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华文: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要义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要义
作者: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6期。
*柳华文老师
摘 要: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包涵了丰富的国际法内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国际法主张和系列论述产生的基础和背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和理念,人类共同价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引领国际治理和国际法发展的价值观。习近平法治思想还体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密切关联、有机联系的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主张是中国国际法研究和实践的重要指引,也将引领、推动现代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国际法;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治理;全球治理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当代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包括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兼顾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包涵了丰富的国际法内容,也向国际社会回答了“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时代之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笔者认为,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法治事业的一件大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在政治和认识层面的全面概括和权威引领。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步入目标更加明确、内容更加完整、路径更加科学的更好更快发展的轨道。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内容,既与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关,亦与经济全球化、全球范围内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的种种机遇和挑战相关。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法的立场、态度、主张和贡献引人注目,并越来越具有更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际法的主张和系列论述涉及国际法的核心理念、原则、法律价值、国际法治及其与国内法治的关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我们要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整体来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其中的国际法内容。由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和外交工作有密切联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部分与习近平外交思想亦有密切联系,习近平总书记的国际法主张和系列论述常常体现在他对国际问题、外交问题的重要讲话和阐述当中。
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国际法主张和系列论述产生的基础和背景
(一)中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功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是立足实践,理论联系实际的,既考虑本国的国情,兼顾国际社会的现实状况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
回顾过去的40多年,世界发展进程中最确定的现实就是一个“变”字,最大的趋势就是求和平、谋发展,而最突出、最成功的就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
2016年8月22日,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出现了一些标志性的统计数据。基于“人类发展指数”,它宣布中国已经成为“高水平人类发展国家”,是几十年来在人类发展领域中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中国还处在低人类发展水平组;1995年之后进入中等人类发展水平组;在2010年以后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开始超过世界平均水平,2011年则达到了高人类发展水平。在1990年处于低人类水平组别的47个国家中,中国是唯一通过发展改变了命运、成功跻身高人类发展水平组的国家。《报告》指出,中国的人类发展在收入与减贫、健康、教育等各方面都得到了体现。在人类发展指数背后反映的是中国国力的深刻变化。改革开放使中国迅速地、奇迹般地完成了发展“巨变”,使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正在继续让中国成为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与应用和最具活力市场的前沿。
如果说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中国在政治上开始融入世界大家庭,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就是中国在文化上更广泛和深刻地融入世界的一个标志,2001年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是中国在国际经贸领域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中国找到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是改革开放使中国取得了发展的巨大成功。
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这一承前启后的重要文件指出,中国的“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而2020年是其收官之年,此时,“中国全面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中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大台阶”。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并正在制定“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根据党的十九大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分两个阶段推进的战略安排,中国要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国实际,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取得的成就和中国实现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进程中法治建设方面的基本经验、本质需求和发展方向。
改革开放的中国离不开法治。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他更在关系民族和国家兴衰的高度上看待法治,经常引用中国古代韩非子的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二)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最具革命性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国际社会总体上是和平的,发展进程也在整体上处在进步的趋势当中。在经济全球化的新背景下,科学技术尤其是交通、通讯、医学、生物学、互联网、人工智能领域的突破及其应用,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变化,世界发展的潜力前所未有。不仅发达国家在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更加显著,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对世界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均越来越大。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国际形势的科学概括。这里的“变”,不仅仅是量的变化,也有质的变化。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主题为全球治理格局和全球治理体制的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正处在历史转折点上。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是近代以来国际力量对比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2016年9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主题再次涉及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球治理格局取决于国际力量对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源于国际力量对比变化。”
