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04期)荐·读 | 墓有重开之日──从萧遇墓志看唐代士人的权厝与迁葬
摘要
中古史·编者按
出土石刻墓志文本,乃为传世文献之一材料补充,丰富完备史料耳。使用者必不可预先存有推翻甚至颠覆传世文献构建起的文本框架之妄想,藉以新材料之发明而立论煌煌。语至于斯,则时下学界某些人喜谈所谓“唐史亡于墓志”之论,不为黄口无忌,亦为别有用心,虽意欲哗众取宠,实则抱丑而归也。
仇鹿鸣/文
摘要
萧遇墓志记载了他起初寻访生母陆氏葬地未获,误掘他人坟茔,最终得异人指点完成迁葬的传奇经历。这则故事此前已被《通幽记》收录。既往文学史的研究者从西方现代小说的观念出发,建构起了从六朝志怪到唐传奇虚构性逐渐增强的线索,而唐人本身多将此类故事视为可能发生的真实事件。比较墓志与《通幽记》两个文本,反映出唐人丧葬仪式中的买地信仰。唐人墓地地面上能标识墓地范围和墓主身份的要素有墓田、封土、神道碑碣、石兽等,但除了封土和墓树,其他都与官员品级有关。对萧遇母亲陆氏这样的权厝者而言,除了木质墓表,并无明显标识身份的物品,因此迁葬中旧茔难觅的现象并不罕见。萧遇误掘他人坟茔亦牵涉相关的法律问题。萧晋、萧遇父子皆多娶,与哪一任妻子合祔,涉及前妻与后妻及嫡子之间的复杂关系。
萧遇墓志记载了他起初寻访生母陆氏葬地未获,误掘他人坟茔,最终得异人指点完成迁葬的传奇经历。这则故事此前已被《通幽记》收录。既往文学史的研究者从西方现代小说的观念出发,建构起了从六朝志怪到唐传奇虚构性逐渐增强的线索,而唐人本身多将此类故事视为可能发生的真实事件。比较墓志与《通幽记》两个文本,反映出唐人丧葬仪式中的买地信仰。唐人墓地地面上能标识墓地范围和墓主身份的要素有墓田、封土、神道碑碣、石兽等,但除了封土和墓树,其他都与官员品级有关。对萧遇母亲陆氏这样的权厝者而言,除了木质墓表,并无明显标识身份的物品,因此迁葬中旧茔难觅的现象并不罕见。萧遇误掘他人坟茔亦牵涉相关的法律问题。萧晋、萧遇父子皆多娶,与哪一任妻子合祔,涉及前妻与后妻及嫡子之间的复杂关系。
萧遇墓志记载了他起初寻访生母陆氏葬地未获,误掘他人坟茔,最终得异人指点完成迁葬的传奇经历。这则故事此前已被《通幽记》收录。既往文学史的研究者从西方现代小说的观念出发,建构起了从六朝志怪到唐传奇虚构性逐渐增强的线索,而唐人本身多将此类故事视为可能发生的真实事件。比较墓志与《通幽记》两个文本,反映出唐人丧葬仪式中的买地信仰。唐人墓地地面上能标识墓地范围和墓主身份的要素有墓田、封土、神道碑碣、石兽等,但除了封土和墓树,其他都与官员品级有关。对萧遇母亲陆氏这样的权厝者而言,除了木质墓表,并无明显标识身份的物品,因此迁葬中旧茔难觅的现象并不罕见。萧遇误掘他人坟茔亦牵涉相关的法律问题。萧晋、萧遇父子皆多娶,与哪一任妻子合祔,涉及前妻与后妻及嫡子之间的复杂关系。
唐代士人因求学、宦游乃至贬谪等原因,经常不得不往来奔走、抛妻别子,“独在异乡为异客”成为时人惯常的社会经验,自不免有客死异乡者。因此,如何筹措资金,克服种种险阻,将早年权厝外埠的先人归葬旧茔,完成合祔,成为唐人墓志书写的主题之一,亦早为学者注意。[1]之前在文献中,我们读到大多是一家人齐心协力、备尝艰辛之后,终告成功“大团圆”式的故事,对迁葬的过程则大略言之,对于其间可能遇到的各种意外与挫折更是语焉不详,而从墓志这一格式化的文体中,也很难读出家庭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亲疏。近日读到萧遇墓志,提供很多细节可以补葺既往认知的不足,故揭出略作疏证。
墓志长67厘米,宽66厘米,志盖题“唐故兰陵萧府君墓志”,为讨论方便,兹先据拓本移录志文于下:[2]
唐故朝散大夫守太仆少卿上柱国袭彭城县开国男兰陵萧公墓志铭并序」
中散大夫守太常卿上柱国赐紫金鱼袋齐抗撰」
公讳遇,字同人,梁宣帝之七代孙。高祖钧,皇朝中书舍人、弘文崇文馆学」士,赠常州刺史。学士生国子监丞、赠吏部尚书曰灌,尚书生卫尉少卿、绛州刺史」曰仲豫,绛州生太府少卿、彭州刺史、赠袐书监、彭城县开国男曰晋。公侯子孙能」世其官有可能也,王者之后能世其德是难能也。公即彭城公之长子。小」学之歳,纯孝已闻,及长,长鬛庬眉,丰下广颡。庄敬重厚,内敏外和,造公堂室,若」履宗庙。弱岁以门资补左清率府録事,累迁至太原府司録、河南府兵曹,皆参其」军事。拜主客员外郎,转屯田郎中,出为信州刺史,入授司封郎中、国子司业、太仆」少卿。以贞元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终于兴化里之私第,享年七十一。呜呼,妙万物」而有感必通之谓神,首百行而无思不服之谓孝。孝之至矣,则神其格斯。谁云窅」冥,实若影响。公之丞青城也,彭城公即世;糺北都也,継母韦夫人弃养」。公哭泣之哀,嗌不容粒,柴毁之病,色不及苴,君子重为难也。公之太夫人」曰吴郡陆氏,生公三月而殁,殡于河南府小午桥之衢。及公之志学也,防墓徒修,邹媪所悞。暨公之返葬也,松栢则拱,铭志皆非,荒郊茫茫,故垄累累,叩地」奚诉,问天不知。公于是隳官礼闱,矢死洛汭,且曰若大隧莫启,则余生不归。行」号三年,异术斯得,粤有赵叟,实奉金僊,能于揔持之门,以现不思之力。秘印纔结」,冥符遂开,降我夫人,托词婢子,指玄堂之处所,示黄泉之期约。既具畚锸,不」差毫牦,铭石妆奁,率如所告,幽显展如初之感,日月获送终之时。呜呼,孝之诚,神」之明,何至至乎哉。则公事上之忠、莅下之敬、朋友之信、居处之庄、断木之必时」、临难之能勇,本于孝也。一以贯之,故积而为德行,施而为政事,诲焉为言语,修焉」为文学。评公之道者,谓孔门之逹者欤。以其年八月十九日葬于京兆府少陵原」之先茔。前夫人清河崔氏、継夫人范阳卢氏皆不从,卜不吉也。卢氏生子曰」淳,以经明行修之名,为裕蛊克家之业。今夫人荥泽县君荥阳郑氏,博州博平县」尉干之女也。人有硕人之诗,我有栢舟之什。哀以送住,慈以抚存,淳能奉之,人不」知其非所出也。见托为志,铭曰」:
孝之大兮冠五常,孝之至兮降百祥。葬有时兮还故郷,体归土兮迷所藏。仰苍苍」兮视茫茫,号昼夜兮动神明协韵。游魂降兮指玄堂,丹旐归兮奉帷裳。俦千古兮莫」我方,根百行兮道有光。仁宜寿兮曷不长,善有庆兮邈未央。外姻倐散兮山寂寂」,逝者如斯夫水汤汤」。
萧遇墓志拓本(据《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
一、墓志与传奇中的“萧遇”及其家族
萧遇名见郎官石柱主客员外郎、司封郎中条下,[3]传世文献中记载寥寥,据《新唐书·宰相世系表》,知其父名晋,汾州刺史,祖仲豫,绛州刺史,与墓志所记大致相合。[4]萧遇出自兰陵萧氏,七代祖为后梁宣帝萧詧,后梁灭亡后,家族随之入关。[5]兰陵萧氏本系次等士族,至齐梁间才渐渐完成士族化,在南朝并不属于一流的门第。却因早入长安,加之与隋室联姻,反倒成为在隋唐间维持门第不坠的唯一南方旧族。其中隋炀帝萧皇后之弟萧瑀,武德初为内史令,高祖“委以心腹,凡诸政务,莫不关掌”,是武德政治中的重要人物,而他获得信用的关键是“独孤氏之婿”的身份,[6]已融入关陇贵戚的通婚圈,时人并未目之为南方士族,因此才开启了此后兰陵萧氏“自瑀逮遘,凡八叶宰相,名德相望,与唐盛衰。世家之盛,古未有也”的盛况。[7]玄宗时显贵的是萧嵩一支,萧嵩开元时尝入相,子萧衡尚新昌公主,另一子萧华天宝末仕至兵部侍郎,安史乱中虽一度陷伪,但并没有影响他的宦途,乱平后亦仕至宰相。[8]萧嵩与萧仲豫同为萧灌之子,萧灌早年拜国子监丞,神道碑云其“以婚姻之故,出为甘州司马”。考其本事,盖缘于萧灌娶于京兆韦氏,韦氏的兄弟韦方质武后时曾一度入相,后因不附武承嗣,遭酷吏周兴、来子珣构陷,流放儋州而亡,[9]萧灌也牵连被贬。萧灌早在永淳元年(682)已去世,至开元十七年(729)十一月,方援据玄宗《谒五陵赦》“中书门下、丞相、尙书、开府三司、大将军,父赠三品官”,[10]因其子萧嵩时任中书令,获赠吏部尚书,同日追赠其母韦氏为魏郡夫人,[11]同时获得赠官的还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裴光庭之父裴行俭,[12]两人神道碑皆由大手笔张说撰文。[13]其中萧灌神道碑由梁升卿书丹,玄宗御制碑额,填以金字,以示恩宠,此碑至元时犹存。[14]
萧遇一族虽不如萧嵩一支显贵,从仕宦、婚姻情况来看,仍能克绍家业,仕宦不绝。近年来萧遇妻卢氏、孙女萧氏墓志相继出土,据之大体能勾勒出其婚姻网络。萧遇生平凡三娶,所娶清河崔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皆出自山东旧族。次娶卢氏因墓志出土,所知较详。北魏卢度世生“渊、敏、昶、尙之”四子,号“四房卢氏”,[15]萧遇妻卢氏为卢敏之后,出自范阳卢氏第二房,“曾祖恽,齐州亭山令。祖澄,汝阴县丞。父雍,胜州长史”。[16]据萧遇孙女萧氏墓志,其子萧澈亦娶于卢氏,[17]两族间或有世婚关系,较之于萧嵩一支,萧遇一族似多与山东郡姓联姻。
萧遇本人以门荫入仕,历任太原府司録、河南府兵曹、主客员外郎,转屯田郎中,出为信州刺史,又入朝历任司封郎中、国子司业、太仆少卿,贞元十三年(797)三月卒于长安兴化里之私第。不过齐抗所撰志文着重渲染的并不是其仕宦履历,而是他备尝艰辛,寻访生母陆氏葬地,最终孝思感天,得异人指点,最终完成迁葬的传奇经历。这则故事亦见于《太平广记》引《通幽记》:
