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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法学前沿》集刊第1卷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出版24卷《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已获评“AMI(集刊)入库集刊”。其中,依据线上24卷内容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精选本,已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入选为CSSCI(2023-2024)收录集刊。为更好支持高品质学术生产和品牌化学术传播,上海市法学会全面优化调整“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的学术出版与传播: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CSSCI来源集刊)每年固定出版2卷,刊印法学研究原创首发优秀学术作品,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全文刊发所有作品;线上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进一步聚焦明确六个主题方向,力求能持续提升出版物质量,尽快形成中国法学法律界高识别度的品牌内容和出版风格,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选发部分特别优秀的作品,现焕新推出其第三种——《法学前沿》。《法学前沿》的唯一投稿邮箱:fxqyjk@vip.163.com




《法学前沿》集刊第1卷目录

——航空法研究文集

主题:航空业全面复苏中的法律挑战与应对
(一)航空法前沿与动态




方兴之时:航空仲裁机制运行初探及展望

王唯骏   范佳煜

多边气候治理体系下的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评析

张  政

航空公司破产重整对飞机租赁合同的影响

闫振峰

我国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新规评析

宋尚聪

论国际航空条约项下争议解决中的协商义务

郑韦晖

拦截民用航空器的国际法问题——以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二》为视角

谢泞泽

航空运输协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条款的演化及启示

李  娜

欧盟关于促进航空业公平竞争的新规评析——以欧盟第2019/712号条例为例

张茉玉



   无人机与通用航空法

全球典型国家和地区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提供体系发展动态

刘  徽

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适航管理法律研究

闫振峰   马瑞欣

论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构建的新发展

吴  笛   姚  立   朱佳琪

(一)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研究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事故”认定的新发展——以欧盟法院2019GN v. ZU为例汪  若

从中国新近案例看航空旅客运输中“事故”的认定2015张某家属诉法国航空公司案为例王嘉珂

论蒙特利尔公约项下“先行付款”规则的解释与实施

潘  凯

论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公约中“国际运输”的认定——以2015年“楼某某诉某航空公司案”为例

周英杰

蒙特利尔公约项下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新近发展与启示

钮笙佳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行李灭损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启示——以2019年“马某诉法航案”为例

黄佳贝

对航空私法公约管辖权规则中“法院地”范围的再思考

周  昊

航空制造强国建设背景下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潘馨怡

对蒙特利尔公约中诉讼时限规则国内适用的再思考

梁赞戈



(一)航空旅客权益保护

新冠疫情背景下不合理拒载旅客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安小恬   王参政   陈  崴

欧盟第261/2004号条例下“非常情势”抗辩的新近发展与启示

杨秀棋



(一)航空产品责任法

航空器适航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中的作用——以美国航空产品责任认定实践为例

蒋新竹

航空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美国经验与我国进路

刘汉青



(一)空天融合法律问题探析

民用卫星数据保护的法律分析

杨程茗

卫星遥感数据在地球资源及灾害应用方面的国际合作浅析

杨宾钦   高子茜

低轨巨型星座与外空安全治理:挑战、完善路径与中国因应

赵炜昱

模式与选择:浅析中国空间站的刑事管辖制度

王天翼

外空争端解决中的国际仲裁

雷益丹   刘亚铃

航天商业化背景下中国航天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张懿珺





(一)航空法前沿与动态



1.方兴之时:航空仲裁机制运行初探及展望




作者:王唯骏(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范佳煜(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副部长)内容摘要:近年来,民用航空产业相关争议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在我国,除法院诉讼以外,以仲裁、调解为代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开始为航空民商事争议当事人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专业航空仲裁机制,历经十年实践探索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规模的专家资源和案件程序管理经验,并在国际上取得了一定影响力。随着全球航空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我国民航业参与海外业务进程的不断加深,航空领域对法律风险防范产生了新的需求,也必然对航空争议解决提出新的要求。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在不断优化仲裁服务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仲裁与调解、评审等多种争议解决机制的结合与融汇,为民用航空领域法制建设和国际化发展贡献力量。关键词:航空民商事争议  仲裁  调解   临时措施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专家咨询与专业评估2.多边气候治理体系下的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评析




