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数字化使得高等教育发展出现了全新机遇,但作为高校法治根本性规范的高校章程目前在个性化学习建设义务、师生权利个性化转型以及数字化技术的教学应用等方面均存在规范缺位,难以为个性化学习建设提供稳定的法治保障。从高校章程的法律性质和宪法规范分析,个性化学习规范进入章程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高校章程需要在学校的个性化学习建设义务、教师和学生的个性化学习行为价值取向转变方面分别明晰。在具体规制方式上,应借鉴同样追求柔性干预非理性行为的助推理论,通过在章程中作出对个性化学习建设的整体义务宣示、示范性规范宣传体系构建以及激发获益动机的回应,引导校内各主体作出个性化学习的理性选择,实现章程自身改进与个性化学习保障的协调进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融入和普及,高等教育场域呈现出与传统教育模式截然不同的全新样态。“在数字化背景下,多样化、个性化、现代化已成为高等教育客观而普遍的需求。”目前在大学生群体中火热的社交媒体学习、直播平台学习以及虚拟社区中的在线知识共享行为已经说明了大学生群体对于个性化学习的需求,但由于网络平台资源的丰富和获取方式的便捷,他们第一时间将个性化学习需求的实现求助于网络平台而非所在学校。在个性化学习议题内,高等院校无疑占有重要地位,其掌握着丰富且高质量的高教资源,理应发挥“集散地”的积极作用。因而,居于校内规范体系最高地位的高校章程应当引领这一变革,将个性化学习纳入教育法治轨道,确保个性化学习在教育数字化大潮中得以长期稳定发展。但是,目前高校章程规范仍存在缺乏可操作性、模糊与同质化的问题,亟需对个性化学习进行针对性修订。结合现有研究成果来看,个性化学习的核心思想在于坚持“教育以生为本”,尊重学习者的个体差异,依据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兴趣爱好、动机信念等特征,为学生量身定制学习策略和学习方法,以此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求,从而激发学生主体创造性,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个性化学习的研究也开始步入全方位、多视角:有学者看到了数字化技术的进步将带来个性化学习的重大发展机遇,并认识到个性化学习乃是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的产物;有学者从教育内容提供方面研究个性化学习的完善路径;但是,当前高校学生个性化学习仍面临困境,高校教学空间仍以传统多媒体为主,无法适应个性化教学需求,难以为大规模教学提供高质量的个性化服务。对高校章程的研究则聚焦于法律性质和实效。虽然《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均未明确高校章程的法律性质,但学界多数观点认为高校章程属于软法:“从静态上看,目前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章程是大学组织的自治法,正是软法。”“典型意义的软法,是不依靠国家强制力直接或间接保障实施的规范。其虽然也会给出行为的指示,但并没有对违反指示的行为设定任何制裁,而是希望通过引导、宣传,让规范所指对象自愿遵守以实现规制目标。”“大学章程符合软法的各项特征”,但在具体实效上,高校章程效果不佳,主要由于重要实体性规定不明确,造成章程内容和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现有研究对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不少有益启示,但对于个性化学习的制度保障研究较为欠缺。作为高等教育法治的重要环节,高校章程对于推动个性化学习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有国外研究表明,政府和高校作为机构整体,通过出台政策、制定规范等方式影响程度更高的丹麦在高等教育数字化发展方面较影响程度低的挪威表现好。高校章程内容能否为校内各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才是影响其实效的根本,针对个性化学习进行修改也是提升高校章程可操作性、增加实施效果的可行路径。基于此,本文首先通过规范梳理,揭示高校章程的个性化学习规范现状,再论证个性化学习规范纳入高校章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之后结合个性化学习各主体的不同要求,解析出各主体的差异化规制目标,最后借助助推理论中的示范性规范宣传和获益动机激发策略,对高校章程的修改提出具体建议。二、高校章程中个性化学习的规定现状:文本规范的缺位早在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便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2012年开始实施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更是宣告了高校章程建设对高校的重要意义。经过了十余年的发展,现今各高校章程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以章程作为高校合规治理的规范依据和现代化高校体系建设的基础已成为共识。