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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炸鸡里竟然有只“小强”?

庞哲凯 奉法尚贤 2021-11-06

随着外卖行业的迅猛发展,到了饭点点份外卖是众多年轻人的不二之选,足不出户就能吃上自己想吃的任何美食。然而外卖食物的安全还存在很多隐患。这不,近期有粉丝反映,他点的一份外卖里,竟然有好几根头发,咨询小贤可否获得赔偿?


(粉丝来稿)


今天,小贤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介绍一下,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如何维权。



本期作者:庞哲凯

商事庭 法官助理



案情回顾


奔波了一整天,饥饿难耐的小王打开某外卖app,随手点开了一家炸鸡店铺。精致的炸鸡块图片瞬间让小王垂涎欲滴,于是小王立马花25元点了一盒炸鸡块。


收到炸鸡块的小王兴冲冲打开盒子,却惊讶地发现炸鸡块里似乎裹着异物,定睛一眼竟是一只“小强”!小王气的直跺脚,立马拍照向平台投诉。



投诉无果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铺退还购物价款,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1000元。


店铺则辩称小王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炸鸡块和异物是店铺提供的。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告在收到外卖后即以实物中存在异物为由向平台进行投诉,投诉时提交的照片和庭审中提交的照片相同,综合考虑原告的起诉时间、异物所在位置等因素,有理由相信涉案炸鸡块是被告制作。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被告制作的食品中混有蟑螂,该类昆虫携带大量细菌和真菌,混入蟑螂的食物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容易引起肠道病和寄生虫卵的传播,因此被告制作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店铺退还小王购物款,并赔偿小王1000元!
 


那么问题来了,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1

---侵权人是食品生产者或食品经营者


其中,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

2

---被侵权人是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3

---侵权行为


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

---不以消费者人身损害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不一定是在消费者有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即使消费者购买后尚未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可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若发现外卖食品有问题,应及时拍照并上传平台,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除食品样片外,店铺的资质、规模以及买家的评价都需要留意,避免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制作商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否则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食品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文字:庞哲凯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毛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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