国际民主化发展的态势,经由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非殖民化运动,再经过过去几十年各国的经济发展,有了很大的改观。从国际力量对比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占绝对优势的那种不对称性不存在了,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作为主权国家、联合国的会员国平等参与多边国际机制更具现实性和可行性。甚至即使是中小国家,也可以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运用国际规则,主张自己的权利,提出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全球治理目标和治理方案,并赢得支持和胜利。这在人类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或者说是不多见的。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中国来说,是从积贫积弱、备受西方列强欺凌和掠夺,到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并前所未有地靠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百年巨变;而对于世界来说,是国际格局由少数西方强国主宰向逐渐形成一超多强、多极化格局的显著转变,是世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紧密联系更加突出的新局面的崭新变化,是共同面对的气候变化、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能源和资源危机、粮食危机、毁灭性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武装冲突、互联网系统和数据库崩溃等的跨国界甚至全球性威胁越来越多,人类共同利益、人类共同命运受到更大挑战,更需要关注和行动的需求之变、趋势之变。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乱了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与发展的节奏,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出行、人群聚集受到极大的限制,在中国以外卫生健康危机大范围、长时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不确定性增加,应急性安排成为常态,世界经济面临更大停滞和倒退的风险,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受到更大的冲击。疫情凸显了人类社会命运相连,全球危机应该共同应对的客观现实。西方发达国家在疫情应对中并没有明显地比发展中国家表现更优。各国各施所长,团结抗疫,是最终战胜疫情的根本保证。世界多极化趋势更加明显,疫情中在坚持自身抗疫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援助与合作的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建设性作用更加突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出现加速演变的新情况。
2020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将始终做多边主义的践行者,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国际法主张和系列论述实现了历史与当代相贯通、国内与国际相关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相结合的大背景下的深刻思考、准确判断、科学反映和实践指引。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和理念
(一)党章和宪法中的集中体现
2014年11月28日至29日,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强调,中国必须有自己特色的大国外交,我们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对外工作理念,使我国对外工作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所做的十九大报告中写入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概念,并提出“两个构建”的对外关系新主张,即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强调,中国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权和发言权。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此次修订将在国际事务中“坚持正确义利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内容写入党章的总纲中关于国家外交的基本主张和立场部分。党章在总纲的第一句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宪法第1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由此可见,在中国,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有密切的关联性和有机的统一性。
此后,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面增加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并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最早提出并倡导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正式入宪。在中国,宪法序言是宪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文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党的理论、政策和方针的法律化,意味着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成为中国的宪法立场和宪法原则。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决定了同时出现在中国宪法序言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处理对外关系的根本准则。
关于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正确义利观,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有一系列重要讲话,并且有许多首创性的判断、概括和阐述。习近平外交思想、法治思想逐渐形成并在党章和宪法中集中体现具有历史性意义。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的标志和权威体现,并指导着党和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指引着中国对内、对外建设和发展的实践。
(二)核心原则和理念的辩证统一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第一代中国领导人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来的,到今天仍然没有过时,而且历久弥新,不断焕发新的光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建设和发展中国过程中集体智慧的结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然是习近平外交思想和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