作为高等学校治理的重要环节,高校章程需要明确学校的价值观、目标及具体举措。具体到个性化学习问题上,理想状态下可以从高校的建设义务宣示、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条款以及单独的鼓励宣传章节进行分别观察。因此,对高校章程分别以“数字化”“个性化”“教学”作为关键词进行观察。为确保观测样本的广泛性和公信力,本文选取除军事院校外的41所第一轮“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章程作为研究样本切入,观察现阶段各高校章程对个性化学习建设的回应程度,亦考察各高校的个性化学习建设情况。在41所高校中,既有中央部属高校,也有地方高校,院校分布在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从学校性质、分布地区以及各高校的办学层次和学科类型来看,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同时该41所高校也是目前中国高等院校的第一梯队,其章程理应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较强的合理性。对于满足受教育者的主观需求的个性化学习相关条文,样本高校章程中无一明确提及。若从个性化学习所对应的高校义务和学生权利二分角度考量,个性化教学应当作为高校章程“政策性条款”的一部分进行义务宣示,并在学生权利部分中得到体现。但实际情况是,样本高校章程中“政策性条款”部分仅有3部章程存在“倡导个性化培养”“建立个性化资源配置机制”和“实现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等泛化表述;学生权利部分则仅有《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第16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和《吉林大学章程》第66条“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笼统提到了学生拥有为发展个性而获得全面素质教育的权利,且存在表达同质化问题。概而论之,从样本高校章程的内容来看,个性化学习的话语设计和重视程度显然不尽如人意。虽然某些高校章程中确实出现了与个性化学习间接关联的表述,但只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入和明确的关于个性化学习建设义务规定,也没有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环节加以明确阐述。这样的规范现状固然与高等教育一贯的同质化学习情况有关,但也反映出高校章程的规范缺位,势必难以保障“以生为本”的高等教育蓬勃发展。教学无疑是高等教育中的关键环节,担负着知识传授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学习的主要方式。对于教学的理解,不能只从狭义的“课堂讲授”出发,而是需要从关乎教师教学行为、评价体系和基于评价的适时调整全套环节展开。但是,样本章程在关于教学行为的规定中存在表述同质化和过于抽象的问题,只是有部分“保证教师教学自由”“规范教学行为”以及类似“学校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表述。而在学业评价部分,样本章程只在学生权利部分有“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的类似表述,且同样存在表述同质化的问题。从受教育者角度看,能否获得差异化的教学满足自身需要以及公正的学业成绩评价至关重要,但样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语焉不详。教师的教学是一项具有浓厚个人色彩的行为,教师的教学水平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但是在具体理念和行为实施上,过于原则化的教学话语设计显然不利于为校内各主体提供明晰的教学指引。
在教育数字化背景下,数字化技术的引入将为个性化学习提供极大的发展契机,而其基础便是数字化技术在高等教育场域内得到了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的有力保障。虽然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及推动教育数字化,但纵观样本章程,关于数字化的表述总体偏少且并未与“学习”情形密切相关。截至2023年8月,41部样本章程中仅有3部章程明确出现了“数字化”的表述,占比为7%。这3部章程是《山东大学章程》《东北大学章程》和《兰州大学章程》。可以看到,样本高校章程中对数字化的话语设计很少,且并没有明确提及高校如何规范并促进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和具体运用,也没有与个性化学习直接关联。而如果以“技术”为关键词对样本章程进行检索也可以看到,样本章程中并无任何一部明确有“利用技术发展推动教学和学习活动革新”类似表述,《东北大学章程》第16条是样本章程中唯一直接出现“技术与教育融合”表述的规范,但从文义上看,它仍与“利用数字化技术推动个性化学习”的议题存在差距。需要注意的是,“数字化”表述的稀少并非由于各校章程制定时间甚早。事实上,41所样本高校中有9所都在2023年进行了章程的修订,但只有东北大学在2023年章程修订时加入了数字化表述,这反映出直到最近,教育数字化发展的理念仍在各高校中存在缺位现象。此外,高校章程中对于数字化的规制理念仍有偏差,更多是将数字化技术作为以往信息化技术建设的升级迭代,重视其工具价值而忽略教育数字化的独立价值。正是由于对教育数字化内涵的理解不足,高校章程未能体现出数字化技术与个性化学习的融汇共进,在个性化学习、教师教学行为以及教育数字化等诸多环节的规范均出现了缺位。
