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召回保险
01
前言
食品是消费者每日生活的必需品,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制造工艺水平的提高和加工技术的精进使琳琅满目的食品流通于市场,丰富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食品生产厂商资质不均衡,导致食品质量参差不齐,劣质及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事件进入多发期,恶性事件不断被曝光,比如近年来霉菌超标的开心果、镉污染的大米,更早些年间的三聚氰胺、染色馒头、速成白羽鸡、矿物油风波,以及某知名快餐连锁店的冰淇淋机风波等,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心中挥之不去的阴霾。
02
食品安全风险
上升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2018 年不合格食品数据统计,位列我国不合格食品榜单前三位的食品类别分别是畜禽类产品、粮油作物产品和奶产品(见图1)。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统计整理,近五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批次共1900 多次,其中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规添加化学物质而引起的不合格问题就多达1450 件,占比高达73.05%(见图2 和图3)。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食品安全问题已从过去的地区性问题,蔓延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其复杂性和紧迫性引发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03
加强食品安全
监管
国际标准组织(ISO)于2018年6月发布了ISO 22000:20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最终版本。该版本是自2005年以来该标准的第一次修订,标准的发布意味着全部修订的完成。ISO 22000的目标是协调全球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该标准有助于确保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2018年11月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落实强制性召回工作发布最终指南文件。该指南文件的目的是向业界、FDA员工提供指南,以落实相关强制性食品召回规定。该指南采用问答的方式,回答了实施强制性召回工作中易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体现了FDA目前对实施强制性召回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调整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采取了许多重要举措,建立了防御性的科学体系。2009年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及2018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加大了打击力度。该法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同时政府鼓励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既用法律保护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又使得企业因事故责任面临巨额赔款时,发挥保险的作用,为企业减少巨大的经济压力。此外,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具体细化,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程度进行分级召回,并参照国外召回制度的通行办法,设计了自主召回和责令召回。随着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食品召回制度将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04
食品召回制度之起源与发展
食品召回制度起源于产品召回制度, 是在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细化, 不断完善的结果。该制度首先在美国得以建立, 随后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确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同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安全控制和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产品召回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汽车行业, 1996年美国国会因拉尔夫律师发起的要求汽车公司对“缺陷车辆” 进行善后处理的运动而颁布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将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通报给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和广大用户, 同时要及时向公众公布汽车召回的信息, 并对召回汽车进行免费修理。这是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明确标志。此后, 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范围不断扩大, 并被广泛运用到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领域。总的来说, 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是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起点, 产品召回制度由汽车领域逐步向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有可能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的诸多领域扩展。而食品, 作为与大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紧密相关的产品, 其召回制度更是产品召回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 是世界上最早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国家,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不断完善, 美国形成了较为完善健全的食品召回体系, 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借鉴和参考。从1906年颁布的第一部食品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以来发展到现在近35部的美国食品安全联邦法律法规, 美国的食品安全制度历经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 已相对成熟与完备。目前美国正在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肉类产品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是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最主要的法律依据。美国的食品召回主管机构有两个, 分别是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肉、禽、蛋类产品质量及缺陷产品的召回由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 上述以外其它食品的召回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食品召回过程中,两个部门有明确的分工, 同时又相互配合协作, 以确保所有食品的召回都得以有效监管。为了保障食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美国对其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不履行食品召回的企业, 监管部门不仅将强制其执行召回, 还会对企业进行曝光,同时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根据美国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遵守产品召回规定的企业, 可处以每日十万元的罚款。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和《食品药品法案》是加拿大在食品召回制度中最重要的两部的法律法规。加拿大食品监督管机构只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即食品检验局, 食品检验局下设食品安全部、动物健康部和植物保护部三个部门分管本国的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三项职责。