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俊杰 周婧|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一体化建构路径探索——以在线庭审实践检视和优化为切入点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首次针对刑事案件在适用条件、适用环节、庭审要求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但现阶段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尚处于摸索探究阶段,按照民商事在线庭审照猫画虎,没有形成专门的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规则体系。以2020年2月以来上海法院3.4万余件刑事案件为蓝本,结合近年刑事审判实践,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现状进行梳理分析,肯定在线庭审正面价值的同时提出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围绕“确立补充原则、明确适用范围、规范庭审流畅、完善权利保障”四个角度,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已有规则提供优化方向。探索刑事在线庭审的“一体化”构建,从联合制定规范、构建诉讼平台、确定庭审场所、完善电子送达四个方面,兼顾司法系统的全面性和对刑事案件庭审针对性打造现实可行的刑事诉讼模式。
一、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概念与渊源
(一)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概念
在线庭审一般是指两个法庭之间(即本地庭和异地庭),将视频图像、声音信息通过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建立传输等渠道,与终端设备的网络进行联系,可以在控辩单方或双方,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传送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图像和声音,完成审判全过程,从而实现异地同步开庭的审理模式。
根据信息传输渠道的不同,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一般可以分为远程视频庭审和在线庭审。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指通过专有网络及音、视频设备等,实现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与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分别在法院和看守所之间同步完成刑事案件提审、庭审、宣判等审理活动。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指依托电子诉讼平台,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与处于羁押场所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的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完成的刑事案件庭审活动。
(二)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渊源
我国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可以追溯到“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2007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使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一起二审盗窃案件。次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刑事二审案件远程审理操作规则(试行)》和《关于案件远程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清楚明确地界定了远程视频审判的概念,并对远程视频审理程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范。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这是我国刑事远程视频庭审最初的适用依据。2020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重要文件,再次明确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虽然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立法性文件,但是各地通过十余年的实践已形成相对固定成熟的做法,并出台指导性文件,如2016年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刑事案件远程庭审技术规程》、2016年6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指导性操作规程(试行)》等。
近年互联网在线诉讼的司法实践大多集中于民商事审判领域。如2016年《“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指出,“在线/电子诉讼”是“智慧法院”的主要内容,并要逐步实现诉讼程序中的网上阅卷、证据交换、网上开庭和电子送达。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限制在了“民商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互联网行政案件”,并未将刑事案件纳入审理范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健全电子诉讼规则”部分也仅就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规则做出制度安排。可见从规范层面来说,立法虽未禁止刑事案件通过在线庭审方式开庭,但仍是相当审慎的,可谓是“起了大早,赶了晚集”。
直至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以及适用条件等,并将适用范围从民事、行政领域扩展至刑事诉讼领域。但是相较于民事诉讼程序,刑事案件庭审对程序性和严肃性的要求更高,《规则》虽然针对刑事案件互联网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适用环节、庭审要求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但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实践和探索,使庭审活动更好地适应新技术变革,实现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实质化、规范化和体系化。
二、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实践现状分析——以2021年至2022年上海法院3.4万件刑事案件为蓝本
(一)远程视频庭审已发展成为常态化庭审模式
2020年以来,上海法院远程视频庭审获得快速、广泛的适用,远程视频开庭案件1.4万余件,占全部案件的22.2%,已然成为刑事案件庭审新常态。以F区法院为例,该院为适应F区看守所搬迁新址后带来的押解被告人在途时间大幅增加等情况,于2019年5月制定《远程视频开庭运行办法》,就适用范围、开庭地点、职责分工予以规定。2020年2月-4月上海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一级响应期间,F区法院运用视频方式庭审案件占比超70%。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F区法院远程视频庭审占比分别达到38.05%、21.50%、34.12%,其高效、无提押风险等优点,已发展成为常态化刑事案件庭审模式。
(二)在线庭审实践情况分析
