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治学精华| 陈瑞华作品:《刑事诉讼法》《比较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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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教授三十年治学精华!
《刑事诉讼法》《比较刑事诉讼法》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外刑事法前沿”
(推送时间2021年1月2日)
三十年治学精华
陈瑞华作品
1
《刑事诉讼法》
INTRODUCE
经过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写作过程,陈瑞华教授将自己近三十年法学研究的成果进行了重新梳理,对自己多年的法学教学经验进行了总结,最终推出了这部法学教科书。一部优秀的法学教科书,至少要发挥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为初学者提供教学参考;二是对相关法学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三是对法律制度进行理论解释;四是对有争议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一部优秀的法学教科书应当是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
2
《比较刑事诉讼法》
INTRODUCE
本书分四个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讨论了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程序性制裁制度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移植的问题,可以为关注刑事司法改革和证据法发展的读者打开一扇窗户,引来外部的新鲜气息,开启你的学术想象力,激发你的学术创造力。
一部以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高水平学术著作。
3
《刑事证据法》
INTRODUCE
本书分证据法导论、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证据的法定形式、司法证明等四个部分,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证据规则为基本线索,全面阐述了刑事证据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证据制度,既可以作为法学本科生、研究生的证据法学教材,也可以作为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学习和研究刑事证据问题的重要参考书。
一部可以提高运用证据规则分析案例的能力,增强证据法学研究水平的教科书。
作者简介
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2004年,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主要研究兴趣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企业合规和程序法理论。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20余部。出版作有:《刑事诉讼法》《比较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性制裁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导论》《刑事辩护的理念》《论法学研究方法》等。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以刑事诉讼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教科书。本书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诉讼制度为基本线索,全面阐述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范畴和基本制度,对各种程序制度背后的制约因素和理论根据做出了解释。
本书为“总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三个部分。在“总论”部分,本书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程序法的思维方式,简要分析了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构造、刑事之诉的类型和效力、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辩护、强制措施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揭示了刑事诉讼法学中较为成熟的基本理论问题,对于那些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始终的程序制度作出了理论上的解释。
在“一般程序”部分,本书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先后顺序,对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刑事再审、执行等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做出了解释,讨论了这些程序的性质、功能、原则、诉讼构造以及较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帮助读者深入认识在刑事诉讼程序背后发挥制约作用的理论根据,解释这些程序的框架结构和制度要素。
在“特别程序”部分,本书讨论的是一些容易被人忽略的特殊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等。本书揭示了这些特别程序的性质、功能、基本原则,也对其程序适用问题做出了理论解释。不仅如此,鉴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完成后,反腐败案件从立案、调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再到法庭审判,都形成了一套较为特殊的诉讼程序,因此,本书设置了“反腐败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一章,以便对我国的反腐败案件特殊程序做出统一解释。
