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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旭东 | “制度”如何成为了“制度史”

侯旭东 中古史研究 2021-09-30


中古史·编者按:


侯旭东,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1968年生于北京,1986-1996年就读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先后获得学士、硕士与博士学位,师从何兹全。先后从事东晋南朝经济史、北朝民众佛教信仰与乡村社会研究。近年关注文书类简牍,并致力于探索汉魏六朝的国家形态与统治机制。出版《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宠:信-任型君臣关系与西汉历史的展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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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史学领域里,“制度”是古已有之的词汇,而“制度史”则是20世纪才出现的专史,后者的“制度”含义已与古人眼中的“制度”名同实异。古人所谓“制度”层次丰富,除圣人立制难以变动外,一般的经制与权制均可因时、因势、因事加以调整,属于人们行事的依托。近代形成的新制度观,源于西方冲击下参照西方寻求变革的需要,无论是维护清朝统治的官员,还是力主改革或革命的知识分子,均将制度视为超越人/事之上、带有本体意义的独立力量,希望借助改造制度来摆脱落后局面,制度史是这种新制度观的历史投影。需要“悬置”这种后见之明,重返古人的世界,顺时而观,发掘制度研究的新角度。


关键词:制度  制度史  杜佑《通典》  新史学  变法

“制度”一词古已有之,颇为常见,“制度史”则是近代以来产生的史学新分类,对应于西方史学中的institutional history,尽管可以循着四部分类中的“史部·政书类”一直追溯到唐代杜佑的《通典》。但究竟何为“制度”,古今却常常只有意会,难以明言。《汉语大词典》“制度”条有五项释义,第一项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二,一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这些释义接近今天所说的“制度史”中的“制度”,突出的是制度带有的“规范”含义,即超越具体人之外、约束人的行为的作用,甚至进而出现了更远离人、更为宏观的“体系”的释义(如封建制度之类)。今天通常说的制度史这类“制度”的定义之间是内蕴相通的。

 

古今都在使用“制度”一词,背后含义是否一致?古人眼中的“制度”与今人所说的“制度史”是一回事吗?有必要做一番梳理。

一、古人眼中的“制度”

 

既然今天学界多半将《通典》视为首部制度通史,不妨先返观杜佑《通典》原书,以及杜佑“自序”和李翰“序”,看看他们的想法。

 

仔细对照,他们的表述却与今人的理解有所不同。杜佑云:所纂《通典》,实采群言,征诸人事,将施有政。

 

李翰“序”云:

 

今《通典》之作……以为君子致用,在乎经邦,经邦在乎立事,立事在乎师古,师古在乎随时。必参今古之宜,穷始终之要,始可以度其古,终可以行于今……故采《五经》群史,上自黄帝,至于我唐天宝之末,每事以类相从,举其始终,历代沿革废置及当时论议得失,靡不条载,附之于事。

 

随后又说:

 

事非经国礼法程制,亦所不载,弃无益也。若使学者得而观之,不出户知天下,未从政达人情,罕更事知时变,为功易而速,为学精而要。

 

李翰扼要地将杜佑撰写的目的、内容选取的标准、目标读者等一一道来,与杜佑自己更为简短的概括对照,不难发现,《通典》的编纂,虽然从三代下及唐代,贯穿古今,却不是出于博古通今的知识性追求,亦不是以史学为目标,而是为了帮助君子经世致用(致治),使他们在没有多少实际为政经验的情况下,迅速掌握理政的要领。所以在内容取舍上,围绕实际政务安排,涉及“经国礼法程制”者纳入,无关者如天文、律历、五行、艺文之类则一律未收。这种安排与杜佑出身幕府僚佐有关,有学者称之为“不是为修史而编纂的《通典》”,而是“为现实行政需要而收集资料”编撰成的“行政的参考”是颇有道理的。而具体收集的并不止是“历代沿革废置”,还包括了“当时论议得失”,即《通典》各处穿插收录的各朝大臣关于相关问题的“议”与“奏”。按照李翰的理解,这些足以让“未从政达人情,罕更事知时变”,洞悉制度变化背后“人情”与“时变”的作用。

 

如果将“制度史”的源头上溯到《通典》的话,我们不能忽略,杜佑心目中的制度并非与人、时、事相隔离的孤立存在,在他看来,简单地就“经国礼法程制”论“经国礼法程制”,无从了解其历代沿革废置。

 

