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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辉|自贸区司法保障的制度创新与内生逻辑

吴永辉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在新时代顺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实行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的重要战略举措。随着自贸区授权立法进入法制创新的快车道,如何从法律适用层面落实自贸区法规,保障自贸区的高质量发展已成为自贸区法治建设的重大司法实践问题。通过对全国近40家自贸区法院(庭)涉外商事审判的专项调研,发现自贸区在专门化审判机构、集中管辖权行使与扩张以及法律的多元化查明与统一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司法创新,对自贸区法治建设起到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但同时,自贸区法院(庭)具有国内和涉外司法的双重属性,这种专门化审判机制的司法创新及其内引外联的牵引作用,应在我国营商环境国际化与便利化的法治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司法能动性,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公信力与多元纠纷解决法律服务竞争的司法改革进程。

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打造提升创新产业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我国提出了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发展战略。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至今,我国分六批在上海、天津、福建、广东、重庆、四川、海南和北京等21个省市建立了21个自贸区,近70个片区,涵盖了全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地域,海南自贸区更因其特殊地位和使命,进一步升级为自由贸易港。自贸区内制度的创新与法律的调整,对司法改革和司法保障也带来了重大变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之一”,自贸区法院(庭)被定位为“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2013年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与上海自贸区几乎同步组建与运作,其他自贸区也大都陆续同步建立了专门化的自贸区法院(庭)。在首批自贸区设立10周年的重要时间节点上,分析和总结自贸区司法保障的制度创新与治理实效,探究与发掘自贸区司法保障与自贸区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不仅能够有效推进自贸区国际化、便利化和市场化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而且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自贸区司法制度的创新发展及中国司法改革发展模式提供试验基础和治理经验。
一、自贸区法治建设与司法保障的能动关系
自贸区是我国顺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实行新一轮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自贸区的建设肩负着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历史使命,也是对“凡属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的中央决策的积极尝试,自贸区总体方案中也明确要求试验区要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目前,我国已步入“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的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因而自贸区集中承载着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的制度预期。

(一)自贸区法治的内涵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法治。自贸区的设立,不仅承载了启动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引擎的重任,而且承载了探索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的重任。法律是规范和调整人类交往的共同行为规则。通过共同认可的法律规则以保障跨国经贸往来的公正性、可预期性和安全稳定性,集中体现了“良法善治”的法治基本功能。因此,法治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制度基础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自贸区法治在当代中国法治体系中具有战略性、试验性、创新先行性和自主性。唯有整体把握自贸试验区法治的性质,才能对其在当代中国法治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
自贸区的健康发展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其中,科学合理的立法是自贸区法治保障的前提,因而自贸区的各项立法都需要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和测试。如果立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自贸区的法治保障更无从谈起。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自贸区的各项制度规范都需要有明确的上位法授权和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是首要的合法依据。由于授权立法涉及的内容较为抽象和宏观,缺乏可操作性和具体实施规定,因而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是自贸区法制的渊源所在。从10年来自贸区的专项立法实践看,各自贸区基本上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国务院总体方案为指导思想,自贸区所在省市政府自贸区管理办法以及省市人大的自贸区条例为框架,国家和本市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自贸区规则体系,初步建立健全了自贸区法治的立法保障。

(二)自贸区法治的司法保障

在推动高水平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立法是在宏观层面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法治基础,真正能够为对外开放展开具体支持,则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完备的涉外司法体制,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司法体制。自贸区是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如何按照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的总体规划,积极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努力回应自贸区从事商业活动的全球投资者和贸易商的司法需求,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在推动自贸区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文,统一指导自贸区的法律适用和司法保障。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于自贸区司法保障的功能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做好司法应对,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项规定外,一些自贸区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地方性的司法保障性规定,如《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福建法院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自贸片区所在的中基层法院设立自贸区法庭或专门合议庭,建立集中管辖机制和涉自贸案件识别机制,推进专项统计分析和审判管理,不断提升涉自贸审判的专业化建设水平。
二、自贸区司法保障的制度创新
从2013年开始,我国陆续设立了21个自贸试验区,初步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的创新型改革开放试点格局。为从司法保障上推进自贸区的法治建设,与自贸区建设的同时,各自贸区都设立了专门化的司法审判机构。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精神,上海政法学院从2023年开始,设立“法治中国大调研”项目。2023年暑期大调研的主题即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下的涉外商事审判”,12个调研小组对全国21个自贸区(港)的近40家法庭(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和研究自贸区法治建设中的司法保障治理实效情况。通过此次专项实地调研,发现自贸区法院(庭)出台了不少创新举措和制度,从司法组织机构、程序制度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自贸区法治建设进行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推动了中国特色自贸区司法制度的初步形成。