信州刺使萧遇少孤,不知母墓数十年,将改葬。旧茔在都,既至,启,乃悞开卢会昌墓。既而知其非,号恸而归。闻河阳方士道华者善召鬼,乃厚币以迎。既至,具以情诉。华曰:“试可耳”。乃置坛洁诚,立召卢会昌至,一丈夫也,衣冠甚伟。华呵之曰:“萧郞中太夫人茔,被尔墓侵杂,使其迷悞。急当寻求,不尔,当旦夕加罪”。会昌再拜曰:“某贱役者,所管地累土三尺,方十里,力可及,周外则不知矣。但管内无萧郎中太夫人墓,当为索之,以旦日为期”。及朝,华与遇俱往,行里余,遥见会昌奔来曰:“吾缘寻索,颇扰鬼神,今使按责甚急,二人可疾去”。言讫而灭。二人去之数百步,顾视,见靑黑气覆地,竟日乃散。既而会昌来曰:“吾为君寻求,大受阴司谴罚,今计穷矣。请辞去。”华归河阳。遇号哭,自是端居一室。夜忽如梦中,闻户外有声,呼遇小名曰:“吾是尔母。”遇惊走,出户拜迎。见其母,母从暗中出,遇与相见如平生。谓遇曰:“汝至孝动天,诚达星神,祇灵降鉴。令我与汝相见,悲怆盈怀。”遇号恸久之,又叹曰:“吾家孝子,有闻于天,虽在泉壤,甚为众流所仰。然孝子之感天达神,非惟毁形灭性,所尙由哀耳。”因与遇论幽㝠报应之旨,性命变通之道。乃曰:“祸福由人,但可累德。上天下临,实如影响。其有树善不感者,皆是心不固耳。”言叙久之。遇悲慰感激曰:“不意更闻过奬之言,庶万分不恨矣。”乃述迷悞茔域之恨。乃曰:“吾来亦为此。年岁寖远,汝小,何由而知?吾墓上已有李五娘墓,亦已平坦,何可辨也?汝明日但见乌鹊群集,其下是也。”又曰:“若护我西行,当以二魂舆入关。”问其故。答曰:“为叔母在此,亦须归乡。”遇曰:“叔母为谁耶?”母曰:“叔母则是汝外婆,吾亦自呼作叔母,怜吾孤独,尝从咸阳来此伴吾。后因神祇隔绝,不得去,故要二魂舆耳。”言讫而去,倐忽不见。遇哀号待晓,即于乌鹊所集平地掘之,信是李五娘墓,更于下得母墓,方得合葬。[18]
这一研究理路尽管在文学史的范畴内足以自洽,但用后世“文学”、“小说”、“虚构”等观念格义古人作品时,不免忽略了古小说中“纪实”的一面。这里所谈的“实”,并非指客观真实,而是指古人观念中的“真实之事”,鲁迅本人就曾谈到“盖当时以为幽明虽殊途,而人鬼乃皆实有,故其叙述异事,与记载人间常事,自视固无诚妄之别矣”。[26]之前学者已注意到志怪传奇中多述及异事发生的具体时空与数据源,“仍具陈所受及闻见由缘”,[27]以证明非向壁虚构。就《通幽记》所存佚文而言,亦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如有具体言及故事发生时空的“唐贞元元年五月,宣州旌德县崔氏婢名妙女”,[28]有些故事的主人公系当时闻人,除了萧遇外,尚有皇甫恂、哥舒翰、元载、桑道茂等,[29]更多则是藉助可验证的讯息来证明故事的可信,如《太平广记》卷六五“赵旭”条记“《仙枢》五篇,篇后有旭纪事,词甚详悉”,卷一三〇“窦凝妾”条云“崔氏于东京出家,众共知之”,卷三〇二“皇甫恂”条载“今幢见存焉”等,[30]不过学者多有视这些具体的时空、人事线索为“假托”者。[31]至少对唐代作品而言,情况要复杂得多。既往学者对唐代小说史料的运用,基本有两种取径,其一认为尽管小说中的人物、情节等要素是虚构的,但反应的社会观念是真实的,具有“通性的真实”。[32]其二则尝试勾抉出唐人小说中的政治隐喻,并将其中的部分篇章目为政治攻讦的产物。[33]尽管这两种路径皆生发出了相当出色的研究,但总体而言仍建立在对小说史料“虚构”与“纪实”截然两分的立场上,与“以诗证史”一样,学者努力的方向不过是藉助考据与索隐,“由虚凿实”,从文学文本中提炼出史家可凭信的史料。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研究中的虚实两分,近年来随着出土墓志的刊布,变得模糊,这些材料本身的“文学性”值得进一步推敲。田仁汪妻窦琰墓志记载的一件异事:“祖妣豆卢氏,夜中读经,遽而灯灭,有取火者,久而不至。夫人在侍,因往催之。将出户庭,空里有烛影,随夫人所召,直指经处,读之乃毕。列于唐临《冥宝记》焉”,此事确实见于唐临《冥报记》:[34]
唐窦家大陈公夫人豆卢氏,芮公宽之姊也。夫人信福,诵《金刚般若经》,未尽卷一纸许,久而不彻。后一日昏时,苦头痛,四体不安,夜卧愈甚。夫人自念,傥死遂不得终经,欲起诵之,而堂烛已灭。夫人因起,命婢燃烛。须臾婢还,厨中无火。夫人命开门,于人家访取之,又无火,夫人深益叹恨。忽见庭中有燃火烛,上阶来入堂内,直至床前,去地三尺许,而无人执,光明若昼。夫人惊喜,头痛亦愈,即取经诵之。有顷,家人钻燧得火,燃烛入堂中,烛光即灭。便以此夜诵竟之,自此日诵五遍以为常。后芮公将死,夫人往视,公谓夫人曰:“吾姊以诵经之福,当寿百岁,好处生。”夫人至今尚康,年八十年矣。夫人自向临嫂说之云尔。[35]
二、旧茔难觅:唐人墓葬地面标识小考
《通幽记》与墓志的叙事虽稍有异同,核心情节都是萧遇为母迁葬,却未能寻获母亲早年权厝之所,以致误掘他人坟茔,后因孝行感天,得异人指点,最终访得生母坟茔,完成与父亲的合祔。萧遇卒于贞元十三年,年七十一,生母陆氏“生公三月而殁”,知陆氏卒于开元十五年(727),去世后权殡于河南府小午桥之衢。[43]《宝刻丛编》卷七引《京兆金石录》有唐赠秘书监萧晋妻陆氏墓志,云兴元元年(784)李胄撰,[44]知萧遇是年完成了父母合祔。另从萧遇历官情况来看,志文云其访生母坟茔不获后,“隳官礼闱,矢死洛汭”,则寻访母墓在他任主客员外郎前后。[45]据郎官石柱,萧遇的前后任分别为沈房、李崟。李崟事迹寥落,仅知其两次应拔萃科,尝任明州刺史。[46]沈房存录事迹稍丰,《嘉泰吴兴志》记其“大历中进士及第,官至监察御史”,兴元元年(784)四月,“以屯田郞中沈房为太常少卿兼御史中丞、诸蕃计会及安西、北庭宣慰使”,[47]可知沈房兴元前已自主客员外郎转任屯田郎中,[48]则萧遇接任此职的时间约在德宗建中初。安史之乱后,“代宗以黎元久罹寇虐,姑务优容”,[49]朝野上下过了一段休养生息的日子。士大夫多利用这段时间,筹措费用,备历辛苦,将安史之乱中客死他乡,被迫权厝南方的先人亲故归窆于两京附近的旧茔。[50]这一士人迁葬的浪潮,在史籍与墓志中皆存有大量记录。陆氏虽然去世得时间更早,萧遇谋划合祔亦可被视为这一潮流的一部分。
不过延宕已久的归葬并不顺利,“荒郊茫茫,故垄累累,叩地奚诉,问天不知”,经过半个多世纪,萧遇母亲陆氏的旧茔在地面上已无痕迹可寻。志文虽将此归咎为“防墓徒修,邹媪所悞”,不过这一意外的出现当与陆氏本系权厝有关。《大唐开元礼》对百官茔域规模及墓上建筑有如下规定:
凡百官葬,墓田: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方八十步,坟高一丈六尺;三品方七十步,坟高一丈四尺;四品方六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五品方五十步,坟高一丈;六品以下方二十步,坟不得过八尺。其域及四隅,四品以上筑阙,五品以上立土堠,余皆封茔而已。凡立碑,五品以上螭首龟跗,高不得过九尺。七品以上立碣,圭首方趺,趺上高四尺。其石兽等,三品以上六事,五品以上四事。[51]
唐令中的这些规定主要以官员为约束对象,至开元二十九年(741)正月十五日敕云“古之送终,所尚乎俭。其明器墓田等,令于旧数内减”,如一品茔地从九十步减少到七十步,除于旧制有所减损外,补充了庶人的规制,“其庶人先无步数,请方七步,坟四尺”[60],这些制度大体为宋人所承袭,[61]我们可对其源流及演变略作追溯。
尽管《礼记·王制》云:“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62]封土墓至少在春秋晚期便已出现。[63]汉律中对坟丘大小已有规定:“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64]从目前的考古发现来看,大致得到遵守,[65]如有逾制,或招致惩处,“明帝时,桑民摐阳侯坐冢过制髡削”。[66]东汉之后,随着墓祭的流行,[67]墓上建筑日益繁复奢华。至东汉中期后,后人所见墓上空间诸要素皆已齐备。如《水经注·洧水》云:“东南流,径汉弘农太守张伯雅墓,茔域四周,垒石为垣,隅阿相降,列于绥水之阴,庚门表二石阙,夹对石兽于阙下。冢前有石庙,列植三碑,碑云:德字伯雅,河南密人也。碑侧树两石人,有数石柱及诸石兽矣”。[68]综合考古调查与历代著录,我们可知著名的嘉祥武氏墓群前至少曾存有一对墓阙、一对石狮子、四块墓碑、四座石祠,双阙之间横铺一长石,长石中部有凹槽,槽中嵌竖一圆首碣形石,推断是标识神道入口、止车骑的“阈”与“闑”。[69]总体而言,目前各地发现的东汉墓前建筑遗迹、石刻群大体可与传世文献记载互相发明。[70]
这一厚葬的奢侈之风直至汉末方为曹操所遏制,“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71]这便是著名的碑禁,既往学者多从禁止立碑与墓志的产生来讨论其影响。事实上,当时所禁立的是包括神道碑在内墓上建筑,《太平御览》卷五八九引《晋令》“诸葬者不得立祠堂、石碑、石表、石兽”,[72]神道碑未必是其中最核心的要素。因此魏晋南北朝碑禁虽时有弛废,但仅在帝王、宗室等高等级墓葬中有成系列的神道石刻出现。这一制度惯性延续到隋唐,虽然唐代无“碑禁”之说,但包括神道碑在内的墓上建筑皆与官员身份有关,虽“若隐沦道素,孝义着闻,虽不仕亦立碣”,[73]但仍需奏闻,方能获立。[74]有唐一代,这一制度大致运作有序,白居易《唐故湖州长城县令赠户部侍郎博陵崔府君神道碑铭》云:
按国典,官五品以上墓得立碑。又按丧葬令,凡诸赠官得同正官之制。其孙彦防、彦佐等奉父命,述祖德,揭石于墓,勒铭于碑。[75]
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若犯恶逆以上,不给棺。其官地去京七里外,量给一顷以下,拟埋诸司死囚,大理检校。置砖铭于圹内,立牓于上,书其姓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即流移人在路,及流、徒在役死者,亦准此。[77]