相较于成为常态化刑事案件庭审模式的远程视频庭审,实践中,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仍处于摸索阶段。以2021年上海法院刑事案件为例,全年共通过在线庭审方式开庭680件,宣判68件,共计759件,不足全年刑事案件开庭数量的2%。以F区法院为例,2020年至2021年,该院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主要运用于取保候审被告人因严重疾病确实无法到庭的情况,如葛某诈骗案中,被告人葛某因肝癌卧病在床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意见,综合案件情况后决定通过上海法院“移动微法庭”互联网在线进行庭审。直至2022年3月,全市法院逐步推进利用微法庭程序进行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期间,通过在线庭审方式开庭共计372件,同比增长188.3%。约占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50%。
2021年至2022上半年,上海法院共运用在线庭审方式开庭审理刑事案件1193件,其中宣判203件占比17%,普通程序案件274件占比23%、简易程序案件608件占比51%、速裁程序案件108件占比9%。
可以发现,在线庭审与诉讼程序不具有直接相关性,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均可适用在线庭审。虽然《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宣判,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在线诉讼。但并不意味着刑事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不能适用在线庭审,当上述案件属于“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案件范围时,仍可适用在线庭审。
以F区法院为例,2020至2022上半年F区法院运用在线庭审的23件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的11件、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11件、被告人同时有被羁押和取保候审1件。
可以发现,无论被告人是被羁押或者取保候审,或者在多被告人案件中既有被羁押被告人及取保候审被告人时,均可以适用在线庭审。虽然在线庭审适用条件不受被告人强制措施限制,但却受到当事人数量的限制。从实践来看,现阶段上海法院“移动微法庭”电子诉讼程序最多容纳13个镜头,除去必要的审判人员、公诉人端口,独任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不能超过11人、合议庭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不能超过9人,方可顺利进行在线庭审。
同样以F区法院为例,2020至2022上半年该院运用在线庭审审结的23件案件中,除4件宣判依法应当公开进行外,其余19件案件均系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中侵犯财产罪10件、危害公共安全罪3件、扰乱公共秩序罪3件、扰乱市场秩序罪3件。同时,上述案件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案情大多比较简单,实际案件开庭时间均未超过1小时。
从实践来看,为了进一步平衡诉讼正义与诉讼效率,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三个效果统一,人民法院对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比较复杂的案件、不认罪的案件等倾向于不适用在线庭审。即使出现不适宜线下开庭的情形,一般采取延期或者中止案件审理的措施。
三、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价值与困境
“制无美恶,期于适时,变无迟速,要在当可。制度创新必须因时而变、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无论是基于当下情势所需,还是权衡利弊的理性选择,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刑事案件庭审具有理论正当性、实践操作性和效率导向性。
(一)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价值
践行司法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也是互联网时代司法实务与信息技术探索的出发点。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在司法便民中的作用,推动网上办案等便民措施。”
近年来,人民法院推广网上在线诉讼平台,开展在线审判工作,深化信息化技术在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的深入探索运用,符合智慧法院建设的内在要求,达到“让司法便民落到实处”的有效措施。在符合程序要求的情况下,也可将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案件扩大适用在被告人患病、残疾以及其他不适合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通过科技赋能减少诉讼参与人的讼累,契合践行司法便民的根本宗旨。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要求目的本身适当,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且实现目的的手段带来的侵害最小。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庭审方式选择上的体现就是:既要考虑审判方式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又要考虑传统庭审与诉讼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
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一般包括因涉及羁押于看守所或者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的被告人、委托或者经法律援助指派的辩护人及公诉人。在保证诉讼程序和权利保障的基础上,对传统线下审判方式进行变通,将一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审理场景移步至网络视频端。选择远程视频庭审或者在线庭审,从传统“面对面”审理转变成“画面对画面”的新型“面对面”审理,让诉讼形式向诉讼效率适当作出一些让步,以追求司法公正更加及时地实现。
在线诉讼模式在解决纠纷、提升审判质效方面具有显著意义,是近年来民商事案件“诉讼爆炸”背景下,被证明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的有效手段。从司法的现实需求看,不仅是民商事案件,我国刑事案件近年来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办案压力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如何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合理地分配给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落实案件繁简分流,是当代刑事诉讼中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
从近年实践来看,运用信息技术将部分案件庭审分流至在线庭审,是提升刑事案件审判质效、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的良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实行的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一方面遇到羁押机关、公诉机关因不可抗因素难以配合开展线下庭审时,及时消化部分简单案件,保证当事人诉讼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法院在办理简单案件时,因诉讼以外原因的时间及人力成本消耗,避免案件处于一个长期不确定的状态。