(一)专门化的审判机构

为适应商事纠纷解决全球化服务竞争与合作的时代需要,各自贸区对传统的涉外商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大胆改革,创设了专门处理自贸区纠纷的专业性自贸区法院或法庭。一般认为,英国1895年设立的伦敦商事法庭是最早尝试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专门性司法机构。二战后伦敦商事法庭审理的80%案件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来自境外,进一步巩固和维护了伦敦全球争议解决中心的国际司法地位。伦敦商事法庭的成功经验,以及晚近各国对传统普通法院诉讼机制缺陷的反思,共同推动了晚近专门性法院或法庭的勃兴。
我国商事诉讼主要有专门的民商事法院和普通人民法院内设的涉外民商事法庭两种组织形式,前者主要有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传统专门法院。近年来,为适应信息化时代新型商事纠纷专门化司法解决的发展需要,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和成渝等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和金融法院等新型民商事法院。2013年以来,为适应自贸区创新发展的司法改革需要,我国先后在广东、重庆等自贸区设立了自贸区法院。普通人民法院内设的自贸区法庭主要指2013年以来在传统人民法院中专门设立的自贸区法庭。(参见下表)除了专门设立的自贸区法院(庭)之外,我国还从2018年开始设立了第一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深圳和西安),从2019年开始陆续在苏州、成都、厦门和北京等十一个地市设立了地方性国际商事法庭(中院建制),集中管辖当地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涉外商事案件,与主要集中管辖涉自贸区的基层自贸区法院(庭)相辅相成,共同形成了我国涉外商事管辖与审判的专门化司法体系。
从调研情况来看,自贸区法院(庭)一般都配置了具有国际化视野和专业化技能的审判人员,在案件受理和审判方面能提供更为便利和灵活的程序安排,并且都创设了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的平台。这些司法机制的变革是我国顺应商事审判专业化潮流的重要举措,不仅为自贸区创新发展目标的平稳推进提供了重要司法保障,也提升了我国涉外诉讼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从目前自贸试验区实行新规所开放的领域以及结合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来看,自贸区案件涉及的类型主要包括投资、贸易、金融、海商、税收争议、行政以及普通商事等7大类型,尤其是近年来涉新能源汽车、移动能源、半导体芯片、人工智能等“创新产业集群”的商事纠纷增多,与国内其他基础法院案件相比,具体鲜明的创新性和前沿性。因此,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法院或法庭,可使新型案件审理专门化,有助于提升案件审理的质量,提高司法效率。

(二)集中管辖权和扩张性管辖权的行使

管辖权是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是案件受理、审理乃至承认与执行的法定前提条件,对于推进各国民商事裁判制度的国际化与专业化,加强各国司法制度的竞争与合作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传统的涉外商事管辖权建立在地域管辖和属人管辖的法定基础上,强调与特定国家的固定、专属联系,具有较为明显的强制性和封闭性。晚近以来,为强化和扩张本国管辖权和司法话语权的国际竞争,自贸区法院(庭)均把协议管辖作为其首要的管辖权。尊重当事人的合同意思自治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国际商事法庭规定》第2条第1款,均规定了协议管辖权制度。
然而,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深入发展、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深化建设,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案件类型和分布区域发生较大变化,传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已经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仅确定由极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和少量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即“集中管辖为原则,管辖权下沉为例外”的管辖格局存在不够高效便民的情况,也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的持续提升。为适应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司法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全面下放到基层法院,形成了“管辖权下沉为原则,集中管辖为例外”的新管辖格局。此次管辖权改革,实质上全面扩展了有权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从而为商事主体选择和参与我国法院管辖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范围。但该规定也同时指出,此前已获得的集中管辖权不需要层层报批上级人民法院。申言之,2022年11月以前业已获得集中管辖权的国际商事法庭和自贸区法院(庭)依旧保持集中统一受理的管辖权限。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自贸区法院(庭)的管辖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传统行政区域意义上的法庭范围,而统一受理和审判涉自贸区的所有案件,既包括自贸区地理空间范围的管辖权,也包括涉自贸区案件性质的对事管辖权。如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的管辖范围就包括了浦东新区法院涉自贸区的所有一审商事案件,后来又增加了临港新片区的部分一审商事案件。
除此之外,为进一步强化我国涉外商事法院和法庭国际化的开放色彩,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4条规定:“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为扩大和统一中国涉外商事法院(庭)的离岸管辖范围提供了最新的管辖依据,朝着纯粹意义上的国际商事管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2022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连续受理了多起双方当事人均为域外商事主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买卖关系与浦东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连接点,自贸区法院管辖权的司法实践探索为我国涉外管辖权的扩大与开放奠定了试验基础。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276条增加了兜底性条款,并将现行民诉法限定的七类联系地法院以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进行了扩充。遗憾的是,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最终没有保留该条款,但国际商事法庭和自贸区涉法院(法庭)司法实践的创新性做法,仍然引起了国内外理论和实践部门的关注和跟踪。协议管辖权制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离岸管辖权的立法认可,都充分考虑了国际私法主体对专门性商事法庭和自贸区法院(庭)自由选择的空间和便利,不仅拓展了本国商事法律服务的案源和国际竞争力,而且促进了国际商事管辖权立法的自由化趋势,从而保障和落实了自贸区营商环境法治化与自由灵活化的发展定位。