本来,证据制度也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但考虑到证据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课程,因此,本教科书不再对证据制度作出专门的分析。读者如果要了解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可以参考笔者出版的《刑事证据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书。或许,对于那些刑事诉讼法学的初学者而言,将笔者出版的《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证据法》作为共同的教科书,将是一种非常明智的选择。
序言
经过近五年断断续续的写作、整理和打磨,尤其是在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期间历经三个多月的集中努力,这部名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学教科书的创作工作终于完成了。
推出一部个人独立撰写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早在十多年之前就进入我的学术规划之中。2010年,我参与了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学术教科书系列的出版计划。2012年4月,经过两年的埋头写作,我率先推出了一部刑事证据法教科书。迄今为止,该部教科书已经历过两次较大规模的修订,并于2018年4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版本。与此同时,对于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写作也在时断时续地进行着。在每两年一次给北大法学院本科生讲授刑事诉讼法课程时,我都根据课堂教学的进度,结合自己对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教科书相关章节的创作。到2019年上半年,这部教科书已经具有了近25万字的规模,并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框架体系。2020年寒假前往珠海度假,我终于有了相对完整的时间来推进这部教科书的写作进度。但春节前后新冠疫情爆发,在滞留在当地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因缺乏可供参考的资料和可供查阅的文献,我无法从事学术论文的写作。于是,索性利用这段时间,全身心地投入到教科书的后期创作之中。在疫情引发的恐慌中,在当地温暖清雅的环境中,战胜了自己的拖沓、懒散和随性,全面调整教科书的框架结构,逐章推敲相关理论的表达方式,精心打磨各个部分的制度分析,最终完成了这部教科书的初稿。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写作经历,我深深体会到,做任何事情,既要持之以恒,具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又要集中精力,掌握“临门一脚”的机会,达到“突破最后防线”的效果。这是在学术上有所成就的必由之路。
但是,相对于写作学术论文而言,写作教科书其实是一件十分乏味甚至痛苦的事情。做学问的人有个“毛病”,无论是写论文还是写书,都愿意从事带有创新性和挑战性的工作。那种工作会激发研究者的强烈兴趣,勾起研究者的创作激情,甚至达到为之痴迷、为之忘我、为之癫狂的状态。但是,像写教科书这样的工作,假如仅仅局限于文字的整理和知识的罗列,很容易使人索然无味,兴致阑珊,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其中。多少次,因为忍受不了教科书写作过程的沉闷乏味,导致中途搁笔,将完成的部分文字“束之高阁”,丢到电脑文件夹之中。多少次,因为对已完成部分不甚满意,而整段整节地加以删除。又有多少次,对比那些蔚然成型的法学教科书,会产生与其不能有实质突破,倒不如放弃写作的想法。有时候,在学术创作中,最难克服的不是劳累和艰辛,而是因无法实现自我超越而产生的绝望。
那么,如何克服在教科书写作中遇到的困难呢?我的体会是,一定要对法学教科书做出准确的功能定位,然后根据这种定位来找到创作方法。我以为,一部优秀的法学教科书,至少要发挥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为初学者提供教学参考的功能;二是对相关法学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的功能;三是对法律制度进行理论解释的功能;四是对有争议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功能。
首先,法学教科书具有基本的教学参考书功能。若不是为着帮助初学者学习法律的考虑,我们何苦要创作这种尽管体系完整但对每个问题都无法深入讨论的教科书呢?既然是写给初学者的著作,教科书就应对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给出清晰准确的解释,为初学者进入法学之门、受到学术训练给出基本的路径。与此同时,作为过来人,我们都曾经对当年学习法律的经历印象深刻,对于那种八股文式的教科书文风深恶痛绝。为避免我们的学生重新遭受这种磨难,我们所创作的教科书应具有清新雅致的文风,编入具有可读性的案例材料。
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创作过程,其实与我为学生讲授刑事诉讼法课程的过程保持了同步。每经过一轮课程讲授,这部教科书的写作进度就往前推进一步。很多情况下,刚刚讲完某一章节的内容,在课堂上,在黑板前,就产生了新的灵感,于是在课后立即加以整理,就形成了某一章节的大致框架。甚至在一学期的讲授结束之后,因为讲出了不少超过写作进度的内容,所以就参照最优秀学生的课堂笔记,来逐章完善教科书的内容。在这部教科书的最后写作阶段,恰好正值通过网络方式为本科生讲授刑事诉讼法课程。这给了我全面修改教科书的宝贵机会,通过“边讲课,边调整”的努力,使得很多讲得不顺畅的章节得到了调整,很多不合理的内容设置得到改变,很多不合适的案例材料得到修补。或许,任何写作都不仅仅是创作者单方面的观点表达,而应考虑到受众的可接受性。当年白乐天创作诗歌,尚且要听取众人的反馈,而今天我们创作法学教科书,又怎能不考虑初学者的感受呢?