更进一步看,“序”中将这些今天视作“制度”者归入“事”。杜佑在《通典》编成后又摘要另撰《理道要诀》10卷,他在《进〈理道要诀〉表》中说:“窃思理道,不录空言,由是累记(纪)修纂《通典》,包罗数十(千)年事,探讨礼法刑政,遂成二百卷”,即是将《通典》收罗的内容统称为“事”。唐人心目中的“事”指涉甚广,今人眼中的“制度”不过是“过去的事”(故事)。杜佑此说给我们开辟了另外一条切近制度的通路,让我们再思何为“制度”,是否存在所谓自足的“制度史”。人与事及两者的关系似乎足以构成观察过去的透镜,复因人、事均存在与发生于特定的“时”中,这种观察实际是这三者的结合。

 

再来看看《文献通考》。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说:“太史公号称良史,作为纪传书表。纪传以述理乱兴衰,八书以述典章经制”,司马光作《通鉴》“详于理乱兴衰,而略于典章经制”,他编撰《文献通考》便是要在杜佑《通典》的基础上弥补这一缺憾。他认为“理乱兴衰不相因者也”,而“典章经制实相因者也……其变通张弛之故,非融会错综原始要终而推寻之,固未易言也”。“典章经制”虽然前后因循,但随着时间流逝,亦会产生变通张弛,与不同时代的人的作用分不开,所以他在“本之经史,而参之以历代会要,以及百家传记之书”完成的“叙事”之外,还包括“论事”部分:“先取当时臣僚之奏疏,次及近代诸儒之评论,以至名流之燕谈,稗官之纪录”。《文献通考》内容上较《通典》有扩充,体例上则基本踵随杜佑,由“叙事”与“论事”之说看,作者同样是将“典章经制”纳入“事”来统摄。典章制度与人事密而不分。

 

检视完杜佑与马端临的看法,不妨看看其他古人眼中的“制度”。“制”与“度”本各有所指,《说文·刀部》“制,裁也”,亦常释为“裁断”,表示对万物以及人的行为的抑制;“度”意为丈尺,本义是依据人的手臂测量外物,制以限人,度以量物,是对人与世界的限制。两字合为“制度”一词,最基本的含义是制定规矩、法度,后逐渐变为名词,指规矩本身,涉及生活各个方面。《易·节卦》:“《彖》曰……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唐人孔颖达在《正义》中针对《彖》云:“天地节而四时成者,此下就天地与人,广明节义。天地以气序为节,使寒暑往来,各以其序,则四时之功成也。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认为制度为王者模仿天地运行而确立的规矩,以保证人世间有序运行。宋儒程颐在解释《彖》时说:“推言节之道。天地有节,故能成四时;无节则失序也。圣人立制度以为节,故能不伤财害民。人欲之无穷也,苟非节以制度,则侈肆,至于伤财害民矣”;针对《象》,说“君子观节之象,以制立数度。凡物之大小、轻重、高下、文质,皆有数度,所以为节也。数,多寡。度,法制”。孔颖达与程颐的解释均注意到“制度”原是对天道的模仿,由王者或圣人来创立,即所谓“天垂象,圣人则之”,目的是让人世间运转有序,不过“节以制度”中的“制度”尚保留了该词动宾词组的含义,而两位的解释中均将其名词化了。产生国家之后,圣人难觏,君主成为“制度”的主要建立者,《礼记·王制》云“王者之制……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具体所指,如《史记·贾谊列传》云:“贾生以为汉兴至孝文二十余年,天下和洽,而固当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乃悉草具其事仪法,色尚黄,数用五,为官名,悉更秦之法。”这里的“法制度”对应的是“数用五”,即是用土德的“五”取代水德的“六”,作为一切程品之基准。当然,古人心目中的“制度”所指,包含甚广,从正朔、律历、礼乐到舆服、颜色等,要比今人的理解丰富得多。

 

“制度”既有圣人流传下来的,符合天道,需长久遵行,故有“圣人立制”、“圣人创制”之说。古文经学占据统治地位后,《周礼》实际就成为“圣人立制”最为集中的体现,不同时期的改制者常常返诸《周礼》寻找变革的依据,最著名的莫过于王莽、拓跋宏、苏绰与王安石。不过,《周礼》提供的各项制度蓝图,重在人事,涉及天道者甚少,已与汉初儒生的理解相当不同。此外,又有各朝各代设立的“经制”、“常制”乃至“故事”、“敕例”,这些虽非圣人所立,或源于皇帝诏令,或本于礼法,可以跨越朝代长期遵行。另有“非长久之道”的“一时之制”、“权时之制”或“权制”等。甚至一朝的治国方略、规矩亦可称为“制度”,如汉宣帝对其子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但这种“制度”亦非经久不变的,到了元成时期,儒生控制了朝政,便有相当多的更改,不断向“周政”靠拢,王莽新朝则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宋代的“祖宗之法”亦有这方面的意义。复数形态的制度并行于世,朝廷对其因循损益兼而有之。