对个性化学习规范是否应出现在高校章程当中进行论证是本文议题展开的基础。这需要论证两点:一是高校章程中可以容纳个性化学习的规范,换言之,证成高校章程增设个性化学习规范是合理的。二是从宪法规范层面获得个性化学习规范进入高校章程的必要性,这包括权力向法理基础和权利向法理基础,前者指从宪法教育政策性条款视角获得个性化学习规范纳入高校章程的必要性,后者指从基本权利角度出发,证成个性化学习规范对于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强相关性。虽然宪法并未对个性化学习明文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个性化学习作为促进受教育者全方位发展的教育理念和措施不应出现在高校章程之中。个性化学习纳入高校章程面临的首要疑问是:对个性化学习设置相应规范必然要求明确且具体,但作为“宪制性文件”的高校章程是否可以容纳如此详细的规范?这一疑问可以从三点予以回答:首先,“宪制性文件”的性质并不阻碍高校章程规范的明确具体。必须看到,作为“宪制性文件”的高校章程的规范具备“根本性”特点,但并不因此当然具有了“原则性”特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此,从内容上说,它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从范围上说,它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这样广泛、复杂的问题,宪法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其文字表述也必须非常简明概括。否则,宪法就成了一部法律大全,就失去了它的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就失去了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性质。所以在面对所调整的广泛的社会关系时,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便成了必然。目前虽然高校章程被众多学者认为系属高校内部治理“宪制性文件”,但其调整对象的范围并不像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一般广泛而复杂。在高校这一较小场域,高校章程的规范并不需要原则化。故而从宪法规范原则性的归因出发可以看到,高校章程由于所调整关系的范围不同,其规范并不具有“原则性”的要求。因而当今学界虽主张高校章程乃是高校校内的“宪制性文件”,但应对高校章程做其居于高校治理“根本性”的理解而非“原则性”理解。其次,高校章程本身的软法属性并不排斥详细的个性化学习规范。高校章程是由高校成员共同制定并由政府部门审查核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多元主体通过充分协商、沟通等民主化方式参与“立法”,最终形成基于合意的高校章程。因此,高校章程所反映的乃是高校共同体的合意,从章程制定的根本目的来看是要将高校纳入教育法治化轨道以实现科学发展。为了达成理想的规制效果,高校章程势必需要通过规范设置的具体和详细而完成。“个性化学习”这一具体而详细的理念需要在章程中转化为具体措施,方能达成规制目的。目前高校在治理过程中达成规制目的已然逐渐摒弃行政命令式的规制方式,“特别权力关系”模式已经转向了具备柔性约束力的软法治理模式,学校通过引导、指引等方式实现其多数治理行为。软法发挥约束力的理想状态应是规制对象因为软法提供了行为方向或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而产生了自发性的内心认可而愿意遵守,而这种解决问题的行为指导若不能具体化,势必难以发挥规制作用。同时,在高等教育基本场域治理的根本性规范中通过高校章程对个性化学习加以规定,有助于个性化学习直接于高等教育实践中发挥作用。最后,从实定法上考察,《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3条也对高校章程的“根本性”作出了确认“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第6条规定:“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这也是对高校章程的“根本性”作出确认而否认了其规范设置的“原则性”。因此,高校章程规范的详细具体乃是贯彻实定法规范的必然举措。在理论和规范两个方面,高校章程容纳详细而具体的个性化学习规范方面并不存在阻碍。将个性化学习规范纳入高校章程面临的第二个疑问是,个性化学习是否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至于高校章程需要加以专门规定?从宪法政策性条款和基本权利条款两个方面均可以推理得出个性化学习乃是宪法教育规范的应有内涵,并且是教育事业发展和受教育权实现的必由之路。《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第19条作为设定“国家目标”的政策性总纲条款,统揽我国整个教育体制、体系以及隐含其中的导引性国家义务。