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和理念。在国际法上,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家间交往与合作中的意义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理念和原则在国际法制定、发展和实践中的地位和影响。两者之间具有继承与发展、相辅相承、辩证统一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基础,尤其反映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的底线思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着眼整体与长远,体现人类社会的新趋势、新愿景,突出了新时代对国际法治的方向性引领。两者并非对立或者互相替代的关系,它们合起来构成中国关于世界现状和发展基本问题的看法、立场和主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首创的国际法准则,是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个亮点。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写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绝大多数的双边条约中,反映在1955年亚非国家会议《最后公报》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国际文件中。不同社会制度、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国家,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可以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相互关系中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互相尊重,和平共处,这是现代国际法的进步,也是国际关系发展史上的进步。这种历史性的进步并非一蹴而就,也并非一劳永逸。毛里求斯政府至今还没有如愿收回被英国“租用”的查戈斯群岛,联合国成立后历史性的非殖民化运动难说已经完全了结。单边主义、以强凌弱、以大欺小、违背国际法基本准则、突破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案例在今天也并非罕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没有过时,仍然是国际法的基础。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2019年6月15日,习近平在出席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五次峰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将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决不损人利己、以邻为壑。中方将继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深化同各国的友好合作,通过和平方式处理同有关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支持对话协商解决地区热点问题。”
法律概念和法律思想具有平衡性的特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到了“平等互利”,特别在“和平共处”措辞中强调了一个“共”字,其实反映出了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考虑,而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和系列论述时,基于国际社会新的现实和趋势,更加适时和明确地强调了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强调了全球治理的新目标、新愿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治理的目标和方向,是解决当下国际社会面临的危机和挑战的必然选择,需要世界各国提高认识、形成共识、采取行动。同时,也要看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立足当下和实际,仍然需要恪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现行国际法框架内务实推进。积极、建设性和可持续地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个有益和有效的基本遵循就是继续重视并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互信,开展合作。过于保守或者过分激进都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涉及国际法的主张和系列论述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之间存在路径与目标的关系,也包含有小目标与大目标、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的意蕴。
三、人类共同价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引领全球治理和国际法发展的价值观
(一)人类共同价值是全球治理的价值引领
法治是规则之治,更是价值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正义和善德,法律的权威是道德理想的一部分。国内法治中追求的良法善治体现在国内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上,在中国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际法治同样需要价值指引。何志鹏教授认为,对于国际法的认识不应当仅停留在规则表面的层次上,而必须确立相关的价值标准;确立国际法的价值标准,不仅有利于我们认识和评判国际法,而且对于改革、发展国际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面对当下,国际法何去何从?2020年2月13日,时任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中国籍成员的赵宏在慕尼黑安全会议首届国际法论坛上指出:“我们不得不承认国际法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与各国国内法治的发展现状相比,国际法治仍处于其发展的早期甚至是刚刚起步……将国际法治从理念转变为国际关系的现实理应更具挑战性。这个过程的实现需要各主权参与者具有较高的道德感和自律精神。”这种道德感和自律精神无疑需要法律价值的引领。
2015年9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总部出席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目标远未完成,我们仍须努力。”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最重要的多边协调中心,习近平用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创新性概括来表达各国与联合国共同的使命,可以说是在世界范围内提醒国际社会牢记联合国成立的初衷,不忘国际治理的目标。此后,在不同场合,习近平多次强调人类共同价值,突出价值引领。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历史上第一个普遍性、综合性的国际人权文件,是其后联合国制定并促进实施一系列核心人权条约的基础。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在致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联合举办的纪念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重申:“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在这个贺信中,习近平将人类共同价值与全球人权治理和国际社会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联系起来。这是以人类共同价值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体现。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肆虐,各国经历自二战以来百年一遇的重大挑战。这一年,中国比以往更多、更突出地强调维护多边主义。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参加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在讲话中再次强调:“让我们团结起来,坚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创造世界更加美好的未来!”2020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开放发展、合作发展、共同发展道路。”可见,习近平多次将人类共同价值与全球治理全面地联系在一起。
(二)人类共同价值是国际法的法律价值
习近平并没有直接论及国际法的法律价值观,但他在联合国和其他重要场合对全球治理的价值引领多次予以明确阐述。笔者认为,国际法是全球治理的法律形式,而且是更具规范性、稳定性、可预期性的形式,不但不可或缺,而且是治理的高级形式,因为指引全球治理的价值体系可以进一步运用到国际法的领域。笔者认为,习近平提出的人类共同价值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作为引领国际法发展和运作的法律价值加以论证。
“和平”是现代国际法体系的首要价值。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说:“国际法应当是为人类和平服务的。阐明有利于和平的民主原则进而丰富其内容,应当是现代国际法科学的基本任务。……不待说,在这个方向,促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就是巩固国际和平的法律基础。”