 

儒生将经典所说的“三年之丧”视为圣人之道,《荀子·礼论》云:“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对此推崇备至。秦汉时期现实中却另起炉灶,没有遵循儒家的说法。汉文帝临终遗诏规定短丧至三十六日释服,虽然出自明君,且遵行数百年之久,后代儒生依然视之为“权制”。除了一致确认为圣人立制外,其余均不时可见“违制”情况,亦会有人提出变革动议,只要将其归入与圣人之道不同的“权制”,便可以加以质疑与改动,不难想见制度/人关系中人的主导地位。

 

据《礼记·礼运》,“设制度”乃发端于“大道既隐、天下为家”的小康阶段,是“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下的无奈之举,因时因事因势而变,颇为正常。正因此,在古人心目中,因应于天道之外的“制度”不过是小康时代王朝行事所设置、所依托的例行性安排,有常有变有权,皇帝诏令或臣僚奏章常因时因势围绕制度产生议论与损益,内涵丰富,并没有今人以为的那么单一性的强烈规范意义,仿佛具有超越时空的本体色彩。杜佑等视其为“事”亦属自然,将其与当时的论议并置,更贴合了中古时代人们心目中“制度”的实态。

 

的确,“制度”独立成类,成“史”,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从“典故”到“政书”,最终是在20世纪才一跃成为新史学中单独的专史。至少从宋代开始,已将《通典》归入“典故类”,认为是“载古今制度沿革”但“非类书”,同列“典故类”的除了各种《会要》,还有《贞观政要》、《魏郑公奏录》、《三朝宝训》等书,这些关于制度沿革的论述与君臣关于为政的论述依然属于一类,仍不脱“政事”范围。《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据钱溥《秘阁书目》立“政书”类,将《通典》列于首,小序云“志艺文者有故事一类,其间祖宗创法,奕叶慎守,是为一朝之故事。后鉴前师,与时损益者,是为前代之故事。史家著录,大抵前代事也。……今总核遗文,惟以国政朝章六官所职者,入于斯类,以符周官故府之遗”,亦是视之为关于国政朝章的前代故事,用途乃后代取资前朝,根据当时需要而损益的依凭。

 

今人所理解的相对狭窄的“制度”与“制度史”的源头,正是《通典》以降形成的“典故”、“政书”的传统,其内涵较之汉代今文经学家的看法精简了许多,正朔、律历、服色、徽号之类很少再纳入视野,占据核心的是涉及“国政朝章”的部分。这种变化背后是天人感应观念的逐渐淡出。

二、“制度”如何成为了“制度史”

 

在这一背景下,恰恰是进入20世纪之后,知识界才开始将《通典》视为与纪事不同的纪“制度”之书。1902年,梁启超在《新史学》中说:“杜君卿《通典》之作,不纪事而纪制度,制度于国民全体之关系,有重于事焉者也。前此所无而杜创之”。显然,任公这里所谓“事”与“制度”的分别与对立,以及“制度”高于“事”的地位,已与杜佑的表达颇有距离。浮现于梁任公脑际的史学记述对象,已是人/事/制度鼎足而三,而在杜佑眼中,不过是人/事两类。

 

这种微妙的变化背后,是19世纪中叶以来寻求体制变革所带来的史学研究中“制度”意义与价值的突起,“事”内涵收缩,“制度”逐渐凌驾于“事”之上,获得了更为根本性的意义,进而从原先的附庸位置挣脱而出,自成门户。1840年之前,魏源在《诗古微》中就表达了拓展政治参与来强化政府统治的想法;1860年,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中进一步提出应由下级官员选举上级官员,扩大政治参与,甚至还提出由乡民自己投票来产生新的中介力量,以稳固乡村统治。这些都可以视为“建制性的议程”,属于通向现代国家的制度性设想。同时或稍后,王韬、郑观应等人也在自己的著作中介绍了西方的议会制度,意识到“君民共主”的优长,并开始将问题的根源上溯到秦代。他们所关心的其实与魏源相通,侧重的是“集思广益”,消除君民之间的隔阂。当然,设想只是设想,并没有落实为具体的实践。