作者:张政(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助理研究员)内容摘要:减少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一直是各国关注重点环境问题之一,虽然经历了欧盟单边减排机制的停摆,但国际民航组织仍试图通过基于市场的措施实现航空业碳减排目标。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是在多边的基础上形成的碳减排和抵消措施,其配套的碳抵消责任制度和实施工具赋予了其现实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和透明度原则。但囿于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机制在法律基础和实施程序设计上仍存在不合理之处,未能完全体现多边气候治理体系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仍应持续改进实施中的现实问题。关键词:航空运输  碳排放  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  多边气候治理体系   碳抵消责任制度  国际法3.航空公司破产重整对飞机租赁合同的影响




作者:闫振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内容摘要:全球已有多家航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程序,根据长期以来对飞机租赁业务、破产重整业务的研究和经验,就航空公司破产重整对飞机租赁合同的影响进行了初步分析,同时相关规则可以适用于发动机租赁合同,成为法院、破产管理人、出租人的共识,协助利益相关方按照法治化、市场化的思路尽快达成重整方案,最终促成航空公司的重整。关键词:破产重整  航空公司  飞机租赁合同  破产清算  出租人  破产程序4.我国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新规评析




作者:宋尚聪(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 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对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进行规定。我国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于2020年对我国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相关规定进行修订,颁布并实施了《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新规扩大了调查的范围、明确了调查的性质、完善了调查的流程。但新规仍存在未设置独立的调查机构、未纳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事件调查相关规定、未就“平衡测试”进行规定等缺憾。未来可考虑逐步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负责事件调查、增设关于获得设计和/或运行批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事件调查规定、引入“平衡测试”等途径,完善我国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建立更加完备的民用航空领域事件调查处理制度体系。关键词: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  事故  征候  芝加哥公约  《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5.论国际航空条约项下争议解决中的协商义务




作者:郑韦晖(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协商义务的履行是国际航空条约项下争议解决中的重要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国家间缔结的航空运输协定普遍缺乏对协商义务履行程序的规定,易削弱协商义务履行的确定性、可行性与可预测性。通过对国际航空法现有制度中的协商义务进行梳理分析,参考其他国际法领域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协商义务现有规定,可以为完善协商义务的实施细则提供思路。协商义务的履行同样是中国解决国际航空争议的重要手段,但是其具体规则比较简略,无利于实践。对此,可以参考中国在其他国际法领域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协商义务,对于中国协商义务履行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增强协商义务履行的可行性与确定性。关键词:协商义务  履行程序   国际航空争议   芝加哥公约   航空运输协定   实施细则6.拦截民用航空器的国际法问题——以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二》为视角




作者:谢泞泽(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拦截民用航空器的国际法规则自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起不断丰富发展至今,但并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规范与调整拦截民用航空器的主要国际法规则为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附件二》)。对公约及其附件的分析表明,芝加哥公约缔约国可就《附件二》义务在其各自领空范围内递交背离,而在公海上空必须遵守《附件二》规则。拦截民用航空器具有的潜在危险性使拦截规则以减少或规避所涉及的安全风险为出发点,以建立统一化的拦截民用航空器程序为路径。拦截民用航空器应当作为最后手段,且其目的应仅限于识别航空器。国家在拦截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核心义务为适当顾及义务。关键词:拦截  使用武力  民用航空器  芝加哥公约  空中规则  适当顾及义务7.航空运输协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条款的演化及启示




作者:李娜(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传统航空运输协定中的航空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条款要求航空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均需归于本国或者本国国民。若一缔约国的航空公司不满足该条款,另一缔约国可停止、撤回授予对方国家的航权。由于时代背景和各国政治、经济、政策等因素的持续变化,所有权与控制权条款开始出现宽松化趋势,例如以主要营业地和管理性控制权代替传统所有权和控制权,又如以区域为单位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条款自由化等。因此,需要重新审视所有权和控制权条款的演化与含义,结合中国实践、完善国内立法,确定新的有关所有权与控制权标准以及分层次进行国际航空自由化尝试。关键词:实质所有权  有效控制权  国际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协定  主要营业地  条款演化8.欧盟关于促进航空业公平竞争的新规评析——以欧盟第2019/712号条例为例




