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 | 邵六益:劳动宪法的关键 他都收放自如
“笼中鸟”的劳动宪法研究?
——评阎天《如山如河:中国劳动宪法》
作者: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本文发表于《东方学刊》2022年夏季刊,援引请参考正式刊出版。
近些年来,劳动议题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996”的码农、不坐班但永不下班的高校青椒、困在系统中的外卖骑手、签自愿奋斗书的企业员工等新闻,经常性地刷屏朋友圈,也引起学术界对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讨论。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的研究格外突出,大约从六七年前开始,阎天就在这些论题上持续发力,他第一次正式阐释“劳动宪法”议题是在北大强世功教授召集的第七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上的主旨演讲。阎天认为,对劳动法议题的研究,不仅要从部门法的角度进入,还必须要回到宪法的语境下才能完整地回应;他对宪法资源的调用不仅仅是对“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进行的解读,也试图超越“劳动与宪法”这种简单关联的分析模式,而是深入到劳动法具体问题之中,在条分缕析的基础上引导读者自觉进入到宪法的高度,他将这一理论进路概括为劳动宪法研究。《如山如河:中国劳动宪法》就是他对这一主题的系统性论述,在这本书中阎天对劳动法中常见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了别具匠心的分析;除了导论部分外,阎天在第一二三四五章中分别讨论了平等就业、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劳动纪律、破产管理问题,在对每一个问题的写作中,阎天都非常自觉地将问题上升到宪法学的高度,娴熟地在宪法和劳动法两个领域中自如切换。在“专业槽”已经成为学科成熟标志的时代,跨领域写作的难度很大,需要经常对自己的思考水平进行降维表达才能顺利发表。阎天兄非常厉害地做到了学术与专业的兼顾:在思考时心怀天下,写作时关心我们的时代和我们的人民,发表时适当收敛以符合学术圈要求——但是给我们留足了想象空间,这等收放自如的功力,实在是令人佩服。
一、为什么劳动宪法
在法学研究中,法理学和宪法学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是最有跨学科意识和能力的学科。近年来宪法学在这个方面成果显著,不断地开辟最新的研究议题,如国家所有权的讨论就涉及宪法和民法,更不必说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宪法与民法学界深入的对话;再如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条款的研究,也将诸多的学科卷入讨论之中;特别是宪法学界每年召开的基本范畴会议,不断推动宪法学视域的扩张和知识水平的提高。这些宪法学议题都吸引了大量的学者的加入,与这些研究潮流不同的是,劳动宪法的研究似乎是由阎天以一人之力推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推荐语);而且阎天非常直接地提出了劳动宪法这样的概念,其他的宪法与其他学科的互动研究中似乎没有创造出某种概念范式。其实,读者在看到这样的概念时首先会问一个问题,如果阎天能够写作劳动宪法议题,我们是否可以同样去写作民事宪法?刑事宪法?环境宪法等类似议题?还是说,劳动宪法本身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非其他学科可以简单模仿的?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公法是涉及公权力主体、对公共利益的规范,私法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基本预设,保证了私法自治的可能。但是,现实中的人并不是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指向社会分化层面上人的多重意涵,还包括了制度性的区分,当涉及到公权力机构时便进入到公法的视野。在公法领域中,对弱势的个人应该予以更多的保护,如我们所熟悉的公权力遵循“法无规定即禁止”、私权利遵循“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又如在行政诉讼法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等等。不涉及公权力机构或公共利益的权利义务一般都落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在民法理论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人”,理应地位相等,但是在现实中出现了各种具体情形,特别是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济地位上制度化的不平等;如果按照私法逻辑去解决劳动争议,必定带来结果上的巨大不公平。