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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上海法学研究》2022总第8卷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上海市法学会持续推动高品质学术生产和品牌化学术传播,2023年6月,由上海市法学会线下编辑出版的纸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获颁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入选为CSSCI(2023-2024)收录集刊的收录证书(证书编号:236820S23)。经精心组稿编辑,作为CSSCI来源集刊的《上海法学研究》现焕新出版,以后每年固定出版4卷,刊印法学研究原创首发优秀学术作品,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力求能持续提升办刊质量,尽快成为中国法学法律界高识别度的品牌出版物。




《上海法学研究》2022总第8卷目录

——数字化进程中的新法学


         智慧法治

习近平关于网络法治的重要论述及其实践路径

丁  一

刑事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重构

段一鸣

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以ChatGPT为例

池梓源

中国对接DEPA数字产品规则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娄卫阳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附民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以被害人的损失填补为视角

李  佳   王  斌



   新兴权利



物格与权利束双重视角下的基因权利保护研究

郭轩扬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与扩张——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0号

袁秀挺   梁  勋

论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刑法面相

赵拥军

作为新型财产权客体的数据及其法律保护

时明涛

区块链赋能视角下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构造

邵永乐



         法学前沿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在线异步审理困境的疏解及限度

张西恒

临近空间飞行损害责任的立法审视与制度构建

张超汉   贾  乔

论“数字检察”视野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朱德宏

“共享救济”的概念构建、模式选择与法制革新——以网络互助平台为视角

邱燕飞

         法治实务

数字型票据纠纷的司法认定难题和规范路径

张晓立   韩  亮

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制度

商建刚

学生参与高校治理机制完善路径研究——基于“网络治校”现象的反思

宋  瑞

浦东引领区法治保障体系研究

徐红军






         法治文化

我国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实践检视与制度完善

潘牧天   李泽豪

专业演绎与公众表达:从法律文书说理进路看司法表达范式转换

张  杰

“结构”与“行动”规则的有机统一——论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群众路线实践

李伟明






         法律研究

web3.0背景下技术规避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陈  超

法规竞合视域下的“猫药案”分析——对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否定

江东华

数字平台经营者“准公主体”身份的规范进路

秦思楠

日本数字社会形成基本法述评

陈怡玮



         智慧法治
1.习近平关于网络法治的重要论述及其实践路径




作者:丁一(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面对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的时代之问、理论之问和实践之问,习近平总书记从信息化发展大势和国内国际大局出发,提出了关于网络法治的新思想新观点,形成了习近平关于网络法治的重要论述。从战略目标、基本理念、基本方针和原则要求等方面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习近平关于网络法治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探究国家治网、社会办网、个人上网、国际筑网的实践路径,对开创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新局面、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网络法治  网络强国  全面依法治国  实践路径  数字治理2.刑事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重构




作者:段一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刑事远程审判是智慧司法的核心内容,为破除传统理论的研究局限,应转换程序法学的研究范式,穿透刑事诉讼法理的表象,深入诉讼程序的本质层面来评价程序正当性。从刑事诉讼所具有的“对话”这一本质出发,可将刑事诉讼程序界定为“促进程序参与各方就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达成理解与共识的对话机制”。它的正当性标准应由表达的可领会性、陈述的真实性、表达的真诚性和言语行为的合法性这四个要素构成。由此审视刑事远程审判,可见其在前两种要素上有所削弱,而在后两种要素上与线下审判无二。应先将刑事远程审判适用于对前两种要素要求较低或者无涉的程序环节和案件类型。随着技术进步对程序正当性的助力持续增强,未来可将其逐步适用于复杂、重大案件。

关键词:刑事诉讼  智慧司法  远程审判  程序正当性  交往行为  现象学

3.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以ChatGPT为例




作者:池梓源(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以ChatGPT为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具有内容生成能力的大型语言模型,与其他传统人工智能相比,其表现出的“类人性”更强。在收集数据和生成内容两个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都容易产生侵害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刑法应当在坚持前置法优先和解释优先的前提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目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尚且无法具有刑事主体资格,但是并不能否认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不久的将来可能成为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且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有承载主体。具体承载主体的判断应当先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出对创作有实质付出的主体作为承载主体,只有在无法区分和判断的情况下,才可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视为孤儿作品。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认定,阶段性的免费或是对部分功能的免费并不影响该目的的认定。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刑事主体资格  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保护4.中国对接DEPA数字产品规则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作者:娄卫阳(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硕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DEPA是全球首个专门的数字经贸协定,采用独特的模块式框架协议。中国正积极推进加入DEPA谈判进程,其中数字产品规则是重要议题。中国对接DEPA在数字产品规则的挑战主要在于数字产品的定性问题导致待遇标准的不确定性、电子传输永久免征关税对中国关税的减损影响、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对中国数字产品监管的挑战,以及密码技术管理规则与密码法相关规则的衔接。为此,中国应对DEPA数字产品规则进行更系统的文本解读和比较分析,全面考察对接DEPA数字产品规则的潜在挑战,并尽早制定相应策略,对于规则差异明显或高于中国现有保护水平的数字产品规则,可以在自贸区(港)进行先行先试,为正式加入DEPA做好充足准备。

