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启动再审,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期间,合议庭经过阅卷、核查证据、召开庭前会议等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某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师于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尸体。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
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原审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本文转载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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