作者:张茉玉(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2019年 5月,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保障航空运输公平竞争的法规欧盟第 2019/712号条例,并废除了欧盟第868/2004号条例。在欧盟成员国注册的航空公司可以通过此条例更公平地与第三国航空公司竞争。在国际航线竞争加剧的背景下,该条例是欧盟解决第三国航空公司在航空运输业务中出现的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有效工具。通过分析欧盟第2019/712号条例的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从歧视和补贴的审查范围、诉讼资格和举证责任以及补救措施的类型等方面出发,将新条例与旧条例进行比较。在对新条例进行评析的同时,评估欧盟在国际航空运输公平竞争领域战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欧盟新条例所体现的法律原则为参考,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提出中国促进航空运输公平竞争的建议。关键词:公平竞争  航空公司   第三国航空公司   域外适用  民航业公平竞争审查  航空运输竞争法
   无人机与通用航空法

1.全球典型国家和地区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提供体系发展动态




作者:刘徽(美团无人机政策合规专家)

内容摘要:过去十年,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的科技进步已经在逐步影响传统航空业的运行方式,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监管当局意识到有必要向无人驾驶航空器开放低空空域。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国际组织纷纷启动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交通管理策略的探索、研究、试点论证。中国对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已经初有成效,呈现出一定程度上基于运行风险管理的权力下放与同时保持较强监管的特点,中国的优势在于其强大的无人机产业提供技术与实践经验的支撑。无人机交通管理系统的标准化、自动化、体系化管理制度将是未来重点。

关键词: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系统交通管理  UTM  U-Space  运行风险管理  交通管理制度

2.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适航管理法律研究




作者:闫振峰(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马瑞欣(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

内容摘要: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产业近年来迅速发展,而我国目前尚无针对eVTOL监管的专项立法,长远来看,为了应对eVTOL带来的监管挑战并推动其应用普及,需加快建立相关设计和操作、适航审定的监管框架,兼顾安全、公共利益和行业发展诉求。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局)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展民用无人机适航审定工作,对无人机设计制造企业进行适航审查,eVTOL领域的审定实践也推动了民航局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从eVTOL行业概况、立法监管、制造商适航管理以及民航局适航审定案例四大方面,系统介绍了eVTOL适航管理的法律与实践动态,以期为我国eVTOL领域的法律监管提供借鉴思路。

关键词:eVTOL  适航管理   监管制度   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   适航审查  适航审定案例

3.论我国通用航空法规体系构建的新发展




作者:吴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姚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佳琪(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长久以来,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缺乏完备的法规体系保障。面对我国当下日渐庞大的通用航空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重构势在必行。重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需以通用航空“业务框架”和“法规框架”两个框架为切入点,以横向分类模式对通用航空业务进行差异化管理,以市场准入制度的放宽带动监管制度由政府统监管模式转变为多元管理模式。“十四五”时期,通用航空标准体系和无人机新业态的制度建设是建立健全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新赛道。为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我国可在立法和实践管理两个层面,采取提升通用航空法律的立法层级和精细化管理通用航空活动的分类等措施。

关键词:通用航空   航空法规体系   业务框架  法规框架  航空标准体系  无人机新业态


(一)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研究
1.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事故”认定的新发展——以欧盟法院2019年“GN v. ZU案”为例