其次,法学教科书要发挥总结法学理论的功能。有些法学教科书之所以难以得到传播,也无法保持持久的生命力,主要原因在于仅仅满足于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条文的注释,而无法对相关领域的法学研究成果做出系统的总结和梳理。按照我国的法学传统,一部优秀的法学教科书,既要对研究者自己做出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总结,也应对本学科较为成熟的法学理论做出完整的梳理。在一定意义上,法学教科书应当是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一个初学者,一个对该学科感兴趣的普通读者,甚至一位从事其他法学学科研究的学者,完全可以通过阅读一本优秀的法学教科书,来对该学科的理论水平做出基本的了解。
在写作刑事诉讼法教科书过程中,笔者注重从两个方面整理既有的法学理论:一是在“总论”部分,强化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部分的整理,加大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分量;二是在“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部分加强对相关理论问题的论述。
民国期间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曾经以“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和“刑事诉讼行为”作为总论部分的基本框架。这一框架后来没有被承继下来。而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初步形成了“刑事诉讼目的或价值”“刑事诉讼构造”和“程序性制裁”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近期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刑事之诉的分类和效力的研究中出现了一些理论突破,出现了“对人之诉”“对物之诉”“定罪之诉”“量刑之诉”“程序之诉”等多个概念。而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辩护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上,我国法学界也出现了一些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对于上述理论观点,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应当加以总结、梳理和吸收,使之成为可传授给初学者的基本知识。于是,这些理论和观点,就形成了刑事诉讼法教科书“总论”部分的现有框架。
而后面的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部分,这部教科书除了对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做出解释以外,还要揭示各个程序制度的理论根基,使读者不仅了解程序制度的立法原意,而且更要了解围绕各种制度所形成的成熟理论。例如,对于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等,该教科书都解释了各自的性质和功能,分析了各个制度的基本原则,讨论了每一程序的诉讼构造问题。又如,随着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兴起,一种将独立于“对抗性司法”的“合作性司法”理念逐渐得到确立,这种理念带有控辩协商的成分,体现了一种崭新的诉讼价值观念,引领着相关的制度设计。对于这一理论发展趋势,教科书也在适当章节进行了总结和介绍。再如,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克所提出的刑事诉讼双重模式理论,格里菲斯提出的家庭模式理论,霍华德·泽赫提出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大陆法学者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正当性理论,等等,都对我国相关程序制度的改革产生了影响。对于这些理论及其影响,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在相关章节也作出了简要分析。
再次,法学教科书要注重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理论解释,揭示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既是一部刑事法,也是一部程序法。这部法律确立了名目繁杂的程序、制度和规则,也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改革而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如何认识这些程序、制度和规则呢?没有一部好的教科书加以指引,初学者经常会感到扑朔迷离,一头雾水,难以找到方向,甚至误入歧途。教科书应当帮助初学者了解各种程序制度的立法原意,揭示法律条文背后的考量因素和制约力量。在一定程度上,除非一门法律发生实质性的修改和变革,否则,一部教科书可以在这部法律的理论解释方面具有较长的生命力。
为发挥对法律制度作出理论解释的功能,笔者在教科书写作中力图不援引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对各个程序和制度做出理论上的解释。尤其是对那些容易使初学者感到困惑或迷失方向的问题,教科书都给出了简要但尽量系统的解释。例如,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固有思维方式,对于刑事诉讼的目的,对于国家专门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对于检察机关为什么不是当事人,对于为什么要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对于被害人为什么不享有上诉权,对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和公益义务,对于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关系,对于“不告不理”与“告诉才处理”的关系,对于为什么要建立“公诉转自诉”的制度,对于三种不起诉制度的性质和效力,对于认罪认罚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的性质和后果,等等,这部教科书都做出了较为系统的理论解释。
最后,法学教科书要对实践中有争议的疑难问题,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理论思路。任何成文法一旦出台,都面临着如何有效实施的问题,也都会遇到抽象的法律规则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恰当适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指导司法人员解决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尽管如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大量有争议的疑难问题,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而且就连那些司法解释也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要解决这一问题,司法实务工作者和辩护律师就可以求助于刑事诉讼法教科书。而一部优秀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应责无旁贷地发挥解决疑难问题的功能。
例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经常遇到司法机关管辖不明或者滥用立案管辖权或审判管辖权的问题。如法院院长为本案当事人,本法院刑事法官审判本院民事法官,一个非重要犯罪地法院受理被害人主要为外地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已经对下级法院请示案件做出过审查和批示的上级法院,负责对案件的二审程序,等等。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这类管辖异议或者回避请求,司法机关究竟究竟应如何处理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认真研究管辖的性质和功能,了解解决管辖异议的基本原则。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对此问题的有关论述,就可以为解决这列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又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辩护律师向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在会见时究竟可否携带案卷材料,可以携带哪些证据材料,可否将这些证据材料向在押嫌疑人、被告人出示呢?对于这一问题,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给出不同的解释,使得辩护律师经常莫衷一是,无所适从。其实,这部教科书在讨论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时,就已经指出他们处于“第一顺序辩护权行使者“的地位。在讨论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时,也指出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负有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协商的义务。据此,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可以将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听取其意见。教科书对此问题已经给出了答案。
再如,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如何进行有效的量刑协商。有人据此认为我们法律不存在“量刑协商”机制。其实,根据这一程序的立法原意,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责令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份具结书其实就是检察官与嫌疑人达成的量刑协议。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对此问题做出了充分的论述。无论是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都应当与检察官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提出足以说服检察官的量刑筹码,为嫌疑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宽大量刑方案。借助于教科书的理论解释,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对于这些疑难问题都是不难解决的。
经过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写作过程,笔者将自己近三十年法学研究的成果进行了重新梳理,对自己多年的法学教学经验进行了总结,最终推出了这部带有探索性和试验性的法学教科书。笔者已经概括出了法学教科书的四项基本功能。那么,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真的能实现这些功能吗?这部教科书真的能够实现作者所提倡的自我超越吗?最起码地,这部教科书真的会得到初学者的接受,不会变成作者所批评的那种“面目可憎的教材”吗……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通过实践来加以检验。笔者期待着,所有阅读、使用和参考这部教科书的读者,都能从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获取知识、得到启迪和产生灵感!
