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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法学前沿》集刊2023年第2卷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出版24卷《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已获评“AMI(集刊)入库集刊”。其中,依据线上24卷内容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精选本,已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入选为CSSCI(2023-2024)收录集刊。为更好支持高品质学术生产和品牌化学术传播,上海市法学会全面优化调整“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的学术出版与传播: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CSSCI来源集刊)每年固定出版2卷,刊印法学研究原创首发优秀学术作品,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全文刊发所有作品;线上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进一步聚焦明确六个主题方向,力求能持续提升出版物质量,尽快形成中国法学法律界高识别度的品牌内容和出版风格,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选发部分特别优秀的作品,现焕新推出其第三种——《法学前沿》。《法学前沿》的唯一投稿邮箱:fxqyjk@vip.163.com《法学前沿》集刊2023年第2卷目录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法治保障研究文集

主题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法治保障研究


         社会治理研究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空间拓展——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径探究

计金娣   万其明   陈永贞

“枫桥经验”融入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理念革新与法治进路

吴   鹏   管   涛

新时代“枫桥经验”视角下推进高校学生社区治理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

刘晨曦

“枫桥经验”视角下人民调解员调解力探析

宛敏强

民法典视角下赡养费纠纷的实务现状与思考——以新时代“枫桥经验”老年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朱康宁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衔接机制的前瞻构建——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国际化发展为背景

李国泉   张   鑫



   区域一体化理论研究



区域合作中的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毋文文

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治保障的几个问题

丁祖年

论都市圈协同规划的性质与效力

赵   力

跨行政区划环资法庭建设的实践考察与完善进路——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为对象

嘉善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长三角区域环境行政执法协同的困境纾解

严嘉欢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优化区域法治协作的实现路径

刘   平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协作履职研究

明   天

   区域一体化实务研究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区域协同立法重点问题研究

邹   鹏   顾   屹

跨界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中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思考与模式构建

倪桑语

论长三角区域市场联动执法机制之完善——关于《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

赵蔚源   翟虎祥

长三角地区版权商业维权研究

吴悦婷

以商事调解完善长三角多元解纷体系的思考

唐   潮

长三角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规范多元与协同

蔡宗铮



   前沿问题研究

高空坠物致害处理的难点、规范与路径陈军标

环境预防性民事责任的体系重构

张叶东   华   晗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

王佳卫

合议庭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困境、反思与进路探究

马晨贵

试论网络集群注册的司法挑战与完善——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实践为研究视角

曹慧敏   庄巧玲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对环境私益诉讼的预决效力——兼评《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30条

嬴飞宇

努力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最佳实践地的探究与思考——以上海推进人民城市建设为视角

郑   辉




   社会治理研究1.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空间拓展——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径探究




作者:计金娣(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万其明(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三级主任科员),陈永贞(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自“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开展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取得了突出成效。但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依然处于摸索阶段。既存在认识方面的问题,也有实践中的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工作范围问题;还有一些理论问题亟待研究,比如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缺失,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权限标准、方式方法、配套机制、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等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要把握好职责定位,应当尊重法院、行政机关的职权边界和行权规律,重点发挥好法律指引、监督纠正、协调督促三个方面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行政争议  实质性化解  行政检察  检察监督  新时代“枫桥经验”  矛盾纠纷化解

2.“枫桥经验”融入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理念革新与法治进路




作者:吴鹏(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管涛(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党的二十大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命题,环境纠纷解决成效成为影响现代化实现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虽已建立起以环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为基础的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框架,但是在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ADR机制、司法解决机制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伴随着社会矛盾变迁和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发展,迫切需要将“枫桥经验”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转化为解决和化解环境矛盾纠纷的利益调整机制。“枫桥经验”融入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要求进一步确立相关社会规范的软法地位,汲取枫桥地区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经验完善环境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升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形式的地位,完善环境纠纷ADR解决机制和司法机制。

关键词:“枫桥经验”  环境纠纷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环境行政处理机制   ADR解决机制  诉前调解

