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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俭明教授《话说汉语词类问题》近日出版

汉语中心 商务印书馆汉语中心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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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话说汉语词类问题》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对自20世纪20年代建立现代汉语语法学以来,学界有关汉语词类问题的种种不同观点和意见以及引发的汉语词类问题讨论情况,做了尽可能详细的梳理和评介。

今刊书中第三讲《在汉语语法研究中词类一直是令人纠结的问题》,以飨读者。


在汉语语法研究中

词类一直是令人纠结的问题

文丨陆俭明

词类是语法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可是在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中,词类一直令人纠结。这主要在对实词的分类上,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纠结,首先在划分词类的依据上

划分词类得依据什么?这一直是语法学界有争议、令人纠结的问题。

中外学界曾提出过三种区分词类的依据:一是词的形态;二是词的句法功能,即语法功能;三是词的意义。学界对划分汉语词类的依据,各家的想法就不一致。坚持单一依据的很少,最有代表性的是王力、高名凯、朱德熙三位先生。

主张按概念意义划分词类的代表人物是王力先生。这在王先生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中国语法理论》里讲得很清楚。请看:

词可分为两大类:凡本身能表示一种概念者,叫做实词;凡本身不能表示一种概念,但为语言结构的工具者,叫做虚词。实词的分类,当以概念的种类为根据;虚词的分类,当以其在句中的职务为根据。

不过到50年代,王先生虽然还认为“词义对于划分词类的重要性”,但已承认“如果单凭概念的范畴分别词类,就会造成了所谓‘世界文法的通规’,而埋没了语言的民族特点”(王力,1955b)。所以他在1955年发表的《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一文中反思了自己原先在《中国语法理论》里的观点。他说:原先在《中国语法理论》里所说的“至于中国的词呢,它们完全没有词类标记,正好让咱们纯然从概念的范畴上分类,不受形式的约束”的话是“错误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王力先生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由上文看来,可以得到汉语划分词类的三个标准:

第一,词义在汉语词类划分中是能起一定作用的,应该注意词的基本意义跟形态、句法统一起来;

第二,应该尽先应用形态标准(如果有形态的话),这形态是包括构形性质的和构词性质的;

第三,句法标准(包括词的结合能力)应该是最重要的标准,在不能用形态标准的地方,句法标准是起决定作用的。

但改变观点后的想法,只是意义、形态、句法功能都要考虑,并没有具体说明到底如何依据这三个标准来划分汉语词类。

主张按形态划分词类的代表人物是高名凯先生。高先生认为,“如果我们能够找到汉语的词有形态变化,那末,汉语就有词类的分别了”。高先生坚持汉语实词不能分类,其三段论是:

实词的词类是按形态划分的;[大前提]

汉语的实词没有形态;[小前提]

所以汉语的实词不能分类。[结论]

高先生的观点后来也有所变化,参看《关于汉语实词分类问题》(1960b)、《汉语语法研究中的词类问题》(1963b)。关于高先生的汉语词类观我们将在第十讲详细介绍与论述。

主张按词的语法功能(精确的说法是按词的语法分布)划分词类的代表人物是朱德熙先生。朱先生在《语法讲义》(1982a)和《语法答问》(1985)中都特别强调:“根据词的意义来划分词类是行不通的”,“有的语言可以借助于词的形态变化来划分词类。……汉语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丰富的形态。因此给汉语的词分类不能根据形态”。“划分词类的根据只能是词的语法功能。”所谓词的语法功能,“简单一点说,指的是词和词之间的结合能力”,“精确的说法是语法功能或分布”。

其余诸家都认为词的意义、形态、词的语法功能都要考虑。具体怎么考虑,没有一个一致的意见。

划分词类的依据不一,划分出来的词类数目自然就不一样。


二、到底如何看待形态、意义、语法功能这三方面的依据?

