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保险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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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为“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的曝光,将疫苗问题推向了舆论的热点,同时也将疫苗保险这一小众产品推到了大众视野面前,在保险从业人员和家长等群体中引起热议。作为广大保险从业者之一,我也来谈几点个人对目前国内疫苗保险现状的认识和想法。
一位双胞胎父亲
01
疫苗保险的大类
疫苗保险应该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具体来说应该包括疫苗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注射机构等投保的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物流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产品;也包括个人购买的与疫苗注射风险相关的健康意外险。当然,当下大家热议比较多的是个人客户购买的与接种疫苗有关健康险和意外险产品。
02
疫苗保险条款简析
作为个人购买的与疫苗相关的健康险和意外险产品,各大寿险、健康险甚至财险公司均有相关产品,但名称略有差异,如“健康成长免疫医疗保险”,“幼儿重大疾病疫苗接种保险”,“儿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儿童预防接种健康保险”,“预防接种疫苗保险”等等。这类产品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保险期限均为1年;
(2)目标客户主要是0-17岁群体;
(3)将疫苗本身质量问题作为除外责任。
因为健康险和意外险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故以下我以某大型寿险公司的“健康成长免疫医疗保险”为例进行解析。
保险
责任
0-6周岁儿童因接种约定的儿童计划免疫预防范围内的疫苗之后感染接种范围内的传染病及不良反应,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我们就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且合理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额后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不良反应:指接种过程发生(1)非特异性的无菌性化脓;(2)晕针、癔病和急诊休克等精神性反应;(3)过敏性紫癜、过敏性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过敏性休克等各类变态反应。
保险期限:一年
责任
免除
这里,仅挑选部分免除项分析:
(1)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2)实施疫苗注射的医护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已被撤销执业资格而继续从事防疫接种工作造成的保险事故;
(3)实施疫苗注射的医护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受酒类或药剂影响而造成的保险事故;
(4)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5)接种儿童因具有特殊体质而导致的不良接种后果;
(6)经会诊或预防接种反应鉴定委员会后,属于儿童预防接种中的偶合病例;
(7)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问题
分析
1、保险责任及赔付限制条件多达10条(见保险责任划线部分),限制条件越多,获得理赔的几率就越低,且语言描述过于主观,最主要的是将赔付前提限制在传染病和不良反应,条款后明确了不良反应的定义,那么接种疫苗产生的后果仅仅是传染病和不良反应吗?是否会有发烧、死亡等是现状?相信大部分人通过常识可以判断疫苗接种的不良后果还会有更多。
2、保险期限仅仅一年,也就是在保险期限内接种疫苗且有发病表现,发病表现还属于责任范围约定的传染病和不良反应,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这种几率又大大降低了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可能。大家知道,疫苗的问题表现有可能要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会得知,有可能几个月、一年、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如果保险公司将责任范围框定在1年之内显然对被保险人有失公允。
3、责任免除部分的(1)-(4)其实是疫苗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和接种机构及人员的责任,作为被接种的儿童和家长是没有技术手段和经验判断疫苗是否过期、变质或者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他们也不好判断实施疫苗注射的人员的资格问题,这个应该是注射机构需要判断的。按照契约理论,作为个体到医疗机构进行疫苗接种,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疫苗以及让拥有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如果将这一责任转嫁至被接种者,是不合理也不现实的。以现在在互联网上卖的较多的食品安全保险来说,食客如果因为饮食而导致食物中毒,保险公司能以食材发霉、过期、提供服务的人没有健康证等理由拒赔吗?那消费者购买这个保险的意义何在?同样是进入人体的物质,为何要让这类人群去承受本应该他人或者监管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呢?