作者:汪若(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根据 1929年华沙公约和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事故”是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两公约均未给出明确定义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为“事故”解释提供了重要参考。长期以来,缔约各国通常遵循 1985 年美国法院在“法国航空公司诉萨克斯案”中提出的“事故”认定标准,但欧盟法院在2019年“GN v. ZU案”中提出了认定“事故”的新标准,将其定义为“不可预见的、有害且无意识的事件”,进而引发讨论。虽然欧盟法院重申了其消费者保护立场,但其对“事故”的定义似不符合条约体系解释的要求,无助于欧洲内部法律规则的统一,亦无助于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国际统一适用。关键词:空运事故  事故认定  蒙特利尔公约  华沙公约  损害赔偿责任  条约解释2.从中国新近案例看航空旅客运输中“事故”的认定——以2015年“张某家属诉法国航空公司案”为例




作者:王嘉珂(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1929年华沙公约和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均未对条约术语“事故”进行定义,故实践中“事故”的含义主要由各国法院予以认定。1985年,美国最高法院将“事故”认定为“意外的、不可预期的、异常的且与旅客自身无关的事件或情势”,已构成事故认定的国际惯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完全接受这一标准。通过分析 2015年“张某家属诉法国航空公司案”,指出中国法院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审理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责任案件过程中,还存在“回避说理”的问题,如未明确“事故”属于“损害结果的成因”还是“损害结果本身”,承运人何种程度的“作为与不作为”构成事故,存在受害人过失情况下如何认定承运人责任,以及法院为何主动适用侵权责任法等。关键词:事故   损害结果  承运人责任  条约解释   华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3.论蒙特利尔公约项下“先行付款”规则的解释与实施




作者:潘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蒙特利尔公约第28条规定了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行付款”安排,但该规则存在解释和实施上的疑难问题。在解释方面,公约第28条中的部分概念含义不明。根据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宜对“航空器事故”应作限缩解释。对于承运人因侵权构成要件缺失而最终免责的情形,可以通过反义解释确认承运人有权请求返还先行付款。在实施方面,公约第28条提供了法律框架,但规则的实施需要缔约国国内法补充具体规定。欧盟、美国和俄罗斯等的相关立法对先行付款涉及的付款期限及起算点、最低限额和适用例外情形作出较为完善的规定。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构建先行付款机制可以快速有效地保护重大航空器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可采取先在民用航空法中设立原则性规定,后在《家属援助规定》中补充具体规则的方式。关键词:先行付款  条约解释  条约适用   蒙特利尔公约第28条  损害赔偿   保护消费者利益4.论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公约中“国际运输”的认定——以2015年“楼某某诉某航空公司案”为例




作者:周英杰(香港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术语“国际运输”的准确认定,是决定 1929年华沙公约和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是否适用的重要问题。如果未能准确认定“国际运输”,将可能导致同样性质的航空运输在各当事国受到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甚至背离公约规则而仅适用各当事国的国内法。在2015年“楼某某诉某航空公司案”中,人民法院以“承运人国籍”作为标准来决定公约适用问题,背离了公约规定的认定国际运输的“航程”标准,未能准确认定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通过阐明公约认定“国际运输”的标准与原理,能够明晰该案中适用公约时存在的问题,并为中国法院准确适用公约提供建议。关键词:国际航空法  涉外民商事案件  国际运输  航程  华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5.蒙特利尔公约项下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新近发展与启示




作者:钮笙佳(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蒙特利尔公约对是否允许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不明,导致公约适用实践中存在诸多认定分歧。剖析主要缔约国司法实践与新近实践动向,结合公约的议定过程与其目的与宗旨的实现路径,指出针对“体现为身体伤害的精神伤害”,因其属于公约项下的“身体伤害”而应当准予赔偿;针对“伴随身体伤害的精神伤害”的损害赔偿,不苛求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要求事故同时造成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即可准予对该精神伤害进行损害赔偿;针对“纯粹的精神伤害”的损害赔偿,建议将其纳入公约准予赔偿的范畴,各国法院在实践中应尽快建立起规范精神伤害认定的初步标准,助推蒙特利尔公约目的与宗旨的实现。关键词:蒙特利尔公约  华沙公约  精神伤害  身体伤害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6.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行李灭损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启示——以2019年“马某诉法航案”为例