3.新时代“枫桥经验”视角下推进高校学生社区治理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




作者:刘晨曦(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探索社会基层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高校学生社区治理属于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进入新时代,高校学生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功能理念、纠纷主体、治理机制、育人资源呈现多样化。新时代“枫桥经验”与高校学生社区治理在应用基础、价值追求、治理理念、技术要素方面高度契合。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指引下,高校学生社区治理通过党委领导、党建引领、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信息共享技术赋能、四治融合学生充分自治等方式,为高校建设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促进高校的平安和谐健康发展,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引领,推进高校学生社区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枫桥经验”  党的领导  治理现代化  高校学生社区  综合治理  平安高校

4.“枫桥经验”视角下人民调解员调解力探析




作者:宛敏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内容摘要:通过构建一个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力SEM模型,运用SPSS19.0及AMOS24统计分析工具,将人民调解制度目标落地和人民调解员自身发展因素融合为统一研究框架,并据以考察人民调解的“公益”“私益”因素在塑造人民调解员调解力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因此而构成的路径。首先,调解力可分为结果意识、行为态度、主观规范、调解意愿、感知行为控制五个维度,五个维度均有共同的因素,指向了政府以及司法的支持力度,诸如调解清单、案源分配、法律责任等。其次,结果意识、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均对调解意愿有正向的调节作用。再次,调解意愿与感知行为控制、结果意识又存在单向闭环的影响路径,可知该三维度的内部关系对调解力具有重大作用。因此,需以人为本,完善人民调解员的激励机制,设置完善等准入以及晋升机制;明确操作规范,强化资源支撑;坚持数字赋能,注重数字化平台应用。

关键词:“枫桥经验”  人民调解  调解力   SEM模型  维度  计划行为

5.民法典视角下赡养费纠纷的实务现状与思考——以新时代“枫桥经验”老年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作者:朱康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已经逐步进入到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权益保护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完善法制建设、弘扬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1067规定了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通过分析H省近三年227份民事判决书,探讨司法实务中赡养纠纷案件的现状、争议焦点、支持或者不予支付赡养费的适用条件、规范举证责任、构建赡养费支付的比例要素、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可总结出适用于法官审理赡养费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进而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切入点,旨在构建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制度,使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相融合。

关键词:赡养费纠纷  老年人权益保护  精神赡养  枫桥经验  养老保险  法律援助

6.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衔接机制的前瞻构建——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国际化发展为背景




作者:李国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副庭长)

内容摘要:新加坡调解公约赋予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性,使调解成为与诉讼、仲裁齐驱并驾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路径之一。新加坡调解公约立法宗旨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国际化发展相契合。中国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但尚无执行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依据和路径。通过运用成本收益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分步推进的策略,商事调解法颁布前的过渡期内,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接公约是最优选择。以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程序为主轨道参照,再从执行根据、审查时限和事项等方面对主轨道进行衔接点修正,进而构建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衔接机制,接轨公约规定与国内执行实施制度,为司法实践层面公约落地中国铺轨进路。

关键词:枫桥经验  新加坡调解公约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执行实施制度


   区域一体化理论研究
1.区域合作中的协同发展工作机制




作者:毋文文(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探索演化出了典型的组织模式。在区域合作议事决策和利益表达的有效性、管理执行的一致性不高时,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应以有利于实现区域合作目标为导向,实现“决策—执行—咨询”的机构化和制度化,满足中立性、独立性、参与性、透明性的基本要求。决策机构是具有内部领导地位和体现合作方平等地位的合议制机构。执行机构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定机构,实施一体化领导体制并纳入企业化经营机制。咨询机构是连结公众利益表达的服务机构,其成员组成应体现代表性与多元性,以增强协同发展工作机制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

关键词:区域合作  协同发展工作机制  行政组织法  组织机构  决策—执行—咨询  长三角一体化2.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治保障的几个问题




作者:丁祖年(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

内容摘要:区域一体化发展已成为当今中国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和抓手。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提出具体要求,长三角一体化进入了实质性运行期。近年来,三省一市和有关部门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区域一体化的法治保障问题逐渐凸显,处理好这些问题既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和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持续健康有效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区域一体化  法治保障  规划一体化  区域协议  立法协同  长三角一体化3.论都市圈协同规划的性质与效力