我们甚至可以对木质墓表使用的场合作进一步的推测,古人多聚族而葬,因此家族墓地是常见的形态。[81]从考古发掘提供数据来看,一般有父子兄弟一行顺排、前后左右按长幼辈分排列、坟院式茔域三种形式。[82]如果士人日常生活在乡里,卒后又葬于家族茔域,身处一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中,家族墓地中的相互位置关系已足以标识逝者的身份。[83]而如前引姚懿玄堂记,家族中显贵者,得立神道碑、石像生等,成为茔域中最引人注目的景观,同时也指示了其他人墓地的所在与相对距离。[84]因此,对安葬在家族墓地的逝者而言,无论身份高低,地面标识身份的墓表似乎并不是必需品,木表或主要行用于仍待迁葬的权厝者中。[85]
不管如何,对于低级官吏和庶民、尤其是客死异乡的权厝者而言,除了封土与墓树之外,[86]墓上可能存在的身份标识便是木质的墓表。年深日久,一旦发生“假葬中野,遂变市朝”的情况,[87]便可能出现无法寻获旧茔所在的困窘。这种窘境,甚至连宗室贵戚亦无法避免。
女道士李玄眞,越王贞之玄孙。曾祖珍子,越王第六男也,先天中得罪,配流岭南。玄眞祖、父,皆亡殁于岭外。虽曾经恩赦,而未昭雪。玄眞进状曰:“去开成三年十二月内得岭南节度使卢钧出俸钱接措,哀妾三代旅榇暴露,各在一方,特与发遣,归就大茔合祔。今护四丧,已到长乐旅店权下,未委故越王坟所在,伏乞天恩,允妾所奏,许归大茔。妾年已六十三,孤露家贫,更无依倚。”诏曰:“越王事迹,国史着明,枉陷非辜,寻已洗雪。其珍子他事配流,数代漂零,不还京国。玄眞弱女,孝节卓然,启护四丧,绵历万里,况是近族,必可加恩。行路犹或嗟称,朝廷固须恤助。委宗正寺、京兆府与访越王坟墓报知。如不是陪陵,任祔茔次卜葬。其葬事仍令京兆府接措,必使备礼。葬毕,玄眞如愿住京城,便配咸宜观安置。[88]
三、信仰与法律
高品级官员与士大夫家族墓地由于事先曾有规划,墓上建筑较为明显,茔域四至明确,容易辨识,而如陆氏那样权厝异乡、等待与丈夫合祔者,墓上仅有封树或易损的木表作为标识。待半个多世纪之后,其子萧遇经营返葬时,发现“松栢则拱”,地面样貌发生了巨大改变。在此情况下,萧遇大约仅能依靠“邹媪”这类术士的指点,寻找母亲安葬的位置。这并非孤例,柳宗元《故襄阳丞赵君墓志》中记载了一个类似的故事。志主赵矜贞元十八年(802)客死柳州,虽然“官为敛葬于城北之野”,至元和十三年(818),其子赵来章成年,赶到柳州,谋划为父迁葬时,“征书而名其人,皆死,无能知者”,无法寻获其父的埋骨之处,不得不求助于卜筮。
(赵)来章日哭于野,凡十九日,唯人事之穷,则庶于卜筮。五月甲辰,卜秦誗,兆之曰:“金食其墨,而火以贵。其墓直丑,在道之右。南有贵神,冢土是守。乙巳于野,宜遇西人。深目而髯,其得实因。七日发之,乃觏其神。”明日求诸野,有叟荷杖而东者,问之,曰:“是故赵丞儿耶?吾为曹信,是迩吾墓。噫,今则夷矣!直社之北二百举武,吾为子蕝焉。”辛亥启土,有木焉,发之,绯衣緅衾,凡自家之物皆在。州之人皆为出涕,诚来章之孝,神付是叟,以与龟偶。不然,其协焉如此哉?[92]
凡祖坟代年弥远,或因水漫摧揭耕犂,不覩冢墓形迹,忘记去处,难可寻觅。冥司文一,此是圣贤之述。但以正月,孙儿蓐草二十五根,以五色练繋定,以火烧之,但以火灭处寻之。咒曰:“灵根地蓬覆告黄祗,生天灵圣,灭处蔵尸,五道皆引,亡灵归位,急急如律令。”又法“以竹竿通行节,亡人蛆壳亡消鬼旧血蝎黄駌儿丝,已上等分,在共为末,盛在竹筒中,烧焰向下,穿之必见也”。又常法“即用二人穿青衣,拖驴鞍子一个,用驴笼头搭在鞍子,一人手擎鞭打鞍子一下,拖鞍子人问曰:‘你打甚?’答曰:‘我打伏尸’。拖鞍子人却答曰:‘翻鞍便知。’不计步数,鞍子翻处,穿之即见也。”[94]
可惜萧遇并没有赵来章这样的好运,为“邹媪所悞”,打开坟茔后,读到逝者墓志,“铭志皆非”,方知误掘了卢会昌之墓。之后《通幽记》保存了一段具有神异色彩的故事,萧遇听说河阳方士道华者善召鬼,请他招来卢会昌,追索陆氏墓地所在。
在往复过程中,卢会昌自称“所管地累土三尺,方十里,力可及,周外则不知矣”,这一说法隐曲地反映出时人买地营葬的观念。买地券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汉代,至唐宋间已形成了一套相当稳定的文本格套。《地理新书》所载样式云:“谨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兼五彩信币,买地一段。东西若干步,南北若干步。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内方勾陈,分擘四域”。[98]类似的套语在汉代买地券中就已出现,如东汉建初六年(81)武孟子男靡婴买地券云:“南广九四,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直钱十万二千”,鲁西奇指出买地券中记载的金额与墓地四至,无论大小,基本是虚数。[99]魏晋南北朝与唐代的买地券中,四至多不记具体步数,仅云方位,“东至甲乙,南至丙丁,西至庚辛,北至壬癸”云云成为常见格套,或有明显的夸饰,如唐元和九年(814)乔进臣买地牒云:“东至东海,南至山,南至釼各,北至长城”,[100]唐末陈氏买地券曰:“东至王公,西至王母,南瞻部洲,北郁越单为界”。述及幅员大小者,虽较少见,亦有如大顺元年(890)熊十七娘买地券“此地占水土□,方圆百里”之例,[101]因此如《通幽记》所云“累土三尺,方十里”当系卢会昌墓理念中的范围。
方士道华所以招来卢会昌,询问陆氏墓地所在,盖与营葬买地背后折射出的观念有关。一方面,唐人已注意到古今坟茔相互迭压、打破的现实,即王建所云:“今人还葬古人坟,今坟古坟无定主”,而买地券作为一种虚拟的阴宅交易凭证,其功用之一便是攘除这种现象。陶谷《清异录》中对此观念曾有批评:“葬家听术士说,例用朱书铁券,若人家契帖,标四界及主名,意谓亡者居室之执守,不知争地者谁耶”,[102]事实上,在时人眼中与之争地的恰恰是早先与之后将要埋葬于此的逝者,道华斥卢会昌云“萧郞中太夫人茔,被尔墓侵杂”,暗示陆氏与卢会昌先后葬于同处,在阴间产生了争地纠纷。东汉建宁四年(171)孙成买地券所云:“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103]《地理新书》所记“先有居者,永避万里”的套语,[104]反映的都是死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及买地券的解除功用。[105]这也能够解释为何同茔异穴的夫妻合葬墓,在先后入葬时,会用文字格套一致的两方买地券,[106]其主要功用或不是标识阴宅的四至,这点在后世已日渐虚化,而是与斩草相结合,“凡斩草日,必丹书铁券埋地心”,[107]成为葬礼仪式中的关键一环。[108]
藉助卢会昌与道华的问答及故事的进一步展开,我们获悉卢会昌与陆氏并未葬于同一茔域,而是萧遇弄错了母亲坟茔的位置。在道华的驱迫下,卢会昌答应为他们在周边打探。[109]孰料“吾缘寻索,颇扰鬼神,今使按责甚急”,[110]这也与买地券反映的茔域观念有关。在买地券的格套中,茔域四至立契确认后,受相关神灵保护,“丘丞墓伯,封部界畔。道路将军,齐整阡陌”,在买地券实际书写中常见的神祇有“嵩里父老、丘丞墓伯、冢中二千石、安都丞、武夷王”等。这一划定并封闭茔域边界的观念,也是起初卢会昌声称“周外则不知矣”的原因所在,卢会昌在寻索陆氏葬地的过程中,无疑会侵扰他人茔域,因此“大受阴司谴罚”,也符合《地理新书》中所言“若辄干犯词禁者,将军亭长,收付河伯”。[111]
买地券涉及或仅是一个想象中的死后世界,这一观念虽对当时人的行为有影响,秉持理性观念的现代人大约会直斥其不经,即使在当时,掩盖在传奇背后的仍有一现实的法律问题。唐代法律中对于盗掘坟茔、破坏墓田的行为均有严厉的惩罚。如《唐律》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疏议云:“谓开至棺椁即为发彻”,萧遇发掘卢会昌、李五娘两墓,皆因读到墓志,才知墓主人为谁。从目前考古发现所见,墓志大都置于墓室之内,因此萧遇虽属误掘他人坟墓,与盗掘性质不同,但已符合《唐律》中关于“发彻”的定义。[112]但无论是在志文和《通幽记》中皆未提及误掘坟茔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113]考虑到萧遇的故事在士大夫阶层中有一定的传播,时人亦不以为意,而在士人大量迁葬的案例中,误掘他人坟茔,应该不会是一个孤例,某种意义上已将“孝思”与“法理”置于对立的位置。尽管我们未能检获区分“盗掘”与“误掘”的律文与相关的法律实践,但检索相关法条,萧遇误掘可以比照的条款或许是:
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114]
迁葬合祔是墓志中常见的主题,若无萧遇的曲折,我们很难意识到除了迁葬过程中的劳心劳力之外,如何寻获这些多年以前权厝于异乡的亲人旧茔,本身也是颇费周折之事。在志文常见的大团圆结局掩盖下,尚有发生各种意外的可能。
萧遇的故事最终获得了一个圆满的结局,道华寻墓失败后,萧遇放弃官职,一直在洛阳附近寻访,历经三年辛苦,得赵叟之助,“降我夫人,托词婢子,指玄堂之处所,示黄泉之期约”,即通过某种扶箕降神仪式,萧遇获悉陆氏埋骨之处,“既具畚锸,不差毫牦,铭石妆奁,率如所告”,试掘之后,亦得陆氏的墓志,证实墓穴所在。《通幽记》记载的版本稍有不同,显得更加曲折。在这一故事中,陆氏直接托梦给萧遇,未假借异人中介,并对其葬地有更详细的描述,云其“墓上已有李五娘墓,亦已平坦”,地面上已无痕迹,因此萧遇之前未能寻获,萧遇按照母亲的指示,在乌鹊群集之处开掘,果然先发现了李五娘墓,最终寻获陆氏之墓。[119]
