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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学华 周慧|检察视角下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的现状、挑战及应对

董学华 周慧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01-11

董学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周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要目

一、检察视角下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应用的现状二、检察视角下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的趋势及挑战三、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的赋能策略

当前,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已在世界范围形成共识,这一领域不断涌现的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新技术,将逐步成为未来科技革命的重要源头。语言构建了法律,而法律有赖于司法、执法机关等的实践与运用,法律语言是法律和保障体现法律实施的最直接也是最终的表现形式。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化演进,创成式自然语言处理模型,将利用人工智能实现自然语言理解和生成功能成为可能,也将使人们对法律语言的认知、应用、研究等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需基于场域特点,明确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的应用原则;基于语言功能,明确法律语言对强人工智能的需求和满足条件;基于司法规律,解构人工智能应用法律语言的实现可能与应用范式。

一、检察视角下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应用的现状

“智慧检察”中人工智能的提出和引入
近年来,科技赋能检察工作历经检察信息化、智慧检务、数字检察等不同发展阶段。在检察信息化建设中,检察机关形成了以案件质量评查、司法办案场所预约管理、12309上海检察服务平台、法医文证审查系统、检察官司法档案、检察工作平台等为代表的一批特色应用,在业务流程优化、检察资源整合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持续通过“智慧”方式推动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创新。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优化办案模式、提高办案质量,围绕检察办案需求,推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应用,推动检察业务办案实现在业务受理流程、案件管理上的“大统一”。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新时代检察业务实际需要,决定研发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以下简称“统一软件2.0系统”),重点在业务流程、技术路线、操作方式、生态建设等方面,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全方位升级改造,并明确提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辅助办案工具,提升检察办案智能化水平的建设要求。2017年2月6日,中政委部署上海政法机关研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上海公检法司协作配合下,构建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下简称“206系统”),对此,上海检察机关以实现206系统与统一软件2.0系统平稳过渡、全面融合为目标,在统一软件2.0系统中完成了OCR、案卡回填、自动编目、辅助阅卷、文书生成、出庭示证等辅助功能的嵌入,并实现与“206系统”九大流程的部署对接。
在以统一软件2.0系统和“206系统”为基本框架下,上海检察机关围绕工作需求,持续推进语音识别技术、图像识别技术、自然语义识别技术等与检察业务融合应用,为检察工作中文字识别转录、人员身份识别、知识图谱构建等提供基础的智能化服务引擎,并研发司法案例智能检索系统等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办案轻量化应用,为检察办案提供辅助支持。
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应用现状
法律语言是法律和司法公正的有效载体,涵盖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法律事务语言等多领域。通常认为,法律语言包括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执法语言、法律理论语言以及普法语言,是一种兼具自然和社会属性的极其复杂的文化现象。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信息化建设,还是智慧检务、数字检察,均以检察办案为重点和核心,对其表现形式的载体——法律语言并未给予特别的关注。在社会学中,强结构与弱结构以社会结构对于个人行动和思维约束力的强弱划分来进行区分,是社会学中结构主义者所共同的主张。强结构是哲学陈述式,其基本排除个人能动性的发挥。弱结构基本上是方法论宣言的范畴,在此结构中,个人有较大的自主选择空间。对此,有学者指出,以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独立意志,以及是否能够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自主决策并实施相应行为为依据,可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检察办案活动仍然是相对新兴的事物,现阶段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语言,依然主要停留在弱人工智能和低算力阶段的有限智能化。

1.形式层面的智能化:智能办案辅助轻应用

一方面,静态的法律语言如法律条文、格式法律文书生成层面为检察办案赋能,极大简化事务性工作进而提高办案效率,是目前弱人工智能技术运用最为广泛的形式之一。(1)形式要件的抓取和识别。主要包括: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运用OCR识别等技术开展文本扫描与数据归集,完成影像输入、影像前处理、文字特征抽取、比对识别等任务,用于案卡信息识别、要素抽取、证据校验、关系抽取、人物识别等。(2)法律文书辅助生成。运用数据挖掘、数据解析技术,对法律语言要素分类,从大量非结构化、半结构化司法文书、裁判数据中挖掘规律,实现简单法律监督文书的自动生成、监督线索初步抓取等,为上层业务场景提供基础性支持。(3)法律文书辅助审查。从文本规范性、内容涉密性等角度,对法律文书公开审查进行关键要素识别检索,辅助提高在校对、公开、备案等环节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为动态的法律语言即各类办案活动调查、讯问、讨论、庭审等检察工作场景中借助人工智能手段,更好地优化办案质效、传递法治精神。比如,基于移动网络技术、传感器技术和智能语音转写设备,为互联网庭审、远程讯问、互联网听证直播、推门听庭等提供支持,对动态的法律语言进行处理识别,自动生成司法活动笔录等,为办案活动提供更高效、更智能、更便捷的支撑服务。