高等教育事业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自然包含在内。法律规范均应在价值评价上与宪法保持一致。即宪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客观价值秩序”,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应在价值秩序上向宪法靠拢,高校章程自然不能例外。宪法规范中国家开展教育事业的目的是培养作为受教育者的青年、少年、儿童得到全面发展,而这内在性地要求了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必须考虑因材施教的个性化学习以追求作为受教育者的公民的全面发展。“使受教育者全面发展”这一宪法确立的教育目标势必需要秉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开展教育,以个性化的学习方式对受教育者差异化培养。由于每名受教育者的知识背景、学习方法、性格特点、接受能力、未来规划都不尽相同,全面发展绝不意味着“同质化发展”,应被认为是“各方面发展均不受限制,自由而充分地发展”。因此,从宪法教育政策性条款来看,个性化学习实属宪法规范的题中应有之义,理应得到重视。此外,从宪法规范的体系性角度,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宪法教育发展的政策目标。具体到高等教育场域,以数字化个性化学习为基本路径的“受教育者全面发展”不仅是数字化时代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体现,也可以通过个性化学习规范的法治化,反作用于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从基本权利方面,同样可以证成个性化学习的重要意义。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价值核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由权,也即基本权利的消极面向(防御权面向),要求国家不得侵害;二是社会权,也即基本权利的积极面向(受益权面向),要求国家积极促成。作为社会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受教育权即要求国家实施积极手段,创造相应的教育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教育政策条款的规范也同样指向了基本权利保护的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受教育权实现的核心内涵亦在随之变化和发展,从1949年全国5.4亿人口中约80%不识字,到如今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多样化推进,国家一直施以积极的作为以促成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时代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也随之带来了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实现的不断发展。现今受教育权的实现已不能仅满足于“获得教育”这一基本要求,数字化时代获得优质的、个性化的教育资源门槛已大大降低,数字技术的发展打破了教育资源的时间空间桎梏,促使受教育权实现的追求转向公平优质受教育权。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不是将公平受教育权与优质受教育权简单拼凑在一起的松散权利,而是一个将“公平”与“优质”融合在一起的整体权利概念,是“公平”与“优质”并重的完整权利概念。它包括受教育起点阶段的学习机会、过程阶段的学习条件与结果阶段的学习成功等所有阶段的公平优质。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便是每个受教育者都可以得到自己所需求的教育资源及相关引导,从而达成学习机会、学习条件和学习成功的实质公平,这样的公平必定依据受教育者的不同而差异化、个性化。因此,个性化学习的重要性在现今教育数字化时代的大背景、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新追求两个维度上均不言而喻。从宏观的教育哲学角度来看,个性化学习是教育公平与优质的有机统一,它旨在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够获得与其能力、兴趣和需求相匹配的学习经验,这既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原则,又符合优质教育的追求。因此,高校章程在贯彻宪法教育理念的基础之上,通过章程加以设置以在高校这一具体教育场域完成个性化学习的促进,这是高校遵守宪法规范的义务体现,也是保护受教育权的具体作为。从宪法寻得高校章程增设个性化学习规范的法理依据后,还要厘清个性化学习的应然规制目标。“个性化学习”意味着从教育资源供应、课堂教学、课外学习资源供给、学习过程、学习评价以及基于学习评价而持续优化的全套闭环。从系统的角度看,个性化学习的实现机制来源于三个层面:学校的建设义务、教师的教学义务及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个性化学习环节内的不同主体自然对应多种规制目标,进而分别产生相应效能。