 

西方冲击,特别是甲午战败对清代读书人触动颇大,进一步推动史学走向致用,表现之一便是关注内容的变化,一端就是典制、掌故受到空前的重视。19世纪末,无论是梁启超为湖南时务学堂所订的读书分月课程表,还是张之洞的《劝学篇》与徐仁铸的《轩今语》,典制均成为史学切用与致用的内容之一,具体所指即是《周礼》、《秦会要》、《历代职官表》、《通考》之类的著作。正如学者所指出的,“被认为是能够关切世用的典章制度史,此时几乎成为讲授史学的主要项目”。尽管当时尚无“典章制度史”的说法,但关注“典制”与“掌故”,的确构成“制度”独立成史并崛起的内在源头之一。

 

西方的冲击不止推动时人对前代典章的看重,时局亦激发了改革现实制度的要求。1898年康有为刊布《孔子改制考》,认为孔子立制改制之义在古文经兴起后被湮没近两千年,他借圣人立言,暗中接引西方思想,表达变革的诉求。尤其是戊戌变法失败、八国联军入侵、庚子事变之后,“制度”与“变法改制”渐成为新型知识分子中流行的议题。20世纪初形成了国内新学堂的学生与教员、留学生(留日为主),以及旧文人转化而来的趋新人士构成的新型知识分子群体,担当起社会变革最根本的力量。

 

此外,1901年初,清廷下谕旨,设督办政务处,谋划变通政制。几年中,实际改革落实在设立学堂、废除科举;废除武举,新法练兵;建立警察与新式监狱制度以及法律和宪政改革等方面,实施新政。清廷谋求法律改革,沈家本主其事,他为此长期钻研古代刑法,1906-1910年间完成的《历代刑法考》,可以说是最早的刑罚制度史,只是当时尚无此名称。当时出现了认为一旦改政体为立宪便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制度决定论”,日俄战争更成为关键契机。“立宪”的日本战胜了“专制”的俄国,增强了“立宪”的吸引力,甚至一些清廷官员亦转向支持“立宪”,推动清廷开始预备立宪。至今强调制度决定一切的想法仍颇有市场。

 

具体而言,清朝新政中改革学制,1904年1月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其中的《大学堂章程》为尚未筹办的文学科大学中国史学与万国史学制定了详细科目。中国史学的主课就包括了“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万国史学的补助课中有“中国古今历代法制史”,随意科目中有“各国法制史”,法制史可以说是最早出现的制度史名目。科目后面所附的“中国史学研究法略解”中亦包含了不少制度方面的内容,如“官制之得失”、“学校之盛衰”、“历代选举之得失”、“历代钱币之得失”、“度量衡之变迁”、“赋税利弊之比较”、“刑法之得失”、“礼乐仪文丧服制之改变”、“历代典祀私祀盛衰与政俗之关系”,其后指出“以上专为鉴古知今有裨实用而言,与通鉴学为近”。“正史学”与“通鉴学”下的小注中特别标明“并须参考外国史”。随后又指出“考史事者分考治乱、考法制两门。考治乱,若《通鉴》及各种纪事本末之类;考法制,若《通典》、《通考》及历代会要之类。两义必宜兼综,方有实用。研究史学者务当于今日中国实事有关系之处加意考求”,涉及制度的课程与研究颇受重视,当然其中讲的“鉴古知今”与“于今日中国实事有关系之处”,指的是当时正在进行的新政,目的是在维护清朝统治的前提下,利用历史经验,做些修修补补。这上承史学的经世转向,成为制度史产生的又一重要源头。

 

另一方面,对时局认识的变化,与近代以来引进的政体观念以及“专制”、“共和”、“立宪”等政体说遥相呼应。政体从传统理解的“为政体要”跃升为凌驾于具体人物与事务之上的一国政治的抽象构造,“政制”乃至一般“制度”(如宗法制度、家族制度、土地制度)进而固化为不同政体相互区分、依次进化(或退化)的外在标志或根据,以及可以利用的资源或改造的对象。这些在海外学子中大有市场。

 