作者:黄佳贝(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和第22条构成了国际航空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损坏的赔偿责任规则。2019年由广东省天河区法院一审、广州中级法院二审的“马某诉法航案”是中国在运用蒙特利尔公约分析和处理国际航空旅客托运行李灭损的典型实践。该案判决显示,在行李灭损赔偿案件中,旅客声明其价值并给付附加费,无论承运人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额,旅客往往都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实际损失。而当旅客没有在交付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行李价值时,证明承运人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是突破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的唯一途径,否则旅客只能获得最高为 1288特别提款权(约合1.145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从目前有关“旅客声明价值”和承运人“故意不当行为”两项突破和解除承运人责任限额的规则的认定实践来看,旅客应对自己的财产尽到谨慎保管的注意义务,在托运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声明价值或事先投保,才能尽可能降低行李灭损风险。关键词:国际航空  旅客运输  行李灭失  损害赔偿  赔偿责任限额   国际法7.对航空私法公约管辖权规则中“法院地”范围的再思考




作者:周昊(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1929年华沙公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均包含确立国际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诉讼管辖权的统一规则,其虽指定了对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地,但未说明“法院地”的范围如何认定,以致缔约国法院对“法院地”范围的解释形成了重大分歧。在明确公约规则具有直接适用性的基础上,归纳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缔约国法院对公约管辖权规则形成的不同解释方法,剖析缔约国法律传统对公约解释产生的影响。建议以公约管辖权规则限制“挑选法院”,以权衡当事人诉讼利益为目的来解释“法院地”范围。关键词:华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运输  管辖权  承运人责任  国际法8.航空制造强国建设背景下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作者:潘馨怡(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可以防止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现象,美国航空制造商频繁援引该原则作为防止国外受害者在美国起诉的工具。我国航空制造企业很难援引该原则来降低境外企业或个人的滥诉行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这一功能符合航空制造强国建设背景下我国的现实需要,对此,可以基于我国现实需要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必要修改,主要包括完善和具化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以及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  国际民商事诉讼  挑选法院  民事诉讼法  航空产品责任诉讼  管辖权9.对蒙特利尔公约中诉讼时限规则国内适用的再思考




作者:梁赞戈(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内容摘要: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诉讼时限”规则沿用了华沙公约第29条之表述。由于约文未明确何谓诉讼时限,各国对诉讼时限规则的适用长期存在争议,主要集中于诉讼时限的法律性质界定、两年索赔期间是否可变,以及诉讼时限规则是否适用于第三方向承运人追偿之诉讼。通过研究典型缔约国司法实践对诉讼时限的解释和适用,分析不同解释的法理与成因,结合中国国情从适用效果上探讨诉讼时限规则的合理解释,认为中国宜将诉讼时限解释为特殊的除斥期间,即其属于可变期间,宜准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在涉及第三方诉讼时,针对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这样第三方取得受损方法律地位的情形,诉讼时限规则应当适用,反之则不应适用。关键词:蒙特利尔公约  华沙公约  诉讼时限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第三方诉讼


(一)航空旅客权益保护1.新冠疫情背景下不合理拒载旅客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作者:安小恬(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参政(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崴(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航空公司因疫情原因拒载旅客现象频发,引发了大量旅客投诉。航空公司相继发布的各种疫情拒载条款之多样性、可变性和不可预见性引发诸多拒载纠纷。此类拒载的合法性亦存在疑问。以消费者投诉平台中的拒载投诉信息为数据样本,通过梳理拒载权利在实践中的行使漏洞、归纳航空公司拒载的法律依据和分析航空公司制定与执行疫情拒载条款的权利来源,指出判断不合理拒载应考虑疫情拒载条款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拒载条件”的判断方式是否明确和发布拒载通知是否到位,进而探讨不合理拒载的法律性质和救济手段,提出应对建议。