和平与发展是联合国宪章的根本宗旨,也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价值。和平为发展提供条件,经济与社会发展可以奠定和平的基础,巩固和促进和平。2015年9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今天,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但世界仍很不太平,战争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依然悬在人类头上。……世界各国应该共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积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共同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2015年是联合国成立70周年,同年9月26日,习近平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发表演讲指出:“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两大主题。要解决好各种全球性挑战,包括最近发生在欧洲的难民危机,根本出路在于谋求和平、实现发展。面对重重挑战和道道难关,我们必须攥紧发展这把钥匙。唯有发展,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
公平、正义是国内法和国际法共同的法律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法治时,非常强调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国际法上,公正、正义与国内法一样起到“明是非“的法律功能和法治目标。2014年6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曾经指出,各国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国际法通过“明是非”来保障公平、公义,来响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2020年11月17日,习近平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二次会晤时指出:“面对多边和单边、公道和霸道之争,金砖国家要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高举多边主义旗帜,捍卫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民主、自由是基本的政治价值理念,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它既是国内宪法和法律的追求,也是国际法尊重和倡导的价值观。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基石。在国际法上,不同国家主权平等,各国人民根据《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基本文件享有决定自己发展道路,获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自由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提到“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被称为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措辞完全相同的共同第1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2005年3月20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就联合国改革与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一份为世界领导人峰会的举行奠定基础的著名报告,名称就取自联合国宪章序言中的关键措词“大自由”,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国际法的产生和运作需要尊重和遵守民主原则,需要保障各国及其人民不论个体还是集体意义上的权利和自由,这是现代国际法的新内涵。
2018年6月10日,习近平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演讲时指出:“尽管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呼声不容忽视,国际关系民主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强调:“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主权平等,真谛在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同时,中国本身是发展中国家,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为发展中国家发声,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2015年9月28日,在联合国第七十届大会一般性辩论会议上,习近平还专门提到:“协商是民主的重要形式,也应该成为现代国际治理的重要方法,要倡导以对话解争端、以协商化分歧。”
作为中国领导人,习近平在国际场合对权利和自由的理解是以人民为中心、与联合国的发展议程紧密联系的。他在2015年9月26日出席联合国发展峰会的演讲中说,“对各国人民而言,发展寄托着生存和希望,象征着尊严和权利”;国际社会应以峰会通过的2015年后发展议程为新的起点,共同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努力实现共同发展;“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在消除贫困、保障民生的同时,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人享有发展机遇、享有发展成果”。
上述习近平总书记对人类共同价值的概括、阐述和强调,是对国际社会交流、合作、携手面对挑战、走向未来的价值指引,是指导现代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法律价值观,代表中国对世界国际法学的重要贡献。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有机联系
(一)中国通过国际法加强对外交往,重视国际法治
当今世界,一国的发展不可能孤立于整个世界,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正在发生越来越紧密的联系。
当今世界国家交往、竞争,更多地以法律形式展开。比如,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如海洋划界、海洋权益的法律战备受瞩目;国际法与国内法交织,以提升关税为标志的中美贸易战影响广泛;气候变化的应对成果也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巩固并付诸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也正在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将继续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以积极、负责任和建设性的姿态倡导多边主义,促进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此时的中国对国际法有更进一步的重视和关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中国国际法学界把这句话与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说的“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12个字相提并论,认为意义重大。
国际法首先为国家的对外交往服务。国际法是国家“走出去”的“交通规则”,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说明书”和“手册”。国际法为国家立场与主张提供法律上的根据和法律上的表达。进一步地说,国际法是国家利益、诉求和追求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框架和制度保障。同时,与国际法治相关,建立什么样的国际秩序、国际规则体系,这本身就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
澳大利亚智库洛伊国际政策研究所发布的一份“全球外交指数”调查显示,随着中国近年新建交国数量的增加,2019年中国驻外使领馆总数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对此进行评论时提到,到2020年1月,中国同180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同112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了伙伴关系,参加了10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签署了超过500多个多边条约,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外交布局。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第59段专门提出:“积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进各领域各层级对外交往,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可见,大国外交是大外交,除了专门的政府外交部门及其外交人员、其他政府部门中的涉外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外,社会组织、机构等的对外交往情况也受到重视。