从理论上来说,这三种依据中的任何一种,似乎都可以成为我们划分词类的依据。但就划分汉语词类来说,在具体操作时,最佳的依据确实是词的语法功能。为什么?不妨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种依据,词的形态。这里所说的“词的形态”并非苏联学者龙果夫所说的“形态”,仅指词的词形标记和形态变化。“词的形态”,对印欧语那样的形态语言来说很适用,可是对汉语并不适用,因为汉语属于“非形态语言”。“词的形态”依据虽好,但用不上。

第二种依据,词的意义。现在大家都比较同意,划分词类所依据的词的意义是指词的“语法意义”,而不是指词的“概念意义”。就词的语法意义而言,通常说,名词表示事物,动词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形容词表示性状,那么似乎可以依据词的语法意义给词分类——表示事物的词是名词,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的词是动词,表示性状的词是形容词。然而我们要知道,意义,即使是语法意义,极为复杂,难以实际操作。因为无论是“表示事物”还是“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还是“表示性状”,实际存在不同层次、不同平面的语法意义。因此,依据词的语法意义来划分汉语词类,理论上说似可以,可是难以操作,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关于这一点,朱德熙、卢甲文、马真《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1961)有很透彻的论述,详见本书第十一讲。

这样说来,划分汉语词类得运用第三种依据,即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给现代汉语里的词分类。但这决不是无可奈何的做法,而是完全有科学理据的。

理据之一,从划分词类的目的来认识。我们在第二讲里已经说明,划分词类为的是研究语法、讲语法的方便。前辈学者陈望道、吕叔湘、王力等诸位先生都这样认为。他们的看法是实事求是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我们划分词类确实就是为了研究语法、讲解语法。这里要明白的是,语言里的种种句法格式表面看都是许多具体词的序列,实质上都是词类的序列。例如“小王吃苹果”体现了“名词1+动词+名词2”这样一种句法格式,这样一种词类序列。“小王吃苹果”只是“名词1+动词+名词2”这种词类序列的一个实例。在这个词类序列里我们可以代入无数同类的词,造出无数同类的句子来。

既然划分词类是为了研究和讲解语句组织,而每个语句组织实质上都是一种词类序列,因此划分词类根据词的语法功能,这是理所当然的。

理据之二,任何语言里的词和词之间总存在着二维关系——词的组合关系和词的聚合关系(亦称“配置关系”和“会同关系”)。从词的二维关系——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来认识,词类确实是按照词在句法结构中起的作用(即词的语法功能)所分出来的类。既然如此,划分词类以词的语法功能为依据,这也是理所当然的。关于这一点在第二讲已作了说明。

理据之三,正如在第二讲中已经指出的,语言里的种种句法格式表面看都是许多具体词的序列,实质上都是词类的序列。在这词类序列里深藏着语法规律,而语法规律都是以词的语法功能为基础的。

最后要说明两点:其一,词的语法意义虽不能作为划分词类的依据,但词的语法意义跟词类还是有不可忽视的关系。有的词类,如数词、量词,虽然可以根据其语法分布来加以确定,但我们可以从意义上一下子认定。其二,正如朱德熙先生在《语法答问》(1985:11)里所指出的,“语法性质相同的词,意义上往往有共通之处。通常说名词表示事物,动词表示动作、行为、变化,形容词表示性质、状态之类的话虽然不够准确,大体上也不算错”。只是“不能倒过来说”。


三、纠结,具体在实词的分类上

对虚词的分类虽然也有一些分歧,但对虚词分类的依据,看法比较一致,如王力先生所说“当以其在句中的职务为根据”,即按其语法功能分类。汉语词类划分所以令人纠结具体在实词的分类上。

高名凯先生一直坚持汉语实词不能分类,无论先前坚持以形态作为划分词类的依据,还是后来改变主张,认为可以将语法意义作为划分词类的依据,始终认为汉语实词不能分类。具体见本书第九讲。

大多数学者认为汉语实词可以分类,而且大多主张按词的语法功能给实词分类。但是,确实也有犯难之处。

首先,名词、动词、形容词有时确实不好分。不妨举些例子来说:

1. 动词和名词的界限。请看:

这四句话里的“报告”是动词,是名词,还是形容词?可能就会引发争议。原因有四:

其一,我们对词类的认识,包括所用的概念、术语借鉴自印欧语语言学,可是印欧语是“形态语言”,汉语则属于“非形态语言”,无法从词的外部形式来加以分类,可是我们的词类观念是西方的。