特别是在留日的中国学生与康有为、梁启超、严复、杨度等人之间,激辩中国未来的政体与变革方式时,一方面取资欧美、日本、俄国、印度等正反事例作为参考,另一方面便是大量地反观中国古代,来汲取证据。各种制度成为论证各种观点的重要资源,批判中国专制政体时,秦政、特别是秦代以来官制是主要靶子;涉及民生主义(社会主义)是否需要进行社会革命时,土地制度便成为辩论的核心之一。遥远的井田与均田又在论战中复活,反复出现在文章中,公有、私有的争辩,莫衷一是。激烈讨论开国会时,地方自治亦是论辩的焦点之一,《周礼》提到的“乡遂之官”,以及汉代的乡亭里、啬夫、三老之类的地方设制则常被用来充当证据。1903年在邹容的《革命军》中,清朝的官制、科举制与法律均成为批判的目标。孙中山在提出“五权分立”时,根据亦是中国历史上的考选与监察制度。更有进一步将目光延伸到家庭制度,倡导家庭革命者。

 

上述两股力量的目标有别,活动的舞台略有交叠,主体一是在海外,另一则集中于朝廷,并不相同,却相激相荡,共同将“制度”推上了至高的位置,“制度史”的探讨也就应运而生了。值得注意的是,自1902年至1904年9月,康有为在《新民丛报》写过多篇关于古代、汉代以来官制的文章,系统梳理古今中外官制。1904年7月,合为《官制议》一书由上海广智书局刊行,十多年间多次重印。加了标点后,全书篇幅在15万字以上,宛如一部浓缩版的“中外官制史”。书中出现的人名很少,事件更是难得一见,充斥的均为各种官职、机构名称,以及“国”、“民”、“公民”、“议员”、“自治”、“天理”、“自然之势”等概括性的词语;或是按照官职,逐一前后串联,或是由后向前追溯渊源,实际已经开启了日后“制度史”的表达方式。“序”之外,该书14卷标题如下:

 

官制原理

中国古官制

中国汉后官制

宋官制最善

各国官制

中国今官制大弊宜改

开议院

公民自治

析疆增吏

存旧官

增司集权

供奉省置

改差为官以官为位

俸禄

 

《官制议》虽是从中国上古三代官制讲起,重心与目的则是面向未来,大部分篇幅是在详细讨论如何从不同方面来改造清代的官制,前代官制的得失与外国的经验都不断加以引用,宋代与英国是他树立的两个榜样。他将清朝的失败归结为官制问题,自然解决之道也要从官制入手。他在“中国汉后官制”中指出当时存在“官职不分,任事不专”,“在本朝则谓之身兼百职,而实人无一职”之弊,导致:

 

夫以人民之众、国事之大、千官之夥、庶司之多,而乃无一人任职者,无一职有人任之者,政事虽欲不隳坏而安得乎?此又自汉以来二千年所未有也。合刘歆六卿之余毒,加始皇防制之余威,积而成此弊政;而以当百国励精图治、下合民权、上分众职、纪纲明而条理密之国,安得不大败涂地哉?各国人人有权,事事有会,职职能分,人官物曲,莫不皆举。以数千万人之国而入吾无职无人之国,安有不胜者哉?呜呼!官制之败坏至此,遂以丧国。苟不更张之,虽有管、葛之才,不能为治也!

在“中国今官制大弊宜改”中说:

 

今者累加以赔款,民贫日甚,国病日深,不亟改革,病将难救。而变政之事,下手必从官制始。官制有三,一曰为民,一曰为国,一曰国与民之交关。……为民制者,莫如公民自治。为国与民交关制者,莫如析疆增吏。为国制者,莫若多设分职、中央集权。因今大地之势,对于中国之策,虽有圣者不能易此者矣。三者举一失一,皆不能治。先此后彼,亦不能行。于三者之中,其尤要之旨,则为民莫如地方自治,为国莫如中央集权矣。

 

书中中外制度间的对应与比附随处可见,如“秘书监……如各国之博物院、图书馆也,但秘书不公之于民。宋有书库官,是真各国之公于民者也,故吾称宋”,“欧洲专务之官,实可谓中国流出哉!……英(国)始创枢密,实由唐中书制”;“议院者,为公民议政之地,黄帝之合宫、唐虞之衢室、殷之总章、周之明堂是也。盘庚之命众至庭,孔子所谓‘谋及卿士,谋及庶人’也”。论及公民自治,三代、汉、晋、六朝实行的《周官》乡遂之制,汉代的乡亭里以及三老、啬夫、游徼,以及当时广东的绅士、乡老与族正,都成了中国古今地方自治的践行者。这部关于官制的系统论述,充满了历史资料,但目的完全是为了当下与未来。思考的依托已经不再是就中国论中国,而是以近代西方为标准来剪裁、理解中国古今官制。

