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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不是保护未成年罪犯
大同的校园霸凌事件终于有了结果。
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小强父亲介绍,小强今年10周岁,现就读于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上四年级。9月16日下午,小强上完校外绘画辅导班后,对前来接他的家人称曾在学校遭遇同学殴打。当晚,在家人的进一步追问下,小强父亲第一次得知儿子自小学二年级起便常遭同班同学小轩(化名)凌辱。“孩子说,对方经常打他,逼他舔对方的生殖器、肛门,甚至用生殖器侵犯他……”此后在小强读到四年级时,又有一位同班同学小壮(化名)加入到凌辱小强的行列,“对方涉及辱骂、殴打、身体侮辱等。”
说实话,对于这种孩子来说,行为矫治还没老师的一顿教鞭疼,不痛不痒。
根据官方的界定,这两位施暴小学生的行为是在犯罪。既然是犯罪,后果本不该如此。但在依法治国的当下,一切要以法律为准绳。
在国内,未成年犯罪显然受到了很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最新规定,法定最低刑责的年龄是12岁。这意味着,只要未满12岁,你杀人放火都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现在孩子普遍早熟,未满12岁真的就什么也不懂吗?
不一定。
先说我身边的案例。在我上小学三年级的时候,班上一位同学哭着找到老师告状。后来从他的嘴里得知,他被几名高年级的学生从嘴里灌入了洗衣粉,哪怕他亲姑姑是学校的书记。
再说引起社会面轰动的几个案例。
2019年,大连市一个年仅10岁的小女孩在自家小区被杀,并抛尸在小区灌木丛内。这个骇人听闻的杀人案,凶手是一个年仅13岁的男孩,但其心智却与大人无异。
这起案子最令人心惊的,并不在于凶手的残忍手段,而在于这个13岁的凶手事发后说出的一句话——“我才13岁,不用负刑事责任”。(2021年前,最低刑责年龄是14岁)
2012年4月,湖南衡阳一名寄宿在姑妈家的12岁男孩,因抵触姑妈的管教,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未等离开,又将刚回家的姑妈杀害,清理现场后逃离……
虽然穷凶极恶,虽然手段残忍,但这些犯罪少年有个相同的结局,那就是免于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变成了一个尴尬的困局——法律没能保护未成年,但很好地保护了未成年罪犯。
让我们看看大洋彼岸的美国是怎么做的。
2015年3月,美国蒙大拿州通过了反霸凌法。至此,美国50个州全部有了反霸凌立法。从1999年第一部反霸凌法在佐治亚州诞生,到反霸凌立法遍布全美,历时16年。
各州反霸凌法都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反霸凌上的责任,并将惩罚权交给学校,美国学校的“零容忍”政策有了法律支撑。
一旦学校发现霸凌事件,须立即采取行动,例如,对严重的行为可以直接开除学生;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如果案情严重,即使未成年人,也可以按成年人判罪。
此外,还要求学校必须采取三项措施:
第一,提供举报霸凌事件的渠道,老师和教职员一旦发现霸凌行为必须举报(有一学校发生霸凌事件,没有报警,被家长举报后,校长丢了饭碗)。
第二,对被举报的霸凌事件必须进行调查。
第三,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干预,轻者口头警告,重者开除学籍。对开除学籍的学生,社会组织也要对其进行心理干预,不能放任自流。
结果很明显,校园霸凌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发表在《Journal Pediatrics》杂志上的一项研究显示,在4至12年级的近25万美国孩子中,2005年至2014年期间,在线上线下的校园欺凌行为都被削减了近一半。
2005年在马里兰地区一所学校,有28.5%的学生表示他们经历过至少一种形式的校园欺凌。但2014年,这个比例下降到了13.4%。
相比于国外健全的校园霸凌防治体系,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
当然,一味把最低刑责年龄降低,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在一个小学生的认知里,不会因为遥远的警察,就松开伸向同学的毒手。
家长教育、学校监管、日常行为纠正,无论哪一环出了问题,都会导致悲剧的发生。在大同的这起事件中,正是因为学校的漠视和纵容,才让霸凌事件持续了一年半这么久。
最重要的是,要有足够的手段,让未成年罪犯知道一个社会运转的基本原则——犯罪就要受罚,谁都不能例外。这才是应该给未成年上的第一课。
但在现实情况中,应该先补课的,好像是我们这些大人。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