其二,词类跟句法成分的关系,汉语不像印欧语那样一一对应。汉语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给人“满天飞”的感觉。用朱德熙先生的话来说,汉语词类跟句法成分是“一对多的对应”。具体看本书第十讲。

其三,汉语在共时平面上存在着不同的历史积淀和领域层次,这也影响对词的归类。历史积淀方面,譬如,“依然”在现代汉语白话层面是副词,因为只能做状语,例如:“这个国家的经济状况依然没有什么变化。”但是,在书面上也常见“风采依然|景色依然”等说法。这里的“依然”《现代汉语词典》就注为“动词”,而这是文言用法的遗留。“杯”在现代汉语里都作量词处理,可是也常说“喝完杯中酒|杯中有奥秘”,这里的“杯”是名词用法,然而这也是文言用法的遗留。领域层次差异方面,例如“金”,在日常用语中只说“金子”不说“金”;“金”不能做主宾语,只能做定语(如“金戒指”“金手镯”),或跟助词“的”构成“的”字结构(如“金的”)。按这种语法功能特点,应将“金”划入区别词。可是,在化学领域中,可以说:

按此功能,可将“金”归入名词。再如“叶”,在日常用语中只说“叶子”不说“叶”,“叶”应分析为不成词语素。可是在生物学里,“叶”是成词语素,可单独成词做主语,受定语修饰。例如:

“叶”可以归入名词。

其四,以往讨论汉语词类问题时,大家都只举些典型例子,未作踏踏实实的全面考察,难免会各执一端,以偏概全。

因此,现代汉语词类问题在汉语语法学界一直有争议,存在不同的汉语词类观,一直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两次词类问题大讨论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汉语词类问题还有一个纠结之处,那就是某些词类要不要细分的问题。

(一)名词要不要再细分?

请先看例词:

对于A组词,大家都把它归入名词,没有不同意见;对于B、C、D组词,一般都把它们归入名词。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也把它们归入名词,但单独提出来,看作是名词里的特殊的三小类词;朱德熙先生在《语法讲义》里则索性将它们各自独立成类,跟名词平起平坐。朱德熙先生这样做是有一定道理的。首先,我们应该承认,B、C、D三组词,有它们自己的特点。譬如从语法意义上看,不是表示一般的事物,而是分别表示抽象的时间、处所、方位;从语法功能上看,能直接做介词“在”“到”“从”的宾语,构成介词结构,这是一般名词所不具备的。例如:

另外,能分别用“这儿/这里”“那儿/那里”“这会儿”指代,能分别用“哪儿/哪里”“多会儿”提问,而这都是一般名词所不具备的。因此,对这些词有特别注意的必要,朱德熙先生把它们从传统的名词类里边分出来,分别单独立类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考虑到它们各自包含的词的数量太少,再说,对于它们的特殊性也可以用其他方式来显示,不一定非得将它们单独立为一类,所以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教研室《现代汉语》还是将它们归入名词,但又指明“今天、元旦”“北京、杭州”“里头、下面”可分别单独称为“时间词”“处所词”“方位词”。这样处理既注意到了这些词的特殊性,又不至于增加总的词类数目。

(二)形容词要不要再细分?

也请先看例词:

对上面列出的三组词,在分类处理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

其一,归为一个类—形容词。内部再分三小类:性质形容词(含a组)、状态形容词(含b组)、非谓形容词(含c组,即“区别词”)。

其二,分为并列的两类—形容词(含a组和b组)和区别词(含c组)。形容词再分两个小类:性质形容词(含a组)、状态形容词(含b组)。

其三,分为并列的三类—形容词(含a组)、状态词(含b组)、区别词(含c组)。

上述三种意见,各自考虑的出发点不同。

第一种意见,主要是从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上来考虑的,这些词都表示性质、状态。也考虑了它们的语法功能,那就是它们都能做定语。

第二种意见,更多地考虑到了它们的语法功能,认为c组词在语法功能上跟a、b两组词有很大不同。c组词的语法功能很窄,除了做定语,或跟助词“的”构成“的”字结构外,再没有别的语法功能。但认为a、b两组词在意义上密不可分,语法功能上也比较接近,所以仍把a、b两组词归为一类。

第三种意见,纯粹从它们各自的语法功能上来考虑,认为a、b、c三组词的语法功能除了做定语这一点以外,其他方面差异很大。而做定语在汉语里并非形容词所独有的语法功能。a、b、c三组词语法功能上的不同可列表比较如下(以a、b、c三组词里的“虚心”“煞白”“微型”为例):

而做定语不能认为是这些词的“专利”,事实上汉语里做定语能力最强的还不是这些词,而是名词。一般名词都能直接去修饰一个名词,而自身又能受另一个名词的修饰。例如:

此外,相当数量的双音节动词也能直接做名词的定语。例如: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我们应该怎么看呢?