2.实质层面的智能化:法律语言要素的解析和运用

在实质层面,人工智能对法律监督的变革与重塑,已经不单停留在工具层面办案装备的技术改善,更深层次在于对司法办案理念、方式、效能的变革与重塑。(1)智能量刑辅助。如上海206系统、湖北省检察机关研发的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基于法条与案件总结的量刑关联要素,通过知识图谱、语义抽取及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融入量刑算法设计,依托通过海量的同类案例判决形成同类案件量刑参考数据,为案件办理提供更加准确的量刑建议参考。(2)司法案例检索推送。如“上海检察司法案例智能检索系统”,基于对裁判要旨、案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的深度挖掘,构建知识图谱,强化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智能化分析展现,为推动类案强制检索功能落地、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智慧助力。(3)智能化检察服务终端设备。如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研发的“小智”就是利用人脸识别、语音识别、语音交互等关键技术研发的接访机器人,具备智能分析案件当事人服务需求,业务咨询、案件查询、普法宣传等功能,并进一步优化交互场景下兼具灵活性与人性化的检察服务体验。

人工智能:法律语言应用的发展趋势

在法律界,快速的反应能力、缜密的逻辑能力、丰厚的数据储备、高效的输出能力,一直是人工智能应用研发的目标愿景。可以看到,当前检察机关人工智能相关应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文字处理和人机交互功能,但仍停留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距离真正意义的人工智能依然具有差距。早在2018年,美国硅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研发了一款可以为拟上市创业公司自动生成所需文件的程序,将律师的账单时间从20-40小时减少到了几个小时。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加强“面向司法语境的大规模预训练语言模型及其应用……基于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审判辅助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集智攻关。”2022年末,创成式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的诞生,则已经突破“工具”范畴,实现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的转变,在文本创造、自动翻译等多场景均有技术改进,并能在持续使用通过大量的数据来训练修缮自己的模型。作为知识密集型职业,人工智能自然语言训练模型在法律等专门领域应用也成为可能。今年1月,人工智能企业DoNotPay的“机器人律师”也将迎来首次出庭,通过远程连线方式为被告提供建议,人工智能在传统法律咨询、格式文书起草等静态语言之外,在庭上反驳对方观点等动态法律语言活动中也将占据一席空间。今年以来,多家互联网企业宣布加强创成式人工智能开发力度,持续打造更加开放即时、安全性更高、更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可以预见,数字化转型中,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也将成为大势所趋。

二、检察视角下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的趋势及挑战

像专业法律人那样具备法律理念,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逻辑进行价值判断,是人工智能发展的终极设想。创成式AI“破层出圈”引领了新一轮创成式人工智能的浪潮,这得益于自然语言处理领域的工程探索,离不开海量的文本语料以及RLHF核心技术(Reinforcement Learning from Human Feedback,基于人类偏好的强化学习方法)、SFT(Supervised Fine Tunning,监督下的微调模型)、Cot(Chain of thought,技术提示)等技术积累。在文字创作场景下,创成式人工智能应用能够完成协作、改写、修正、翻译等功能,基于海量的语料库根据使用者简单的指令生成逻辑连贯、事实丰富的语段,并根据要求完成相关改写任务或联系上下文进行翻译,通过使用者训练提升翻译的整体性、准确性和可读性。尽管目前在商业变现及细分领域应用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对于法律领域这一天然的语言密集型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强大的语言处理能力可以以文字助手的身份嵌入大部分法律语言相关工作,特别是对于诸如法律文书的要素式拟写、智能生成以及庭审等交互式场景具有高度契合性。