 

康有为在《官制议》“序”中说,“今既当诸国竞争之时,非复一统卧治之世,万事之治,纲举目张,皆在官制”。序的草稿云“大地言政者,必知立法、行政、司法三官鼎立,而后政体成,凡此皆西政西学至浅末者,而鄂督是之昧然,其为得失可知矣”,鄂督指张之洞。张之洞变法是从具体的律例兵制入手,对政体上的民权自由则极力排斥,是故张氏《劝学篇》中所言的“西政”只停留在具体制度层面,因而保持了“中学为体”。《官制议》在反对张说时,实际赋予了“政体”某种根本性的意义。这种思想对话是《官制议》贯通古今中外官制,从“制度史”的角度进行阐述的现实原因。这并非康有为一人的想法,当时知识分子中有相当的共识。

 

即便是革命派,对传统的态度亦并非全然一致,章太炎积极赞同革命,但亦提倡国粹与爱国,并非一味贬斥中国文化,包括中国政治与典章制度,还是采取一种具体分析的态度。1906年7月,他在《民报》第6号刊登的《演说录》中说:

 

第二要说典章制度。我们中国政治,总是君权专制,本没有什么可贵。但是官制为什么要这样建置,州郡为什么要这样分划,军队为什么要这样编制,赋税为什么要这样征调,都有一定的理由,不好将专制政府所行的事,一概抹杀。就是将来建设政府,那项须要改良,那项须要复古,必得胸有成竹,才可以见诸施行。至于中国特别优长的事,欧美各国所万不能及的,就是均田一事,合于社会主义。不说三代井田,便从魏晋至唐,都是行这均田制度,所以贫富不甚悬绝,地方政治,容易施行。……其余中国一切典章制度,总是近于社会主义,就是极不好的事,也还近于社会主义。兄弟今天,略举两项。一项是刑名法律。……一项是科场选举。……我们今日崇拜中国的典章制度,只是崇拜我们的社会主义,那不好的,虽要改良,那好的,必定应该顶礼膜拜,这又是感情上所必要的。(第11-13页)

 

这段话中便提到许多典章制度,更多的则是肯定,与一般的革命派不同。讨论的目的,为的是将来建设新政府的需要,并非简单的学术问题,而言说的背景与判断优劣的标准,还是西方的三政体说,以及晚近产生的社会主义。

 

此外,新史学的探索也在起步,“制度”亦成为重要议题。1905年11月,刘师培《中国历史教科书》第1册出版,第2册于次年出版。是书参照西方史书,改造本国史,在“凡例”中说“西国史书所区分时代,而所作文明史,复多分析事类。盖区分时代近于编年体,而分析事类则近于三通体也。今所编各课咸以时代区先后,即偶涉制度文物,于分类之中亦隐寓分时之意”,并概括中国史书的弊病:“中国史书之叙事详于君臣而略于人民,详于事迹而略于典制,详于后代而略于古代。今所编各课其用意则与旧史稍殊”。他所说的分析“事类”近于中国三通体,指的应是制度文物。他所关注的主要有五点:

 

一历代政体之异同

二种族分合之始末

三制度改革之大纲

四社会进化之阶级

五学术进退之大势

 

可以说是一个西方学术深刻影响下建立的全新构架,术语大多是新词,“制度”在其中亦排斥了“事迹”占有突出地位。具体课目中有“古代阶级制度”、“古代封建上下”、“古代之礼制上下”、“古代之官制”、“古代之田制上下”、“古代之兵制”、“古代之刑法”、“古代之学校”等,在出版的第1、2册中,各有36课,专门介绍各种制度的就分别有11课与21课。第2册最后一课“论读本期历史之旨趣”中指出“欲研究之厥有四法”,“四曰周代之制多与西政相符”,列举他认为的与西方制度相符的不少例子,正贯彻了“凡例”中所说的“今日治史不专赖中国典籍……今所编各课于征引中国典籍外,复参考西籍,兼及宗教社会之书。庶人群进化之理可以稍明”。本书的设计中,“制度”已崛起为颇为重要的内容,与梁启超的看法相呼应。

 

