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使 | 从董责险角度看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事件
据上交所11月3日发布《关于暂缓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决定》(如下图):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原申请于2020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近日,发生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你公司也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该重大事项可能导致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等规定,并征询保荐机构的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暂缓上市。你公司及保荐人应当依照规定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你公司将暂缓上市。本所将与你公司及保荐人保持沟通。
蚂蚁集团立即作出反应,当晚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因为同一原因暂缓H股上市。(如下图)
另据中国证监会消息,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对此,蚂蚁集团回应表示: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与相关管理层接受了各主要监管部门的监管约谈。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与此同时,11月3日,据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1月3日晚,注定成为一个可以被写入中国资本市场史册的夜晚!
蚂蚁集团实控人、董事长与总裁被监管约谈以及被暂缓两地上市,从董监高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角度,这两天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
监管约谈是否构成董责险保单中的“赔偿请求”?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监管约谈”?
在银行业、保险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和《保险法》,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证券业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对违反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规事实及所受到的处罚、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被约谈”对象进行了定义。该《通知》明确,被约谈告诫的发生重大案件(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发生重大案件(风险)的;
2. 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且影响恶劣的;
3. 内控薄弱、案件频发的;
4. 责任追究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等。
《通知》要求,约谈告诫会议结束后将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整改意见,同时抄报会领导,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相关银监局。
业内人士认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约谈记录一般应及时公开,特别是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关心的内容,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如果当事人不按照约谈要求落实整改,且确有涉嫌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启动调查程序,根据违法事实采取责令整改、检查、处罚、强制等措施。对此上交所已经在公告中要求蚂蚁集团对监管约谈中谈到的"重大事项变化"作出公告。
那么,“监管约谈”与“行政指导”有何区别?
在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曾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目的是促使阿里巴巴集团正视和解决阿里系网络交易平台长期大量存在的违法经营问题。正是因为这一事件,当年阿里巴巴在美上市前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而在上市后不久被提起证券集体诉讼,经过几年的诉讼,最终以支付3.25亿美金赔偿金而和解结案。(详情请见:他们居然为阿里巴巴“买单”近亿元美金?!)
具体来看,约谈与行政指导二者之间有高度相似性,约谈往往被认为是行政指导的表现形式之一。业内人士表示,行政指导侧重于利益诱导,主要是通过建议、示范、奖励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采取行动。约谈侧重于警示、告诫,即使有指导性内容,但本质目的还是警告,有一定威慑性。行政指导可以针对不特定人群,也可以针对特定个体,而约谈一般只针对特定当事人。
董责险保单启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延长报告期内首次被提起“赔偿请求”(Claim)。那么什么是董责险保单中的赔偿请求呢?我们这里以参与蚂蚁集团本次招股说明书责任险与董责险业务报价的某家在华外资保险人的董责险保单条款为参考,赔偿请求包括:
因第三方认为存在任何事实上的不当行为而送达或提出的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经济救济(包括强制救济)的书面请求;
以送达索赔函、起诉书、信息或类似文书的回执或立案回执提起的民事、刑事、行政、监管法律程序或诉讼(包括反诉),以及仲裁/调解;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针对被保险个人的调查,且调查机构书面认定可能对该被保险个人启动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
针对被保险公司发行证券的买卖或买卖要求进行的调查,但仅限于对被保险公司的该项调查也同时持续针对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
证券类赔偿请求;
雇佣行为赔偿请求;
预调查事件(Pre-claim Event)
赔偿请求定义中还有其他条款内容,因为与本案讨论相关性不大,在此不再赘述。
另外,保单中对“调查”定义为:任何官方机构启动的任何正式的刑事、行政或监管调查、听证或质询。
结合上下文,似乎本次蚂蚁集团实控人、董事长与总裁被“监管约谈”还不构成上述赔偿请求定义中的第三方书面请求、以送达为形式要件的监管法律程序或者特殊调查程序。那么,本次监管约谈是否属于上述定义中的“预调查事件”呢?
保单中对于预调查事件,是针对行使职务的被保险个人而言,是指:
被保险公司或任何外部实体被官方机构突袭检查或现场检查,涉及出具、审核、复制或没收文件或者询问被保险人个人;
官方机构收到被保险公司、外部实体或该被保险个人有关怀疑该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法定或监管义务的正式书面通知;
被保险个人直接因自查报告的结果而收到官方机构的通知,迫使该被保险个人向该官方机构出具文件、回答询问或参加谈话。
同时,预调查事件不应包括全行业或全产业性调查、听证、检查或质询,或任何理性或定期性监管审计、检查、稽核或审查。
从上述预调查事件的定义来看,结合已披露的有限事实,似乎本次监管约谈也不构成预调查事件,从而不属于董责险保单中承保的赔偿请求。但是,监管约谈属于行政指导的一种表现形式,蚂蚁集团应吸取之前阿里巴巴的教训,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此次被监管约谈的重大事项。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在信息披露专章中第34条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最后提醒一下已经认购蚂蚁集团IPO董责险保单份额的保险公司,鉴于蚂蚁集团被监管约谈和暂缓上市这一最新重大风险变化,现在应该需要重新考虑一下当初的核保决定并根据蚂蚁集团后续披露的重要信息再做打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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