(三)更为灵活的法律查明和适用机制

用好域外法律查明制度,提升域外法律查明能力,确保域外法准确适用,是保证涉外商事纠纷公平解决的法律技术保证,更是涉外商事法院(庭)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化开放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公正合理地适用中外民商事法律,平等对待和保护中外当事人,自贸区法院(庭)大多建立了法院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提供以及第三方查明的多元化域外法查明平台,健全了多边或双边的域外法查明合作安排,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甚至有一些自贸区法院(庭)直接引入了域外法查明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自贸区法院(庭)的诉讼程序,大幅提升了我国涉外商事审判法律适用的透明度和国际化水平。前海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015年至2020年前海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商事案件7092件。为公正高效审理涉外涉港商事纠纷,前海自贸区法院设立了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于适用香港法审理的案件,法院可委托中立的第三方进行法律适用评估,从专业角度明确案件适用香港法的具体内容及可能的裁决结果。涉港案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首先通过跨境智库平台开展法律查明工作,委托香港资深法律专家进行第三方法律评估,通过合议庭对评估报告开展合法性审查,有效拓展了域外法律的查明途径,提高了适用香港法律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第三方评估机制不仅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预测性,而且还引导了当事人选择和解或以其他合理方式解决纠纷,有效实现了涉外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此外,前海自贸区法院还通过选任香港地区陪审员,聘任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特邀调解员等方式,协助法官适用域外法,进一步确保了香港法等域外法律适用的“查得明、用得准”。
2022年9月,上海市高院首次发布了《上海市涉外商事审判域外法查明白皮书》(2015-2021),系统总结了包括上海地区涉外商事审判域外法查明的成功做法,其中重点介绍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的许多开创性查明措施,为形成可复制性、可推广性的域外法查明制度奠定了重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和成案指引。白皮书分为查明途径、查明主体、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查明结果、域外法查明专家库和平台、域外法查明国际司法合作等详实内容,对其他自贸区法院(庭)的域外法查明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力推动了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四)定期发布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