如果从更广阔的视角上来理解陆氏、李岗乃至李五娘等人墓地的破坏与变迁,或许可以将其与安史之乱的影响联系起来。在战乱之中,兵燹所及,大量坟冢遭破坏盗掘,田承嗣所谓“吾与公等事燕,下河北百五十余城,发人冢墓,焚人室庐,掠人玉帛,壮者死锋刃,弱者塡沟壑”。[120]唐军方面,亦不乏类似的行为,郭子仪自承“臣久主兵,不能禁暴,军士残人之墓,固亦多矣”,[121]这固然是历代战争中的常见景象,大约也是李五娘、陆氏墓上原有封土与墓树遭破坏的原因。同样,在安史乱中,大量官民辗转逃亡,死于道路,这些人大都只能被草草安葬,洛阳作为燕、唐双方反复拉锯的地区,破坏尤为严重,卢巽墓志云:“忠烈僵尸相望,躬率僮仆,潜为掩瘗”,[122] 这些新增加的坟墓层层累压于旧茔之上,成为萧遇寻墓故事发生的时代背景。
四、合祔中的“政治”:士人家族中的前、后妻关系一瞥
一波三折的迁葬最终取得成功,萧遇也成就了孝子之名,在完成父母合祔的心愿之后,继续他的仕宦生涯。对于这一家族而言,这真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吗?恐怕未必,细绎志文与传奇,尚能读出若干微妙的讯息。
萧遇之父萧晋先后两娶,萧遇系其长子,生三月而母亲去世,可以想见陆氏去世时相当年轻,后娶韦氏。从志文的表述来看,萧遇与继母韦氏关系亦算得上密切,“公之丞青城也,彭城公即世;糺北都也,継母韦夫人弃养。公哭泣之哀,嗌不容粒,柴毁之病,色不及苴,君子重为难也”,考虑到萧遇年幼失怙,很可能由韦氏抚养成人,墓志中的这段文字大约不能算纯粹虚应故事。不过陆氏去世后的漫长岁月中,她在这个家庭中似乎已遭遗忘。萧晋去世后,其葬事当由韦氏与已经出仕的嫡子萧遇共同决定,但当时并未决定将陆氏与萧晋合祔,这大约反映了作为继室韦氏的态度。《通幽记》中陆氏叔母怜其孤独,从咸阳来陪伴她,虽语涉不经,仍曲折地透露了陆氏身后半个多世纪的寂寞。
在唐代士人多娶的背景下,身后选择与哪位妻子合祔,成为我们观察家庭内部权力关系的一个窗口,学者也已有较多的讨论。尽管在理论上,前、后妻地位相等,一般而言,前妻作为元配,与夫合葬更符合士大夫阶层遵循的礼法,因此出现不少后妻在主持葬事时,主动安排将亡夫与前妻同室合祔,而自己另开一穴,祔葬于茔侧的案例。[123]亦有不少人选择将前、后妻与夫同葬一穴,作为权变之道,如赵冬曦墓志云“夫人牛氏、崔氏祔焉。合葬非古,取周公制焉,礼也。继室同祔,自潘尼始焉,礼中必有礼也”。[124]尽管两类处理方式,皆有不少实例,但总体而言,前一做法多通行于士族高门,采取后一办法者相对社会阶层较低,而出身士人家庭的韦氏暗自抵制萧晋与陆氏的合祔,折射出志文程序化的书写背后,家庭内部的张力。
这样微妙而复杂的家庭关系在萧遇家族中并非孤例,萧遇本人凡三娶,主导其后事的当是第三任妻子郑氏,她是博州博平县尉干之女。志文云“前夫人清河崔氏、継夫人范阳卢氏皆不从,卜不吉也”,因此萧遇去世时,因卜年不吉,未能借机完成与崔氏或卢氏合祔。“择时”确实是时人选择葬礼时间的重要依据,[125]成为迁葬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126]但在此处是否仅是托词,实不无可疑之处。郑雅如在讨论卢正言家族归葬的案例时曾注意到卜宅不吉仅见于夫妻合葬时,而在归祔先茔的过程中未曾出现。[127]
幸而萧遇妻卢氏初葬与合祔两方墓志皆已出土,或稍可索解其中的谜团。卢氏卒于大历十三年(778)五月,去世时年仅二十三岁。时其子萧淳尚幼,志文云“有子始孩,托于同出”,卢氏去世后将幼子送回娘家抚养,显示出她和本家密切的关系。[128]卢氏少孤,兄弟皆未及成年而亡,与姊妹关系密切,“惟姉与妹,相勖成立”。[129]除此之外,或许也与萧遇家庭内部的变故有关。萧遇墓志云其任太原府司録时,继母韦氏去世,虽无法确定具体的时间,推考其仕宦经历,大约亦在大历中后期,是时其妻卢氏与继母韦氏先后去世,家中缺少主持内事的女主人,或许也是萧淳出生后,被送往母家抚养的原因。
萧遇去世后,萧淳作为嫡子,克绍家业,在墓志中被特别表出“卢氏生子曰淳,以经明行修之名,为裕蛊克家之业”,与萧遇的母亲陆氏一样,卢氏也未能完成与夫合祔。直至大和九年(835)才在其子萧澈遗孀裴氏的主持下,[130]秉承萧澈遗愿,将卢氏迁于工部府君之域,完成合祔,是时距离卢氏去世已过去了半个多世纪。据萧遇墓志,可知其葬于京兆府少陵原之先茔,卢氏本权窆于万年县神禾原,[131]两地同在长安,尽管志文将夫妻长期未能合祔归咎为“弱岁零丁,中年多故,出处或异,蓍龟未从”等原因,[132]但复杂的家庭关系或许才是隐藏其背后更深刻的原因。
同样,我们可以观察到卢氏初葬时,墓志长、宽各32厘米,合祔志石长55.5厘米,宽54.5厘米,这一物质形态的变化,也体现了卢氏在家庭地位中上升,最终母以子贵,不仅因萧澈“为御史,为郎官”,获得追封之荣,更因其子坚持,使她成为萧遇三任妻子中最后的“胜利者”,只是这正如墓志中的夸饰之词一样,这仅仅是文词与形式上的胜利,并不能补偿其身后半个多世纪的寥落。
潘岳《悼亡诗》云“之子归穷泉,重壤永幽隔”,天人相隔,永难再会,是生者直面亲友亡故时最难排遣的哀痛。虽然在一般人的想象中,冰冷的坟茔隔绝了生者与逝者,事实上由于迁葬改祔之举的大量存在,中古时期的墓葬仍不乏“重开”的机会。[133]逝者虽已往,但生者世界的权力、地位与情感仍会不时地扰动幽冥之境。
墓志作为记录逝者生平的文献,最近二十余年来,因大量的发现、刊布与研究,成为推动中古史研究前进的重要动力,关注者日多,但大多数研究仍是站在传统金石学的延长线上,以文献比勘考订为旨归。若以此揆之,萧遇及其家人墓志,只是已发现的唐代士人家族墓志中的普通一例,很难引起学者的重视。若我们认识到墓志撰作本身只是古人丧葬过程中的一环,尝试在既往的研究基础上,将墓志材料视为理解葬礼各个环节的楔子,展现在这一过程中包蕴的复杂社会网络与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萧遇神奇的经历便不再仅是一个“大团圆”式的庸俗故事,成为折射出那个时代人们情感、恐惧与敬畏的镜子。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出碑志所见中晚唐政治权力变迁研究”(批准号17BZS130)成果之一。论文初稿曾在复旦大学中古中国共同研究班报告,蒙唐雯、夏婧、张金耀、徐冲等同仁提示意见,在写作过程中亦得到张学锋、刘宁、赵晶、范兆飞等师友的指教。
注释:
(上下滑动查看)
[1]关于这一问题,较早有系统讨论的是中砂明德《唐代の墓葬と墓志》,砺波护编《中国中世の文物》,京都,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年,页371-384;新近较为详密的研究参读郑雅如《亲恩难报:唐代士人的孝道实践及其体制化》第三章,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4年,页99-195。正因为迁葬如此频繁,《大唐开元礼》中专门有官员改葬的规定,参读江川式部《唐代の改葬仪礼とその制度》,《东洋史研究》72卷2号,页69-109。
[2]拓本刊赵力光主编《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页424-425。王梦《唐〈萧遇墓志〉考释》曾对萧遇家世有简单的梳理,但未及其他,《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22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15年,页246-250。
[3]劳格、赵钺《唐尚书省郎官石柱题名考》,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页289、966。
[4]《新唐书》卷七一下《宰相世系表》一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页2282-2283。按墓志仅云萧晋为彭州刺史,未记尝历汾州事。
[5]张说《赠吏部尚书萧公神道碑(铭并序)》云“大父南海王珣,入隋封梁国公”,熊飞校注《张说集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页1205。
[6]《旧唐书》卷六三《萧瑀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页2400。
[7]《新唐书》卷一〇一《萧瑀传》论赞,第3963页。另参毛汉光《隋唐政权中的兰陵萧氏》,《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页405-425。
[8]《旧唐书》卷九九《萧嵩传》,页3093-3095。关于萧华在安史乱中陷伪经历,参读仇鹿鸣《长安与河北之间:中晚唐的政治与文化》,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页43、65-66。
[9]《旧唐书》卷七五《韦方质传》,页2633。
[10]《唐大诏令集》卷七七《谒五陵赦》,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页440。
[11]张说《赠吏部尚书萧公神道碑(铭并序)》:“开元十七年仲冬癸丑,诏曰:中书令嵩父某,毓粹冲和,降灵神象,言入精微之奥,迹登贤圣之轨,位不充量,道足庇人。松槚虽幽,音徽不昧,宜承追远之庆,俾崇冢宰之荣,可赠吏部尚书。同日诏曰:嵩母韦氏,门传一经,行包四德,才淑冠乎邦族,言范光乎母师。诞兹寳臣,作予良弼,封其石窌,俾承玉宇之荣;表以金章,永閟珩璜之饰。可赠魏郡夫人”,《张说集校注》,页1207。