作者:赵力(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都市圈协同规划作为行政规划的一种形态,已成为都市圈协同治理的重要机制。在性质上,应当将都市圈协同规划嵌入到我国的规划体系中寻求定位,以都市圈战略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协同规划属于区域规划,以都市圈空间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协同规划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在效力上,都市圈区域规划是国家级区域规划的下位规划,通过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方式向下传导、诉诸实施。都市圈空间专项规划是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的下位规划,通过都市圈跨界合作单元规划与都市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都市圈协同规划面临的民主合法性问题、体系融贯性问题是都市圈协同治理走向实施面临的重要课题。关键词:都市圈  协同规划  区域规划  专项规划  民主合法性  体系融贯性4.跨行政区划环资法庭建设的实践考察与完善进路——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为对象




作者:嘉善县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孙汉忠,嘉善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祈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黄佳妮,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尤浩民,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江万景,嘉善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杜宇,嘉善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内容摘要:尽管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嘉善、青浦、吴江法院司法协同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当下合作主要还集中在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业务交流与案件研讨等层面,尚未涉及跨域案件集中管辖,三地法院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仍需进一步深化。示范区跨行政区划环资法庭的设立是法院集中管辖系统研究的探索,可以从示范区协同立法、环境审判机构设置、示范区环资法庭的程序性建构等方面进行考量,明晰示范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完善示范区协同立法机制。示范区环资法庭性质上相对独立,其不隶属于嘉青吴三地,两级巡回法庭分别对应基层和中院。

关键词:环境资源法庭  跨行政区划  生态绿色一体化  协同机制  协同立法   长三角一体化5.长三角区域环境行政执法协同的困境纾解




作者:严嘉欢(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长三角区域环境行政协同执法是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战略之一,也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与法治改革的重点领域。目前,长三角区域行政协同执法存在环境协同监测执法与环境协同处罚执法两方面困境。为此,我国应当在长三角区域协同监测执法以及协同处罚执法两方面采取纾解措施,从而助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机制建设,并将为我国全国范围内环境生态治理一体化贡献长三角区域的试点智慧与制度经验。关键词:长三角区域  环境监管  行政执法  协同协作  协同监测  协同处罚6.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优化区域法治协作的实现路径




作者:刘平(华东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内容摘要: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省级行政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涉及多个平行行政主体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在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中,需要充分考虑一体化示范区内“两区一县”5镇政府在行政权力行使中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各自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及行政救济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加强区域法治协作,从而在法治的保障与护航下,更好地推动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为此,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应当成为区域法治协作的实验区,在授权改革、协同立法、生态行政、综合执法、司法协作和共享平台等方面充分探索实践,并为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关键词: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区域法治协作  实验区  协同立法  综合执法   司法协作7.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协作履职研究




作者:明天(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对沪苏浙皖地区检察机关的履职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顶层设计的指引性、规范基础的明确性和现实考量的必要性,为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协作履职奠定了制度基础。近年来,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通过签署系列协作文件、构建多元协作机制和开展多样协作实践,在跨区划检察协作履职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协作机制待完善、协作基础存差距和协同理念需加强等机制问题和履职困境。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应通过构建定期会商机制以完善协作细则、资源共享机制以弥补履职差距、沟通联动机制以深化协同理念,进一步提升检察协作履职质效,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关键词:长三角  检察机关  协作履职  跨行政区划  检察一体化  四大检察
   区域一体化实务研究1.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区域协同立法重点问题研究




作者:邹鹏(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顾屹(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内容摘要: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区域协同立法是立法法修改后省级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目标在于解决制约一体化示范区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一体化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立法过程反映问题导向、系统观念、科学立法和把握重点等原则。立法框架的构建反映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维度逻辑,在结构上以管治机制、重点领域和保障责任为重点,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示范区覆盖范围和管治机关权力以及针对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堵点形成对策。

关键词:一体化示范区  跨区域协同立法  立法原则  立法框架  地方性法规   长三角一体化

2.跨界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中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思考与模式构建




作者:倪桑语(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中央高度重视河湖生态保护的背景下,河长制作为一个区域协同机制的出现推进了我国流域治理从弱治理模式向权威依赖型治理模式的转变,但政府协定的形式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无法获得制度性的拘束力,始终无法满足现实治理需要。以长三角区域跨界“清溪河”治理现状为例,从一个基层的新立法尝试案例中分析出协同立法是跨域治理中保障子系统之间的圈层互动协同机制长效稳定的重要序参数。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关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立法法等法律依据不足,区域行政协议方式存在合法性疑虑,造成了我国跨界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中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窘境,具体分析由区域协同立法合法性依据不足导致的诸多法治风险,并有效地进行风险预防,是实现协同治理系统升级,促进跨域河湖生态环境的长效治理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区域治理  协同立法  跨域河湖生态  立法体系  生态补偿机制  成本分担机制