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的契合性分析

1.目标价值的相通

无论是科技还是法律都体现为永不停歇的动态发展过程,作为各自的表现形式或阶段性成果,促使两者不断发展创新的动力来源,在于更好地推进人类文明进步、保护人的价值和尊严这一价值追求。不论是人工智能发展还是法律语言的更新优化,均根植于经济社会发展,以人的价值为根基和依规。在这一契合点之下,人工智能与法律语言的结合打开了新思路—从人工智能技术中发展法律语言。

2.功能价值的互促

法律语言具有规范、沟通等多重功能,并在应用中赋予法律制度以生机。人工智能技术具备的交互功能,一方面能够产生新的用户数据(在法律领域即法律语言),加速自身数据的闭环迭代,另一方面,也为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提供技术支撑和空间预留,促进法律更好关照现实、回应现实。

3.规范形成的同塑

人工智能等科技发展中所产生的数据、带来的启示及其应对策略,可以为法律完善提供雏形;法律语言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兼顾人工智能带来的客观痕迹。
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的优势展望

1.引领法律语言传播模式变革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言:“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法律的价值需要在传播与使用中不断显现,法律语言则是重要媒介。以检察工作为例,法律语言的传播停留在检察人员单向输入模式。一是通过一般的法律传播(检察宣传、检察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等),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二是通过特殊的法律传播(主要基于检察官办案活动),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应用将进一步提升法律语言的多样性、连贯性和可得性:其一,在一般的法律传播中,人工智能的自主学习和输出功能,将进一步优化法律语言传播的速度、效率,将传播模式从司法人员主动传播转向受众自主掌握,促进深化法律理念与价值。其二,在特色的法律传播中,强人工智能的文本创造、自动翻译等功能,能够在法律文书制作、语言修辞、风俗习惯等方面兼顾不同对象主体诉求和差异化掌握能力,推动说理式执法水平提升,有力营造更为开放、有效的司法互动,推动法律理念与价值的整体性塑造。

2.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

由于法律本身的强制性、权威性、严密性特点,法律语言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准确、庄重、严谨等特点,语言风格具有强烈的逻辑性和严密性。这也是一直以来法律语言不易被普通公众理解的重要原因。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建设法治国家对民众法治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语言的专业性无法要求所有人拥有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功底和语言水平,但以人工智能为媒,借助数字技术将专业的法言法语转化为自然语言进而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是具有可行性的。特别是对于渴望寻求法律救济的人而言,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的介入,在法律语言专业性与易读性之间搭建“桥梁”,有利于减少社会公众对法律语言的理解障碍,加速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理念深入人心,并以思维指导行为,从观念上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转型。

3.倒逼法律监督专业化水平提升

强人工智能不仅能够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算法判断决策进而实现设计者或者训练者的意志,更重要的是能够超出程序范围进行自主决策并实施相应行为,表达独立的意思甚至是情感。比如,面对最先引入AI应用的律师界,美国律商联讯已推出的“Context”法律语言分析模型,通过判决解析出“具有说服力”的语言,进而用于起草法律文书。一方面,检察官必须在庭审前对争议焦点、案件风险点开展精准预判,最大限度成功地指控证明犯罪;另一方面,检察官必须运用科学、规范的言辞出庭支持公诉并运用恰当的法律修辞,在动态的语言交互中体现法治理念和司法权威,这对检察官个人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又比如,目前一些强人工智能应用已经能够轻松通过一些对人类难度较高的专业级测试,如美国的部分州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些知名大学的MBA课程测试等。以往检察机关人工智能辅助轻应用侧重解决因检察官办案精力、个人素能、水平不足可能导致的质量风险,强人工智能的应用将更加考验检察官的审查水平、庭审应变、风险预判、以案释法等综合能力。比如,随着人工智能的普及,对于人工智能给出的量刑建议,检察官在偏离预测或者采纳量刑建议情况下如何开展释法说理,考验办案人员对道德、价值、人文等因素的判断,倒逼检察官综合素能整体提升。

4.加速推进法律语言体系的更新迭代

法律语言扎根于现实的“富矿”,在不同历史条件下,诉讼言辞的发展变化与时代大环境相伴相生。作为立法语言的法律条文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动态的法律语言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和人工智能的全面参与下将加速更新迭代。海量的数据库、高效的自然语言处理和深度学习技术,催生更精准、智能的算法和开放多元的表述形式,帮助司法人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供知识支持,消除语言障碍,推动进一步完善对法律政策的理解适用标准,补立法滞后性带来的治理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律语言的风险预判