(一)高校:个性化学习建设义务的强化和教育数字化理念的加强
除宪法外,分析高校的权利义务必然要诉诸教育领域法律法规。虽然《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了高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办学自主权为中心的自治权,《教育法》第29条第2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可以看到对高校基于自治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发展义务规定模糊。但不能简单因此认为高校在以教育教学活动为代表的高等教育发展中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具体义务,因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是法律规范在设置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时首要考虑的问题。个性化学习固然系属高校自治范畴的教育教学活动,但若高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具体义务,教育教学中的其他相关主体则必然仅负担义务而无权利,这将导致法律关系的不平等,进而损害法的公正性基础。换言之,从法规范设置的权利义务对等角度考虑,作为高等教育主要场所的高校兼有自治权利与发展义务的双重身份,高校自治权对应着高校对以办学为中心的高等教育发展建设义务,而其中以个性化学习为代表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成为建设的重点。具体到规制目标层面,高校需要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加强对个性化学习的建设义务:前者指高校需要投入资金进行硬件建设,包括构建智慧教学平台,保障智能学习终端设备的采购与更新,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课前课后全周期闭环的学习平台等硬件支持;后者主要便是制度化,主要指在规范性文件方面,为个性化学习提供法治化、稳定性的发展保障。高校章程的作用是要将高校办学的理念和目标制度化,并成为学校内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只有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确认,方能激发数字化治理思路的变革,促成个性化学习这一破题关键的实现。在软硬件两个方面的个性化学习建设中,硬件设置只能决定发展的下限,“软件”的发展才能最终决定个性化学习建设的上限,高校章程修订便是在“软件”层面,通过校内根本性规范文件增设规范保障个性化学习的发展。基于传统课堂教学的标准化授课和评价行为源于教育同质化。教育同质化在教育系统内普遍存在,“大学教学模式的同质化是大学同质化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为标准化课程、固定教学方法、标准化测试、单一评价体系的应用,导致学生所接受的教育和学习评价各方面过于相似,缺乏对学生个体差异性和多样性需求的关注和满足,也无助于实质公平的受教育权实现。但由于同质化的教学符合成本收益分析中“最小成本”的考量,因而在教学资源匮乏的情况下长期盛行。截至2021年,我国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已经达到4430万人。然而同期高等教育学校专任教师仅为188万人,有限的教学资源要满足多数学生的需要,“标准化”教育成了一种简单且经济的解决方案。“理性的政府在作出决策之时,应从经济效用角度考虑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利用。”站在教师角度,教学活动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智力成本等,收益部分主要表现为学生的学习效果。在同质化教学理念下,教师会倾向于选择较低的各项成本投入,而“标准化”教学模式正意味着教学行为的简化和低成本投入,例如课堂教学会简化为讲授——接受活动而无个体差异考量,进而以最低的成本投入实现长期收益。加之学习效果同样由标准化的测试体现,学习效果的差异性难以体现。这样,传统的教学模式便形成了标准化闭环。但是,成本收益分析中并不总考虑成本最小化。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核心是运用统一的尺度,权衡各政策举措可能导致的各类有利和不利后果(即成本或收益),判断何者更有助于促成社会福利最优。数字化教学资源作为“准公共产品”,更需要从教育的法律正当性和社会收益角度加以考量。教育的本质是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差异化、个性化的教学更有助于受教育权的保护,也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只有让每位受教育者进行差异化、个性化的学习,个人潜能才能得到最大的释放。在教育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高校需要推动教师教学行为由“最小成本”考量转向“公共福利”考量,以便更好地满足每个学生的需要并激发潜能,从而实现个人和社会多元价值的全面发展。