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点】高一飞、王佳星 |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中的人权保障
前沿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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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中的人权保障
高一飞 王佳星
广西大学
摘 要: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对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证审判安全具有积极作用,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告人与控辩双方的互动质量、阻碍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交流、影响被告人的质证能力和法庭质证效果。依据我国刑事司法发展现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刑事在线庭审的适用应当限制适用范围、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不断加强技术支持,以协调司法效率与司法人权两个诉讼目的。
关键词: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人权保障;适用范围;程序选择权
我国刑事在线庭审最早出现在2007年的上海,上海一中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对一起法律关系不复杂的盗窃案件成功地进行了二审审理,[1]作为智慧司法建设先锋的浙江省也于2008年在杭州西湖区法院推行刑事远程审判模式。[2]疫情期间,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发展的速度加快了。在我国目前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被告人在看守所内通过视频连线法庭,而法官、书记员、公诉人员与辩护人仍然聚集在法庭内;另一种是法官与书记员位于法庭内,控辩双方均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与庭审。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侧重于追求效率价值,如何在庭审中充分保障司法人权的问题应当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与回应。
一、
到场权是刑事审判中被告的基本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在第10条中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证和公开的宣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3]“到场”则是被告人在庭审中应当得到保障的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4条第3款将“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确立为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墩铭先生更是将庭审在场权视为侦查在场权之后第二重要的被告人诉讼权利。[4]从真相查明的角度考虑,一方面,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本身就是证据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言词辩论直接影响法官的判断,被告人出庭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真相。
应当强调的是,在线庭审与缺席审判是两回事,在线庭审同样保障被告人出席审判,只是出席的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由于“出席”与“到场”的传统理解是来到庭审的真正现场,所以,在线庭审是到场的一种新形式。讨论在线庭审问题,本质上就是讨论在线庭审在实现审判公正、保障司法人权方面能否达到诉讼参与人“出席真正现场”情况下的效果的问题。
二、
在线庭审对刑事司法人权的影响
在线庭审打破了物理空间限制,相比传统庭审方式有其自有优势,但对被告人人权保护有负面影响。
(一)视频出庭降低被告人与控审双方的互动质量
庭审活动在本质上是一个复杂的、互动性极高的信息交流过程,被告人通过与其他诉讼主体的互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官也需以自己在庭审过程中得到的各方面信息为基础形成裁判。远程视频连线由于自身技术特点,信息携带的种类和数量有限,信息传递的质量受网络与终端设备影响较大,这是在线庭审被指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主要原因。同步的语言交流机会仅能满足言词原则的要求,无法保障直接原则得到充分实现。一方面,在远程视频庭审中,当只有被告人远程出庭而公诉人员位于法庭内时,被告人对公诉方的对抗能力可能会降低;另一方面,远程视频庭审中平面化的信息传递往往会过滤掉一些非语言性信息,影响法官深思细察、形成心证。
(二)视频出庭使被告人与辩护人存在联系障碍
空间上的距离使得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难以进行及时的意见交流,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不能使用非语言性暗示来沟通,这可能会使辩护效果大打折扣。[5]同时,辩护律师的陪伴对于被告人参加审判具有一定的心理支持作用。由于视频庭审而无法与辩护律师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时,被告人可能会产生紧张情绪进而影响自己在庭审中的表现。如果被告人出现一些不当行为,辩护律师无法及时对其进行提醒与控制,这也可能使法官对被告人产生较为负面的评价。[6]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律师辩护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抗衡公权力、实现审判公正等方面的作用更为凸显。[7]远程视频庭审为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增加了难度,对于被告人权利保障与审判结果均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三)视频出庭影响被告人质证能力和法庭质证效果