关键词:航空公司  不合理拒载  附随义务  告知义务  民用航空  运输合同

2.欧盟第261/2004号条例下“非常情势”抗辩的新近发展与启示




作者:杨秀棋(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依据欧盟第261/2004号条例第5条第3款,承运人能够证明航班取消或延误是由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也不可避免的“非常情势”所引起时不承担赔偿责任。欧盟法院在实践中细化了该责任免除规则的三个证明条件。第一,某一事件构成“非常情势”需要符合该事件不是承运人正常活动中所固有的且超出其实际控制范围两个条件;第二,针对因果关系,承运人可援引影响前序航班的“非常情势”用于后续航班发生取消或延误时免除责任,但条件是两个航班必须由同一架航空器执飞,并且“非常情势”与航班取消或延误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针对“一切合理措施”抗辩,承运人需要在其能力范围内调动所有可用资源采取实际措施,并且证明即使如此也无法避免“非常情势”本身以及航班取消或延误发生。对此,我国民航法第126条项下的责任免除规定可以借鉴欧盟经验,通过引入“非常情势”概念、明确因果关系以及界定“一切必要措施”的范围等方式进行完善,提高规则的确定性。

关键词:欧盟第261/2004号条例  “非常情势”  责任免除  旅客权益保护  一切合理措施  承运人责任


(一)航空产品责任法
1.航空器适航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中的作用——以美国航空产品责任认定实践为例




作者:蒋新竹(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航空器是否存在缺陷是首先需要确认的问题。现阶段,我国航空产品质量立法不甚完善,也缺乏有关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实践经验,因而有必要对国际航空产品责任的缺陷判断标准进行梳理和研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以适航标准作为航空器缺陷认定的唯一标准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对此,在厘清我国航空产品缺陷认定法律问题时,为避免其他不合理危险被遗漏,应当以适航标准作为航空器缺陷认定的最低标准,使适航标准能够充分发挥辅助作用。

关键词:美国航空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6条  适航标准  产品缺陷  最低标准  责任认定

2.航空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美国经验与我国进路




作者:刘汉青(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航空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空难事故屡见不鲜。我国航空产品正逐渐走向市场。在不远的将来,如何审理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也将成为我国法院可能面对的问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虽有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但该条难以满足审理航空产品责任案件的需要。由于航空事故时常具有涉外因素,而各国对产品责任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故如何解决航空产品责任事故中的法律冲突问题是审理涉外航空产品责任案件时尤为重要的一步。我国立法机构在确定航空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时可以借鉴美国法院经验,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加害行为发生地作为连接点,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兜底条款。

关键词:航空产品责任  冲突规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侵权人主营业地  加害行为发生地


(一)空天融合法律问题探析1.民用卫星数据保护的法律分析




作者:杨程茗(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以导航、遥感、通信为主要用途的民用卫星在市场上有着广泛的需求,互联网与卫星技术的融合使得卫星数据的吞吐量急速膨胀,但有关卫星数据保护的立法进度与激增的数据量却不匹配,目前卫星数据的保护在国际上没有可供遵循的统一且标准化的程序和细则。当前国内法和国际空间法中主要涉及卫星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条约条例、组织和决议,卫星数据种类以及目前卫星数据保护存在难点问题,因此,可以尝试利用知识产权规则、对现有空间条约作扩大解释、赋予国际电联数据安全职责以及吸收欧盟区域性数据保护条例的有益规则,来完善卫星数据保护立法。最后,要使卫星数据传输、处理和应用处于一个可控的秩序状态,仍旧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具有权威性的组织或具有可行性的协定来供各个主体遵守。

关键词:卫星数据  法律保护  完善路径  知识产权  条约解释  互联网

2.卫星遥感数据在地球资源及灾害应用方面的国际合作浅析




作者:杨宾钦(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硕士研究生),高子茜(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

内容摘要:卫星遥感科技因其对地观测高效广泛的特点,在环境监测和防灾应用方面有着显著优势。为了促使卫星遥感数据充分发挥其效用,各国应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建立卫星遥感数据分共享合作机制。建立互信,尊重国家主权,保障数据处理者应有的利益,在统一基础上拓宽合作对象和合作方式。后疫情时代,国际合作难度加大,以国家间的数据共享为基础,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保证有效交流;遥感数据作为交流内容,需要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和翻译机制使其拥有统一标准;合作主体的多样性导致合作模式的可选择性,但无论哪种合作都应该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相关国家、机构的合法权益,尊重其在科研领域的投资和努力。