关键词:DEPA  数字产品  电子传输  非歧视待遇  密码技术  密码法

5.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附民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以被害人的损失填补为视角




作者:李佳(腾讯公司法务部总经理),王斌(腾讯公司法务部高级研究员)

内容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我国对网络盗版的刑事打击力度逐步加大,较之独立的民事维权,其对犯罪震慑效果更为明显。但同样暴露出被害人财产维权的问题,体现为两个情景:对于采用先刑后民实践程序的,被告人财产被优先冲抵司法罚没、民案赔偿无可执行财产;对于刑民并举的情况,要么公诉机关缺乏直接依据处理索赔事宜、要么权利人自行申请索赔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物质损失规定,最终使得刑法第36条“经济赔偿优先”的规定实质落空、权利保护条款出现空转。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较之线下同类情形,一般体现为更大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有必要立足于现行法律体系,进一步探索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程序的适用程序,以维护打击犯罪和被害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智慧法治  网络法  知识产权  犯罪研究  刑法  正当性


         新兴权利
1.物格与权利束双重视角下的基因权利保护研究




作者:郭轩扬(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基因技术的奔涌向前呼唤我们重视对基因权利的保护。但在传统理论视角下,基因之概念并未完成必要的法学界分,基因权利客体的法律定位问题和基因权利的结构设计问题亦未得到妥善的学理解释。应把通常所述之“基因”三分为基因材料、物态基因和基因信息,并引入物格理论,以期在“人—物”二元框架之间为此三类特征各异的权利客体寻得精确定位。其中,基因材料大部分为一般物,物态基因全部为伦理物,基因信息不是物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要素。不同的法律定位对应着不同的权利结构设计,需引入权利束理论,以应对基因权利三分客体之上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格局。在基因材料和物态基因的权利束建构中,应首先解决所有权归属的疑难问题,其次确立程度不同的支配权限制规则;在基因信息的权利束建构中,应明晰束点的基本形态是基因信息,进阶形态是基因库,并为同一束点之上的多元主体描绘知情决定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利益分享权、基因专利权等权利谱系,最终通过利益位阶和场景理论化解多元利益之间的复杂冲突。

关键词:基因权利  基因信息  物格理论  权利束理论  权利客体  人格要素

2.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与扩张——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0号




作者:袁秀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勋(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涵盖“材料范围”“品种范围”两个维度。其中,繁殖材料是品种权人享有独占权的根本。从国际条约到各国立法,对繁殖材料的概念及范围并未明确,而是交由实践予以细化澄清。指导案例160号提供了从个案看较为妥当的解决方案。就繁殖材料的范围,不宜以培育方式限定繁殖材料;就繁殖材料的认定,其要件既需体现品种权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也需具备一定的解释弹性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着眼于品种权扩张的现实需求,在立法修改后,应注意受保护品种范围变化的未来趋势。作为裁判规范,指导案例160号折射了我国指导案例制度存在的部分问题,应对以之为代表的浪费规范资源的情况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  保护范围  繁殖材料  繁殖能力  杂交品种  知识产权3.论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刑法面相




作者:赵拥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资源具备生产要素和资产的特征,是数据时代的新兴且相对独立的资源类型。作为奠定数据产权基础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其设定目的在于防止不当妨碍数据的合理流通以及其作为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因此,可持有的数据资源应满足能够流通利用的条件,方可被纳入持有的范畴。数据资源持有权的主体应具备收集、控制利用及处分其持有数据的权限,该权限意在表明对数据资源的控制支配关系,且旨在对数据流转、交易过程中数据资源处于持有者“持有”状态之下的一种秩序的保护,其与刑法中“占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并相应地存在数据资源的事实支配和规范支配。整体而言,我国刑法中对数据资源持有的保护集中在针对非法获取以及破坏、毁坏数据等偏向于财产规则方面。在适当的时候,根据滥用数据、泄露数据及非法持有数据导致的一定危害结果、特定情节为依据,在穷尽法释义学的前提下,增设相应的旨在更好地促进数据资源合理流通利用的新罪名,可能确有必要。