同时,教育数字化技术的实施可以显著减少重复化行为,降低部分教学成本。教育数字化带来的学习者画像、个性化推荐等技术措施可以为教师提供学情了解、作业分层、学生反馈等各方面的便利,减少了教师进行手工评估和反馈的时间和精力,教师可以更精准地了解和满足每个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减少无效和重复的教学,降低教育成本。同时,通过智能分析,教师可以迅速发现学生的学习问题,并及时调整教学策略,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教学资源的分配亦可以转向共享开放和动态精准,通过智能调度,避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对学生个性化学习的兴趣激发同样基于成本收益分析框架而展开。这涉及两点:一是个性化学习自主动机的激励问题。因为虽然当今网络平台学习和社交媒体学习等在线学习热度高涨,但距离真正在大学生群体中全面普及个性化学习的目标尚有差距。高校应当进行鼓励和激发兴趣的制度设计,通过创设积极、开放和支持性的学习环境,让学生感受到个性化学习的乐趣和价值,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二是个性化学习行为引导问题。仅具备个性化学习热情并不意味着大学生群体可以妥善处理好个性化学习行为。对大学生的个性化学习行为进行及时的引导和监督同样重要。学习行为是影响个性化学习的主要因素。高校应当可以让学生体验到包含教育资源供给、定制化教学、学习行为追踪和个性化学习成果评估的闭环式个性化学习过程,并让学生通过实时的反馈和指导对自身的学习行为和策略进行即时调整和优化,制定符合自己个性化发展的学习路径。在体验到校内个性化学习资源获得的便利性、针对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取得的学习行为有效性后,在理性作用下自然会倾向于在之后的个性化学习行为中通过学校平台获取学习资源。这并不是说要让学生离开社会教育资源而专注于学校教育资源,而是引导学生更多地利用和开发校内学习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并最终通过教育资源的开放和共享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为学校教育资源的全面开放共享奠定基础。相应的,高校也需要从两方面作出回应:一是建立有效的制度激发学生的个性化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作出理性的选择;二是通过快捷、简便而高效的方式让学生群体感受到校内个性化学习资源的低成本高收益。高校章程需要提供实施的路径和策略,助推个性化学习建设由理论愿景转变为实际行动。“现今高校章程内容多半流于形式,对于本应详加规定的重要内容,大学章程则以‘委任’的形式交其他下位规程另行规范。由此,章程被置于虚位。”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因而大学章程功能的充分发挥势必以完善的章程文本为前提。对于高校的个性化学习建设义务,有必要在章程中设置专门条款予以明确并进行较为完整的制度化构建,而对于教师教学和评价行为的价值转型以及鼓励和引导学生个性化学习,则有必要运用助推理论进行章程展开。高校所负担的个性化学习发展义务需要具体外化为优质公共教育服务平台建设义务,这包括教学模式的变革、个性化学习与终身学习需求,迫切需要更优质的在线教育资源与在线学习平台。因而在章程中需明确个性化学习建设的目标定位和实施路径。在章程的总则性条款的“政策性条款”中需要加入个性化学习内容。在“政策性条款”中的规定将体现出目标和责任的一致性以及约束性。前者意味着在章程中的目标提出本身就是对责任的明确要求;后者代表着由于章程中的明确规定,个性化学习的建设目标和实施路径具有了章程本身的约束性和对其他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性。具体而言,该部分需要对本校个性化学习建设的目标定位和实施路径进行宣示,引领高校章程自身的规范设定和校内低层级规范文件制定修改,进而在制度层面影响学校发展的基本理念。在个性化学习的发展目标定位上,高校应坚守学术独立、教育创新的核心价值,明确个性化学习的终极追求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创新能力和终身学习的习惯,同时充分尊重并考量作为受教育者的智能多元性、认知分布性以及学习环境的建构性。章程中应明确承认学生在学习中的差异性,并强调个性化学习建设的目标即是在尊重差异性基础之上的“实现受教育者自身的最大发展”,体现出对于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个性化学习理念的价值性倡导。在个性化学习建设的实施路径方面,章程需要明确本校为实现个性化学习建设的目标所应采用的实施路径,包括数字化技术运用、倡导宣传和技能培养等可用措施。高校不仅应成为个性化学习的推动者,更应当作为平台,为校内个性化学习的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和软件支持。在技术日新月异、知识更新迅速的当下,高校必须考虑如何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包括数字算力、5G网络、物联网的引进与使用;推广符合先进技术标准和满足个性化学习需求的移动终端设备,以满足规模性的互联网学习需求;实施教学设施和场所的数字化升级改造以满足个性化教学需求;加速推进小规模且定向性的SPOC、微型课程以及混合学习等创新教学学习模式的发展。