一如既往,笔者在写作和出版这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过程中,得到了诸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我的学生刘译矾、王瑞剑、毛逸潇在几轮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担任助教,分担了大量繁重的教学辅助工作。通过指导他们的学术写作,我深刻体会到了“教学相长”的道理。我指导过的两位访问学者——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王喆博士和四川警察学院的张颖教授,对这部教科书的框架结构和写作体例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北大出版社的邹记东、李霞、邓丽华等诸位编辑,为这部教科书的策划、编辑、出版和推介,投入了劳动,付出了心血,做出了贡献。对于他们(她们)的帮助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在“新冠疫情”肆虐期间,我的家人陪伴和照顾着我,为我完成这部教科书提供了巨大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这部教科书是我们克服困难,共克时艰,共同努力完成的一部作品。家人的支持和帮助,是我从事学术创作的最大动力。
还要感谢数不胜数的法律界朋友以及未曾谋面的广大作者。他们以各种方式表达了对这部教科书出版的期待,提出了对教科书内容的建议,甚至透露了对作者能否推出一部有所超越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疑虑”。这些都是我从事学术写作的永恒动力。这部教科书能否达到自我超越的效果,有待于法律界朋友和读者的最终检验。
陈瑞华
2020年4月4日于居家隔离期间
《比较刑事诉讼法》
《比较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以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著作。本书分四个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讨论了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程序性制裁制度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移植的问题。本书不仅对相关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作出了深入细致的比较考察,而且还总结了西方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所作的研究覆盖了非法证据排除、诉讼行为无效、诉讼终止、未决羁押、侦查构造、证据概念、司法证明、证据展示、变更起诉、审判模式、定罪与量刑关系、简易程序、程序性上诉、刑事再审等重大课题。从法律移植和法律变革的角度来看,本书还对英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的司法改革作出了比较法层面的分析和评价。本书适合那些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已有初步了解的读者进行阅读,可被用作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研究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教科书,也可以作为法学研究人员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深入研究西方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法的参考书。
本书目录
第一部分 诉讼程序
1. 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
2. 英国刑事司法制度
3. 对抗式诉讼与审问式诉讼
4. 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
5. 侦查模式比较考察
6. 未决羁押的程序控制
7. 法院变更起诉制度之法理
8. 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模式
9. 既判力理论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第二部分 证据法
10.英美法与大陆法中的证据概念
11.英美法与大陆法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12.加拿大的刑事证据制度
13.司法鉴定制度的两个模式
14.英美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第三部分 程序性制裁
15.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7.德国的证据禁止制度
18.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救济
19.大陆法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
20.英美法中的诉讼终止制度
21.程序性上诉的三种模式
第四部分 法律移植
22. 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评析
23.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与意大利简易程序之比较
24. 俄罗斯的司法改革与陪审团制度
25. 针对企业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第二版序言
2009年,笔者推出了一部题为《比较刑事诉讼法》的学术著作。这本书得到了众多关注刑事诉讼制度的读者的青睐。不少学术同仁将这本书作为讲授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参考书。10年过去了,坊间已经难觅这本书的踪迹。不断有学界同仁和学生询问这本书是否有再版的可能,也不断有朋友建议笔者对这本书进行修订,推出一个新的版本。如今,承蒙北京大学出版社不弃,这本书的第二版被列入该社的出版计划之中。笔者终于有机会对这本书进行全面修订了。