关键词: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交易  流通利用  刑法占有  事实支配  规范支配4.作为新型财产权客体的数据及其法律保护




作者:时明涛(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数据如何保护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重大难题之一。这一方面是因为数据之上的多元利益属性,使得数据权益保护需要平衡多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数据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使得其权益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数据的多元利益属性决定了单一路径的保护方式难以满足数据流通、保护与利用的多种需求。数据作为无形财产的客体特征,决定了数据的类型与价值属性将对其权益保护规则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数据可以作为一类民事权益而单独存在,但数据的权益内容、行使条件与权利限制等,只能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加以实现。

关键词:数据财产  数据权益  权利客体  新型财产  法律保护  财产权5.区块链赋能视角下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构造




作者:邵永乐(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保理融资的背景下,传统的债权让与通知规则可行性不足,债权多重让与优先顺位规则无法适用,固守传统的“债权让与说”只会徒增债法体系上的龃龉。在有追索权保理交易中,让与的本质目标不是权利的真实变动,而是以债权的经济价值增强保理人对债权风险的监控能力。以“担保权构成论”作为保理双方权利义务的理论基础在逻辑和价值上更为妥当。在此基础上,保理商的法律地位醇化为担保权人,由此可正当化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时保理人之间的权利顺位规则。

关键词: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  让与担保  追索权  担保权  区块链


         法学前沿
1.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在线异步审理困境的疏解及限度




作者:张西恒(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在线异步审理的设计初衷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改善当事人因时间限制而无法参加庭审所导致的缺席审判问题,以期在实质和程序上实现司法公正。但是,自异步审理进入实践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均对其提出了诸多质疑,尤其是异步审理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容易导致庭审离散化和碎片化、审判者对案件亲历性的削弱、诉讼参与主体的表达失真等。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在线异步审理,可以在增强司法的可及性、提升审理效率、优化诉讼参与主体表述的准确性等方面疏解在线异步审理与传统诉讼原理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也应注意其在异步审理中的运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司法人员的技术奴役将可能使司法人员庸化并丧失主体性;技术自身的算法伦理风险有可能使司法丧失公信力;数据安全风险威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国家数据安全等。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在线异步审理  技术赋能  智慧司法

2.临近空间飞行损害责任的立法审视与制度构建




作者:张超汉(西北政法大学“长安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国家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副主任),贾乔(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中国航空航天涉外法治研究)学术骨干)内容摘要:临近空间系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过渡区域,位置特殊且地位重要。现阶段临近空间飞行损害责任制度缺失,致使相关事故的法律适用无所依据。因此,应梳理国际航空法及外层空间法的可借鉴性规范,统筹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确立临近空间的特殊法律地位和责任制度,明确将临近空间飞行损害责任制度向下垂直细分,从乘客损害责任、地(水)面第三方损害责任、机体相撞损害责任、环境损害责任等进行类型化制度设计。宏观推进临近空间飞行损害责任制度的构建,对贯彻落实国家主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临近空间飞行损害责任标准的国际化、统一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临近空间  损害责任  责任类型  制度构建  损害责任标准  国际化3.论“数字检察”视野下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作者:朱德宏(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数字检察”建设在技术上提升检察监督的措施和方法,在价值上促进检察监督制度转型。财产刑刑罚执行包括证据类财产财物和刑罚处刑类财产财物的执行。财产刑执行应当别除犯罪人民事责任财产范围。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内容涉案财产财物保全措施的监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涉财判项监督、财产刑执行立案到执行终结程序的监督,也涵括为解决涉案财产所有权争议而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数字化检察监督措施要求建立数字化涉案财产财物数据共享机制。为适应数字化检察监督制度变迁,立法上应作出必要的改进。

关键词:数字检察  财产刑  民事责任财产  刑罚责任财产  数据共享  数字监督4.“共享救济”的概念构建、模式选择与法制革新——以网络互助平台为视角



作者:邱燕飞(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网络互助平台频陷无序退出风波,互助需求巨大与行业的不可持续性矛盾突出。在无法划入保险或者公益进行对应监管的两难之境,可尝试构建“共享救济”概念将其归入共享经济范畴。前提是解决融合过程中对平台角色、功能、目标的偏离困境。纾解逻辑是基于衡平理念解构网络互助平台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及权义失衡、失衡根源并落脚于“共享救济”概念的构建。以权义衡平为突破口,依托“准公共产品”理论为“共享救济”提供新的模式选择,回归平台“组织与协作”的角色定位、“人人参与”的功能定位及“分散资源整合”的目标定位。法制革新仍然以“共享救济”为基点,对权义原始分配不均、权义行使异化进行衡平,从顶层到具体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管革新。