[12]《册府元龟》卷一三一,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页1570-1571。关于唐代追赠官员父祖制度的演变与实践,参读吴丽娱《光宗耀祖——父祖封赠的唐宋实践》,《终极之典:中古丧葬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页823-828。
[13]萧灌被追赠为吏部尚书后,张说为撰神道碑,述其事迹甚详,《赠吏部尚书萧公神道碑(铭并序)》,《张说集校注》,页1205-1207。
[14]《宝刻丛编》卷八引《集古録目》:“唐尚书左丞相张说撰,梁升卿八分书,明皇八分题额……碑以开元十八年五月立”,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页227,知碑立于十八年。宋人张礼《游城南记》云:“过高望,西南行,至萧灌墓,读碑”,史念海、曹尔琴校注《游城南记校注》,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年,页96;元人骆天骧《类编长安志》记:“明皇御题额,金字犹显”,按在石刻上以金填充,制造出别致的视觉效果,是玄宗喜好的做法(参读仇鹿鸣《长安与河北之间:中晚唐的政治与文化》,页132-133),又云:“中统年村人卖与道者,惜哉”,知碑毁于元时,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页289。
[15]《新唐书》卷七三下《宰相世系表》三上,页2884。按卢渊,唐人因避高祖讳,改称“阳乌”。“尚之”,《魏书》卷四七《卢度世传》作‘尚’,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页1046。
[16]萧遇妻卢氏墓志,拓本刊《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页376。按《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卢氏第二房下未载卢恽一支,阳乌房下有一卢恽,父名卢全诚,页2901。按其叔伯卢全操、卢全贞墓志皆已发现(分见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开元421、天宝186,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页1447-1448、1661),系玄宗时人,考其世次,当为两人。
[17]萧澈亡女萧氏墓志,拓本刊《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页486-487。
[18]《太平广记》卷三三八引《通幽记》,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页2685-2686。另参酌张国风《太平广记会校》(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11年,页5689-5691),李剑国《唐五代传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页628-630)调整了个别文字与标点。
[19]关于《通幽记》历代著录与佚文,参读李剑国:《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增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页607-612。
[20]《太平广记》卷三六三引《通幽记》,页2887。
[21]李剑国《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增订本)》,页611。另参程毅中《唐代小说史》,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年,页181-183。
[22]鲁迅《六朝小说和唐代传奇文有怎样的区别》,《魏晋风度及其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页278-280。
[23]王运熙《简论唐传奇和汉魏六朝杂传的关系》,《汉魏六朝唐代文学论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页483-491。这一观点也被断代小说史所吸收,程毅中亦云“唐代小说主要从史部的传记演进而来”,参读《唐代小说史》,页1-17。
[24]如程毅中曾云《冥报记》“写得如此简单粗糙,毫无艺术性可言,只是因为它带有故事性,后人就把它收入小说家一类”,《唐代小说史》,页46;如对包含有丰富史料《夷坚志》评论亦仿此,认为“基本上还保持着六朝志怪的遗风”,“由于强调纪实,《夷坚志》又不可避免地有简率质朴的倾向,不大重视文采,对细节也‘少所铺叙’,因而从全书来看,好的作品不多”,程毅中《宋元小说研究》,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页129-143。近年来,已有多位学者对此叙事框架提出批评,参读陈文新《“唐人始有意为小说”这一命题不能成立》,《中国文化研究》2017年冬之卷,页26-37;刘晓军《“唐人始有意为小说”辨》,《学术研究》2019年第8期,页153-163。
[25]如李剑国辑录《唐五代传奇集》时,便力图依据鲁迅提出的概念,区分志怪、传奇二体,尽管作者也承认“涉及具体作品时两者每难区别,时或首鼠两端,颇费思量,是故取舍或有不当,自属难免”,《唐五代传奇集》凡例,页1-2。受制于整理者的主观区分,《唐五代传奇集》辑录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割裂古人的著述,同一本书中故事性、情节性较强的篇什,作为传奇收入,情节较为简单者,则被目为志怪,摈弃不取。作为以文学观念指导文献整理的产物,《唐五代传奇集》在校勘、标点上虽然有很多优长之处,无法作为第一手文献加以引用,反而掩盖了整理者的贡献,从文献学本位而言,《太平广记》才是适合的整理对象。
[26]鲁迅《中国小说史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页24。程毅中对此亦有措意,指出“传奇所传‘奇’,还是以真实性为基础的,不过它追求的不是事实的真实,而是艺术的真实”,《唐代小说史》,页116。不过仍未跳脱出文学史的框架,对当时人而言,并不存在艺术真实的问题,所记不过是古人认为可信之事。
[27]唐临《冥报记序》,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页2。
[28]《太平广记》卷六七引《通幽记》,页416。
[29]《太平广记》卷一四三“元载条”、卷三〇二“皇甫恂”条,页1030、2393-2395。按皇甫恂事迹见《旧唐书》卷九五《惠宣太子业传》,页3018。
[30]《太平广记》卷六五、卷一三〇、卷三〇二引《通幽记》,页406、919、2395。
[31]程毅中《唐代小说史》,页182-183。
[32]陈寅恪曾云:“小说亦可作参考,因其虽无个性的真实,但有通性的真实”,《讲义及杂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页492。这一研究路径中最成功的作品或属妹尾达彦对于李娃传的研究,《唐代后期的长安与传奇小说:以〈李娃传〉的分析为中心》,《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页509-553。
[33]这方面的研究以卞孝萱的一系列论著为代表,参读氏着《唐人小说与政治》,厦门,鹭江出版社,2003年。当然这种将文学文本与政治事件或党派分野一一对应的解读方法,所具有的危险性亦值得警惕。
[34]参读雷闻《走入传奇——新刊唐代墓志与〈冥报记〉“豆卢氏”条的解读》,《唐研究》第18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页281-302。
[35]唐临《冥报记》,页42。
[36]从《冥报记》各条存录的闻见所自,我们不难推考这些故事主要流传在与唐临家族有密切婚姻、往来的关陇贵戚中,关于唐临的生平,参读户崎哲彦《唐临事迹考——两〈唐书·唐临传〉补正》,《唐研究》第8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81-107。
[37]这一事件在当时无疑会被多种公私记载所存录,如豆卢氏本人墓志中肯定也会大加渲染,只是我们现在读到仅有《冥报记》与田仁汪妻窦琰墓志两个文本。同样本文论及萧遇寻母的故事,也会在宋人尚能读到萧晋妻陆氏墓志中详加记载。按萧晋妻陆氏墓志,宋代犹存,著录见《宝刻丛编》卷七引《京兆金石录》,页181。
[38]程毅中《唐代小说史》,页46-47;李剑国《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增订本)》,页165-167。