在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后,笔者经过再三考虑,对这本书的框架结构作出了大幅度的调整。这本书的第二版分为四个部分,对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证据法、程序性制裁制度进行了讨论,并对意大利、法国、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的司法改革和制度移植作出了分析。为使读者更为深入地了解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精髓,笔者在诉讼程序比较部分着重阐述了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对抗式诉讼和审问式诉讼的模式、既判力理论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法院变更起诉的基本法理、未决羁押程序控制的原理等基本理论问题。在证据法部分,笔者对两大法系的证据概念、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展示制度的原理进行了解释,并以加拿大刑事证据法为范例,深入讨论了普通法国家证据制度的制度框架和理论结构。由于笔者曾经对西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制裁问题作出了全方位的研究,因此本书将诸多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一并加以集中展示,分析了英国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德国的证据禁止制度,讨论了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救济机制,研究了英美法中的终止诉讼制度,并对作为程序性制裁机制有机组成部分的程序性上诉制度,进行了专门的介绍和评论。而在法律移植部分,笔者重点分析和评论了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在融合两种法律传统方面所作的探索,对意大利和美国的控辩协商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比较考察,对1999年以来发生在俄罗斯的最大刑事司法改革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对俄罗斯引进陪审团制度的前因后果作出了解释。
除了对第一版的内容作出全面调整以外,本书还结合笔者近期所作的一些比较法研究工作,增加了若干新的内容。例如,在诉讼程序比较部分,本书增加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的分析;在证据法比较部分,增加了对英美法和大陆法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的讨论;在法律移植部分,本书还增加了对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比较考察,并着重从企业合规的视角,分析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在其他国家的传播。
《比较刑事诉讼法》不是典型的法学教科书,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学术专著,而是一部为初学者提供知识积累、为研究者提供学术资料以及帮助司法人员开拓视野的学术参考书。对于那些关注刑事司法改革和证据法发展的读者而言,这本书可以为其打开一扇窗户,引来外部的新鲜气息,开启你的学术想象力,激发你的学术创造力。愿读者在阅读这本书时能获得更多的愉悦和灵感。
陈瑞华
2019年9月
初版序言
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比较刑事诉讼法》,是一部深入研究西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专著,也是笔者十余年来从事比较刑事诉讼与证据法研究的成果总结。
从形式上看,本书更像是一部比较法学研究的论文汇编。但读者仔细阅读后就不难发现,本书所分析的其实都是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的基本问题。从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层面来看,本书对西方国家法院制度、法官制度、律师制度、陪审制度、权利救济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作出了简要但尽量系统的介绍;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本书对一系列法律理论和制度问题作出了深入的比较研究,涉及诉讼行为无效、诉讼终止、未决羁押、侦查构造、证据展示、变更起诉、审判模式、定罪与量刑关系、简易程序、程序性上诉、刑事再审等重要问题;而从法律移植和法律变革的角度来看,本书还对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的司法改革作出了比较法层面的分析和评价。
迄今为止,国内已经出版了不少题为“外国刑事诉讼法”、“西方国家司法制度”或“外国证据法”的著作。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著作尽管注重体系的完整性,却往往流于对一些基础知识的粗浅介绍。而稍为深入一些的比较研究成果,则经常分散存在于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著作之中。对于专业的研究者而言,或许通过研读这些法律著作就可以获得相关外国法的知识。但对于那些初学者而言,要系统而深入地了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方方面面,除了阅读原著和翻译作品,似乎就没有其他途径了。但是,假如没有受过专门的学术训练,假如没有熟练操作专业外语的能力,依靠阅读原著来获取专业资料,又谈何容易?通过阅读翻译作品固然不失为一条捷径,但由于翻译选题的局限以及翻译者的文字表达水平,这种了解外国法的方式也存在种种缺憾。