(二)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现实困境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是国家通过行使刑罚权,依法公正惩治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活动。刑事案件庭审不仅仅是按照既定程式完成某些规定动作,而是通过对诉讼物理空间的“剧场化”渲染强化审判的权威性与严肃性,通过法槌、服饰乃至法庭的布局构造而塑造出一种威仪,这种威仪令置身其中者肃然起敬,内心由衷产生一种对法律的敬畏。如法官入场时所有人员需要起立,庭审过程中法官居高中立就座,法庭上悬挂国徽、国旗等标识传达权威等,一系列的法庭仪式不仅渲染出“剧场效果”,也衍生出一定程度上的敬畏感。
“在线审理”不是“在线购物”,不可以随随便便进行,必须以威严、庄重、肃穆体现和实现。在迈向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体现庭审仪式化的元素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不是“奢侈品”,而是“必需品”。不可否认的是,在线庭审削弱了传统审判的仪式感,消解了法庭的剧场效应。相较于线下庭审与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的远程视频庭审,互联网在线诉讼赋予被告人在一个更为安全、熟悉、相对可控的物理环境下进行庭审,其空间虚拟性、当事人非现场化等特征更为突出。
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十几年来,虽然远程视频庭审尚未在刑事诉讼法或其解释中明确统一规定,但已形成相对固定成熟的做法,且各地也发布了较为详尽的规范文件。
相较而言,《规则》首次明确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适用,但尚不能满足实践上的需求。从使用类型上来讲,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主要适用于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以及宣判环节,其中关于立案、证据交换、证据认定、送达、签名等诉讼活动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同时,《规则》未对“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说明,虽说为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范围留下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但也会使实践中产生操作不一的现象。从庭审规范上来讲,极其讲究严肃性和程序性的刑事案件庭审从现实空间转移到了同步异地的网络空间,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显然无法照搬硬套,而《规则》针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纪律的规定又过于简略,亟需根据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特点,明确规范详尽的庭审规范细则。
在线庭审是科技融入诉讼的表现,需要依赖新型、特殊网络信息技术保证诉讼进程。由于庭审的场所已不再只局限于物理意义上的法庭,而被扩张至网络空间,庭审的各诉讼环节被搬至云端,加大庭审状况的不可控性,必然要对庭审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应用离不开完善的硬件保障措施。实践中,技术设备存在故障、信息系统稳定性不佳等都可能导致在线庭审中断影响审判效率,甚至因沟通不畅有损审判公正。除保证庭审视频传输效果外,身份核验问题、电子卷宗存入与提取、线上证据出示、实时语音转写、网上同步录像直播等均是亟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完备的技术支持,法官在线上与线下工作中来回奔波,不仅没有给审判工作带来便利,更可能因技术不完善阻碍审判正常流程。
另一方面,刑事案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其司法保密性难以得到保障。一是不公开案件庭审秘密性难以保证,包括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证人证言和鉴定人意见可能受到“污染”。在线下庭审时,证人和鉴定人一般通过物理隔离,指派法警值守等方式防止相关人员旁听庭审,从而保证庭审的秘密性、证言和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在线上庭审中,法官目光所及之处仅限于被告人视频播放画面,即使庭前对被告人庭审环境进行检查,也无法避免被不允许旁听的人员中途进入庭审空间或者进行窥视、偷听。如何通过技术手段保障庭审的秘密性,是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推进适用过程中无法绕过的问题。
四、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优化路径
(一)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优化
近年来,在刑事案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大背景下,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具有明显优势,且多年远程庭审实践给在线庭审积累了宝贵经验。2021年《规则》的发布,明确了刑事诉讼在线庭审的程序合法性和理论正当性,但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仍需进一步优化。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明确:“在线庭审适用应当以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审理为原则,实践中需坚持‘当用则用’,并非‘能用尽用’,庭审方式应当服务于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实践中,应当明确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补充原则”,即刑事案件审理应当以线下审理为原则,只有在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现不宜线下审理才能适用在线庭审,在无法适用远程视频庭审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在线庭审予以补充的原则。
结合《规则》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具体规定,除速裁程序案件、宣判、减刑假释案件外,必须满足“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条件。《规则》虽然未对案件在线审理方式适用远程视频庭审还是在线庭审进行区分,但从实践和规范角度来看,远程视频庭审更符合“庭审方式应当服务于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的实质要求,在线庭审应当是远程视频庭审也无法开展情况下的补充。综合权衡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及诉讼正义,在线庭审是为保证诉讼效率和被告人诉讼权利而“不得已而为之”的庭审方式。
