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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智慧法治》集刊2023年第3卷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出版24卷《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已获评“AMI(集刊)入库集刊”。其中,依据线上24卷内容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精选本,已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入选为CSSCI(2023-2024)收录集刊。为更好支持高品质学术生产和品牌化学术传播,上海市法学会全面优化调整“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的学术出版与传播: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CSSCI来源集刊)每年固定出版2卷,刊印法学研究原创首发优秀学术作品,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全文刊发所有作品;线上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进一步聚焦明确六个主题方向,力求能持续提升出版物质量,尽快形成中国法学法律界高识别度的品牌内容和出版风格,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选发部分特别优秀的作品,现焕新推出其第五种——《智慧法治》。《智慧法治》的唯一投稿邮箱:zhfzjk@vip.163.com《智慧法治》集刊2023年第3卷目录

——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法治保障研究文集

主题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法治保障研究

         教育法治


虚拟空间中教师权威的维护策略研究毕雨健

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理论证成、实践检视与前进路径初探

俞少琦

教师越轨行为处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

宋晓彤

情境行动理论视角下中小学教师体罚行为分析

马   磊

新时代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本体构造与实现进路

王正超



   数字教育



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完善研究陆   静

教育数字化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白文丹

数字教育资源获取中师生个人数据的保障——以法国GAR准入合同为切入

卜思遥

教育数字化的法治构建

刘   骅

线上教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模式研究

戴宏轩



   数字法治

字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杨翔宇

个人数据携带权益保障路径研究——以欧盟GDPR的实施路径为视角

王光林

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规制

向柯翰

数字时代刑民一体化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实证研究

王   月

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侵财犯罪的刑法定性——以152起上海市相关案件判决书为研究样本

卢   君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全周期”实践路径探索分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数字赋能案件质量评查的路径与机制构建

赵丽娜

数字时代背景下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的风险防控及法治保障

白   楠  牛玲玲  管胜杰

区块链技术在诉源治理领域的应用探索

金梦婕



   前沿研究

L3级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法律风险及规制研究郑振瑶

人工智能投资顾问立法保障研究

吴   晶  张晓霞  赵予慈

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分级法律规制研究

吴大奎

基于权利限度的公共数据分级授权运营分级标准构建

张效科

论数字经济下经纪合同的分级签约制度

张碧珂  王雨晨

公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现状与路径优化——以全球胜任力视角为切入

余定猛

新时代基层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思考

张庆立

论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性质

赵杰清

网络社交账号继承问题研究

林浩然

营商环境法治化视野下的平台封禁反垄断规制研究

李秀梅



   教育法治
1.虚拟空间中教师权威的维护策略研究




作者:毕雨健(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网络空间教学存在一定的风险,针对虚拟空间中出现的学生对教师进行的欺凌(TTB)现象,原因之一是教师权威在网络空间的弱化导致其成为欺凌中的弱势方。随着教育数字化的不断推进,虚拟空间逐渐发展出了元宇宙空间的形式,在网络空间所具有的风险也或会在新的虚拟空间重现,甚至扩大,因此有必要关注教师权威在教学虚拟空间的“被削弱”现象,并分析其与TTB之间的关系,以准备策略应对数字时代教师权威面临的挑战。关键词:网课爆破  网络欺凌  TTB  教师权威  教育元宇宙2.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理论证成、实践检视与前进路径初探




作者:俞少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内容摘要:我国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建立是在家庭教育失衡现象凸显的社会背景下作出的制度选择,对改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理念、教育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致使适用与否完全依赖自由裁量,执行上各行其是,专业化程度不高,效力保障措施单一,很难发挥实效。因此,为了保障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效,需要在限缩强制亲职教育适用的情形之语境下,注重以数字化助力强制亲职教育高质量规范发展,以期实现我国亲职教育从强制迈向自愿的前进路径。关键词:强制亲职教育  限缩适用  数字化转型  专业协同  未成年人保护3.教师越轨行为处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