当进行在线庭审时,实物证据的举示以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将法庭现场出示的实物证据通过视频连线展示给被告人;二是法庭内的证据举示也以电子化方式进行,诉讼各参与方均通过线上系统进行举证质证与审查核实。这两种方式无疑都会增加被告人辨认与观察证据的难度,被告人的质证能力会因网络质量、视频分辨率及自己对操作系统熟悉程度等问题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对证据展示与质证需求较高的复杂案件中,被告人的质证能力存在被在线庭审方式弱化的可能。
三、
刑事在线庭审中司法人权保障的域外经验
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加速了远程通信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进程,多个国家将此作为疫情防控期间维持司法系统运行的紧急措施,也有国家在疫情之前即已在刑事远程审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以新西兰、美国与澳大利亚的相关规定为例,对域外刑事远程审判的运行模式及经验进行介绍。
(一)新西兰刑事司法中的视听链接技术
对于电子通信技术与刑事司法的结合运用,新西兰法院已经形成较为规范的运作模式。截至2017年8月,AVL(Audio-Visual-Link)网络已经将整个新西兰的21个法院与15个监狱相连。[8]在立法层面,2010年发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法院远程参与法》对诉讼活动中视听链接技术的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同时也针对高级法院与地方法院分别发布了具体操作指南。
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提供证据的刑事实质远程审讯需经上级官员决定,并经被告人同意。另外,司法人员在作出使用视听链接的决定时,必须综合考虑程序的性质、技术的质量以及技术使用对程序与参与人权利的潜在影响等事项。《法院远程参与法》还特别强调陪审团不得因视听链接技术对程序参与方作出不利推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西兰远程庭审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了陪审团审判的庭审过程。
(二)美国法庭中的远程电话与视频技术
在美国,对于刑事司法活动中视频会议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2年,伊利诺伊州法院举行了第一次视频电话保释听证会。到2009年,美国“首次出庭”(也称为保释听证会)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比例达到了57%。[9]被告人的远程视频出庭多在监狱民事权利案件、审前程序、撤销假释听证会和移民驱逐听证会中被允许,这一技术更多地被用于证人、被害人及外部专家的远程出庭。总之,在线庭审不适用于初审、二审等关键性庭审程序。
2020年3月27日,联邦政府通过了《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CARES),这是一项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紧急授权法案。CARES法案规定目前可以远程进行的程序包括:拘留听证会;首次出庭、初审、豁免起诉、提审、轻罪恳求、审前释放撤销程序等。对于远程庭审的适用条件,该法案要求视频电话会议的使用需由司法部长申请或由法官提出动议,并经地方法院首席法官确定必要性。同时,只有在被告与律师协商后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进行视频电话会议,且远程审判不得损害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及由其他联邦法规及《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诉讼权利。[10]
这一法案针对的审判可以包括最典型的“初审”庭审,实际上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远程审判。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法案是“限时法”,在疫情结束后不再适用。
(三)澳大利亚远程刑事审判
澳大利亚的电子法院与远程审判试验从1998年已经开始。在过去的二十年间,视听链接技术在澳大利亚的刑事审判中被广泛应用于证人出庭、境外证据调取与在押被告人的出庭等事项。[11]澳大利亚所有辖区的立法都允许出于各种目的的远程参与,但任何辖区都没有完整、全面的立法条文规定法院对视听链接的使用,而是结合不同类别的程序进行不同的规定。[12]对于在押被告人参与的“监狱-法庭连线”,除了首都特区在法院与监禁场所之间不设视听链接外,其余六个行政州均有相关立法,但都对视听链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以维多利亚州为例,远程出庭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于首次出庭程序,预审、审判、量刑听证、上诉和对立案的询问等程序还必须经法院特别指示才能使用视听链接技术进行,并且视听链接的使用必须“无损正义”。
(四)域外刑事在线庭审中人权保障措施的特点
对比新西兰、美国与澳大利亚三国在刑事远程庭审方面的经验可以发现,出于对效率与成本的追求,探索在线庭审模式在各国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具有必然性。域外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有四个特点:一是限定了案件的范围;二是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疫情期间也不例外;三是须经过特别的审批程序,疫情期间也不例外;四是对在线庭审的技术要求为不能影响审判公正。
四、
我国刑事在线庭审如何保障司法人权
我国的刑事在线庭审模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限制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下文称《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在2020年2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下称《在线诉讼通知》)中又对疫情期间刑事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张化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远程视频审判的适用不能采取普遍化利用的思路,必须坚持有限利用规则。
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应当综合考虑庭审难度、对证据举示的要求以及在线方式的适用必要性,同时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疫情期间的特殊规定应当为限时法。