《规则》充分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并区分民商事在线诉讼,对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作出专门规定。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必须以实现司法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捷等多重价值追求为导向,案件适用条件必须包括: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结合实践,刑事在线庭审适用案件的类型包括: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及宣判案件。即除《规则》规定的速裁程序案件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也可以适用在线庭审。上述两种程序案件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传统线下庭审就可以简化法庭调查环节,进行在线庭审也不会实质性地侵害被告人的权利,也不会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应当明确不应适用在线庭审案件类型。除《规则》第21条规定了具体六种不得适用在线庭审的情形外,考虑到诉讼权利保障及案件审理效果,以下五类刑事案件不应适用在线庭审:
(1)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及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
(2)是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包括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重大、敏感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盲、聋、哑人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的其他案件。
在线庭审削弱了传统审判的仪式感,消解了法庭的剧场效应。相较于传统线下庭审,这是在线庭审无法避免的短板。所以在线庭审审理流程更应当突出其严肃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能因为诉讼参与人审判地不在法庭中而将庭审规范流于形式。
(1)法庭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和诉讼参与人确定是否采用在线庭审模式,明确线上线下参与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名单,核验在线庭审参与各方的身份,并告知在线参与庭审的注意事项及法律后果。
(2)在线庭审参与各方应当仪表整洁,规范、文明着装。审判人员、公诉人应当按照线下庭审要求规范着装,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文明着装,不得穿着有损法庭严肃性的服饰参加庭审。
(3)审判人员应在法庭主持庭审,公诉人员应在人民检察院内的特定场所参加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
(4)诉讼参与人上半身应当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不得故意脱离视频画面;除因病无法站立情况外,被告人应当保持站立姿势进行庭审;诉讼参与人不得做出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等无视法庭严肃性的行为;不得做出干扰庭审秩序的其他行为。
(5)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后应当首先询问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在线庭审,征得同意后可继续进行庭审。
(6)庭审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庭审开始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跳过或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或者最后陈述阶段。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
(7)在线庭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宜继续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
(8)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退庭后,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书记员应当在审判人员退庭后进行笔录签字等工作。
(9)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关闭音视频功能或责令其退出在线庭审平台;对拒不退出在线庭审平台的,指令技术部门通过后台操作强制其退出线上庭审活动。
(1)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
根据《规则》第37条规定,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应当征求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但未对“当事人”范围进行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作为必须参与庭审的主体应当征求意见自不待言,按照《规则》规定,适用在线庭审应当同时征求被害人的意见。
实践中,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可以参照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一,在被害人参与庭审的情况下,被害人不同意在线庭审的,应当转为线下庭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并向被告人发问,意味着被害人的陈述与发问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关键作用。所以无论从公平自愿角度或者对审判公正角度,作为诉讼参与主体之一的被害人在庭审模式选择上应当与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享有同等权利。第二,在被害人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提出的不同意在线庭审理由不合理的,不影响在线庭审的适用。确定采取在线审理后,人民法院同样应全面告知被害人在线庭审的具体环节、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等。
(2)辩护人的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规制》第11条、第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线下的诉讼文书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并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证据交换。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主要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卷宗一般多以纸质刑事移送至法院,少则一二百页,多则上万页的卷宗如按照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方式照搬硬套显然不符实际。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协同公安、检察、司法机关推进电子卷宗配套改革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提供律师电子阅卷平台。平台主要功能是将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卷宗经扫描上传至平台,通过申请阅卷并认证后可供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同时,电子阅卷平台可与“移动微法院”诉讼平台连接,便于辩护人庭前阅卷以及在线庭审过程中随案证据的及时调阅和质询。
(二)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一体化”探索