中国对外交往的实力是逐渐增加的。4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中有一条,就是我们重视国际法,越来越多地运用国际法,既融入国际社会大家庭,积极在国际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多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越来越多地在国际法的制定和发展过程中努力发挥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提到了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内容,而在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措辞均改为“涉外法治工作”,对涉外法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可以说是更上层楼了,这其中当然就包括对国际法及其运用的重视。
谈到法治,有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三个概念。以中国的立场和本位来看,法治包括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从国际社会的视角看,中国积极参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在笔者看来,国际法治是国际治理的重要形式,而强调世界和整个人类社会的整体性,国际治理亦称为全球治理。为了防止将全球治理的概念过于理想化,且基于国际社会主要由国家为基本主体,国际治理往往不可能忽视国界的存在,因而,国际治理的名称似乎更准确一些。通常国际治理与全球治理的概念是相互补充或者交替使用的。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工作机制,提出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新型多边金融机构,促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改革,积极参与制定海洋、极地、网络、外空、核安全、反腐败、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的治理规则。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要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情,不断增强我们在国际上说话办事的实力。我们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主动承担国际责任,但也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中国对涉外法治和全球治理的重视前所未有,这将极大地促进国际法在中国的普及、研究和运用,有利于中国国内法治、涉外法治的发展,也有利于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法治的发展。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密切相关,需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2020年8月14日,由中国儿童中心主办、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人民政府等承办的中国儿童友好型城镇创建交流会暨大云儿童友好型城镇启动仪式正式举行。组织项目建设的专家指出,儿童友好型城市指的是致力于实现《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城市、城镇、社区或任何地方政府体系。这是一个新的将国际法视角或者因素纳入到国内基层治理的实例。
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联合国发展议程相关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治和社会治理有密切的关系。准确理解、评估和运用国际标准、国际经验,有助于我国基层治理现代化及其创新。
中国立法首先是根据本国宪法、立足本国国情制定,同时也会更多地以国际视野考察、考虑国际经验和社会发展趋势。习近平在强调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同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外国法和国际法都能够反映国际经验和人类法治文明成果,而国际法因为其形成过程的国际交融性特点,更容易反映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具有吸收和借鉴的特殊意义。中国重视本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重视一般国际法、对中国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各种国际法规则的落实,而对于中国不是缔约国的国际条约或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国际法规则,也仍然可能具有法律文化上的参考价值。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国际法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国内法,同时国内法也要与国际法沟通,为国际法的发展,包括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国际法体系的改革、完善和发展做贡献。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机结合的水平,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
2020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一个实例是一国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这为中国立法和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密切联系的今天,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应该从国际法的角度予以考察,包括考虑国际法为相关中国法域外适用提供根据和支持的可能,考虑中国法现在和未来域外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影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法律域外适用的体系建设问题,不是哪一部或者哪几部法律能完成的任务,也不是一件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和推动。
在统筹兼顾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过程中,领导干部特别是立法者、决策者的国际法意识和国际法思维要不断强化。换句话说,国际法人才的作用非常关键。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到以下目标:“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这一点,他在2016年9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一大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专业人才。要加强全球治理人才队伍建设,突破人才瓶颈,做好人才储备,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概括来说,国际法研究是关键,以国际法研究水平为基础,为核心,国际法教学是利长远的大计,国际法运用是中国发展进程中在当下和将来重要的需求和急迫的任务。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是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主张和系列论述是现代国际法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指导
(一)中国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再一次强调“加强国际法运用”,具体表述是:“坚持多边主义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可以看出,国际法在中国共产党纲领性文件中的地位现在是尤为突出的。国际法被作为中国关于国际秩序的主张的基础,这是对国际法前所未有的重视、强调和推崇,是中国法治观、法治思想的重要发展和突破。这与国际法体系在联合国成立后70多年的进步和发展分不开,更与当前国际形势、国际挑战和发展趋势相关。