作者:宋晓彤(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教师不仅担负着“育人”职责,也肩负着“身范”之律己责任。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预防、惩治、保障措施,试图以周密的法律规定及完备的配套设施减少教师失德失范行为发生;公布了数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体现了对教师失德失范行为“零容忍”。但这并没有阻止部分失德教师实施恶行:违反教学纪律,对最本职的教学工作都敷衍待之;异化师生关系,侵犯学生的性权利、身体健康权和人格权;弃廉洁、诚信、作风规定如敝屣,利用职业便利为自己敛取私利等等。以上种种行为,皆可以“教师越轨行为”解释。如今,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需求严峻,应坚持预防为先、综合施治,探寻切实有效的法治化路径对教师越轨行为予以规制。关键词:教师越轨行为  师德师风  师生关系  教师职业道德  教育法治  教师职业行为准则4.情境行动理论视角下中小学教师体罚行为分析




作者:马磊(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情境行动理论已经过多次实证检验被证明对有“意向性”的道德行动具有优良的解释力。运用该理论构建的情境模型来审视中小学教师体罚行为,就中小学教师体罚现象的原因、体罚现象的防治、传统防治对策的不足等问题给出情境行动理论视角下的答案。同时发现分清体罚与教育惩戒的边界并提升中小学教师对体罚与教育惩戒的鉴别能力对体罚现象的防治有显著积极意义。关键词:情境行动理论  体罚行为  教育惩戒  情境模型  中小学教学  教育理论5.新时代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本体构造与实现进路




作者:王正超(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进入新时代,人民对于美好教育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教育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如何“上好学”成为继“有学上”之后需要着力攻克的难题。教育不平衡发展吁求更大程度的公平,教育不充分发展则希冀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这种对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教育发展的需要转化为权利话语便是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从规范和事实两个维度可以证成,公平与优质并重的权利品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独特的语义内涵,呈现出受教育权不同于以往侧重其一的权利表征,寓意着传统受教育权形态的转型升级。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所具有的准新兴权利属性仍然停留在自然法层面这一应有权利形态,亟须转化为实定法层面的法定权利形态,进而探索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实现进路。关键词:高质量教育发展教育  公平公平优质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  基本权利   公平效率


         数字教育
1.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完善研究




作者:陆静(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制度完善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可以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社会稳定和谐贡献力量。通过分析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实践困境,形成法治化型构路径。首先专门教育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专门教育制度是针对特殊群体的教育体系,旨在提供适应其需要的教育和训练。该制度的发展历史揭示了逐步从边缘化到重视的转变,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当前专门教育制度面临的三大困境:立法保障不足、指导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机制存在缺陷、专门学校建设陷入困境,这些问题限制了专门教育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必须对专门教育制度进行法治化构建的对策因应。首先,需要完善专门教育制度的立法保障,确保其法律地位和实施效力。其次,改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机制,提高其效率和公信力。最后,加强专门学校的专业化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优质、更适应的教育环境。关键词:教育公平  教育环境  未成年人专门教育  法治化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专门学校2.教育数字化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作者:白文丹(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我国《“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强调了教育数字化的重要性,当前教育领域结合了传统与数字教育,随着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学生采用在线学习的方式,未成年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实施和隐私权保护政策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支持,要求在线教育服务提供者提高标准。这虽然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但同时也推动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信息自决权理论上赋予个人完全控制权,但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多方面的挑战。在未来的数字化教育时代中,持续维护信息自决权和隐私权是保护未成年人教育数据隐私的关键所在。关键词:教育数字化  未成年人  网络隐私权  信息自决权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个人信息3.数字教育资源获取中师生个人数据的保障——以法国GAR准入合同为切入




作者:卜思遥(山东大学2022级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法国重视数字教育资源获取中师生个人数据的保障。自2017年开始,法国教育部主导构建“资源获取管理器”GAR系统,该系统通过“过滤”数字资源使用者个人敏感信息,以保障学校师生在不泄漏个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取数字教育资源。因为GAR系统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诸多数字资源提供商加入GAR项目。而在加入GAR项目前,数字资源提供商需要签署GAR准入合同。GAR准入合同作为行政合同,赋予法国教育部单方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权利。该合同通过将教育部界定为数据控制者、将数字资源提供商界定为数据处理者的方式,与GDPR和法国国内数据法相衔接,因此,违反GAR准入合同的数字资源提供商将不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数字资源是数字化教育的重要工具。我国尚处于数字资源平台构建阶段,对师生在获取数字教育资源过程中的个人数据保障意识薄弱,由此我国应批判吸收法国的经验,从数字资源安全获取出发,全面构建我国师生个人数据合同保障体系。关键词:数据法  GAR准入合同  教育数据  数字教育资源   师生个人数据保障4.教育数字化的法治构建