为了应付这种实质上的差异,有必要去面对真实的社会现实。劳动法就是要承认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现实差异,对弱势的劳动者施与特殊保护的一种法律部门;在这种公私法交织的例子中,经济法更为关注的是社会公益,劳动法更为倾向于劳动者的利益。回到中国的语境中,重提拉德布鲁赫的上述判断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因为中国的劳动法学界似乎存在着非常强的私法化的倾向,我们虽然不能说学术界的这种倾向导致了现实问题,但是至少可以说这种私法化倾向部分地影响了我们对现实中问题的回应方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强调劳动法的公法性就不仅具有学术上的意义,也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当然,在学术上强调劳动法的公法性,还必须得有一个具体的切入点,毕竟所谓的“公法”在学科建制下没有确切的核心范畴和思维方法。阎天从劳动宪法的角度去发掘劳动法的公法意涵就找到了一个绝佳的抓手,从宪法切入对劳动法的研究本身就是公法性的一个自然的延伸,因为在公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处于核心和基石地位的就是宪法,这不仅是立法中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阎天对劳动法与宪法的关联不仅仅从大词上进行机械联结,他构建劳动宪法的努力有两个特色:第一,从具体的法律问题入手,抽丝剥茧分析问题后,让我们意识到单纯部门法视角是不够的,然后自然地让我们意识到,必须回到宪法的高度,而不是简单地提出某些“大词”式的口号。比如他在讲述平等就业问题的时候指出,无论是平等就业背后的理念是绩效主义还是同等保护,以及采取侵权法的方式来反对就业歧视的通常做法,背后都隐含着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预设,忽视了我们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仅仅包括了私法规范、也当然包括了公法资源——宪法,进而他指出必须要从宪法对弱者保护的视角出发,才能更好地做到对劳动者的保护。第二,阎天对宪法的诉诸以文本为依据,他侧重于对宪法相关条款的教义学解读。教义学分析是法学分析的重要基础,这在部门法研究中尤其明显。阎天通过解释娴熟地将政治考虑落实到对劳动法制度的规范效力上来。如在解读按劳分配条款的意涵时,阎天既分析了“八二宪法”原旨含义,也对高质量发展理念对这一基本原则的影响做了分析,发掘出这一规范在新时代的含义。
其实,每个部门法都能够与宪法建立起关联,比如刑法对犯罪的规定触及到宪法的核心命题“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这就涉及构建政治共同体的同质性塑造问题——政治契约之前的社会契约问题;也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法是宪法落实法,因为刑事诉讼法涉及对公民核心权利的保护,宪法所规定的公民重要的权利都要靠刑事诉讼法去保护,因此“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国家同公民关系的法律也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正是基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直接源于宪法……”;再如,民法与宪法的关系紧密,在某种意义上民法比宪法更像“宪法”的基础规范,笔者也曾经在研究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法》、《婚姻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法、乃至宪法;以及,在过去的港澳基本法研究中也常将基本法视为“小宪法”,当然这一提法已经被放弃。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是否能够同样去提倡刑事宪法、民事宪法的概念?在笔者看来,一个类似某种学术流派的概念的提出,既需要有其理论上的积淀和基础,任何理论创新都不能是毫无基础的特立独行;同时这种新概念还必须有其理论和现实意义。“劳动宪法”概念的这两点背景已与前述,从学术上来说,劳动在公法和政治理论上的重要性,而且劳动法学从法学理论上的法律部门划分来说本来就是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在公私兼具的基础上,其重心可能会随着时代而游移,也因此需要适时地强调某一方面,当前强调其公法含义正当其时。以上只是我们提倡劳动宪法的宏观考虑,还必须要有具体的研究抓手,才能够让这些研究能够具体落地、实起来。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展开劳动宪法的阐述?