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改变数字检察默认的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路径,进一步加速提升全量业务效率,如进一步替代检察办案中的基础性工作,优化与当事人交互场景中的检察服务,为办案开展相应数据分析和法律咨询等。但法律语言领域有其特殊性,对于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应当充分评估其优势、风险,进而寻求科学的实践路径。

1.实体认定:言词证据“实体性求真”难度增加

人工智能能够从人类的思维方式出发,模拟人类的语调、语气甚至情感的口语化表达。一旦应用于司法领域,法律文本呈现的内容既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志,也可能只是借助人工智能理解力、学习力、逻辑力进行的创造性表达。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的语言可能没有或有限包含文本作者身份痕迹,却可能包含开发者或训练者身份的直接痕迹,这将为检察官在审查言词证据时,提供一种反思性的评价标准。比如,对于悔过书、谅解书、辩护词等主观意志强烈的有关文书材料,从实体认定层面,人工智能的介入可能导致无效的、不可靠的或甚至纯AI生成的伪造品的出现,如果检察官无法准确识别当事人是否使用以及在何种程度使用了人工智能语言生成工具,这对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认罪悔过程度、被害人过错程度等涉及实体处理的重要因素将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偏差。

2.表达内容:法律术语的失范化可能

法律语言中特定术语的稳定性要求与自然语言表述的通俗性存在天然的冲突,法律语言专业性与受众通俗需求之间存在的客观冲突,不会因为语言模型的辅助而完全消弭。一方面,在技术层面,自然语义处理技术在法律语言领域应用中,通用的分词方法、知识图谱构建技术等,尚无法完全适应司法实务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对精确性、专业性的较高要求。比如“正当防卫”并非“正当”与“防卫”的组合,而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结构,又比如,“共同的犯罪”和“共同犯罪”具有截然不同的涵义。如果训练数据集缺少有关数据,人工智能生成法律语言可信性就存疑,甚至可能包含事实错误或虚假陈述。另一方面,从外部角度,如果应用者(特别是普通公众)被人工智能生成的看似严谨的答案迷惑,也可能导致法律语言产生歧义或者法律上的争议,进而影响法律思想的表达和传递。

3.权益保障:“数字弱势群体”语言权利保障新命题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语言相关权利如民族语言、被告人辩解、依法获得辩护等,强智能化语言模型应用将带来语言权利保障的新命题。其一,可能因“数字鸿沟”导致有关应用主体行权困难,例如,在文书智能生成、语音转化等技术应用场合对法律文本的更改权、删除权、访问权等。其二,可能加剧诉讼投机行为,例如,已有国外律所针对基于过往案件判决计算“最容易被法官信服”的辩护表述进而采取最佳辩护策略,或对某地区同类进行智能画像进而对管辖司法机关进行针对性筛选甚至进行投机诉讼。其三,可能增加诉讼主体实质性不平等,比如在法庭对抗中,“数字弱势群体”由于应用意识、应用能力等方面差异在陈述、辩论、辩解处于劣势地位,“数字优势群体”借助强大的人工智能支持可以拥有更加逻辑严谨、声情并茂的陈述,以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4.逻辑挑战:“算法困境”导致的法律信任危机

强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可以进行深度学习智能化案件预测,并具有庞大的数据池(目前包含真伪不明的数据)。算法的多元化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多元化,但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唯一的。其一,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反直觉”问题,囿于强大的计算能力,办案人员可能在办案中下意识地靠近人工智能给出的平均判决结果的“历史最优解”,在“算法偏离”以往司法经验时,可能产生自我怀疑甚至焦虑。另一方面,可能引起对公众对司法处遇结果的怀疑,目前诸多人工智能应用的其开放性特点让公众也可以借助智能手段对有关案件裁判结果进行预判,当预测裁判结果与实际偏离度较高时,可能会质疑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三、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的赋能策略