作者:刘骅(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内容摘要: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改变了传统的教育和学习方式,教育数字化成为全球教育发展的大势所趋,亦成为中国教育系统变革的重要催化剂,加速了教育理念的更新、教育模式的转型和教育生态系统的重构。但何为“教育数字化转型”的“转型”、转向何处,该怎么转,转型现状如何,又如何用法律手段保障数字化转型稳妥进行。通过阐明教育数字化转型的本质问题,明确教育数字化需要坚持育人为本、数据赋能、安全稳妥的原则;通过分析了教育数字化转型的现状问题,如数字新基建不够完善、数据孤岛现象、数据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着重强调了多措并举,利用政策、法律等手段完善数字新基建、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做好数据合规工作、落实数据等级保护制度等。关键词:教育数字化  数字化转型教育新基建  数据治理  数据等级保护制度   教育法治5.线上教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模式研究




作者:戴宏轩(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线上教育高速发展之下纠纷频发。线上教育纠纷的产生与技术因素的介入、市场经济的因素具有显性的相关度。纠纷反映了线上教育行业缺乏应有的规范化引导、缺乏统一且权威的社会救济争议解决机构的现状,以及司法救济模式在解决线上教育纠纷问题的缺陷。对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引导,发挥行政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纠纷乱象治理功能,并完善法律促进纠纷解决,最终形成“行业引导—行政干预—法律保障”的教育纠纷三层进阶纠纷化解治理模式。关键词:线上教育纠纷  市场经济  技术因素  纠纷化解  多元解纷  行业自律


         数字法治
1.数字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杨翔宇(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演变推动了法律框架的重大变革,同时催生了新的著作权市场。数字时代海量作品的浪潮,给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冲击。制度面临着判定标准不统一、立法的高度模糊性、司法解释路径不一致的适用困境。为了应对数字著作权纠纷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中国合理使用制度应当站在更加开放的视角,借鉴“四要素”与“转换性使用”的优势,秉承着“去粗取精”的原则,调整立法模式,构建统一的司法解释路径,重构数字时代的合理使用制度。关键词:数字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  立法模式  知识产权2.个人数据携带权益保障路径研究——以欧盟GDPR的实施路径为视角




作者:王光林(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欧盟GDPR所规定的“数据携带权”作为一项全新的权利无疑在业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效仿以期完善国内数据法法律体系,为国内数字经济的长足发展保驾护航。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经过扩张解释也负有保护用户数据安全的义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创性的规定了“数据携带权”这一新型权利,但并未对数据携带权的义务主体和实施条件进行规定。因此,借鉴欧盟GDPR在数据携带权领域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个人数据携带权益保障路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数据携带权  个人数据保护   数据控制  GDPR  人格尊严  数据安全3.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向柯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虚拟货币具备财产与数据的双重属性,两种属性并不存在本质属性与否的区别,在对窃取虚拟货币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不应仅考量其中某一属性,而应分别从财产与数据两个平行视角加以考察,若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计算机系统类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在财产属性的视角上,应当先后以双方约定数额、被害人损失数额和行为人销赃数额为依据认定盗窃数额。在数据属性的视角上,因盗窃并非数据视角下的行为模式,故应当考量行为人窃取虚拟货币的技术手段和虚拟货币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存在形式,此外还应当对预备阶段的非法利用计算机网络行为予以规制。关键词:虚拟货币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数据犯罪  财产犯罪4.数字时代刑民一体化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实证研究