二、劳动议题如何宪法化
阎天对劳动与宪法的关联的塑造,并不是简单地机械诉诸宪法中的某些条款,他不仅超越劳动法进入到宪法视野,通常还能从法条的解释进入到立法修法的政治社会背景之中,在多种理论资源和学术史料中纵横捭阖,这本书的每一章的分析都给我们提供了相关研究的标杆。如第一章讨论反就业歧视和平等就业,主流观点秉持个人主义的立场、以侵权法逻辑来进行保护,阎天发现这一思路带来的“侵权法模式的危机”,进而主张引入宪法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在新平等观的指导下,借助行宪机制,改变反歧视法的进路,“通过宪法对话,落实新平等观,建立中国反就业歧视法的宪法模式。”在阎天看来,劳动的宪法涵义绝不仅仅就是劳动权——以权利来解读宪法中的涉及劳动的条款恰恰是一种降格,“如果将现行宪法上的‘劳动’等同于‘劳动权’,进而等同于《劳动法》所建构的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就陷入了误区。这些释宪思路将劳动矮化为劳动契约的标的,不仅为用人单位待价而沽、只论绩效的做法提供了依据,而且剥离了劳动政治和社会意涵,违背现行宪法的规定。”第二章关注民主管理议题,阎天从美国和中国的集体劳动关系切入,虽然没有像第一章那样明确提出需要进入宪法的视角,但阎天对工会、劳资关系的论述已经超越了部门法的讲法——虽然带着教义学的痕迹,但这些解释的指导思想却是超出法条之上的。阎天的这种超越法条的研究方法,特别体现在第三章对按劳分配宪法意涵的解读中:通过对宪法条款的解读,提炼出按劳分配在三个层面上的多重含义。
阎天在初步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上,对宪法按劳分配条款解读出四条最初的宪法命令;接着在分析按劳分配规范变迁的基础上,从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发掘出按劳分配的五条意涵;新发展理念在2018年修宪后进入到宪法序言第七段,预示着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的新生,阎天进一步从创新、共享等角度解读出按劳分配规范的六条最新含义。阎天认为应该从动、而不是静的角度进行理解,动态解释的关键是超越束缚回到改革精神。阎天在解释中的一个基本立场是,必须超越经典作家的传统解释,回到改革的实践中去理解按劳分配,这也是他发掘的按劳分配第一命令,“对按劳分配的理解应当与时俱进,不应当拘泥于经典作家的论述”,阎天的文章秉持改革宪法观,他认为解读按劳分配的当代意涵,就是要让宪法学真正成为改革之学和解释之学。这一点在其他方面也都有体现,如在分析按劳分配是否能够在公有制之外的企业中实施时,阎天发现经典作家认为只有在公有制企业中才有可能实施按劳分配,但是现在我们解释按劳分配时却不能如此拘束。
第四章讨论的劳动纪律很有中国特色,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的宪法中含有劳动纪律条款,那是否意味着中国是例外?在中国主流的宪法学观点中,对劳动纪律一般持否定和质疑的态度,阎天认为他们的反对和质疑更多是从应然层面入手的,忽视了中国宪法的实际情况。阎天通过对宪法制定和实施中的各种材料的分析,构建了遵守劳动纪律义务的历史叙事、揭示了其内在逻辑、阐发其规范含义。为什么劳动者要遵守劳动纪律?因为我们预设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但在“八二宪法”颁布后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发生分化,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开始变成了更多是对劳动者的义务,即要求劳动者遵守企业的管理规定,淡化了劳动纪律背后的政治目标,从而也引发了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之间的张力。本来,劳动纪律建立在劳动者内心服从、利益高度一致的基础上——笔者在研究中也曾发现了劳动纪律的内在逻辑,但是现在这种政治上的一致性逐渐被淡忘,只有企业有能力调用这一话术来约束劳动者。阎天在有一个精炼的概括,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是一种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兼具的义务,但是在一段时间里,其政治目标被淡忘,这种淡忘也导致了学术界没法很好认识劳动纪律义务。当然,今天有重新认识劳动纪律的可能性,21世纪以来国家有意识的去实现三者之间利益的再平衡,一方面是将“敬业”纳入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之中,以此重塑国家的纪律教育;另一方面为劳动者的服从设立了法律限制,促进政治目标的复归和经济与民生目标的协调。
