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关注 || 贾健,董欢:竞技体育领域侵犯国家象征行为的规制
竞技体育领域侵犯国家象征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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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 者:贾健,董欢
单 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原文刊发:《体育学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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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贾健,1983 年生,男,安徽省南陵县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前担任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等社会职务。研究方向为刑法哲学、体育犯罪学。工作以来荣获西政好老师、西政柯泰教书育人奖、西政法学院教学先进个人等。至今主持国家社科、省部级重点和一般课题、校级重点和一般课题共计15项。在《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体育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4篇。出版专著与主编著作各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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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要
国家象征,又称国家标志。国家在本质上不具有可触及的实在性,而是通过“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外显符号来激发、凝聚民众的认同感,进而使人们在抽象的语境中感受与把握其内在含义。因此,国家象征是贯通国家和公民情感之间不可缺少的桥梁。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象征,我国制定了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如在《宪法》中对国旗、国徽和国歌等予以确认,赋予其宪制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中规定了奏唱礼仪;《刑法》则在第299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等。这些法律规定,均是为了确保国家标志在实践中能够被以符合其功能的方式使用,进而构建起公众对国家的感知和认同。
......
承前所述,个人的社群认同有多个层次和不同表现方式,基于体育场域的变化以及要素的改变,人们将竞技体育领域内的社群认同在当时场景下暂时性地升到首位。因而,在个体认同意识的建构中,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个体在所拥有的多种不同形式的认同中进行“任选其一”,而是在不同形式的认同中确定自己应当遵循何种认同排序。因此,抵制侵害国家象征行为的要点就在于,应当使爱国认同意识在个体的认同层次结构中处于个人优先认同的位次。个人只有在满足了爱国认同的情形下,才能再将自己归属到其他认同阵营中去,并在其他认同试图偏离爱国情感时,再次回归到爱国、民族认同的首要认同上。如前所述,粉丝跟随喜欢的球迷而对国家象征予以践踏的行为,纯属个体认同次序排列的顺序失准,将对某个16人的喜爱架构于爱国、爱民族的认同意识之上,由此引发了越轨行为。体育赛场中,升国旗、奏国歌都是爱国教育培育、深化的重要手段。此类手段可以使运动员的培育和观众等主体更注重爱国情感。在正面强化引导下,进一步巩固个体的爱国认同,使人们获得或是提升对国家、民族的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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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贡献声明
贾健:提出选题,撰写修改;董欢:资料收集,参与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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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健,董欢《竞技体育领域侵犯国家象征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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