[39]《旧唐书》卷四六《经籍志》,页2006。《新唐书·艺文志》中《冥报记》凡两属,在卷五八被归为杂传,卷五九则被阑入小说,页1484、1540。这一编纂失误,反倒透露唐宋间小说观念的发展。另参雷闻:《走入传奇——新刊唐代墓志与〈冥报记〉“豆卢氏”条的解读》,《唐研究》第18卷,页301。并不是说古人对于“虚构”毫无认识,刘知几将《搜神记》之类归入杂记,概括其特点为“阴阳为炭,造化为工,流形赋象,于何不育。求其怪物,有广异闻”(《史通通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页274),《旧唐书·经籍志》亦将《冥报记》归入“鬼神二十六家”,页2006。只是古人“述异”的传统与现代文学概念中虚构性小说观念之间的差别仍值得措意再三。
[40]笔记小说中的人物事迹与出土墓志相印证者并不稀见,如新出廖游卿墓志所记生平与《云溪友议》中廖有方故事相合,参读唐雯:《〈廖游卿墓志〉补考》,《碑林集刊》第14辑,西安,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2009年,页20-25。本文强调的是既往被认为纯属虚构的情节与纪实性的墓志之间的关系。
[41]《通幽记》大多数时候并未详细说明资料的来源,或多出于闻见,如《太平广记》卷三三七“李咸”条附记“此事王容逢人则说”,页2678。个别曾参酌文本,如卷三三二“唐晅”条云“事见唐晅手记”,页2638。李剑国据此认为《唐晅手记》是一篇独立的传奇文,恐未必,“手记”云云理解为“记录”或更稳妥,《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增订本)》,页86-87。
[42]从两者的史料来源看,墓志本自行状,行状上于考功后,也会成为编修国史的依据之一,假设萧遇被列入国史孝子传,事迹大致会通过这一渠道流布。陈劭采撷史料的来源尚不清楚,除了通常的口耳相传外,藉助当时士大夫社会中流行的“传”这一类中介性的文本也存在一定可能,参读唐雯对于杨烈妇传的研究,《烈女还是义士?——从新出李侃夫妇墓志与李翱〈杨烈妇传〉看文本叙述之罗生门》,《中国中古史集刊》第5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页241-254。
[43]按小午桥之名,未见于史乘,不过唐人墓志有多方提及午桥者,如分别于开元十一年二月、十月安葬的郑偘妻崔上尊墓志、梁君妻崔氏,墓志皆记其葬于“河南府河南县龙门乡午桥之西南”,拓本刊胡戟、荣新江编《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页418、422。不知是否为同地。
[44]《宝刻丛编》卷七,页181。关于李胄生平的考订见李德辉:《全唐文作者小传正补》,沈阳,辽海出版社,2011年,页782-783。
[45]《通幽记》开篇云“信州刺使萧遇少孤”,文中方士道华称萧遇为“萧郎中”,似暗示萧遇筹划合祔在他转任郎中或出为信州刺史后,考虑到小说或本自传闻,叙事亦有随意性,仍以墓志所记为准。按唐代员外郎多习称“外郎”,参见梁章巨《称谓录》卷十五“员外古称”,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页231。
[46]李德辉《全唐文作者小传正补》,页497。
[47]《册府元龟》卷一三六,页1647。
[48]萧遇本人的历官便是自主客员外郎转屯田郎中,沈房当与之相仿。
[49]《旧唐书》卷一四一《田承嗣传》,页3838。
[50]郑高墓志云:“自天宝已来,四方多故。权窆旅殡,飘寓江淮,未克归葬,十有七八”,周绍良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0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贞元079,页792。
[51]《大唐开元礼》卷三,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页34。“七品以上立碣”,“碣”,原作“碑”,据《唐律疏议》卷二七引《丧葬令》改。按以上规定皆本自唐令,参见仁井田升着、栗劲等编译《唐令拾遗》,长春,长春出版社,页766-768。
[52]尹占华校注《王建诗集校注》,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页8。
[53]程义《关中地区唐代墓葬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页43-45。
[54]墓上种树风俗形成的原因,并不清楚,古人或归之于辟邪,如《封氏闻见记》卷六引《风俗通》佚文云:“《周礼》:‘方相氏,葬日入圹,驱罔象。’好食亡者肝脑,人家不能常令方相立于墓侧,而罔象畏虎与柏,故墓前立虎与柏。或说秦穆公时陈仓人掘地得物若羊,将献之。道逢二童子,谓曰:‘此名为蝹,常在地中食死人脑,若杀之,以柏东南枝捶其首。’由是墓侧皆树柏。”此上两说各异,未详孰是?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页50。
[55]班固撰集、陈立疏证《白虎通疏证》卷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页559。
[56]游自勇《墓志所见唐代的茔域及其意义》,《唐研究》第2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页448-450。
[57]《世说新语·任诞》,余嘉锡笺疏《世说新语笺疏》,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页890。
[58]《唐代墓志汇编》开元009,页448。
[59]朱感墓志,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5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年,页293;王望之及妻崔氏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圣历018,页938。
[60]《唐会要》卷三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页811。
[61]至宋代则规定庶人墓田“依法置方一十八步”,《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页323。
[62]孔颖达疏云:“庶人既卑小,不须显异。不积土为封,不标墓以树”,《礼记正义》卷一二,《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2009年,页2888-2889。
[63]杨宽《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页71-77;徐苹芳《中国古代的坟丘墓》,《中国历史考古学论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页96-107;刘振东《冥界的秩序——中国古代墓葬制度概论》,北京,文物出版社,页32-27。
[64]《周礼注疏》卷二二《冢人》注引汉律,《十三经注疏》,页1697。另参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页64。鹤间和幸《汉律における坟丘规定について》,《东洋文化》第60号,页1-21。
[6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着《中国考古学·秦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页358、371、376;刘振东《冥界的秩序——中国古代墓葬制度概论》,页106、121、130。
[66]王符撰、汪继培笺《潜夫论笺校正》,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页140。当然逾制现象不可避免,东汉中期之后尤为明显,俞伟超《汉代诸侯王与列侯墓葬的形制分析——兼论“周制”、“汉制”与“晋制”的三阶段性》云东汉安帝之后,二千石地方豪强多僭用诸侯王、列侯使用的三室墓,《先秦两汉考古学论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页123-124。从考古发现来看,二千石官员墓封土有高达10米以上,超过列侯者,刘振东《冥界的秩序——中国古代墓葬制度概论》,页146-147。
[67]关于墓祭流行的原因,历来聚讼不已,目前较有代表性的有两说,一是杨宽所谓受豪强大族风俗的影响(《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页38-42),二是巫鸿主张的出自旁系的东汉皇室为了解决如何在宗庙制度上承袭西汉的困境,不得不另辟蹊径(《从“庙”至“墓”——中国古代宗教美术发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礼仪中的美术:巫鸿中国古代美术史文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页549-568)。
[68]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中华书局,2007年,页518。另参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页97-129。
[69]蒋英炬、吴文祺《汉代武氏墓群石刻研究(修订本)》,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14年,页7-77。