阎天在第五章讨论了破产保障问题,这也是一个非常“中国”的问题。中国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官方不太敢于去支持工人群体的类似主张,在遇到群体性事件时地方政府一般采取维稳的立场。笔者曾发现,法官就根本不会回答主人翁的诉求——即便劳动者明确如此主张。当然,当工人聚集在一起的时候,官方很是重视的,基本上所有涉及到大量劳动者的案件中,都会成为需要上审委会讨论的重大案件。在国外的观察者那里,中国的工人阶级地位和处境问题天然地是一个重要命题,如外国学者写的“工人国家的下岗工人”的书。阎天在对破产法中劳动者的讨论中,回到了政法体制的变迁中去进行类型划分:在旧破产法里,劳动者被认为是主人翁,这体现在劳动者的积极、有权等多个方面,这一意象当然也来自宪法,由此构建出破产法与宪法之间的关联。但是在新破产法时代,劳动者不再是主人翁,劳动者是消极的、需要谋生的、无权的,这就将劳动者塑造成了一种受害者形象;尽管这种受害者形象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却可以有痕迹。如何去发现这种痕迹?如何从宪法并未明确提及的法条中解读出这一形象?这就需要去问,阎天所谓的宪法维度是什么?
三、意犹未尽的宪法视角
阎天主要是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展开分析的,他特别擅长于对某个劳动法规定的宪法教义学抽丝剥茧的解释,比如在第四章对按劳分配的十五条宪法涵义的分析,给人耳目一新之感。但是,并非所有问题都能够从宪法条文中找到答案,仍然以阎天在第五章破产管理中的主人翁与受害者的两种形象及其关系为例,关键是探讨如何从受害者变为主人翁?但阎天在书中并没有花精力去论述如何实现角色的转变,他只是提到需要借助宪法资源实现合题。其实,合题的关键的是要将这些分散的作为受雇者存在的劳动者组织起来,这就需要政法体制上的保障——从分散的受害者组织起来成为主人翁,这也是从分化的群众到整体的人民的转变之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或许是因为阎天过于强调教义学分析,造成了某种意义上的缺失。那么,阎天所说的劳动宪法,与宪法教义学有什么样的关系?
阎天并非简单地将劳动宪法局限在教义学上,他从三个层面上来理解劳动宪法。第一种形态,劳动作为宪法规制的一个领域,如宪法第42-44条;第二种形态,劳动贯穿宪法的全文,对宪法有结构支撑和整体定性作用;第三种形态,劳动是先于宪法的逻辑——劳动人民制宪,劳动塑造人民,人民主权制宪。阎天认为,第一种劳动宪法比较常见,所以全书没有详细论述;第二种劳动宪法是阎天重点关注的,阎天认为劳动在中国宪法中是普遍存在的,“劳动”在宪法中反复出现30次,阎天将劳动之于宪法的价值概括为以下五种:第一,生计价值;第二,民主价值;第三,平等价值;第四,光荣价值;第五,效率价值。这五种价值在宪法中可以找到条文依据,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有不少脱节的现象,从而体现为劳动价值的失落,如生计价值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劳动协商缺乏落实机制、工会的代表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都面临挑战;平等价值存在混乱,无法为弱者提供救助;光荣价值陷入迷茫,不劳而获似乎更光荣;效率价值与生计价值被对立起来了。因此,阎天所提出劳动宪法的学术命题,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在研究中复兴这五种价值,从后面的几章的内容我们发现,阎天试图在很多问题的解释中将这五种价值找回。
至于第三种形态的劳动宪法,阎天认为在美国是不可能有的,回到在中国的语境下,阎天也对此有所保留、没有太关注第三个层面的劳动宪法,阎天对他的这种选择做了说明,概括来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三种形态的劳动宪法不具有解释学的意义、宪法创制后人民就退场了以便更好维护宪法的安定性、人民退场后就斩断了劳动与宪法之间的逻辑纽带、作为革命遗产的第三种形态的劳动宪法不能也不宜进入到日常政治之中。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宪法条款都排斥制宪权,如宪法序言的很多表述是具有创造性的,就是带有制宪权的意味的。