3.论长三角区域市场联动执法机制之完善——关于《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




作者:赵蔚源(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翟虎祥(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作为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实现联动执法机制的规范基础而存在。但该办法在体系定位、制度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构仍存在诸多不足,且在分则的具体文本上也存在着管辖权不明确、行政裁量标准不具体、法律解释不清晰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提出修改意见,通过明确并发挥该实施办法在区域协调法当中的地位和作用、重构保障章节、确立法律责任章节以及制定市场监管联动执法管辖标准与管辖冲突的解决方法、建立市场监管联动执法的裁量原则和保障制度、规范市场联合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主体与权利行使,以提升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执法的治理效能、推进长三角法治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长三角法治一体化  跨区域市场联合执法  市场监管联动执法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律解释  行政执法

4.长三角地区版权商业维权研究




作者:吴悦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版权领域普遍存在以诉讼为业的维权主体。法经济学认为理性人天然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因而具备权利基础的诉讼行为无可非议。然而,批量诉讼对司法系统、版权市场造成的负外部性也需予以评价。基于对新修的著作权法实施后长三角地区关联案例的考察,可知法院对商业维权持中立态度,判赔支持率区分不大。但不同类型作品获赔金额差异显著,诉讼的批量性质也在若干方面影响判赔总额。在尊重诉权的基础上,各区域法院应严格审查当事人诉讼资格,统一补偿性判赔原则的指导,善于创新审理形式提升效率,保证司法应有的救济功能。利用数据平台实现区域信息共享,将权利人引导至正确的权利实施与权利救济轨道,深入版权保护一体化进程。

关键词:商业维权  著作权  侵权责任  长三角一体化  批量维权  法定赔偿

5.以商事调解完善长三角多元解纷体系的思考




作者:唐潮(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项目主管)

内容摘要:中国式现代化必然行驶在法治轨道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长三角地区积极响应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调对接为特色的多元解纷体系。随着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出现和营商环境建设新要求的提出,现有多元解纷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 健全与营商环境相匹配的调解服务成为长三角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举措。商事调解作为新时代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逐步得到了市场的认可。长三角地区应充分把握商事调解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特质,从顶层设计入手,用好现有的商事调解力量,培育商事调解文化土壤,发展商事调解行业,打造一流商事调解品牌,增强涉外法治话语权。

关键词:营商环境  诉调对接  商事调解  长三角地区  多元解纷体系  长三角一体化

6.长三角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规范多元与协同




作者:蔡宗铮(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长三角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规范体系伴随长三角一体化重大战略与环境污染防治重要任务的稳步推进而日趋完善。然而,在立法体例、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和部分实体性规范中所呈现出的差异现状,意味着规范多元现象仍然存在。究其根源,主要在于规范的抽象性、区域性、时滞性与生产实践、社会现实之间矛盾。优化长三角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规范体系必须加强区域法治发展中的规范协同,要坚持发展抽象规范逐层具体化的基本路径,要明确各效力层次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定位与其效力,要以地方组织法为依据,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协同立法。以规范协同理论应对规范多元现象,助力长三角区域法治建设与法治发展。

关键词:长三角  船舶水污染  规范多元  规范协同  地方组织法  协同立法


   前沿问题研究1.高空坠物致害处理的难点、规范与路径




作者:陈军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内容摘要:高空坠物事件多发已经成为当前城市治理一大痛点,其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就高空坠物处理问题而言,目前尚存以下难点:一是主体安全责任意识薄弱;二是法理支撑与实践参考缺乏;三是追偿难致房屋安全责任落实不佳。基于此,有必要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可能侵权人的责任及承担方式,做好与相关部门法的交叉衔接。为促进安全责任的全方位落实,建议明确区分高空坠物风险的等级及公权力介入的程度,构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在追偿难问题上,有必要在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同时,兼顾责任落实的程序性效益;同时,可以探索增设房屋安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并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推动高空坠物致害的问题解决及风险预防。关键词:高空坠物  主体安全责任  民法典  追偿  实践路径  风险预防2.环境预防性民事责任的体系重构