相比较于弱人工智能辅助性工作,创成式人工智能语言模型更有潜力成为法律行业人员的有用工具,但同任何新兴技术一样,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不仅具有诸如算法黑箱、算法的鲁棒性、算法歧视等固有缺陷,更会带来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因为法律语言特点产生的特有问题。笔者认为,法律语言并非自然语言的下位概念,对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的应用也应当转变“平移应用”的移植思路,而是结合法律这一特定场域和法律语言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算法优化与模型设计。
基于场域特点:明确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的应用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在统筹发展与安全背景下,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必须以安全为基,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司法主权为根本前提,提高司法数据安全技术,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文书领域的应用。
首先,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应当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运行环境。在运行条件上应当与互联网等外部网络进行逻辑隔离或以检察专网为运行环境,并基于零信任架构等数据安全技术,加强覆盖数据采、转、存、管、取的全流程安全监管,形成相对独立的语言数据库,防止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泄露事件发生。
其次,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应当具备成熟完备的风险处置预案。加强对各类数据融合可能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失泄密事件等风险的预测预警,形成全链条的风险防控体系。
最后,应当明确司法办案中滥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责任。包括违规外泄数据、数据损坏、妨害司法办案等行为,加大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传导力度和风险防控宣传教育体系,统筹好安全与应用的关系。

2.辅助性原则

司法智能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但并不能将现代化等同于智能化,检察官依然在办案中处于绝对的主体地位。
首先,人工智能不能替代检察官作出决断。从本质上,其是语言处理模型而非决策模型,检察官必须处在指挥链中并批准关键决策,履行实质性审查职责。即使是创成式人工智能语言模型也只是检察官处理法律文书、优化法律表达的辅助,人工智能计算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仍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原则。
其次,人工智能应用结果的解释性框架依然应当是法学理论和法律逻辑。科学无国界,但法律有国界,人工智能在法律语言领域的应用不应脱离本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也必须遵循我国成文法的法律体系和法条内部逻辑结构,并在偏离时进行及时训练纠正。
最后,人工智能不能取代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构造。弱人工智能阶段,如量刑辅助、案例智能检索等机制,在一定程度可以防止和限制检察官权力滥用,人工智能能够辅助促进检察决策的科学性,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以及外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机制依然具有重要价值。

3.人性化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的需要和呼唤,是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时代声音。”司法案件的办理中,特别是法律文书、言词中蕴含的检察官相应的道德、价值、人文等因素的判断,是现阶段人工智能发展中难以跨越的鸿沟。人工智能嵌入法律语言的应用时,应当注重保护司法官的裁判思维,并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贯彻言词原则。一是凸显办案主体的亲历性,对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应用应在司法官的全程监管下展开,禁止在全程无监督的情况下智能生成并对外发布法律文书。二是完善办案中对“数字人权”的保障机制,针对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办案的场合,减少算法黑箱带来的权利侵犯风险。比如,建立文本鉴别机制,对采用人工智能言模型辅助生成的辩护词、被告人辩解等,应当明确相关主体告知义务,进一步加强对提交文书及证据的实质性审查。三是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反馈评价机制,让数字办案成为每一个员额检察官的基本技能,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结合历史数据、知识背景、案件特殊性等加强裁判结果风险评估,在依法公开审理、公开案件信息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算法公开并加强释法说理。

4.伦理性原则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印发,健全人工智能等领域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同年10月,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积极倡导“以人为本”和“智能向善”理念,主张增进各国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理解,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对于法律领域,更应当注重数据隐私和安全,遵循科技伦理。其一,明确法律语言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绝对保留”事项,划定清晰的伦理道德边界。比如,禁止利用人工智能对司法人员侧写、情感操纵、禁止人工智能代为起草产生终局性效力的法律文书(如不起诉决定书)等。其二,完善法律文本内容实质性审查机制,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加强对网络与数据安全审查行为的监督,并结合具体办案事项实施数据分级保护。比如,坚决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禁止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案件或处理工作秘密。其三,加强关键环节的算法技术审查,司法官对于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办案中发现的语言生成结果存在算法歧视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作出相应技术纠正,作出符合本土主流价值秩序的揭示,并基于数据的互相关联性,审慎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言词证据,提升对作出终局性决定等关键环节风险防控能力。
基于语言功能:明确法律语言对强人工智能的需求和满足条件

1.建立法律术语标准化数据库,处理好法律语言规范化与通俗化的关系

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嵌入法律领域主要解决法律语言的生成与输出问题,法律语言中特定术语的稳定性要求与自然语言表述的通俗性存在天然的冲突。其一,建立专业法律术语语料库,对法律语言中常用多频词予以分类固定,解决语义分歧、文本重复等问题。其二,建立标准化数据库外联机制,基于中国本土语境,解决法律语言与大众语言转换问题。根据数据特征和用户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和反馈,进而实现自我更新和优化,带动数据治理智能化水平的提升。