而且,阎天对制宪权意义上劳动宪法的排斥也是不彻底的,因为不能完全不顾及第三层面的劳动宪法。如前文已述,阎天在第一章中提到的不能简单将劳动条款降格为劳动权条款,他在写作中时常去提及宪法中劳动条款的制宪权层面的意义,他意识到在中国的政法语境中,劳动意味着国体条款,界定了中国的国家性质、按劳分配也是国家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以及今天我们所说的共同富裕,也需要借助按劳分配来实现。类似的例子还有,在第五章对旧破产法时代劳动者“主人翁”形象的理解,就涉及到劳动塑造人民的意涵;再如,导论部分对第42条公民的劳动义务的解释中提到,“如果不劳动,就不再是人民的一员了。”不过,阎天从宪法第42条做出这样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误读、至少是过分解读的。
宪法第42条处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结合第42条的上下文可以看出,第42-45条属于公民的社会权利,这是明显的宪定权维度,属于法律层面上的公民条款;至于阎天解读出的由劳动来识别人民,则是政治层面的人民条款,这一意涵难以从第42条引申出来。人到底是作为政治上的人民,还是作为法律上的公民,宪法对此的规定是有个分工的:序言中对于劳动的理解偏向于政治维度,宪法正文第二章涉及的是作为宪定权的公民权,难以解读出劳动创造人民的含义。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阎天在两种视角中来回往返,他一方面想要坚持宪法教义学的解读,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正视或者调用政治宪法学的解释路径和资源。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以劳动界定人民在宪法中找不到依据,而是说难以在宪法第42条中找到解释的空间。在笔者看来,宪法第1条关于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条款,为谁是人民做了界定。对此还要多做一些解释,因为我国宪法中似乎没有对工人、农民进行界定,这是否表明无法通过宪法完成上述工作?笔者认为,除了政治宪法学的论述外,我们还可以从宪法社会学视角推进劳动宪法议题的研究,不成文宪法理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源。在劳动议题中,哪些是真实发挥作用却没有被规定到成文宪法之中的呢?笔者在这里无法给出一个答案,但是这是理解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关键问题之一,而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既需要有不成文宪法的视野,也需要对新中国宪制的更多材料进行解读。
不同的宪法近路其实在阎天的论述中存在着张力:一方面,阎天意识到劳动在中国宪法中的重要作用,而且他要借助对宪法中相关条款的教义学解释,来扩展我们对习以为常的劳动问题的解释;但另一方面,阎天也严格地限定宪法思维对劳动法的帮助,他更多从释宪的角度去调用宪法知识,关注宪法作为高级法、如何将一些更高大上的理念引入到劳动法的理念和实践中,却并没有充分尊重劳动的真正价值和含义,这样也就将劳动在中国宪法中的更重要的含义消解或者说淡忘了。
四、谋篇布局中的劳动法思维
阎天的研究是宪法与劳动法交叉研究的经典之作,但从全书的章节结构来看,则更多带有非常明显的劳动法的痕迹,而并非是采取宪法写作的通常顺序,也不是劳动法理学的写作思路。在劳动法的主流教材中,除了基础理论外,一般包括了劳动关系(涉及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基准(涉及工资,即按劳分配)、劳动保障(涉及失业、职工福利等)、劳动执法等问题。阎天逐章讨论了平等就业、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劳动纪律、破产管理,这是劳动法中比较常见和基础的问题;单从正文五章的标题来说,阎天平实的章节标题似乎让人看不出这是一部“宪法”著作,而是中规中矩的劳动法作品。平等就业、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劳动纪律、破产管理,规整的标题有其优势,但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惑。当然,阎天本来的关注就是劳动宪法,带有强烈的劳动法痕迹本身不是问题,关键在于这样的谋篇布局使得宪法视角在全书中贯穿得不够一贯和彻底,容易带来某种程度的割裂感。