作者:王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内容摘要: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刑法不再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唯一手段。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判决进行分析,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法的打击和预防功能比例失衡、量刑标准不清导致轻微犯罪入罪容易出罪难,前置法预防、惩戒功能缺失等问题出现。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调整入罪标准、规范量刑标准、坚持比例原则三项对策建议,促进在新的立法体系下充分发挥前置法的犯罪预防功能,实现刑法打击功能的回归,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关键词:数字时代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量刑要素  实证研究  比例原则  刑民一体化5.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侵财犯罪的刑法定性——以152起上海市相关案件判决书为研究样本




作者:卢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当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涉银行卡侵财犯罪案件频发,而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定罪名不一、类案不同判等司法适用难题。以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上海地区共计152起相关案例汇总后作为研究样本,将判决书与罪名进行一一对应,着重分析判决书中被告人先行行为的不同对最终罪名的影响;并讨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银行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例如与用户的代理关系、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关系,研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三角诈骗中处分行为的特征,最终为信用卡诈骗罪适用于本类型案件铺平道路。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  银行卡  代理关系  信用卡诈骗罪  三角诈骗  刑事犯罪6.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全周期”实践路径探索分析




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曾国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杜仪方,复旦大学教授。课题组成员:吴华蓉,上海市浦东新区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应悦,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端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汤志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助理;戴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助理)内容摘要: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规模和问题凸显,应当依法加强惩治。从传统监督模式的现实困境出发,分析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方式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必要性,并从模型“全生命周期”的培育、创建、运行、管理不同阶段入手,全过程的分析该模型实践运行的路径及建议对策。关键词:知识产权  恶意诉讼  大数据  法律监督模型  全周期探索  侵权责任7.数字赋能案件质量评查的路径与机制构建




作者:赵丽娜(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内容摘要:案件质量评查是人民法院以内部监督手段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举措。而透析现有的评查实践,已普遍进入到评查队伍乏力、评查程序失范、评查标准不一、效能释放不足的瓶颈状态。以数字时代的变革契机为切入点,数字技术为评查工作提供了丰富数据资源、强大算力支撑和深度数据挖掘。在此基础上积极转变评查理念,整合人机协作优势,探索构建以“机器—人工—机器”为驱动逻辑,借助“自查—被查—自查”的评查模式,可实现“个案—类案—系统”效能释放的数字化评查系统,推动评查工作在广度与深度上的蝶变。关键词:案件质量评查  数字赋能  人机协作  驱动逻辑  评查模式  评查系统8.数字时代背景下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的风险防控及法治保障




作者:白楠(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牛玲玲(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胜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加速发展与创新,数字化正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如何把握数字时代的新机遇和应对新风险,已成为刑法学研究所要面对的新领域。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民用无人机在使用中所带来的新型风险正在涌现,且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呈增长趋势,为更好地对该类犯罪进行定罪处罚,有力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体系,根据立法本意,明确了民用无人机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以此为基础对行为人使用相关软件对无人机进行技术破解的行为,认定其符合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中“侵入”“专门程序”“提供”的刑法评价,应当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和争议,对于统一司法标准,惩治新类型计算机(无人机系统)犯罪,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关键词:无人机系统  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  风险防控  实行行为  软件类型9.区块链技术在诉源治理领域的应用探索




作者:金梦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内容摘要:万人成讼率近年来居于高位,开拓诉源治理新篇章刻不容缓。诉源治理旨在实现纠纷的高效率、实质性化解,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结合社会治理过程中数字化赋能的需要,区块链技术在诉源治理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将能够满足数据共享互信的需求,并有助于保障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在诉源治理领域探索应用区块链技术,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去中心化、不易篡改、安全性、开放性等技术特征,创建司法联盟链,打破信息数据孤岛,促进司法数据互动协同,保障协同治理;应通过设置案件数据监测预警模式等方式,预估潜在社会风险,提前预警化解纠纷;应通过创建“区块链+诉源治理”工作模式,搭建“诉源治理机构—法院”一站式司法服务系统,助力提升司法效率与公信力;应通过加强考核项目的去中心化管理,注重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升考核结果的透明性和开放性,促进诉源治理考核透明公正。关键词:诉源治理  区块链技术  数据共享  风险预判  协同共治  社会治理
         前沿研究
1.L3级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法律风险及规制研究




