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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二执行前的准备(二)(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8.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处理

8-1当事人申请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中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如不服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维持原裁定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20.【执行前的审查】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8-2移送的情形

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终结执行,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9.发出执行通知

9-1发出

不存在本指引第7条、第8条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后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1条第1款
321.【执行通知】
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通知应当在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以及其他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第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9-2注意事项

(一)执行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1条第1款
321.【执行通知】
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通知应当在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以及其他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第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二)需要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发出执行通知时应一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三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4条第2款
324.【财产报告程序的启动】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三)需要限制消费的,发出执行通知时可一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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