[70]杨宽《中国古代陵寝制度史研究》,页79-85。
[71]《宋书》卷一五《礼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页407。
[72]《太平御览》卷五八九,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页2653。关于碑禁的问题,笔者拟另文讨论,在此不赘。
[73]《唐会要》卷三八云“若隐沦道素,孝义着闻,虽不仕亦立碣”,页809。
[74]《隋书》卷八《礼仪志》:“若隐沦道素,孝义着闻者,虽无爵,奏,听立碣”,此条即唐令所本,明确记载了需奏闻获准方才立碣的行政流程,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页157。从制度实际的运作情况来看,如孝女饶娥死后,“县令魏仲光碣其墓。建中初,黜陟使郑淑则表旌其闾,河东柳宗元为立碑云”,大体仍在官方的主导下,《新唐书》卷二〇五《饶娥传》,页582。
[75]白居易《唐故湖州长城县令赠户部侍郎博陵崔府君神道碑铭》,谢思炜校注《白居易文集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页1913。
[76]“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去之,坟则不改”。刘俊文笺解《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页1818。
[77]《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页420。
[78]侯旭东《东汉洛阳南郊刑徒墓的性质及法律依据——从〈明钞本天圣令·狱官令〉所附一则唐令说起》,《近观中古史》,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页182-207。
[79]《汉书》卷四四《淮南厉王长传》:“又阳聚土,树表其上曰‘开章死,葬此下’。”颜师古注曰:“表者,竖木为之,若柱形也”,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页2141-2142。新近综合性讨论参读孙梓辛《汉晋间“表”的形制、使用及变迁——兼论汉代的表墓风气》,《文史》2018年第1辑,页71-96。
[80]《太平广记》卷四五二,第3696页。
[81]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396-435页。作者虽然讨论的是战国至秦汉社会的延续性,但族居、族葬无疑属于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普遍现象。
[82]徐苹芳《秦汉魏晋南北朝时代的陵园和茔域》,《中国历史考古学论集》,页127-130。
[83]如柳宗元《故襄阳丞赵君墓志》云志主赵矜“其墓自曾祖以下皆族以位”,即按照昭穆次序排列(尹占华、韩文奇校注《柳宗元集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页723),而发迹者也会通过迁徙祖先坟墓或另立新茔,规划新的家族墓地,如五代朔方军节度使冯晖卒后,安葬他本人的同时,也完成了早年去世的妻及诸子的祔葬,可知有意识地营建家族墓地,志文云:“太傅以父母及诸骨肉封树纪迹,志铭流芳”,封树仍是墓上主要的景观,拓本刊《五代冯晖墓》,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年,页53。
[84]其他的例子如郁久闾浩墓志云:“东北一里,代州都督茔。次西北百步,右领军将军茔。茔后齐州长史茔,君茔前堂叔祖夷州刺史师茔”,拓本刊《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页274;王汶妻蒋氏墓志云:“且封于先公之兆东北四十八步,盖河南县平乐乡杜翟村之九原也”,“西南去景业村先侍郎茔七里余一百步,西北去衮亡新妇墓四十三步”,《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和001,页879-880。游自勇《墓志所见唐代的茔域及其意义》一文对此类情况有详细的举例与讨论,《唐研究》第23卷,页450-457。
[85]有些墓志也会记录墓地附近的重要建筑,或许也是为了迁葬时便于识别,如孙君妻程氏墓志云其“权窆西郊八里苗相国碑楼之侧”,拓本刊毛远明编着《西南大学新藏墓志集释》,南京,凤凰出版社,2018年,页636。
[86]我们对于权厝者埋葬情况并不清楚,如果为了便于迁葬,浅埋或在于地面起土为坟的话,封土与墓树这两个要素是否齐备,亦值得怀疑。
[87]王君妻崔曜华墓志,拓本刊《西南大学新藏墓志集释》,页62。
[88]《旧唐书》卷一九三《李玄真传》,页5151。
[89]昭陵文物管理所《唐越王李贞墓发掘简报》,《文物》1977年第10期,页41-49。
[90]墓志与神道碑额拓本刊张沛编着《昭陵碑石》,西安,三秦出版社,1993年,页83。据《唐越王李贞墓发掘简报》,神道碑原在封土正南52米处,《文物》1977年第10期,页41。据越王贞墓志,知其开元六年正月才正式落葬。
[91]如昭陵现存的唐俭神道碑便是开元二十九年由其曾孙重修的,《昭陵碑石》,页90、220。
[92]柳宗元《故襄阳丞赵君墓志》,《柳宗元集校注》,页722-723。
[93]《大汉原陵秘葬经》系金元时期阴阳地理书,从文本来看,是中唐之后五音姓利说流行之后的产物,仍有部分记录因袭于唐制,参读徐苹芳《唐宋墓葬中的“明器神煞”与“墓仪”制度——读〈大汉原陵秘葬经〉札记》,《中国历史考古学论集》,页180-215。若将“不见骨殖篇”与《故襄阳丞赵君墓志》相较,其记录方法或多系民间术士施为,但无论如何,旧茔难觅这一现象是长期存在的。
[94]《永乐大典》卷八一九九引《大汉原陵秘葬经》,《永乐大典》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页3832。
[95]卢沐及妻郑氏合祔墓志云:“前此世母在鄱阳,犹安问于州人,由是得封隧焉。世父在汝坟,小子访于耆老,由是得营护□”,可知寻访旧茔时首选访问当地宿耆,但如赵来章那样“无能知者”的情况恐亦不少见,拓本刊《大唐西市博物馆藏墓志》,页812。关于卢沐夫妇的迁葬,参读吴丽娱《孤立四十年后的怨冢回归——从新出墓志看唐代官员的归葬问题》,《隋唐辽金宋元史论丛》第4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页7-32。
[96]《文苑英华》卷九一二,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页4803。
[97]《唐代墓志汇编》元和099,页2018。
[98]《地理新书校理》卷一四,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年,页428-429。
[99]鲁西奇《汉代买地券丛考》,《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页46-51。
[100]叶昌炽云:“釰各当为剑阁之驳文,山海剑阁长城,极言其寥廓无界,纯为虚构之词”,叶昌炽撰、柯昌泗评《语石 语石异同评》,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页361。
[101]鲁西奇《隋唐五代买地券丛考》,《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页205、208。
[102]《清异录》卷下,《全宋笔记》第1编第2册,开封,大象出版社,2003年,页112。
[103]鲁西奇《汉代买地券丛考》,《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页32。
[104]《地理新书校理》卷一四,页429。
[105]刘屹认为买地券具有契约、镇墓、解除三种功能,《敬天与崇道——中古经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页53-60。
[106]武汉市博物馆《阅马场五代吴国墓》,《江汉考古》1998年第3期,页67-72;另参鲁西奇《隋唐五代买地券丛考》,《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页216。
[107]至宋时,明堂斩草与立买地券两者已密切结合,成为下葬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因此《地理新书校理》卷一四引《鬼律》云:“葬不斩草,买地不立券者,名曰盗葬,大凶”,页426,另参鲁西奇《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页10-17。
[108]韩森着、鲁西奇译《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页168-173。
[109]前引柳宗元《故襄阳丞赵君墓志》云:“吾为曹信,是迩吾墓”(《柳宗元集校注》,页722),可知在唐人的观念中,逝者之魂知晓周边葬者的情况,这也是道华驱迫卢会昌寻找陆氏墓地的缘由。
[110]“使”,明钞本作“□□□使”,李剑国认为乃神鬼之使,《唐五代传奇集》,页630。