现阶段,刑事办案单位的在线诉讼的制度规范立足点主要基于本部门视角和本部门办案需求,其关注点多在于如何提供办案便利、提高办案效率,呈现出显著的碎片化、部门化特征。对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包含侦查、审查起诉、判决和刑罚执行等阶段,对在线庭审的构建必须兼顾司法系统的全面性和一体化。
《刑事案件在线办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可参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模式,分为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诉讼权利保障、刑事案件卷宗在线流转、公安机关的案件在线办理、检察机关的案件在线办理、审判机关的案件在线办理、附则等部分。其中,公安机关的案件在线办理、检察机关的案件在线办理部分可以结合现有规定,围绕远程讯问、提审等内容进行规范;审判机关的案件在线办理部分将远程审判庭审和在线庭审相区分,远程视频庭审部门可以吸取各地实践经验,参照各省市规范进行整合部署;着重对刑事案件互联网在线诉讼规则做全面性规定: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协调好相关部门和诉讼参与人的在线参与,实现刑事在线诉讼全流程相互衔接,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多个环节,会见、提讯、庭审、作证、和解等事项的全覆盖。
近年来,上海、贵州、青海、新疆等地都陆续探索应用跨部门智能办案平台,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取得显著成效。庭审环节作为整个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一体化办案系统实践中却未将其纳入其中。究其原因,现阶段刑事诉讼在线庭审实际上仍是搭了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顺风车,在线庭审模式设立之初限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互联网行政案件,未基于刑事案件审判特性搭建一个符合刑事庭审标准的互联网庭审平台。
应当将刑事在线诉讼纳入各地跨部门智能办案平台构建中。相比现阶段在线诉讼平台,跨部门智能办案平台中镶嵌在线诉讼功能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以上海“刑事206系统”为例,在法庭调查阶段,系统会根据语音识别自动展示相关证据,如证据有瑕疵会自动提示合议庭重点关注,减少“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等导致冤假错案的因素。从身份识别方面,通过部门数据互联,系统可以借助公安身份识别系统,利用生物识别科技功能,强化刑事案件被告人身份甄别,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从程序合规方面,通过系统提示、监督功能,完善在线审理庭前告知、征求意见程序,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被削减。
庄严的庭审是展示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方式,让当事人感受到审判工作肩负的公平正义以及背后的强力保障。与线下庭审相比,在线庭审无法充分体现线下庭审所具有的庄严和强制性的直观感受。这种庭审“剧场化”渲染出的“仪式感”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体现得尤为强烈。《规则》第24条、第37条虽然对人民法院、被告人开庭场所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显然不能满足刑事案件的现实需要。
(1)司法机关的场所要求
人民法院开展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仍应该在法庭内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
公诉人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专门的在线庭审办公室履行出庭职务,其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2)被告人、罪犯的场所要求
《规则》明确,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其中,根据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无法到庭具体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是因被告人原因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被告人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的居住场所作为出庭场所。
二是因人民法院原因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被告人前往其就近的派出所或司法所并选取合适的办公室作为出庭场所。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取保候审或审前调查评估时提前与派出所、司法所联系,选定被告人在线庭审出庭场所。
(3)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场所要求
其他诉讼参与人(如陪审员、辩护人等)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
相比民商事案件电子送达制度,刑事案件电子送达制度和在线庭审一样,都是采取审慎稳妥推进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也明确,《规则》关于立案、证据交换、证据认定、送达、签名等诉讼活动的规定,原则上均不适用于刑事案件。传统实践中,无论被告人是否被羁押,刑事案件一般均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被告人文书,并当场签字捺印。但是实践中,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告知书等依法必须庭前送达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文书,可能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送达。即使在线庭审可以实现,也严重违反了程序法要求。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在线庭审要真正落地见效,必须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电子送达工作。
事实上,多地跨部门智能办案平台已经为刑事案件电子送达打下了坚实基础,平台能够实现从公检法文书全程网上无纸化流转,就是刑事案件电子送达在司法机关间的实际应用。在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文书方面,则可以参考民商事案件在电子送达方面的丰富经验,攻克刑事案件电子送达难题。
结语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刑事诉讼虽然需要坚守长期以来所遵循的审判传统,但并不意味着完全隔绝于信息化的发展。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目的并非为了颠覆线下庭审,而是为了弥补传统庭审模式的不足,是智慧法院发展的必然结果。现阶段,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依托了已有的民商事、行政领域互联网法院的实践经验和做法,逐渐从地方法院的探索实践转变为国家层面的政策推进改革。下一阶段,刑事案件在线庭审要继续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优化已有的规范要求、发展特有的基本原则、构建完善的诉讼体系,进一步形成一套适应实践需要、符合司法规律、体现时代特征的刑事司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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