记得在一次法学博士生入学面试的过程中,当主持考试的教授问及何谓“德国的自主性证据取得禁止制度”问题时,一些踌躇满志的专业考生竟然茫然失措。而对于诸如“英美法中的可采性与大陆法中的证据能力之异同”、“英美法中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分别与大陆法中的行为责任、结果责任有何联系”、“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区别”、“英美法中诉讼终止的效力”、“大陆法中诉讼行为无效的分类”、“司法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证人制度的异同”、“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关系模式”等略微深入一些的问题,别说普通的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就连一些专业的诉讼法学研究者,也经常是一头雾水。而在迄今为止的法学研究中,西方法学的概念、理论甚至术语、称谓都大量地出现在中国法学者的论著之中,成为交流法学思想、讨论法律问题的基本思维工具。而在制度建设层面,中国一直存在着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立法努力,尤其是在司法改革、刑事诉讼改革和证据立法方面,几乎无时无刻不面对着借鉴西方相关制度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了解和熟悉那些源自西方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就不仅是为增加智识所必需的,而且也是进行法律对话的知识前提。
想当年,在攻读法学博士生期间,笔者通过阅读大量论著,对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初步研究,发表了独立署名的第一篇论文。之后,又钻入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的“外文资料堆”中,经过近半年的阅读和写作,终于完成了一篇题为“美国辩诉交易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的论文。上述第二篇论文发表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应,社会影响也远不及第一篇文章。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到了2003年前后,随着法学界对“辩诉交易”问题关注度的急剧升温,笔者早年发表的那篇论文突然受到重视,在短短两年时间里,引证数量超过就300次,几乎成为言“辩诉交易”而必加引用的重要文章。甚至就连一些初学者,都将这篇论文作为初步了解“辩诉交易”问题的入门读物。或许,研究外国法的人士都有这样的体验:对于研究者自以为已经烂熟于心的问题,很多读者对于一些常识性问题仍然会十分陌生。
可以说,正是这些独特的体验,促使我下决心出版一部以“比较刑事诉讼法”为题的著作。就基本的出版功能而言,本书的面世旨在为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者提供一些基础素材和资料。对于初学者而言,本书可以向其解释那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原理和制度,帮助其掌握一些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对于那些研习诉讼程序和证据法问题的研究生而言,本书可以向其揭示各种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背后的理论线索,通过比较相关制度的异同,来发现制度设计的基本规律;而对于那些专业的法律研究者而言,本书可以提供一种法学对话的桥梁和平台,使得相关讨论具有坚实的知识基础。正因为如此,本书具有一种高级法学参考书的功能,能够为各种层次的读者提供西方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本书的资料直接来源于笔者对英文原版论著的阅读、思考和总结。从研究意大利1998年刑事司法改革问题开始,经过对审判模式、司法体制、证据制度、强制措施、权利救济、程序性制裁等问题的比较考察,直到新近对定罪与量刑程序关系的比较分析,研读外文原版论著都属于笔者演习学问的重要方法。通过埋首于外文专业文献之中,与那些从未谋面的西方学者进行精神层面的对话,笔者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对于研究中国法律问题富有启发性的资料和线索。最初,笔者与大多数初学者一样,每当发现一些尚未被翻译成中文的资料以及尚未引起国内法学界重视的改革动向,就会或获至宝,甚至欣喜若狂。回想当初在英国进行考察访问之时,在极为有限的时间里在伦敦法律书店进行搜索,发现了一本十分昂贵的比较法学著作后,毫不犹豫地将其买下;在法国巴黎进行司法考察的间隙,在索邦大学附近的书店流连忘返,却因几乎找不到任何英文著作而倍感失望;在美国进行学术访问期间,对耶鲁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的文献进行了“地毯式”的搜索,直至全文复制了百余部原版著作并托运回国;对两本涉及英美诉讼终止和程序正义的原版著作,委托两位在美留学的朋友,历经曲折,在美国大学图书馆复印后带回国内……
本书的大部分内容都以不同形式出现在笔者的论著之中,有的以“比较分析”的形式作为论文的组成部分,有的以“附录”的形式被置于著作的尾部,还有的则作为完整的论文在法学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多年以来,笔者形成了一个研究习惯:在就某一中国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之初,经常会对相关资料进行搜集和整理,并就此进行不同程度的比较考察。有时候,往往要等到对相关外国法的理论和制度弄得差不多清楚了,才开始动笔研究这一领域的中国问题。通过这种研究,笔者在写出有关中国问题的论著的同时,也同时积累了一些比较法角度的资料和素材,甚至直接形成了一些颇成体系的比较法文章。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有审判模式、未决羁押、程序性制裁、简易程序、变更起诉、重复追诉、定罪与量刑关系等问题。
当然,本书并不是一部外国刑事诉讼法教材,笔者所做的主要是将十余年来散见于笔者各种论著之中的比较法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总结和汇编。在一定程度上,本书可能难以保证知识的体系性和完整性,而只能就笔者十年来所潜心研究过的问题给出比较法角度的解释。可以说,“不求全面,唯求深刻”,这是本书的重要特点,也是笔者从事比较法学研究的一种志趣。当然,一部著作犹如一个有机体,一旦出版面世,就具有独立的生命力。将来随着笔者比较研究的更加深入,对这本书的修改完善还可以“再版”的形式延续下去。
陈瑞华
2009年暑期于北大中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