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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三)(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77.续行查封

77-1续行查封告知

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后,告知申请执行人下列内容:

(一)查封期限届满日;

(二)申请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三)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75.【续行查封的提起】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的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事项。

77-2续行查封的期限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续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4条第1款、第2款
374.【查封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78.轮候查封

78-1轮候查封的情形
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6条第1款
376.【轮候查封】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需要对同一财产查封的,应当分别采取查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24号)。答复主要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6条第4款
376.【轮候查封】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78-2轮候查封的办理流程

78-2-1财产有登记

财产有登记的,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种类、性质,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6条第2款
376.【轮候查封】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78-2-2财产未登记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名,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的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6条第3款
376.【轮候查封】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名,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记入笔录。

78-3查明首封情况

办理轮候查封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查明首先查封的情况。

78-4轮候查封的期限

轮候查封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期限。

执行法院在办理轮候查封措施时,可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的查封期限。★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7条第2款、第3款
377.【轮候查封的期限起算】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在办理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可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后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78-5轮候查封的续封

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在转为正式查封前,无需续行查封。★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7条第1款
377.【轮候查封的期限起算】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不需要续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79.查封物毁损灭失的处理

查封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执行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70.【查封财产失灭后的效力及于替代物、赔偿款】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80.查封解除

80-1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解除查封:

(一)查封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9条第1款
379.【查封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80-2查封解除的办理流程

解除查封措施,应当制作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的,应当向登记机关送达解除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9条第2款
379.【查封的解除】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措施的,除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外,应当自解除查封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发还给所有人或交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外,应当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发还给所有人或交付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80条第1款
380.【解封物品的发还】
人民法院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外,应当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发还给所有人或交付人。

81.另案确权、分割不影响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通过另行诉讼、仲裁、公证等其他程序将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法院不得以此为由解除财产的查封。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81.【仲裁程序确权或分割查封财产不影响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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