公司注册地注册的DAO与未注册DAO两大类,提议采用统一的示范规则,为DAO提供法律确定性。要使元宇宙不成为法律真空地带,以至于乱象丛生、犯罪频发,各国均需出台相关规则以规范元宇宙发展。
具有跨地域性的元宇宙,其立法也有国际化特征,受域外法的监管,例如欧盟内部市场专员Thierry Breton指出,欧盟在通过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后,要对元宇宙进行监管,就互操作性标准进行协商以避免垄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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