其中食品召回办公室(OFSR),专门负责协调全国食品召回工作, 实行24小时工作制, 随时对食品召回做出处理, 同时食品召回办公室成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 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对于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行为, 加拿大的处罚是极为严厉的。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的规定任何人若不执行食品召回命令就被视为犯罪, 应偿还50000美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 严重的可以数罪并罚。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食品安全领域紧密合作, 建立了国家间的联动机制, 两国适用相同的食品召回法律依据, 食品召回制度比较健全、程序明确, 食品召回效率较高。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食品召回主要依据是《澳新食品标准法典》、《贸易行为法案》和《澳新食品企业召回规范》的相关规定。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召回的主管机构是澳新食品标准局, 主导全国食品召回工作、统筹安排食品的监管工作、检查和收回市场中不合格食品, 并通过媒体宣传食品安全信息。在澳大利亚, 每个州和领地的罚则虽然不同, 但对于违反食品召回规定的, 可以处以公司最高达20万澳元的罚款, 个人达4万元的罚款。
在我国,“食品召回”这一思想的萌芽大约在1995 年,这一年《食品卫生法》要求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婴幼儿辅食进行收回并销毁。2007 年8 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颁布对食品召回从监管体制、风险评估、召回工作开展以及风险规避等层面做了规定。这是第一部由国家政府部门针对食品召回所做的规章。
“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成为《食品安全法》出台的催化剂,2009 年该法正式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当即停止同类别产品生产经营,并对不安全食品做召回处理,处理情况要报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而对于企业未能主动承担责任进行召回的情况,要求县级以上监管机构对其强制召回,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 如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不安全的食品后, 违法者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 在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的同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超过1000万元,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的,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2015年9月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施行,该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此外,该办法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05
食品召回损失
严重性
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历经初级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物流等多环节。随着食品供应链管理难度加大,生产加工工艺复杂性提高,政府监管力度和媒体监督力量的加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更大需求,不安全食品出现的几率随之增大,食品召回事件在将来更可能经常发生。对企业而言,一旦发生食品召回,会面临巨额召回费用、销售量的衰退、品牌形象的受损,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忠诚度的降低等一系列问题。
以下是真实案例:
某一花生食品制造厂家生产的食品供给美国市场,爆发沙门氏菌事件。
事件发生地区:美国
影响:造成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9人死亡,另外有714人因沙门氏菌导致不同程度的疾病。
结果:这一事件造成多家公司涉及十亿美金的成本问题,包括产品召回和整改费用。
某一饮料制造厂家,所生产的饮料瓶盖因设计缺陷,导致儿童饮用后发生窒息的危险。
事件发生地区:英国
影响:该公司遭受利润下降20%的打击
结果:英国公司面临召回及并重新设计、生产饮料瓶的成本达2500万英镑
一个消费者在酒吧食用某家国际品牌糖果制造商生产的巧克力后,发现有块状塑料。
影响:糖果店迅速确定塑料来自一块制造设备的防护罩,而在几天之内,他们在世界各地超过55个国家召回产品。
问题解决结果:幸运的是,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和损失。然而,在几十个国家召回产品过程中,其产生的物流成本是高昂的。
突发性的产品危机事件和产品召回会对企业品牌形象、企业声誉、市场份额、投资者信心等存在负面影响,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时,企业主动对问题食品实施召回,也是企业自身改进产品质量、消除不良隐患、避免爆发产品危机和严重经营事故的补救措施,也代表了企业的能力和担当。
产品召回不是简单的产品回收,而是需要在制定危机公关方案的前提下,配合恰当的公关活动,准确、及时、完整地发布产品召回信息,坦陈召回的原委,消除公众的疑虑,挽回正在流失的客户,引导媒体舆论导向朝着对企业有利的方向发展。若再配合完善的售后措施和补偿机制,将产品召回所产生的短暂有限的负面影响转化成一定程度的正面影响。因此,企业实施产品召回决策对企业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06
食品召回保险
为了帮助企业“削减”实施食品召回的成本,食品行业召回保险应运而生。该险种主要保障由于企业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配送等过程中因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食品现有或疑似损坏、污染或不当贴标或者被任何人恶意破坏导致发生食品召回而产生的召回费用。召回费用一般包括召回前的检查费用、媒体和一般广告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处置费用、额外人工费用、重新包装、重新贴标和重新发货费用、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支出,如毛利润损失、市场营销和恢复费用以及其他额外费用。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通常在产品责任险保单上以附加险方式扩展产品召回保障,少数保险公司愿意提供独立的产品召回保单,而根据食品行业特点定制的食品召回保单更加稀缺。
产品责任保险产生早于产品召回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即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因其制造、销售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召回费用。在产品责任险项下用附加险扩展食品召回,一般只能保障基础召回费用,如检查费用、媒体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处置费用等。而企业遭受更大损失的品牌恢复费用、毛利润损失、咨询费用则无法提供。
下表简单列示了独立召回保单和召回附加险的主要区别:
此外,第三方企业以投保企业的产品为原料,因其问题产品而产生的“ 连带召回” 的损失在保险方案设计时应予以考虑。随着产品加工的复杂化和专业化, 很多产品是以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原料, 这就会导致其他企业“ 连带召回” 的发生。以奶制品行业为例, 2013年8月6日凌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称,新西兰恒天然集团为雅培(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婴幼儿配方奶粉存在被肉毒杆菌污染的风险,要求雅培召回相关产品。一旦该批次产品发生召回, 那么以该批次奶粉为原料的娃哈哈集团等其他企业所生产的食品也存在被肉毒杆菌污染的风险,因该问题导致的召回就属于“ 连带召回”,应该在投保食品召回保险予以考虑“连带召回”的保障。
作者介绍:
季敏,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微信号:qinghuaci971127
邮箱:Maggie.Ji@WillisTowersWats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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