(二)保证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作为在线庭审负面作用的主要承担者,被告人应当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以部分权利减损为代价的诉讼效率追求,只有被告人自主选择才可证成在线庭审的程序正当性。《若干意见》与《在线诉讼通知》中均要求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但相较于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合意申请选择在线庭审的方式,刑事审判中的“当事人同意”应当得到更加实质化的确认。
(三)完善在线庭审的技术支持
稳定、安全与先进的技术支持是完善在线庭审人权保障功能的基础性力量。在当前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更新的背景下,高分辨率的画面显示、低延迟比率的音频传输、向5G迈进的网络速度为在线庭审提供了充足的条件。然而技术风险具有多面性,其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无法仅凭宏观层面的技术进步而消失,实践中各地区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应用平台的技术标准不一、具体适用过程中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等问题均为降低技术风险的重点考虑因素。完善在线庭审的技术支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首先,继续提高技术水平;其次,重视对法官的培训;最后,出台在线庭审的运行平台和操作规范。
结 语
此次疫情为我国各地法院发展刑事在线庭审提供了外部助推,也提供了积累经验与发现问题的机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尊重庭审规律与提高技术契合度作为方向指引,通过制度规则的构建与技术条件的升级,可以逐步实现刑事在线审判活动中便捷性与公正性的协调,实现诉讼效率与人权保障的同步改善。
本文为2017年度司法部重点课题《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研究》(17SFB1006)的阶段性成果,来源于我院刊物《互联网法治》第2期,感谢作者授权本公众号发布。
注 释
[1]《上海一中院在中国法院系统首次启用远程审判》,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c/7fYXVtUu4OU,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3日。
[2]《西湖法院国内基层法院中首推远程审判模式》,载东方网,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06news/csj/m/20080620/u1a366537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3日。
[3]邢连珠:《论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载《前沿》2010年第23期,第80-82页。(页码请核对)
[4]蔡墩铭:《刑事诉讼法概要》,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61页。
[5]Eric T. Ballone, Private Attorney- Client Communications and the Effect of Videoconferencing in the Courtroom, 8(1)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Technology, 2013, pp.24-48.
[6]Anne Bowen Poulin, Criminal Justice and Video Conferencing Technology: The Remote Defendant, 78(4)Tulane Law Review, 2004, pp.1089-1167.
[7]欧明艳、黄晨:《从形式到实质:刑事辩护对裁判结果影响力研究——以C市Y中院近3年198名被告人的律师辩护为样本》,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期,第10-16页。
[8] Increasing Use of AVL in courts, Ministry of Justice Webste, https://www.justice.govt.nz/about/news-and-media/news-and-media-archive/news-archive/increasing-use-of-avl-in-courts/, July 28, 2020.
[9]Lauren Kirchner How Fair Is Zoom Justice? the Markup (Jun 9, 2020). https://themarkup.org/coronavirus/2020/06/09/how-fair-is-zoom-justice.
[10]White Collar Alert, New CARES Act Provisions Authorizing Some Video and Telephonic Criminal Proceedings, https://www.millerchevalier.com/publication/new-cares-act-provisions-authorizing-some-video-and-telephonic-criminal-proceedings, last visited, July 28, 2020.
[11]Anne Wallace, Sharyn Roach Anleu & Kathy Mack, Judicial Work and AV Use: Perceptions from Australian Courts,7(4)Onati Socio-legal Series,2017, pp.691-716.
[12]Emma Rowden & et al, Gateways to Justice: Design and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Remote Participation in Court Proceedings, https://researchdirect.westernsydney.edu.au/islandora/object/uws:15505, last visited, July 28, 2020.
作者:高一飞(广西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佳星(广西大学法学院)
编辑:徐静赛
审稿:刘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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