应该说第一种意见是最不可取的,因为如果接受第一种意见,由此定出的所谓“形容词”就不具有“对外有排他性”的自身语法特点,因为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虽然“做定语”这一点对其内部有一致性,但是这并非它所特有的。从分类的角度说,这无疑违反了“所有‘划分子项’的共性必须只有‘划分母项’所有,而不能与‘划分母项’同级的其他项也具有”这一原则。

从严格遵守词类分类依据的角度看,第三种意见是最为可取的,因为这a、b、c三组词的语法功能确实有重要的区别。

当然,分类有一定的相对性。考虑到不同方面的用途,特别是从教学语法(含汉语二语教学用的参考语法)角度说,采用第二种分类意见,即将a、b两组词合为一类称为形容词,将c组词称为区别词,也是可以的。

(三)助词要不要再细分?

所谓“助词要不要再细分”,实际是指“吗”“呢”“吧”“啦”“呗”等专门表示语气的助词(一般称为“语气助词”)要不要从助词里边分出来单独立类。就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大家都越来越倾向于将语气助词从助词里边分出来单独立类,称为“语气词”。理由是:

其一,从语法意义上来看,这些词专门表示某种语气;

其二,从语法功能上来看,这些词主要是附在句子的末尾;

其三,从韵律上来看,这些词之后一定有停顿。

这就是说,这些词的特点比较鲜明,而且语气词是汉语词汇和语法上的一大特点。我国第一部汉语语法专著《马氏文通》(1898),就已注意到,因此明确指出此乃“华文所独也”。

说到语气词,有人把“简直”“偏偏”“难道”等这样一些表示语气的副词也归入语气词。我们觉得这样做不好。固然“简直”“偏偏”“难道”等也能表示语气,但是这些词跟“吗”“呢”“吧”“啦”“呗”等有极为重要的区别:第一,“简直”“偏偏”“难道”等能做句法成分(做状语),而“吗”“呢”“吧”“啦”“呗”等不能做句法成分。第二,“简直”“偏偏”“难道”等跟别的词语发生组合时总是前置(即总是处于前面的位置),而“吗”“呢”“吧”“啦”“呗”等总是后置(即总是处于后面的位置)。有鉴于此,不宜将这两种词放到一个类里去。


图书信息

《话说汉语词类问题》

陆俭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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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分为十七讲:前三讲阐述了分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词类研究的不可回避、词类研究的复杂性;第四讲至第十五讲,首先对汉语词类问题两次大讨论进行介绍和评说,然后分十一讲分别梳理了黎锦熙、陈望道、赵元任、王力、吕叔湘、高名凯、朱德熙、胡裕树和张斌、郭锐、袁毓林、沈家煊等诸位学者的词类观,并阐述了作者自己的理解与认识;第十六讲对学界众人就词类问题阐述的观点进行了概要性介绍;第十七讲就词的兼类问题等进行了探讨。作者对汉语词类问题的客观梳理和冷静介评,有助于学界更为清晰地认识汉语词类问题,启发年轻学者对汉语词类问题进行深入学习、思考和研究。该书也有助于广大从事国际中文教学的教师和准教师更好地认知汉语词类问题,进而更好地进行汉语语法特别是词类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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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陆俭明,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1935年11月生,苏州吴县人。1960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中文系并留校任教,1985年晋升为教授,并为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为博士生导师。现任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语委语言文字标准审定委员会委员、北京语言大学对外汉语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曾任世界汉语教学学会会长、国际中国语言学学会会长、中国语言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计算语言学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文科学术委员会委员、新加坡教育部课程发展署华文顾问等职。在学界被誉为20世纪中国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八大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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