相形之下,两册中涉及远古及三代事迹的课时,第1册中只有第3课“五帝之事迹”、第4课“夏代之兴亡”、第5课“商代之兴亡”;第2册中第1课“西周之勃兴”、第2课“西周之兴亡”而已,72课中仅占5课,足见作者对“制度”与“事迹”的轻重态度。

 

1908年7月,署名“蛤笑”的作者在《东方杂志》上发表《史学刍论》一文,概括了中国史学的类型与弊端,正史之外将中国史学分为三派:典制之学、议论之学与考证之学。文章指出,“典制之学,如杜氏佑之《通典》、司马温公之《通鉴》、郑渔仲之《通志》、马贵与之《文献通考》”,不过,作者认为“居今日而言史学,则以上所举之三大派,皆成已陈之刍狗”,“所最急者,在以新学之眼光,观察以往之事实耳”。作者倡导新眼光来治史,虽不像梁启超那样激进,依然承认正史的价值,对传统史学的认识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典制之学获得了某种独立的地位。

 

以上不论国内国外,无关立场、观点,所有的讨论都不是孤立地就中国论中国。注入了中外比较的视野,各种制度便逐渐脱离了人与时代,按照类别,前后相连,中外互映,贯通为可以用来相互阐发的基本骨架,获得了人/事之上的超越性与稳定性。人/事过于短暂,难以充当讨论政体优劣的直接资料,在“制度史”的视野中被边缘化。

 

随着清帝退位,民国建立,几经反复,共和政体最终变为现实,原先争论的不少问题随之烟消云散,但另有一些因新形势的出现而屡屡挑动政界、学界的神经,如土地问题、地方自治问题等。另一方面,大学的普遍化与完善,众多持各路观点的读书人在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中安身立命,使得上述思考与争辩逐渐在教育机构中沉淀、转化为学术问题,将早年论战中比较粗疏的论述精细化,并传授给学子,各种名目的“制度史”便是成果之一。

 

以“制度史”为名的论文与著作,据笔者很不全面的搜索,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1920年《妇女杂志》第6卷第9号刊有瑟庐的《娼妓制度史考》,或是目前所见最早以“制度史”命名的文章。而以“制度史”为书名的著作,除了吕思勉的四部制度小史刊行于1929年外,此前还有张慰慈编《英国选举制度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年)、瞿兑之编撰《汉代风俗制度史前编》(北平:广业书社,1928年)。1930年之后,论文、著作更多,主题亦更趋多元,涉及财政、奴隶、家族、行会、考试、土地、仓储、兵役等。中国学者的论著之外,亦包含若干译著。

 

制度史作为一门专史,进入史学行列,始于《历代刑法考》之类有其实而无其名的著作,以及上述以“制度史”为名的论著,亦见于梁启超的《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1926-1927年),不过当时尚归入“文物的专史”下的“政治专史”,体现了初创期称呼上的摇摆不定。

 

在此系列演讲中,梁启超对史学如何分类与如何开展研究,作了颇为系统的论述。他将史学区分为“通史”与“专史”两类,指出“作通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专史没有做好,通史更做不好。若是各人各做专史的一部分,大家合起来,变成一部顶好的通史了”;“专史”分为“五类”:

 

人的专史。即旧史的传记体、年谱体

 

事的专史。即旧史的记事本末体

 

文物的专史。即旧史的书志体,专以文物典章社会状况为主

 

地方的专史。即旧史之方志体

 

断代的专史。即旧史的断代史体

 

每类“专史”,他都做了具体的表述。关于“文物的专史”,梁启超指出:

 

文物专史是专史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政教典章、社会生活、学术文化种种情况……这种断代体和近似断代体的文物史都不能贯彻“供现代人活动资鉴”的目的。我们做文物专史,非纵剖的分为多数的专史不可。

 

我以为人生活动的基本事项可分为三大类,就是政治、经济、文化三者,现在做文物的专史,也就拿这三者分类。……

 

政治专史最初应该从何处研究起?最初应该研究民族。……第二步就应该研究国土。……第三步就要研究时代。关于时代的划分,须用特别的眼光。我们要特别注意政治的转变从而划分时代,不可以一姓兴亡而划分时代。……第四步还要研究家族和阶级。……

 

政治专史的第二部分就是讲政治制度的变迁。这种应当从部落时代叙起,远古有无部落?如何变成宗法社会?如何变成多国分争?如何变成君主统一?统一以后如何仍旧保留分立形式?如何从封建到郡县?郡县制度之下又如何变成藩镇专横?如何又变成各地自治?君主制度又如何变成民主?……