[111]《地理新书校理》卷一四,页429。
[112]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页1364。另《酉阳杂俎》云:“故旧律,发冢弃市。冢者,重也,言为孝子所重。发一蠒土则坐,不须物也”,从思想观念上解释了盗墓为重罪的缘由,许逸民校笺《酉阳杂俎校笺》,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页945。因此,开劫坟墓一直与十恶等并列,属于常赦所不原的重罪。
[11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三:“且迁改父祖坟墓,在法虽当经官自陈”,则宋代士人为祖先迁葬,需事先知会官府,以避免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但不知唐代是否存在类似的规定。但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来看,宋人迁葬,虽有法条规定,亦多不事先向地方官报备,所谓“经官自言者曾几何”,页494。
[114]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页1326。
[115]为何唐人会发生穿地得死人后不更埋,甚至烧棺椁、烧尸体这样的情况,或许与时人认为掘得棺椁、尸体为大凶有关,如《地理新书校理》卷八云:“若得狐狢、蛇虺、鼠猬、瓦砾、骸骨、朽木、死沙,并凶”、“得腐棺、枯骸,主流亡客死”,页234。《大汉原陵秘葬经》有“穿地得物篇”,云“凡穿地得物,不如不得,谓之凶多吉少也”、“穿得骨殖,大凶”,《永乐大典》卷八一九九引《大汉原陵秘葬经》,《永乐大典》第4册,页3824-3825。
[116]从盗墓罪而言,《唐律》云:“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即墓室已暴露于外,亦需治罪。另有关于盗耕、盗葬墓田的处分:“诸盗耕人墓田,杖一百;伤坟者,徒一年。即盗葬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若不识盗葬者,告里正移埋,不告而移,笞三十。即无处移埋者,听于地主口分内埋之”,则法律所保护的不仅是墓葬本身,亦延及墓地范围之内的田产及墓上建筑,《唐律疏议笺解》,页981、1364。这些法条亦延续至宋,围绕着墓田的归属与买卖,在宋人的法律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纠纷,参读郑铭德《〈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见墓地相关问题》,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的法律与社会——〈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2001年,页251-265;刘馨珺《〈户婚律‧盗耕人墓田〉与诉讼纷争》,《“唐律”与宋代法文化》,嘉义,嘉义大学出版社,2010年,页187-248。
[117]李岗案例中,其家人未掘墓便知“他人之丘垄填焉”,推测墓上或有标识其他葬者身份的碑碣之属,若贸然开掘,则有违法之嫌,而萧遇误开卢会昌墓时,墓上当无明确标识。
[118]李岗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元和099,页2018。
[119]尽管墓志云“既具畚锸,不差毫牦,铭石妆奁,率如所告”,陆氏旧茔得到了墓志的证实。但《通幽记》中透露出另一种可能,萧遇先是“即于乌鹊所集平地掘之,信是李五娘墓”,则李五娘之墓并无出土志铭,只是符合陆氏托梦时的描述而已。更蹊跷的是,其母托梦要萧遇准备两“魂舆”,云叔母“怜吾孤独,尝从咸阳来此伴吾。后因神祇隔绝,不得去,故要二魂舆耳”,魂车是归祔时引导死者灵魂的车辆,葬礼时常与柩车一起出现,如果我们去除故事中的“神异”情节,准备两“魂舆”或是暗示墓中埋葬着两位逝者,那么萧遇所掘是否就是陆氏之墓,实可打上一个问号。事实上,误掘他人坟茔现象既然在相当程度上存在,我们又怎么能保证没有人会将错就错呢。关于魂车在葬礼中作用,参读巫鸿《从哪里来? 到哪里去? ——汉代丧葬艺术中的“柩车”与“魂车”》,《礼仪中的美术:巫鸿中国古代美术史文编》,页260—273 ;王铭《中古时期丧葬礼中的魂衣与魂车》,《中国文化研究》2015年秋之卷,页57-65。
[120]《新唐书》卷二二五上《史朝义传》,页6433-6434。
[121]《旧唐书》卷一二〇《郭子仪传》,页3463。
[122]毛阳光、余扶危编《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页460-461。
[123]高桥继男较早注意到了这类情况,他在《洛阳出土唐代墓志四方の绍介と若干の考察》一文刊布崔稹后妻王氏墓志时,对此已有讨论,《东洋大学文学部纪要》第24号,页122-129;陈弱水《唐代的一夫多妻合葬与夫妻关系——从景云二年〈杨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谈起》一文以杨元政妻韦净光严墓志为例,对此有更详密的讨论,《隐蔽的光景: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页230-255。类似的案例,在近年新刊布墓志中亦不罕见,如韩曅后妻魏琰主动安排前妻卢媛与夫合葬,自己则“与衡州之兆相距六七步,避同穴以让元妃,礼也”,拓本刊《西南大学新藏墓志集释》,页602。韦仁约妻王婉甚至在安排前妻崔氏与夫合葬卜葬不吉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将崔氏与韦仁约“并坟接圹而安厝焉”,自己则“但于旧茔,因地之便。别开幽室,以瘗残骸”,并叮嘱“亲属子孙,勿违吾意”,《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万岁通天004,页350。
[124]《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天宝068,页630-631。万军杰《唐代多娶习俗之下的夫妇丧葬问题》,《唐代女性的生前与卒后——围绕墓志资料展开的若干探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页137-164);金蕙涵《游走礼法的边缘——唐代两京地区的继室墓》(《成大历史学报》第44期,页1-42)两文皆利用墓志材料对这两类情况有详细讨论,但万军杰所论侧重于统计,对阶层差异未尝措意,金蕙涵的研究更为细密,也注意到士族门第与前一种做法的联系,但更强调葬俗的地域差别,而在笔者看来,阶层差异的影响要大于地域。
[125]下葬择时的观念至少在汉代便已流行,《论衡·讥日》:“《葬历》曰:‘葬避九空、地臽,及日之刚柔,月之奇耦。”日吉无害,刚柔相得,奇耦相应,乃为吉良。不合此历,转为凶恶’”,黄晖校释:《论衡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页989-990。唐人吕才云:“曁乎近代以来,加之阴阳葬法,或选年月便利,或量墓田远近,一事失所,祸及死生”,可见唐人葬事重视择时与择地的风气,《旧唐书》卷七九《吕才传》,页2723。另参吴羽《五音姓利与北朝隋唐的葬埋择吉探微》,《中山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页118-128。
[126]韩愈《改葬服议》云:“近代已来,事与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不能自还;甚者拘以阴阳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远者或至数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刘真伦、岳珍校注《韩愈文集汇校笺注》,中华书局,2010年,页486-487。
[127]郑雅如《亲恩难报:唐代士人的孝道实践及其体制化》,页151-152。
[128]陈弱水《隋唐五代的妇女与本家》,《隐蔽的光景: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页3-162。
[129]《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页376。
[130]按萧澈即萧淳改名,系避宪宗讳改。
[131]按萧澈女萧氏墓志云其葬于京兆府万年县神禾原,知神禾原或是萧氏家族另一处族葬地,《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页486-487。
[132]萧遇妻卢氏合祔墓志,拓本刊《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页535。
[133]注意到这一点,或许既往墓志中被认为是套语的如“恐他年改卜,故志之”,“虑陵谷变迁,刻石纪尔”等,需要重新理解,由于唐人在墓上缺少明确的身份标识,埋于地下的墓志,是迁葬时确认死者身份的关键。而具有实际功用。
来源:原刊于《中华文史论丛》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