作者:郑振瑶(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自动驾驶汽车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革命性提高交通效率,在解放双手的同时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现有法规是针对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解决办法,缺少对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主体的界定、数据采集等相关细则,也缺少对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2017年,德国出台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回应L3级自动驾驶汽车投入市场后的侵权责任难题,加速德国智能汽车技术的研发和落地,在比较法视野下,能够为我国L3级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设计提供镜鉴。我国应从构建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入手,回应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各主体权利义务、数据规制等基本法律问题;从立法论的角度设计保有人危险责任、细化驾驶人过错责任、扩大生产者产品责任,平衡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风险与收益。关键词:自动驾驶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伦理准则德国道路交通法2.人工智能投资顾问立法保障研究




作者:吴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晓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赵予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员)内容摘要:金融科技为许多传统的金融领域带来技术变革,向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以人工智能投资顾问为研究蓝本,对该项技术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研究,从立法的角度提供解决办法,并提出立法建议稿。通过实证数据,展现人工智能投顾在我国发展的现实困境,从立法规定和立法理念分析造成困境的原因。运用比较分析,对人工智能投资顾问的发源地和主要市场地区的立法进行研究,并为解决困境提供两条立法路径。关键词:人工智能  投资顾问  智能投顾  全权委托  立法保障3.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分级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吴大奎(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基于海量数据、先进算法和雄厚算力构建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一经出现,便给社会各行各业带来极大的变化。过往法律零散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产生的风险进行回应式规制,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的应对各种风险。而最近出台的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一系列针对性法律规制,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风险分级类别、依据、后果规定得不够细致,无法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兼顾发展与安全。因此以现有立法为基础,综合国外立法经验和国内学者观点,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现实风险出发,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分级的种类、依据及后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发展提供法律规制指引。关键词: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风险  分级治理  技术治理  数字法治4.基于权利限度的公共数据分级授权运营分级标准构建




作者:张效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分级授权作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体规则的细化,有效避免了综合授权在行为比例性、行为监管、行为市场化方面存在的不足。作为公共财产,公共数据通过分级授权运营能使数据持有机关充分满足数据公共性和财产性需要。不同于公共数据开放中仅按数据安全等级进行区分,分级授权划定了权利的具体限度,通过分析公共数据使用过程,将其中产生的主干权利按层级拆解为:直接使用权、开发权、转让权,以此形成分级授权行为权利限度框架。按照数据风险和数据价值将公共数据这一客体划分为不同等级,再按照不同象限所对应的数据权利限度界定分级授权能够授予的最大权利范围,进而组成以客体分级和权利分级为内容的分级授权之分级标准。对此,应当按照不同级别数据权利对授权运营平台的准入资格进行区分,在分级授权协议中明确协议约定权利范围。针对不同级别的分级授权方式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按照市场主体对公共数据使用评价和反馈动态调整数据分级授权标准”的具体适用规则,使分级授权有效嵌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全过程。关键词: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  分级授权  数据要素  公共财产  数据权利5.论数字经济下经纪合同的分级签约制度




作者:张碧珂(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王雨晨(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平台+个人”成为数字经济下MCN公司与网红、主播的新型合作模式,平台与个人签订的经纪合同较强的人身属性,行业制度的不完善、合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与人身依附性相关的条款争议频发。常见纠纷主要涉及能否强制履行、合同解除后账号归属、经纪合同能否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等问题,裁判标准的缺失导致判决结果不一。引入“分级签约”制度,制定签订经纪合同的行业标准。在此框架下,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是否丧失信任基础以及是否具备履行可能性等因素,参考人身依附性,综合判断经纪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审慎认定合同僵局,并根据不同级别细化账号归属相关问题,同时对经纪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特性的部分适用竞业限制条款,以维护业界的良好生态。关键词:经纪合同  人身依附性  强制履行  竞业限制  数字经济  合同履行6.公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现状与路径优化——以全球胜任力视角为切入