例如可以增设“学校负有个性化学习建设的配套措施建设义务,引进和普及新技术,提高教学、科研设施的数字化建设水平”条款。对于教师与学生而言,高校章程中的个性化学习规制远超越简单的权益与责任框架,因为纯粹基于权责的硬性规定往往难以有效引导个体的内在选择,甚至可能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反感与抵触从而无法达成预期效果。助推理论认为,应当在充分考虑个体非理性行为的基础上,使用轻微的、更“隐性”的干预策略引导个体行为改变。受制于思维惯性、行为习惯、失败厌恶等因素,人们往往会作出非理性选择,助推理论即是通过温和的方式影响非理性行为。故而助推理论作为一项符合通过“柔性”“非强制性”手段达成规制非理性行为的理论,内在性地契合高校章程的软法性质,可以在高校章程改进中发挥作用。在助推理论的策略中,基于认知视角的示范性规范可以在章程中被借鉴。示范性规范是一种传达在特定情境下绝大多数人可能采取或政策希望人们采取的行为方式的规范。当某项行为成为示范性规范时,个体采取这种行为的可能性会增加,因为他们倾向于模仿示范性信息所传达的行为方式。在个性化学习场域,示范性规范的宣传不仅作为一种信息传达的手段,更深刻地表现为一种实现教育理念与目标价值触达的策略。在高校章程中对个性化学习的过程环节专门设置宣传章节,将教师所进行的学生学习特质识别、个性化教学活动设计、个性化学习成果评估和调整反馈,以及学生通过个性化学习所取得的各方面学习成果纳入高校的制度性宣传活动,通过章程确立制度性的个性化学习宣传活动体系。在具体的宣传活动上,可以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年度性的个性化学习示范日或示范周,也可以通过系列讲座、在线课程、主题沙龙等形式,全方位深入探讨个性化学习的理论与实践,进一步拓宽教育参与者的认知边界和实践视野。从章节设置来看,专门的宣传章节可以宣告高校对个性化学习建设的高度重视;从具体内容上看,个性化学习示范活动的引入将促进教育的多样性和适应性。在依据章程具体宣传时,应从教师结合数字化技术工具以及探索个性化学习路径层面切入,发掘并展示数字化技术对于个性化学习的重要程度,充分展现其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价值与实践意义,以及从学生包含学术、发明、课程成绩、创业等各方面的广义学习成果予以展现。示范性规范宣传体系的构建实则是一种柔性的引导,其通过实际效果的展现,强化个性化学习的正面价值,从而在无形中引导更多的教育参与主体朝着这一方向努力。除了示范性规范宣传,在助推理论的策略中,动机视角的激发获益动机亦可以在章程中用来促进教师和学生进行理性选择。获益动机的激发一般基于信息干预的方式,这就要求更广泛和全面的信息展示,以使得规制对象在作出行为决策前可以明确知晓在一个更长时间范围内的损失与收益情况,激发其获益动机。“信息披露得越充分、越全面,获益动机的激发效果越明显。”现阶段,样本章程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一般较为笼统,对于公开的信息类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任何行为人在决策是否实施一定行为时,总会基于一个直观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个性化学习获益动机的激发正是通过广泛而全面的信息展示,直观地披露出个性化学习的成本和收益,引导主体自行选择。概言之,要激发教育参与者个性化学习获益动机,高校必须对信息公开行为和方式加以明确,对于公开的信息内容也需要扩宽。在推动成本收益分析的转型时,重点是教育数字化下的个性化学习作为新的替代性措施不会使得成本显著增加却能在收益上获得提高。对于教师来说,重点是通过对数字化技术的运用演示和相关信息披露,使其了解到教育数字化背景下的个性化学习必备技术,例如学习分析系统、自适应系统、AI助教、自动答疑系统等辅助教学技术措施所提供的学情了解、作业分层、学生反馈等各方面的便利,亦可摆脱传统教学的烦琐性和刻板重复,促使其转向数字化技术下的个性化学习,探索新型教与学方法,实现数字化技术发展与个性化教学的协调进路,助推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并向公共福利的高阶理念转化;从学生视角来看,一旦受教育者意识到学校所提供的基于数字化技术的个性化学习资源在利用上并不会过于烦琐,反而可以提供基于个人差异的个性化学习路径设计,并能打破实践和空间的壁垒,促进灵活运用学习时间并提高学习效率,且在学习成果上不仅局限于单一学科知识的获取而是覆盖包括思维方式塑造、创新能力培养、终身学习能力训练等学生能力的多元发展,在理性作用下将更倾向于积极参与。故而,为了更加精准地激发受教育者的获益动机,规制非理性行为,高校章程需要在坚持当前以“监督”为导向的信息公开基础上,探索并建立引导校内主体个性化学习选择的全方位信息公开,借助各种平台和工具,提供丰富而客观的信息和数据,帮助个性化学习参与主体形成更加清晰而真实的认知图景,并在章程内以助推个性化学习为导向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规定,使其纳入法治规范化轨道。汪伟|算法演绎下的数据隐私侵害及ESG防治——从TikTok数据隐私风波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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