为严格规范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开展经济活动,深入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审查,自觉防范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法律风险,自贸区在全面梳理和总结典型商事案件的基础上,定期发布了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如上海自贸区连续发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白皮书》(2017.01-2021.06)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及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08-2022.07),广东自贸区则发布了《深圳前海——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白皮书》(2015-2020),重庆自贸区发布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并同时发布了《内陆开放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等。这些白皮书梳理了自贸区法院(庭)成立以来涉外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新特点,总结了审判工作中在精品案例、域外法查明、“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成效,并就司法实践中境外投资、融资租赁、国际运输、国际旅游、国际货物买卖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给出了的企业合规风险提示,为培育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成案指引和司法服务支持。
此外,在自贸区司法保障成功试验的基础上,各自贸区还推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典型案例,经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整理发布,很多成为全国性的指导性案例,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复制自贸区经济创新改革和司法有力保障的成功做法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和《最高院关于自贸区指导案例》,上海一中院与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等,进一步巩固了自贸区司法保障的成案指导成果,有利于自贸区司法改革创新经验的推广。
三、自贸区司法保障创新的内生逻辑
自贸区的重要功能即是改革与开放的先行示范区,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从而在引领创新型经济,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制度等国际化方面发挥改革试验田的垂范作用。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本质上是以降低各种商事成本为出发点而对各商事主体进行公正保护所形成的营商司法环境和营商法治秩序,因而高效公正、灵活简便的司法环境构成了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基本要义。具体到国际民商事交往,通过规范的司法程序管理并以司法技术的方式化解纠纷,商事纠纷解决制度能够较好地避免跨国民商事争议上升到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对抗等敏感层面,并保证私法主体从事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性与稳定性预期,从而在整体上维护跨国经贸关系的正常开展。
“营商环境”的概念由“投资环境”扩展而来,最初来源于世界银行推出的系列《营商环境评估报告》研究。在将市场主体运营周期分为市场准入、经营维护和破产程序等三个阶段的基础上,研究报告从运营过程的便利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三个维度,把营商环境的评价体系分解为10个一级子系统。其中,便利化维度侧重于衡量企业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和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取电力、登记财产和征纳税赋5项指标;法治化维度主要考察企业正常运营中的法治保障程度,涉及获得信贷、保护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4项指标;国际化维度则聚焦于国际化的程度,由跨境贸易指标来体现。高效便利的营商环境固然需要政府行政、经济监管和行业协会等各种社会调控手段的有效运作与有机协调,但制度与规则提供强有力的法治化保障与规范化督导无疑是其重要根基。相对于基础设施等客观的物理性“硬环境”,营商环境通常更偏重于制度建设和实施所形成的“软环境”,主要指监管政策、规章制度与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环境。世界银行虽然在2021年终止了推行20多年的DB(Doing Business通译为“营商环境”)评估项目,并于2023年前后发布了新的项目名称EEC(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字面意思为“适宜经商的环境”,但评估原则和方法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因而为沿袭一贯的良好实践,并尊重习以为常的通用用法,我国仍然沿袭“营商环境”的原有译法和旧称。
由此可见,虽然世行评价指标的维度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每一套评价指标无不最终指向了作为政府监管主体和司法机构分别执行和适用的制度规章和法律规范本身。因此,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不仅明确提出了便利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三大价值目标,而且涵摄了司法机构在保障营商环境法治化中的基础地位与重要作用。申言之,经由司法保障得以实现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不断削减,既是营商环境优化的持续性评价指标,也是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中司法功能的基本目标。
结语
作为一种有效的试验机制,自贸区一方面应尽可能以科学试验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手段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另一方面,自贸区也应尽可能降低对法治价值的减损,将其负面影响尽可能及时终止或限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范围之内。自贸区法院(庭)具有国内和涉外司法的双重属性,这种专门化审判机制的司法创新及其内引外联的牵引作用,不仅可以大力促进我国营商环境国际化与便利化的法治化进程,而且能有效撬动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法律服务竞争的司法改革进程。因此,一方面,自贸区要及时总结其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把10年来自贸区能动司法保障的成功试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通行做法,稳步推向全国。另一方面,我国要继续深化自贸区司法创新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国营商环境国际化、市场化和便利化的法治建设,尽快实现自贸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司法高效便利保障的良性互动关系。
自贸区作为试验区虽然可以有效促进自贸区内外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但其内嵌的悖论在于无法避免自贸区内外法律空间隔离或制度壁垒的形成或固化,从而违背法制平等与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自贸区法治的立法环节尚有立法法的保障和授权,并初步形成了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组成的自贸区法规体系,可以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或认可上保证有法可依。但相对于层次分明效力位阶清晰的成文立法体系,我国司法却属于完整和统一的“一元制”法律适用体系,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进行权威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审查,从而制约了自贸区能动性的创新司法。在四级法院审判机制中,作为基层审判组织的自贸区法院(庭)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措施和法律适用,都需要层层上报和逐个批复,这种司法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层级制管理体制的有效回应与及时认可。如2023年9月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使此次修法的重点是民事诉讼涉外篇,但也仅仅是针对一般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已构成我国司法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专门化自贸区法院(庭)几乎没有涉及。自贸区的司法能动性和创新性,以及先行先试的垂范指引功能都受到了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制约,从而影响到自贸区司法质效的有效提升和国际公信力的营造。这些问题涉及我国司法体制的根本问题,如何解决和推进,都需要在自贸区司法保障的深化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引起重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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