关键词:共享救济  权义衡平  平台法治  准公共产品  多边法律关系
         法治实务
1.数字型票据纠纷的司法认定难题和规范路径




作者:张晓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韩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庭团队长、一级法官)

内容摘要:目前实际运营的数字型票据是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纠纷不同于传统票据纠纷,主要有公示催告问题、线下追索的效力问题、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问题等司法难题。基于案例分析,可知数字型票据纠纷司法难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滞后与时代发展之间的差距问题,传统票据法规范和数字型票据法律规范的二元冲突问题以及数字型票据行为模式、行为性质、基本属性改变带来的行为效力认定问题。解决数字型票据的司法认定难题,必须从票据法的基本理念入手,对相关制度内涵进行正确解读,同时借助法律适用方法处理法律冲突和行为效力认定难题。本文认为,数字型票据不适用公示催告制度,数字型票据的线下追索行为由于不具备追索的本质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司法方式追索除外),数字型票据的期前提示付款行为效力应予以认可。

关键词:数字型票据  司法认定难题  法律冲突  行为效力

2.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制度




作者:商建刚(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2019年法官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机制,然而此规定尚未成为“行动中的法”,表现为遴选法官地区和数量少、选任法官年纪轻、遴选工作未常态化展开。从个人倾向归因角度考察发现,制约律师转任法官的因素包括法院管理行政化、司法审判人员工作超负荷等困境,还存在人事关系复杂、退出困难等因素,其根源在于目前制度实施试图让“律师”与“法官”身份无缝链接,让“律师”完全融入法官体系中。为此,应从双轨制角度发力,采取职业法官与职务法官两套序列、建立兼职法官制度、明确法官任期等举措,形成一套以信任为内核的律师转任法官制度体系。

关键词:法官遴选  法律共同体  律师转任法官  双轨制  信任机制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3.学生参与高校治理机制完善路径研究——基于“网络治校”现象的反思




作者:宋瑞(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当下,大学生通过网络渠道公开表达意见建议形成舆论进而影响学校治理决策的“网络治校”现象频发。“00后”大学生权利意识日渐增强且天然倾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建议,是“网络治校”现象增加的直接原因。学生参与高校治理机制包括启动、实现、反馈三个子机制,现有的子机制在保障学生有效参与高校治理方面存在缺陷,是“网络治校”现象增加的间接原因。多数大学生清楚“网络治校”现象在能够达到目的的同时,会伴随着不可控的负面影响。应针对现有机制的缺陷和“00后”大学生的特点完善学生参与高校治理的机制,引导更多学生通过校内机制表达意见建议,从而减少“网络治校”现象。

关键词:高校治理  学生参与“网络治校”  启动机制  实现机制  反馈机制

4.浦东引领区法治保障体系研究




作者:徐红军(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立法事务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浦东新区经过多轮改革后,特别是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以来,目前已形成一套综合立体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制度供给体系、工作体系和实施监督体系,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着浦东新区法规变通范围存在争议、管理措施能否与其他创新文件竞合存在疑问、多种制度供给形式缺乏有效统筹、部门间沟通衔接机制有待健全、部门法制力量较为薄弱、立法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与挑战。有必要通过进一步放大制度供给体系“组合拳”效应、强化工作体系整体合力、健全实施监督体系等方式,持续强化引领区法治保障,有力推动引领区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引领区建设  制度性障碍  法治保障  制度供给  实施监督  授权立法


         法治文化
1.我国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实践检视与制度完善




作者:潘牧天(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泽豪(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从实践探索到正式入法,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制度体系日渐完善,对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保障国有财产增值保值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整体呈现案件类型多种多样、案件数量占比偏少、案件规模整体有限、避重就轻现象明显等特点。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仍存在不少现实堵点,尚未实现最优效能,并主要表现在案件来源渠道、检察建议质效、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判断、证据收集、判决形式五个方面。对此,应增加线索获取渠道,健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提升检察建议实效性,强化督导作用;为“不依法履职”提供清晰的认定标准;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增加第三人制度,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完善检察机关承担败诉后果的规定,优化法院裁判形式,以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国有财产方面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国有财产  公共利益  国有财产保护  公益诉讼  依法履职  调查取证权