2.形成法学理论和法律逻辑框架,协调好技术逻辑与司法逻辑的关系

人工智能对治理工具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创新突破,由原有封闭、单向的治理体系转向更加开放多元智能,但人工智能创制的语言基于一种技术逻辑。对于司法人员而言,司法逻辑既包含诸如三段论演绎等传统逻辑学内容,也包含事实推理、法律解释学与法律推理、判决推理等综合内容,并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证立中。在人工智能应用场合,一是应当注重处理好司法逻辑与技术逻辑的转化关系,发挥法学逻辑的基础作用并将其结构化提炼和嵌入人工智能应用之中。二是在人工智能辅助场合,司法官应当更加重视对法律价值的阐释,着眼于技术逻辑与司法逻辑的差异,在法律语言的逻辑修辞、对话方法等方面发挥人脑的独特价值。

3.构建法律语言内部循环更新机制,平衡好语言多样性与法律滞后性的关系

法律是社会的调控规则,相较社会主观层面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其实际效果往往也落后于人们对法律实施效果的期许。法律语言能够彰显法治理念的进步与超越,促进法律文本向法律实现的成功转化。一是建立常态化收集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法律语言应用中存在的滞后性问题,根据新法及司法解释等,更新专业法律术语库。二是健全跨界数据集成处理机制,针对当前数字检察建设中,跨界数据源复杂化、差异化以及技术处理的高成本等问题,结合数据处理技术,促进各类集成、融合、共享。

基于司法规律:解构人工智能应用法律语言的实现可能与应用范式

1.对应用尺度的合理把握

除遵循安全性、辅助性、人性化、伦理性等基本原则外,在具体应用中,从横向上,细分法律语言领域并探索场景化应用。加强检察官各类场合语言的发掘、跟踪、研判与整理,对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应当进一步细分。比如,根据法律语言的表现形式,分为静态语言(言词证据、法律文书、内部办案文书等)和动态语言(询问讯问、法庭辩论、释法说理等);根据检察官的办案阶段,细分为受理、审查、起诉、庭审、送达、执行等阶段,应当在法律术语标准化数据库基础上,及时归纳、总结、提炼形成场景化法律语言表达,以计算机的处理优势来高效的达成目标。

从纵向上,细分对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的需求层级并递进展开。根据对办案的辅助价值,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从办案效率(扫描、录入、记录等)—办案质效(事实查明、逻辑论证、量刑辅助等)—办案效果(诠释理念、美化修辞、庭审效果等)的路径,从基本需求向高阶需求的发展路径。根据技术难易,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在应用中,应当从当前文本扫描、文本识别等重复性劳动、模板化文书生成等工作向高阶转型,包括智能化案例强制检索、精准化量刑建议等方面可行性研究,辅助生成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等;对办案中涉及的专业领域借助“AI+检索”完善技术性事实查明机制,更好地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2.对应用逻辑的严谨判定

一是从实体上,提升检察官对检察业务核心法律文书、关键言词材料的审查甄别能力,着眼于人工智能已经出现的问题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时制定相应工作规则。二是从程序上,积极寻求检察环节破解算法歧视的规制路径,进一步拓展检察监督范围,加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识别投机诉讼、虚假诉讼行为,警惕创造非法内容,保障法律文本创造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全面保障“数字人权”。

3.对应用空间的科学预留

从法的实施上看,技术变革对法律语言的重塑功能无疑是直接而深刻的,对技术变革塑造功能的最佳回应,需要通过语言的反复审视和更新调整,实现对科技成果和发展趋势的有力承载。人工智能的开发,是为了辅助和代替我们更快、更好地完成某些任务或进行某些决定,但科技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立法的跟进速度,对于人工智能这一新兴技术,一是在规范制定上,应当适度将一些前沿探索纳入规范化轨道,包括对过时技术的有效删改和对成熟经验的及时增加,处理好法律与科技的配合问题。二是适当对部分领域作相对原则性规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回旋余地。对于人工智能在诉讼活动、释法说理等相关领域的应用,在兼顾安全的前提下预留一定的空间,更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生产力,提升司法效率和办案效果。

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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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珊珊  陈阳|社会治理理念下的执行社会化——以执行网格员的制度角色塑造为视角
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5卷
顾男飞  牛润良|人工智能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中的应用进路——以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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