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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 官方答疑:莆田公积金贷款额度原来这么算!

莆房金委 莆田房产情报 2022-08-09


关于莆房金委〔2018〕5 号文件的部分政策补充解释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按照闽建办金函〔2018〕7号等文件要求,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目前有较多职工咨询莆房金委〔2018〕5 号文件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六条具体情况,现将部分政策进一步补充解释如下:

      咨询一:第八条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办理除特殊病症外的提取业务时,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均须留存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足额还款满2个月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逐年或逐月冲还贷业务,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均须留存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办理逐月冲还贷业务的,金额不超过上个月的还款金额;办理逐年冲还贷业务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的还款金额(不含提前偿还的部分本金)。签约冲还贷业务期间,不得出现逾期现象。

      解释:一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建金〔2018〕46号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的余额,具体由管理中心规定”相关要求,为全省新版公积金操作系统统一还款模式,开展“逐月冲还贷”做资金预留,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需留存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公积金贷款还满2个月后,可办理“逐月冲还贷”业务。二是我中心的个贷使用率连续28个月位居全省首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约20%。为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使个贷使用率降到120%以下,对部分提取业务进行政策调整。三是让职工最大程度享受惠民政策。职工购房“可取可贷”,在减轻购房压力的同时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还款2个月且按规定留存部分公积金后还可办理“逐月冲还贷”,每月可提取缴存余额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职工还享受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收益。目前,我中心个贷使用率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若已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的职工不做资金预留,中心将无法积累资金用于其他缴存职工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人在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互助义务,留存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使住房公积金普惠政策更加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四是对于“留存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当前新版公积金操作系统参数设定以受理当日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的月缴存额×12计算。年度基数调整后,部分缴存职工认为留存金额多于政策规定的最近12个月汇缴额,可到中心业务柜台办理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中心经办人员将通过查询个人账户明细进行人工测算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后扣减。五是职工已办理“逐年”或“逐月”冲还贷业务,个人账户余额留存仍按系统参数进行控制,留存金额为冲还贷扣款发起当月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的月缴存金额×12计算。若职工对此有异议,可到中心柜面撤销冲还贷业务,办理还贷提取手续。

      咨询二:第十六条 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方法,明确调节系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之日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系数α+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申请之日至退休之日预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系数β×流动性调节系数。

     (二)系数α=2;系数β=1。

    (三)流动性调节系数采取分阶段动态调控:当个贷使用率(含“公转商”贴息)连续3个月在75-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1;连续3个月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1.2;连续3个月在95%-10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0.9;连续3个月超过11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0.8。

      解读:本条只是调整贷款测算方法,其他贷款额度规定条件在之前有关文件已明确,为让广大缴存职工一次性简要理解,现进一步归纳解释如下: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不高于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

2.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45万元,双职工55万元);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扣除首付款及所有产权共有人购房支取的金额;

     4.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总收入的50%。

    5.职工家庭购建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6.根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扣除法定优先受偿部份后按房屋结构形式计定。框架结构的房屋抵押率为60%,砖混结构的房屋抵押率为50%;住房用地抵押率随房产的抵押率;商业用地抵押率为50%、抵押年限为10年。

    7.当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含配偶)任何一方征信有出现信用卡透支的,累计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累计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且未结清的,在公积金贷款可贷最高额度扣减多于5万元的部分,视为可贷金额。累计使用金额以信用报告上显示的为准。

    8.当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含配偶)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名下若有贷款担保或信用卡担保,担保债务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在公积金贷款最终可贷额度内扣减超出5万元的部分或还款本息一并计入月还款额(具体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9.保底贷款额度:根据莆房金委〔2017〕3号第二条第(二)点规定实行保底政策,即整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值低于保底贷款额度的,在还款能力许可的前提下可按保底额度申请贷款,保底贷款额度为15万元。

   注:欲了解详细公积金业务规定可登录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www.ptgjj.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莆田住房公积金”查询。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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