 

其次又要研究中央政权如何变迁。某时代是贵族专制的政体,某时代是君主专制的政体,某时代对于中央政府如何组织?各种政权如何分配?中央重要行政有多少类,每类有如何的发展?……

 

第三部分是讲政权的运用。上文讲的是政治组织上的形式,其实无论何时,和实际运用都不能相同。……无论何时何国,实际上的政治和制度上的政治都不能相同。……所以研究政治史的人一面讲政治的组织,表面上形式如此如彼,一面尤其要注意骨子里政治的活用和具文的组织发生了多大的距离。……

 

梁启超将“文物专史”置于五种“专史”中最重要的地位,超越于人/事之上,当与前引《新史学》中强调“制度”高于“事”的看法一脉相承,而称“非纵剖的分为多数的专史不可”,便是相信需要超越具体朝代来通贯地研究不同类别的典章制度史,尽管他没有使用这种说法。统摄政治专史研究的几乎都是来自西方的观念:从民族国家(民族、国土、政治)到各种政体的演进,以及关于不同政体组织形式,等等。“部落社会”、“宗法社会”、“政体”、“专制”、“自治”、“政权”、“民主”、“行政”等译介的新词或填充了新意的旧词构成基本的分类与概念工具,甚至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三分,以及通史与专史的分类亦是一种全新的框架。

 

此外,上述亦包含了一个为后人所忽视的面向,即梁启超对政权运用的重视,注意到政治的活用与具文的组织之间的距离,尽管这些被他安排在了第三部分,也是最后一部分,从属于国家与制度。能看到这一层面,恐怕与他亲身参与过戊戌变法及民国初年的政治有关。后代的研究者,大多缺乏相应的体验,亦对“制度”持有更加绝对的理解,往往无视这一侧面。

 

可以说,在多方力量的作用下,到了20世纪20年代,制度史作为一门专史,已经大致成型。

余论

 

以上简要回顾了古人如何认识“制度”,以及近代以降,西潮冲击下“制度”认识的变化如何影响了史学与现实,寻求改变现实的各方努力如何将“典章”、“掌故”转化为脱离人/事、带有本体色彩的“制度”,并催生出作为专史的“制度史”。

 

略感遗憾的是,今天当我们在追述有关问题的学术史时,常常止步于建制化的成果或个别名人的研究,忽略20世纪初年探讨国家、人民前途时迸发的各方思想与讨论内容、清末新政的刺激,以及这些讨论与后来学术问题之间的关系,以至时至今日,我们已经淡忘了这些学术问题的时代意涵与现实来历。而20世纪以来研究古史者热心参与时政,固然与“经世致用”的传统有关,同时亦是时人心目中两者紧密相联之认识使然,古史研究因而深受其左右。带着此种“制度观”来观察古代王朝,和近代形成并流行的种种“标签化”认识相互支持亦在所难免,不利于切近地把握过去。依以上扼要的梳理,独立且带有本体论意义的“制度”既然是一种近代参照西方产生的观念,独立的“制度史”实际成为这种制度观的历史投影,其独立存在就颇为可疑,我们需要将这种后见之明“悬置”起来,返归古代王朝的语境,回到人(无论是圣人、君王还是官员、百姓)/事关系,甚至天道/人事关系中,顺时而观,去认识制度的产生、实态及其变化。

本文为笔者正在撰写的《什么是日常统治史》的一节。初稿完成后寄呈师友指正,先后得到胡宝国、崔志海、赵晶、孙正军、方诚峰、孙梓辛、张琦、郭伟涛、陈韵青等先生的指教;李雪梅、沈厚铎教授示下关于《历代刑法考》撰写时间的意见;2018年10月16日承蒙孙正军先生筹划,在北京大学文研院就此问题进行报告,得到刘后滨、王铭铭先生的评议,邢义田先生当场赐教,会后刘后滨、叶炜、范云飞、李欣然先生复寄下意见或论文继续讨论,受教多多;2018年12月14日在西北大学“弘道足徵学术讨论会”上报告过此文,先后得到李如东、单印飞、马锋、陈跃、彭建英、刘志平、赵虎、王兰兰、贾连港、王振华等先生的指教;两位匿名审稿人亦提出很多宝贵意见,饶佳荣兄费心订正文字,谨此一并致谢。

 

本文原载《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9年第1期,第68-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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