当然我也了解到,保险公司设置这些除外责任的理由是不能鼓励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我认为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作为被接种者是不存在主管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反而是疫苗生产、运输和防疫接种机构会构成侵权或者主观恶意。
4、除外责任部分的(5)我个人更无法理解。如果是特殊体质不能注射某类疫苗,作为被接种本人是不具备这类知识的,如果防疫站、医院在注射疫苗之前没有询问或者询问之后认为可以注射而导致被接种者产生各种不良反应,我认为都应属于保险责任。
5、除外责任(6)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部分。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偶合症。偶合症是指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其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疫苗接种率越高、品种越多,发生的偶合率越大。从偶合症的定义可以看出,其产生的后果与疫苗本身无关,但与注射疫苗的行为是有关的。某财险公司的预防接种疫苗保险是将偶合症作为保险责任的,我认为这是值得推崇的。导致某一结果的产生,除了产品问题,更多的是行为问题,既然接种疫苗的行为是偶合症的诱因,且在这一过程中不在们任何一方的主观恶意,对这种结果进行赔付,符合保险的精神。
综合来看保险责任、责任期限以及除外责任,某寿险公司的这款产品保险责任约定严苛,除外责任过于宽泛,对于客户来说实际意义不大。
03
对疫苗保险调整的建议
个人购买的疫苗保险,属于意外或者健康险产品,健康险是近几年市场的热点,保费增长迅速,国家、团体和个人对健康意外险都有极高的关注度,保险公司也在这一领域不断推陈出新,提出很多新的观念。但尽管如此,疫苗保险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所以我认为对于这一小众产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1、将保险责任适当放宽。对于因为疫苗接种而产生的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观恶意导致的所有不良后果均承担责任,对于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传统习惯只赔偿医保范围内必要、合理的费用,当然也可报销所有费用,在理算费率时体现风险与保费的公平对价原则即可。
2、缩小责任免除限定。对于因第三方疏忽或者恶意导致被接种者产生的不良反应或者后果的约定全部去掉,当然如果投保主体是疫苗生产企业、运输和储藏企业、防疫站、医院则按照责任险要求进行合理约定除外责任。
3、合理约定责任期限。对于疫苗接种的特殊性,除了约定保险期限外,还应增加观察期、发现期、责任期等,保险公司可根据期限长短厘定合理的费率。
4、保险公司应从客户视角开发产品。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时不应照抄同业或者以旁边者视角进行产品设计,而应站在客户角度,把自己当客户,充分进行市场调研之后再开发产品,每一款产品设计出来之后首先问问自己如果是投保人,会不会购买。
5、扩大疫苗保险受众范围。疫苗保险的客户群体不应仅仅集中在0-17周岁的婴幼儿和青少年这一群体,还应包括妇女、老人等所有有接种需求的人群。
6、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各省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在现在意外险信息系统中增加疫苗保险模块,个别保险公司如果因为疫苗问题产生赔付,需紧急将案件情况上传协会信息系统,如果发现多个同样案例,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应当向食药监局报告,并且利用自己法人主体在法律、风控等方的比较优势,与涉事企业进行交涉。这样也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后续赔付金额,起到社会管理的作用。
7、保险公司通过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保险公司应改变存续几十年的理赔习惯,即发生损失后进行补偿或者赔付,在承保过程中客户感受不到保险公司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为自己的客户提供预防接种记事本,到了该接种某类疫苗时,系统主动提示;在发生偶合症或者其他症状时,提供绿色就医通道等;当发现某种疫苗问题后,对于已接种但尚未发现不良反应的人群提供提早的救助;当然如果保险公司与疫苗生产企业、运输和储藏企业、预防接种机构在信息系统、财务、客户管理系统方面进行了对接,实现信息通、财务通和客户通,则更有助于帮助被保险人管理好预防接种的风险,从而提升社会效益。
以上是我对个人购买的疫苗保险的浅薄观点,作为一个初为人父的我,我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茁壮成长,希望孩子在接种疫苗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当然也希望疫苗保险越来越实用、亲民。
作者简介:
胡艺宝,从事财险核保工作13年,目前为某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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