2.专业演绎与公众表达:从法律文书说理进路看司法表达范式转换




作者:张杰(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当前法律文书说理存在效果并未充分彰显、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和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功能并未完全发挥的困境。法律文书说理存在立足司法者角度注重专业演绎,“说法理”和立足社会公众立场注重公众表达“讲情理”的进路区别。两种进路各存利弊。法律文书说理不同进路背后体现出不同司法表达范式的立场和选择。影响司法表达范式的因素包括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的路径设计,司法者的经验、能力、素质以及特殊个案的影响等。立足回应型法范式的视角,社会转型期,司法表达范式应当注重理性的公众表达,即坚守理性立场,注重公众化表达,理性对待网络舆论,同时应当注重以司法表达范式的转换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养成。

关键词:法律文书说理  司法表达范式  逻辑演绎  公众表达  网络舆情  法治意识

3.“结构”与“行动”规则的有机统一——论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群众路线实践




作者:李伟明(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强调外部结构对于个体行动的控制作用,并认为文化目标与制度性规范的结构性不匹配形成了结构失范状态,这导致了越轨行动的产生。从结构—行动维度分析“枫桥经验”中的群众路线实践,可以发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能够消弭客观结构与个体行动之间的二元对立,使文化目标与制度性规范被个体行动者充分内化,减少了结构与行动者之间的矛盾冲突。由此行动者能够在行动决策中做到最大程度的理性选择,避免了越轨行动的产生。

关键词:枫桥经验  群众路线  结构—行动  结构失范  越轨行动  实践范式


         法律研究
1.web3.0背景下技术规避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陈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Web3.0背景下作品利用方式发生重要转变,技术措施逐渐成为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0条明确将规避、破坏技术措施作为侵犯著作权罪法定情形,实现了著作权技术措施规避行为民刑责任的有效衔接。但技术规避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始终面临技术措施规范内涵以及核心行为范围的“双重争议”。立足于著作权法“接触控制”与“使用控制”的技术措施二元区分,接触控制措施刑事保护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与现实依据,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技术措施应实质限缩为使用控制措施。对于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如提供者与规避者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以侵犯著作权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反之,仅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可。通过对技术措施的实质限缩以及实行行为的严格解释,确保著作权法秩序的统一与协调,避免刑法过度介入著作权技术措施的法律治理。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  技术措施  接触控制措施  使用控制措施  实质解释  共同犯罪

2.法规竞合视域下的“猫药案”分析——对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否定




作者:江东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准确适用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的核心在于对“假兽药”的正确把握。应对假兽药做二重限缩解释,假兽药既要具备农资属性,也要符合刑法第140条伪劣产品的定义。刑法意义上的假兽药范围远小于兽药管理条例,猫药不是该罪的行为对象。制售含441成分猫药的行为,并不具备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的行为定型,因而不能根据第149条法规竞合的规定,兜底适用或者择一重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也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关键词:法规竞合  行为定型  假兽药  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  限缩解释3.数字平台经营者“准公主体”身份的规范进路




作者:秦思楠(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迈向平台经济自由发展的过程中,平台经营者作为一个相对开放且自治的主体,以平台规则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兼具市场经营者和市场管理者双重身份,身份的变更却彰显出私力自治与公力治理界限模糊且交融,平台“准公主体”身份的消极影响开始显露。与此同时,一系列针对平台经济“捆绑”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预示着,需清晰定位平台经营者“准公主体”身份的发展方向。从国家和社会视角来看,对平台经营者领地边界进行权衡和再分配应当是一种必然的选择。结合市场监管法治的基本原则,数字平台经营者“准公主体”规范路径应当体现三大原则:确定“准公主体”特殊角色定位,应注意平衡“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的平衡;规范供给方面,应考虑“动态惩罚”和“动态激励”的平衡;规制实施过程中,应适度掌握好“形式权威”和“实际权威”的平衡。

关键词:平台经营者  准公主体  政府监管  声誉反馈机制

4.日本数字社会形成基本法述评




作者:陈怡玮(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2021年5月,日本国会公布了六部“数字改革关联法案”,宣告“数字改革”时代正式到来。其中,数字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了数字社会形成措施制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设立数字机构,制定优先计划,是“数字改革关联法案”的核心。数字社会形成基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数字化的战略重心已从“网络建设”转向“数据活用”,日本数字社会正迈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日本  数字社会形成基本法  IT基本法  数字法治  数字政府  数字治理

往期精彩回顾

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1卷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2卷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3卷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4卷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5卷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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