如果要从宪法的角度来阐述全书的话,那么最先需要论述的应该不是平等就业、反歧视问题,似乎应该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入手来写——毕竟这是宪法正文第1条就规定的;最简单的做法就是以这些问题所涉及到的宪法条款的先后顺序来安排该书的谋篇布局,从阎天在各章写作中所涉及的宪法条款来看,第一章平等就业似乎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宪法条款;第二章民主管理中提到了宪法第1条和第2条,而且前两章都是从美国开始讲起的,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切入中国的劳动宪法问题的;第三章按劳分配涉及到的宪法条款主要是第6条;第四章劳动纪律涉及到的宪法条款是第53条;而最后一章破产管理涉及到的宪法条款包括了第2条、第14条、第24条和第42条第3款。因此,如果我们从宪法的逻辑来安排全书的结构的话,似乎应该是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破产管理-劳动纪律,当然这种严格对照所涉及宪法条款出现顺序安排看似有些机械,而且如果这样来组织全书的框架的话,标题和一些内容当然是要经过重组的。同样的,如果要从公法的角度来书写的话,至少应该从理论推演的顺序来书写,似乎应该是按照劳动-劳动者-劳动法三个层面逐渐递进的框架来写:首先讨论劳动宪法上对劳动的界定,那么除了导论外,阎天在第三章对按劳分配讨论的“劳”应该放在首位;接下来应该关注劳动者的形象,那么第五章的破产法视角下的劳动者的两重形象应该讨论,以及涉及到劳动者与企业、国家关系的劳动纪律问题,在第四章劳动纪律之下所讨论的其实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角色与地位问题;此后才是劳动法中的重要议题,比如平等就业与反歧视问题,以及劳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问题。后一种从公法/法理学的角度来书写劳动法,也是笔者更是熟悉和推崇的写法。
全书结构上铺陈顺序的不同,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也关涉到作者在思考和写作时候的核心理念,以及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思路。如前所述,由于阎天的核心理念还是劳动法层面上的,因此,尽管阎天在不少问题上有独到的见解,但是有可能止步于某个维度,不愿意将问题再推进下去。如阎天在第五章讨论破产管理中的劳动者形象部分,笔者印象深刻,因为笔者曾经也写过一篇讨论劳动者双重形象及其公法概念上社会主义主人翁政治塑造的文章。阎天在对破产法的讨论中,区分了新旧破产法视野下劳动者的形象,他指出,在旧破产法里,劳动者被认为是主人翁,这体现在劳动者的积极、有权等多个方面,这一主人翁的设想当然也来自宪法规范,由此构建出破产法与宪法之间的关联;但是在新破产法那里,劳动者不再是主人翁,而变成了受害者的形象,劳动者是消极的、需要谋生的、无权的,这些就将劳动者塑造成了一种受害者,尽管这种受害者形象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宪法中的劳动者既有主人翁的形象,也有受害者的形象,这两种形象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张力,破产法等部门法需要对此做出回答,但这种回答必须要回到宪法。对于这两重形象的张力,需要如何去解决解决呢?阎天对于这个问题给出的结论是非常开放、但更像是未完成式的回答。他认为宪法规定上的这种主人翁与受害者形象之间的张力,恰恰是宪法与时俱进和生生不息的动力,“破产法应当加入解决这一矛盾的努力之中,不断探索两种劳动者形象的合题之路。这是本章的基本结论。”这种张力及其背后的生命力,的确是我们理解“八二宪法”时必须带有的基本视角,但是阎天如此开放、未完成式的回答,显然是容易让读者继续有所期待的。