作者:余定猛(上海公安学院副教授、治安系副主任)内容摘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人才培养的新任务。对公安院校而言,培养具备涉外执法、管理和服务综合能力,能够参与国际警察组织和警务活动的复合型应用警务人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举措,其必要性与紧迫性不言而喻。进入新时代,公安院校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公安部全面提升域外执法工作能力和精通外国法律警务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涉外警务专业学科建设,通过优化专业课程体系、打造优质师资队伍、创新多元合作办学路径、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培养体系,为国家培养输送一批又一批具备全球胜任力的高素质复合应用型现代涉外警务人。关键词:全球胜任力  公安院校  新文科  涉外法治  涉外警务  人才培养7.新时代基层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思考




作者:张庆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内容摘要:新时代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集中要义表现为“五个坚持、五个维护、三个现代化”。其中,“三个现代化”又突出表现为“思想观念上的四个注重、工作体系上的五个着力、工作能力上的四个提升”。实践中应看到,实现政法工作现代化既有国内外有利的因素,也面临一些挑战。就基层政法工作而言,应坚持政治统领不动摇、法治思维不放弃、系统观念不脱节、改革创新不停步,推进理念现代化;通过加强领导体系建设、完善机构职能体系、健全权力运行体系、筑牢安全稳定体系、提升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体系现代化;提升法律运用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推进能力现代化。关键词:政法工作  现代化  内涵要义  实践挑战  实现路径  法律运用8.论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性质




作者:赵杰清(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对现行法律规范的适用构成新的挑战,这主要体现在对其法律性质认定的争议上。网络直播营销本质是“人—货—场”三要素的组合,需通过身份逻辑向功能逻辑的转化实现对其商业模式亚类型的统合。将网络直播营销认定为广告继而适用广告法,与广告规制所依赖的身份逻辑与能力逻辑存在冲突。无论是从外观形态还是从内部关系,网络直播营销都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活动。现行法律规范并不认定网络直播营销的广告性质,而认定了网络直播营销的销售活动性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法律主体包括网络直播间运营者,其内涵为发挥“人”与“场”功能的主体,其外延应依据具体的商业模式确定,承担销售者责任。关键词:网络直播营销  直播间运营者  销售活动  法律性质  网络交易  直播带货9.网络社交账号继承问题研究




作者:林浩然(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网络社交账号由账号本身和账号内容组成,二者是独立区分却又相辅相成的权利客体,使得网络社交账号兼具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虚拟与现实的交叉导致学界和实践中网络社交账号的可继承性与继承规则模糊不定。就可继承性而言,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是物权客体并具有可继承性,禁止继承条款在程序和实体上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账号本身是具有显著身份识别性的债权凭证而不得继承,但继承人利益诉求的实现并不会被阻断。账号内容中符合遗产要件的财产权益可以继承,其继承规则应当以高度人身性为标准进行类型划分,并结合典型列举进行构建。人格权益型虚拟财产中的虚拟物品是最具有人格特征的狭义网络虚拟财产,原则上可以继承但需平衡多方权益;财产权益型虚拟财产中的虚拟货币是经济价值最为显著的狭义网络虚拟财产,电子货币是用户对网络运营商的金钱债权,二者都可以发生继承。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社交账号  法律属性  继承规则  人格权  财产权益10.营商环境法治化视野下的平台封禁反垄断规制研究




作者:李秀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内容摘要: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加强平台反垄断监管正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平台封禁行为在我国屡屡发生,对平台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由于平台封禁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术语,需要首先明确平台封禁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内涵定义。平台封禁行为并不是绝对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个案分析原则,对可能产生竞争损害效果的平台封禁行为,通过反垄断法中拒绝交易行为规制路径予以分析。在适用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时,由于平台生态化和竞争动态化的不断增强,反垄断规制的目标、逻辑及方法均存在适用困难的情形,通过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平台经济发展特点,以个案分析为原则,以效果分析为依据,调适反垄断规制方法,完善救济手段,营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实现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持续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关键词:营商环境  平台经济  封禁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规制  市场经济

往期精彩回顾

目录|《法学前沿》集刊2023年第2卷
目录|《新兴权利》集刊2023年第2卷
目录|《智慧法治》集刊2023年第2卷
目录|《法治实务》集刊2023年第2卷
目录|《法学前沿》集刊2023年第3卷
目录|《法学前沿》集刊2023年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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