作者:张叶东(复旦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研究生),华晗(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当前,全球气候环境急剧恶化,人类面临气候危机与生态危机的叠加挑战。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应当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实践创新,充分贯彻落实环境法预防原则在民事责任承担领域的具体内容。民法典第179条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首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责任承担体系,其中将预防性民事责任作为其体系的重要的一环。生态环境侵权具有不可逆性,仅通过事后救济难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针对环境预防性民事责任的适用要么过于空泛和形式化,要么过于一刀切不灵活,导致生态环境保护效果不佳。因此,未来针对环境预防性民事责任必须以民法典为指导,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律解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针对环境预防性民事责任中的环境侵害标准、举证责任、替代性制度、责任履行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

关键词:环境预防性民事责任  预防原则  环境侵权  体系重构  枫桥经验  环境保护3.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




作者:王佳卫(济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22〕1号司法解释中虽然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可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但学界与实务界对其适用的正当性与适用的路径仍存有争议。从规范解释论、赔偿功能论、责任论视角分析,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具有适用的正当性基础。在适用要素方面,“法律规定”范围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故意”与“严重后果”的认定可以动态系统论考察;在适用赔偿金方面,计算基数应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为锚点,计算倍数不超过基数二倍为宜。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适用要素  赔偿数额  规范解释  动态系统论4.合议庭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困境、反思与进路探究




作者:马晨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审判组织,其审判责任制改革始终是司法改革绕不开的题目,愈来愈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但因立法规定简要等原因,深化合议庭审判责任制改革尚需细化规范。从立法考察与样本考察的角度对制度现状进行全面地审视梳理后,发现合议庭审判责任制“共同责任疲软”与“个人责任加重”的问题成因,以及责任过错难以认定以及豁免与追责程序存在的不足。为此,应以“权责统一”、责任与保障并重为原则,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经验作为改革进路,设计构建合议庭审判责任制改革“内外有别”的完善路径,包括明晰合议庭对外共同责任及对内个人责任边界,探索差错责任的分配比例,构建个人责任有限豁免兼顾个人惩戒程序,规范个人违法审判责任承担方式等,以期为深入推进我国合议庭审判责任制改革的高质量发展和创新提供有益参考。关键词:合议庭  审判责任  司法改革  共同责任  个人责任  权责统一5.试论网络集群注册的司法挑战与完善——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实践为研究视角




作者:曹慧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庄巧玲(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力推进和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全国多地试行网络集群注册制度,但亦引发诸多的司法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实践为研究视角,在调研剖析现行网络集群注册的制度现状和司法实务现状的基础上,从裁判文书案例及区域司法实践视角出发找问题、提方案、解难题,指出在规范、管理、司法和协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司法送达难、调处难、执行难等问题,提出完善网络集群注册制度的规范进路建议,从理念、问题、监管等不同角度提供更多解决矛盾纠纷的思路和参考,以更好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关键词:网络集群注册  司法挑战  法治化营商环境  裁判文书  司法送达  监管6.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对环境私益诉讼的预决效力——兼评《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30条




作者:嬴飞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制度联动对统筹审判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推助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侵权的二阶段结构决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侵权诉讼在事实上的牵连性,但功能承担的实质差异也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中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存在内涵区别。《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30条构筑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中事实认定拘束私益诉讼的基本框架,但其学理基础不明,亟需借助教义学原理明确其制度内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中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认定、对行为与环境要素侵害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具备预决效力;对损害结果的认定不具备预决效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认“被告承担责任大小”所依据的裁判方法和裁判尺度,在环境私益诉讼中应当得到援用。关键词:长三角一体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预决效力  环境公共利益  因果关系7.努力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最佳实践地的探究与思考——以上海推进人民城市建设为视角




作者:郑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一级调研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内容摘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简明概括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两城论”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城市发展和治理新理念的科学阐释和高度淬炼。上海,作为总书记上述两个重大理念的首次提出地,以推进人民城市建设为视角,在中国共产党长期的执政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力求使人民民主与协商民主融贯,确保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因此,从时代背景、务实探索、内涵阐释和前景瞻望四个维度进行深度挖掘和总结归纳,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是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两城论”在强国复兴的新征程上所产生的独特制度优势同向发力、同频共振、聚合裂变,能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  两城论  中国式现代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协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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