按照阎天对第二种形态劳动宪法的概括,劳动之于中国宪法具有五种价值:生计价值、民主价值、平等价值、光荣价值、效率价值;因为阎天对这五种价值的概括是平面式的法条解析,难以对五种价值的高下做出判断。劳动者的主人翁形象背后宪法中所蕴含的光荣价值,与受害者形象背后宪法中所蕴含的生计价值,被置于一个同等的位阶上,既然我们无法回答应该赋予哪种价值更高的位阶,我们自然也就无法回答,到底该重视哪种劳动者形象。实际上,这些价值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中地位显然是不同的,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来说,关键则是建立在劳动、阶级逻辑之上的公共人格的塑造。在这个意义上,阎天的分析的确从破产法之上试图往上跳跃,但是这是一个自我设限的攀爬;阎天的多处论述中都存在这样的张力和紧张关系。当然,不能简单地说阎天的研究忽略了宪法,更准确的说是,阎天的宪法研究更多侧重于规范宪法学的研究,由此必然决定了可能在某些问题的解释上有所局限。当然,这种意犹未尽,或许是阎天在专业化写作时代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在这个意义上,阎天兄的劳动宪法研究,或许我们可以借用鲁本(Stanley B. Lubman)不太准确地概括中国司法改革时使用的一个概念——笼中鸟。
五、超越专业槽的附文
在我们阅读这本书时,我们很容易注意到全书主体部分后面有三篇文采飞扬的附文,附文的写作更为活泼、灵动、直抒胸臆。附文二《中国劳动宪法的兴起》可能是阎天兄关于劳动宪法最早的写作,这篇文章是他参加2015年的第七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时所做的主旨演讲,他在这篇演讲中对劳动宪法的阐述是更为立体和丰富的,比如他指出劳动既是公民身份的基础,也是支撑经济制度的重要方面,劳动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他认为劳动不仅成就了公民的人格,也成就了共和国的国格,劳动对共和国的限定也就使得劳动的意义从公民权,进而将他的思考推进到社会主义的规定性上来。这篇演讲稿后来扩展后发表成文现在全书的导论《重思中国劳动宪法的兴起》。从学术史的角度来说,从附文二看出阎天这一思考的开端,也可以在附文二与成型后发表的导论的比较中把握他的思考脉络。
在附文一中,阎天对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劳动权条款进行了评注,其中涉及到宪法第14、42、43条,这几条应该是阎天理解的宪法劳动条款的核心部分。在对这些条款的解读中同样也能够看出阎天的解读背后张力。针对宪法第4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阎天认为这一款的逻辑是“不劳动则无公民权。换言之,劳动是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公民因而负有劳动的义务。这是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劳动义务的基本逻辑。”并进一步比较指出,这一条款在“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中都有,之前三个宪法文本中是劳动改造条款,在现行“八二宪法”则是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予以理解,这种变化发生的原因在于政法体制的变化。“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中的劳动改造条款将是否劳动、是否能够做到自食其力,作为判断对地主资本家的改造的标准,但这一历史使命在今天已经完成,因此劳动改造条款演变为劳动权条款。
其实,过去的劳动改造条款与宪法第1条的国体条款是“配套”的,能够对第1条所提及的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进行界定,而现行宪法第42条的劳动权条款只是宪定权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条款,而公民所包含的范围显然比工人、农民这个范畴大得多,因此也就无法与宪法第1条形成一个体系。就像上文所说的,宪法第1条所规定的国体条款,无法在宪法后面的正文中被定义,这种困境恰恰是因为宪法第42条从过去的劳动改造条款变成了现在的劳动权条款——权利范式取代了革命范式之后,也就无法再支撑宪法中的阶级话语,当然阎天在前面明确提出反对将第42条降格为劳动权条款。就劳动改造条款的衰落而言,阎天在第203页还提到一个原因:社会主义建设者已经被纳入到国家统一战线之中,所以不必再提劳动改造;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了,也不需要再提劳动改造了;我国在分配制度上除了按劳分配外,还有其他的多种分配方式,也不宜再提不劳动者不得食了。阎天的这一论述敏锐且颇有体系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各个群体都同样进入到统一战线范畴之中,不代表进入的这些阶级或群体都是平等的,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或许可以说都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在政治层面上来说,这些不同阶层之间是有领导者有被领导者的,人民在政治上是分化和分层的。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消灭了不代表剥削就不存在了,而多种分配方式中依旧存在主次之分,特别是劳动收益率大大低于资本收益率引发了各种问题,这就需要对按劳分配的主体性予以强调。
