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商事简案和繁案立案识别参考标准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繁简分流,以案由为基础,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
(一)案件的证据及事实特点;
(二)案件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特点;
(三)诉讼请求的特点及数量;
(四)当事人身份情况;
(五)争议性质及标的大小;
(六)矛盾冲突程度;
(七)案件社会影响。
二、下列案件,立案时纳入简单案件识别范围: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银行为原告)、承揽合同纠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水路、航空、铁路)、居间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二)商标权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权权属和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
(三)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四)股东知情权纠纷;
(五)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
三、纳入简单案件识别范围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识别为简单案件:
(一)当事人情况:1.当事人数量3个(含)以内;2.无第三人;3.当事人非敏感人群。
(二)诉讼请求情况:1.无反诉;2.单一案由;3.诉讼请求3个以内(含)。
(三)诉讼标的情况: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500万以下;2.其他纠纷,当事人均为法人的标的额300万以下,一方为自然人的标的额100万以下。
(四)证据情况:1.无证据保全申请;2.无调查取证申请;3.无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申请;4.无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申请。
(五)社会影响情况:无舆情风险。
四、下列案件,立案时应纳入繁案识别范围:
(一)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
(二)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实用新型、外观专利除外)、专利权权属纠纷(实用新型、外观专利除外)、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植物新品种权权属和侵权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商业诋毁纠纷、垄断纠纷;
(五)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六)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期货交易纠纷、期货经纪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股权融资融券纠纷、场外融资合同纠纷;
(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八)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
(九)新类型案件。
五、纳入繁案识别范围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识别为繁案:
(一)当事人情况:1.被告人是敏感人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
(二)诉讼请求情况:1.单方诉讼请求5个以上;2.诉讼请求涉及2个以上法律关系。
(三)诉讼标的情况:1.金融类纠纷案件标的额1000万以上;3.其他财产纠纷标的额800万以上。
(四)社会影响:3家以上媒体报道或者在本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非因程序问题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或者本院决定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案件。
上述标准供参考,各基层法院可以根据自身案件数量、类型和法官情况自行调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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