二战之后,国际法的发展已经与传统国际法不同,适用范围更广、更具普遍性了。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独立、不断发展壮大,改变了国际格局,国际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超过历史上任何阶段。国际法本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意义上也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获得进步和发展。国际法远非完美,不同领域“法律不明”的现象还很突出;国际法的实施保障有时还很薄弱。但是,国际法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了。适应和参与经济全球化、应对大规模武装冲突或者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科技应用的协作等许多方面,不可能没有规则,处处需要国际法的存在。
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没有所谓“世界政府”的权力,没有“世界警察”或者国际武装的强制力支撑,凭借的只是基于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法的法律价值、宗旨、原则,凭借的是规则,特别是国际法之治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国际法时常被一些国家违反、破坏,纵观历史这并不奇怪;但是,与以往不同,在今天没有哪个国家会完全无视国际法的存在。面对国际法被违反、破坏的情形,与其说引起的是对国际法法律性质和地位的质疑,不如说更提示国际社会要进一步推动对国际法的尊重和遵守。习近平指出:“随着全球性挑战增多,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这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定规则、定方向……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建议》中专门提到:“积极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这是今后若干年,甚至更长时期里国际法治领域备受关注并将取得更大进展的方面,也是一个具体的国际法面临机遇与挑战的实例。
2020年是一个太不平凡的年份。新冠疫情世界大流行是一个百年不遇的人类重大挑战,而不是一国一地的事情。疫情的威胁之下,整个地球其实是一个整体。由此印证了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早就提出来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国早就看到了各国及其人民休戚与共、命运相连的现实状况和发展态势,并在疫情应对的过程中表现出负责、担当、利他的精神。科学战疫、依法战疫是中国应对疫情的重要特征。科学认识和反应是基础,法律是开展工作的章法。中国在第一时间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疫情,并与世界分享基因测序等最新发现与相关成果。中国在应对本国疫情的同时,一直在对别国施予援手,并在本国疫情应对取得阶段性胜利后,不断加强对外援助,积极主张并提供国际卫生健康领域的公共产品。疫情应对过程中,中国言行一致,是维护多边主义、遵守国际法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典范。
(二)反对个别大国霸权和单边主义行径
与中国形成对照的是,美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在国际法领域表现出单边主义、孤立主义、实用主义的作风,动辄对他国进行长臂管辖或者采取单边制裁,还不断退出国际条约、国际组织或者以退约、退出国际组织相威胁。在2020年疫情应对的过程中,美国政府与疫情污名化相关的言论、涉种族歧视的言论令人错愕,美国在国内未能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还严重拖欠联合国会费,甚至攻击和退出世界卫生组织,不仅没有表现出最大的发达国家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甚至在全世界最需要团结的时候,倒行逆施,成为一种负能量,对国际治理,特别是国际法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由于美国掣肘,世界贸易组织的纠纷解决机制瘫痪。
国际社会向何处去,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百年未有的挑战中更令人不安,更引人思考。其实,有识之士,早就对此有所体察,并表达了深深的忧虑。2017年2月27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出席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开幕式并第一次以秘书长身份在人权理事会发表演讲。他指出,世界正在变得更加危险、不可预测、更为混乱,旧的冲突尚未结束,新的冲突又开始出现。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是法治的基本特征,国际治理的成效取决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取决于各国,特别是大国和不同领域的利益相关国家对国际法的应有尊重和遵守。
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他强调:“我们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不能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2020年9月21日,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再次非常明确强调联合国要“厉行法治”,他说:“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以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
近年来,在国际治理赤字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中国一直强调多边主义,支持联合国发挥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组织的积极作用,同时强调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意大利学者司芙兰和法比奥·马尔切利比较了2020年不同国家特别是意大利和中国新冠疫情防控的特点,发现了欧盟框架下危机应对机制的历史分歧和现实局限,指出2020年新冠疫情大流行凸显了区域和全球层面的既有冲突,提出了创新现有全球和区域治理的迫切需要,同时也为探索人类命运共同体新理念提供了契机。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挑战,凸显了全球治理存在的短板。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涉及国际法的主张和系列论述是全面和平衡的,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同时,主张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有利于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定维护本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又有利于新型国际关系的建立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与现代国际法以主权国家为基本主体同时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功能目标和价值观导向相一致,从而可以有力地促进现代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尤其是解决世界范围内全人类面临全球性难题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和理念具有极为重要引领和创新意义。
习近平对世界大势有坚定的自信,他说:“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使世界经济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从历史上看,不管遇到什么风险、什么灾难、什么逆流,人类社会总是要前进的,而且一定能够继续前进。各国走向开放、走向合作的大势没有改变。”
中国不仅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为国际治理做贡献,更因为个别大国不负责任,甚至倒行逆施和对国际法治的威胁彰显了中国坚持正确的法治思想,包括国际法主张和理念的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主张和系列论述继承、坚持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强调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积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促进中国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在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统筹推进涉外法治,促进国际法治,推动创造世界更加美好的未来,是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指针,亦代表中国对现代世界国际法理论的贡献,并将继续推动中国对于国际法治、全球治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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