关键词:遥感数据共享  环境保护  灾害协调  人类命运共同体  卫星遥感科技  国际合作

3.低轨巨型星座与外空安全治理:挑战、完善路径与中国因应




作者:赵炜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近年来各国商业航空巨头相继提出了其低轨巨型星座计划,卫星星座部署呈现出巨型化、速度加快、军事化利用的趋势。低轨巨型星座的大规模建设,加剧了空间碎片环境风险、在轨航天器碰撞风险,更可能引发外空军备竞赛。在外层空间的法律治理框架下,低轨巨型星座所带来的外空安全问题,形成了空间碎片治理机制、交通管理机制、外空军控机制进行治理。但现行治理规则仍然存在明显不足,空间碎片主动移除、低轨巨型星座风险防控机制缺位,外空武器化与军事化更在实践中逐渐走向现实。对此,应当推进空间碎片的主动移除的规范的确立;建立低轨巨型星座运行风险防控机制与赔偿机制;明确禁止在空间使用武力,加强卫星星座登记、透明度与监管机制,防范军备竞赛与外空武器化。中国应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完善国内管理法规,加强低对低轨巨型星座的审查与监督,积极推进低轨巨型星座的国际治理机制。

关键词:低轨巨型星座  外空安全  空间碎片  外空军控  中国因应  卫星星座

4.模式与选择:浅析中国空间站的刑事管辖制度




作者:王天翼(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航天强国和涉外法治的大背景下,因此有必要增强对中国空间站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关注。除了国际法上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外,空间站内的刑事管辖制度也非常重要。中国空间站所具有的独特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在先项目的经验,而是应该立足中国国情和国际形势,建立一套在中国对空间站拥有完全自主管辖权的前提下,辅以国际合作和协议的刑事管辖制度,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际合作原则和外层空间长期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作出中国贡献。

关键词:中国空间站  刑事管辖  国际空间站  国际合作  可持续发展  国际法

5.外空争端解决中的国际仲裁




作者:雷益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亚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商业航天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大国关系的竞争使得传统外空争端解决机制难以满足外空商业化的实践需求。国际仲裁制度的保密性、灵活性、国际性与外空活动争端国家利益导向性、多元性和跨国性相契合,使其成为外空活动争端解决的重要选择。在一系列理论探索和实践需求的基础上,常设仲裁院于 2011年出台的《外层空间活动相关争端任择仲裁规则》,针对外空活动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则创新,弥补了传统外层空间法在解决外空活动争端时不直接调整私人主体地位、现有外空争端解决机制调整领域分散以及仲裁解决外空争端缺乏专门性规定的迟滞,为国际国内外空争端解决提供多样化路径选择和前瞻性规则借鉴。国际社会应该正视并了解常设仲裁院外空争端解决规则的创新性和实用性,鼓励外空活动者积极参与外空争端解决的国际实践,完善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方案。我国要立足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面向,研究出台外空国内法律规则文本,鼓励和支持外空商业化的营商环境,为外空产业配套争端解决路径,为外空领域商事仲裁的发展积累国内建设经验,积极参与外空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法治进程。

关键词:外空争端  国际仲裁  商事仲裁  常设仲裁院  法治进程  外空活动

6.航天商业化背景下中国航天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作者:张懿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近年来,在国家法律政策、资本与航天科技的共同驱动下,中国商业航天蓬勃发展,已进入航天商业化发展阶段。航天保险是分摊航天活动风险的重要手段,且经历数十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目前尚未构建出体系完备的航天保险法律制度,制度构建滞后于航天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航天活动的高风险性、航天商业化背景下航天活动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空间活动致损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现行规定,确有必要构建中国航天保险法律制度。立足中国客观现实与现行立法,应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规范有所侧重,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航天保险对航天产业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航天商业化 航天保险  损害赔偿  航天立法  中国航天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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