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基础显然不是公民逻辑,不是权利逻辑,而是阶级逻辑、革命的逻辑。这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呼吁,而是有着自身的现实意义,能够对当前的一些棘手问题提供解释的指引,为某些解释提供规范指引。第一,强调革命的逻辑,这尊重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历史,能够解释为什么我们采取的不是资本主义的道路。第二,强调阶级的逻辑,能够再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工农联盟的主体性,强调这一点在推进共同富裕的今天具有现实意义。如果不是以劳动为社会主义的核心逻辑,如果不是将工人和农民摆在首位,如果更为注重资本、重视企业家,那么就无法理解当下倾斜保护的共同富裕措施。强调劳动的重要性,就是要在分配中以按劳分配为主,这是劳动宪法的更为重要的含义。
就劳动宪法的未来而言,阎天也在附文三中给了我们一个方向。阎天2019年在北大开设的劳动法课程的结课辞构成了附文三,他提出劳动法是冲突之学,既有角色冲突,也有机构之间的冲突,还有价值冲突,最后还包含了理念的冲突,这些冲突可以被概括为代际冲突,即“前《劳动法》时代”与“后《劳动法》时代”的关系问题,本质上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的转变问题。在这两个时代中,阎天并没有简单地站队,尽管他最后以“改革法”来定义中国的劳动法,以这项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改革,作为化解上述各种冲突的最终途径,他这里所谓的改革不是简单的改革开放,而是作为一种持续不断的事业的改革——因此也就没有通过这个全书的结论处给出明确的价值判断。
笔者并不认为阎天自己没有价值判断,阎天这本书的正题“如山如河”本身就是对崇高的劳动精神、伟大的劳动人民的致敬,而在他那热情洋溢的后记倒数第二段,他激情澎湃地写到,“劳动是中国人民‘敢教日月换新天’的壮志和伟力,如高山般肃穆,如大河般热烈,既无可撼动,更无可阻挡。一部新中国的宪法史,就是中国人民用劳动实现宪法愿景的历史,美好的生活是用汗水、泪水和血水浇灌的劳动之花。我怀着崇敬的心情,仰望中国人民用劳动发展宪法、用宪法保卫劳动的恢宏实践。”如此的气魄和见识之下,让我们有理由期待,阎天的真实结论肯定比“改革”这一概念更为明确。阎天的一些论述或许在附文中都未及陈述,只能隐藏在被理解为更为个人化和情感化的后记之中。
劳动宪法的关键,还是要在劳动与工人、农民阶级的界定之间建立起关联来,这才是社会主义宪法核心的问题,即判断谁是主人,谁是政权的领导阶级。劳动是锻造无产阶级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劳动者需要在劳动中才能变成无产阶级,劳动者因为接受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各种锻造,对社会主义治理的部分很熟悉,因此我们才有机会在保留作为社会形态的民主的前提下,消解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作为劳动宪法旗帜性人物的阎天,对此显得更为谨慎,也更为收敛,他将希望放在“改革”这样的状态词上,这或许也是身处学科专业槽下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劳动宪法还是新生事物、难以被主流迅速地、完全接纳,阎天兄才需要一方面给他的劳动宪法研究插上了翅膀,另一方面也给他的研究打造了学科专业槽认证的安全的牢笼,这个牢笼至于阎天的研究而言,还真不是束缚,而是他借助深厚功力精巧地打造出来的护身符;但劳动宪法终将会超越这些束缚,阎天的探索也将具有更大的学术史意义。对于劳动宪法学的研究来说,虽然我们还在路上,但是我们终于上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