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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5 句经典法律格言,将颠覆你的刑法思维方式 | 麦读学园

麦读君 麦读 2019-04-27


麦读君通读张明楷教授的经典刑法启蒙读本《刑法格言的展开》后,总结出这 5 句法律格言,可以说,它们充分展现了刑法学的博大思想与理论内涵。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格言释义


这句格言表述了坚持个人责任(罪责自负)、禁止团体责任或集体责任(反对株连)的原则: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解读


我国现行刑法彻底贯彻了「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的个人责任原则,主张不仅不株连无辜,而且尽量使无辜者的生活不受影响

 

有这样一个案例:行为人犯了杀人罪后潜逃,某市公安机关实施了一定的侦查与追捕工作,但未能抓获行为人,公安局长便下令将行为人的父亲拘留,向其家属声称:「你们找回儿子来换回父亲。」于是,家属四处寻找儿子,结果用儿子换回了父亲。

 

上述做法让没有犯罪的人承担了痛苦,与株连只有程度的差异,没有实质的区别。所以,在某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仅不能对其没有责任的亲属、乡邻、朋友判处刑罚,而且也不得对他们实施其他任何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对他们不利的行为。

 


紧急时无法律




格言释义


这一格言的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显然,这一格言的适用条件与范围是有限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义务冲突是证实该格言的适例

 

案例解读


紧急避险为例:绑架犯 A 绑架了 B 的儿子,要求 B 抢劫银行的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儿子。B 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

 

B 的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 限定说认为,如果被强制者 B 实施了盗窃等较轻的犯罪,当然成立紧急避险,但在实施了抢劫等重大犯罪的情况下,不成立紧急避险。 非限定说认为,只要 B 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就成立紧急避险。银行职员不知真相对 B 实施的反击,属于假象防卫;银行职员知道真相的,只能再实施紧急避险。

 

由此可见,「紧急时无法律」并不意味着紧急时没有法律或者不存在法律,而是意味着法律认可在不得已的紧急状态下牺牲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较大或同等法益

 

 

不知法律不免责



 

格言释义


这句格言所表达的内容是一项原则:「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这一原则起源于一概不允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代的绝对责任

 

案例解读


不知法律是指不知道存在某种法律,在英美判例上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行为人长期生活在外地或者海上,因而不知道某法律的施行。如英国 1880 年的 Buruns v. Nowell 案,船长在航海期间,不知国家于 1872 年施行《诱拐禁止法》,违反该法运载南洋诸岛当地居民。又如美国 1812 年的 The Ann 号案,被告人不知美国 1808 年的《船舶出港禁止法》,将船舶从纽伯里波斯驶向牙买加。这两个案件的被告人均被法院认定有罪。

 

其二,外国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所在国是犯罪。如最著名的是 1852 年的 R. v. Barronet and Allqin 案,当时法国不处罚决斗行为。法国人不知决斗在英国构成谋杀罪,而实施了决斗的帮助行为,被英国法院宣告有罪。

 


法律不强人所难 



 

格言释义


这句格言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

 

案例解读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时, 这句格言真正上升为一个刑法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该理论源于 1897 年 3 月 23 日德国帝国法院对所谓「癖马案」所作的判决。

 

被告人是一名马车夫,受雇于经营马车出租业的雇主,长期驾驭一辆双辔马车,对其所驾的马的特性都很清楚。其中一匹马,经常用尾巴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给马车夫驾驭马车带来不便。虽然马车夫善意提醒雇主更换此马,但雇主不同意。

 

1896 年 7 月 19 日,此马在某街头突然用尾巴绕住缰绳并用力向下压,马车夫虽想尽力制御此马但不奏效,马向前飞跑,导致一人受伤。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为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理由是,认定过失责任,不能仅凭被告人曾经认识到「驾驭有恶癖的马可能伤害行人」,还要考虑被告人当时能否基于该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使用该马。显然,不能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该马,因此,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


 

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




格言释义


这句法律格言,一方面表述了期待可能性的思想,即受强制的人因为丧失自由意志,不能期待其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所以,不能将恶行及其恶果归责于受强制人;另一方面表述了间接正犯的基本理论,即强制他人实施恶行的人,应当对他人实施的恶行及其恶果承担责任。

 

案例解读


在「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格言里已对前一点进行了讨论,以下就「间接正犯」这一方面进行案例解读。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

 

一是强制他人实行犯罪。例如,在武装部队里,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具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在上级命令违法的情况下,下级执行违法命令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发布命令的上级是间接正犯。

 

二是利用他人的错误支配犯罪事实。例如,A 伪造了能够在某游戏厅的游戏机上使用的游戏币,并进行出售。诸多玩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 A 出售的伪造游戏币,并在该游戏厅的游戏机上使用,最终导致该游戏厅的损失惨重(金额上万元)。

 

A 伪造了这些假游戏币,并且明知这些游戏币最终会被不知情的玩家使用,故可以认为 A 是利用了不知情者的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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