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该这么算...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统计局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明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收入/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文件全文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赣教组发〔2019〕15号)要求,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中央驻赣单位和企业)。
二、缴存基数的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收入/12。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缴存基数的构成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计时工资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是指:津贴: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四、其他
(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切实做好规范缴存基数的政策宣传工作,指导缴存单位规范填报缴存基数核定表;做好与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各缴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实事求是工作要求,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将缴存基数核定表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定。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核定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财政部门应在工资统发系统中做好缴存基数参数设置,不得超缴存基数代扣或代缴住房公积金。统计部门应积极做好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解释工作,不得超范围统计工资总额项目。
(四)对不配合申报缴存基数核定表的缴存单位,管理中心要暂停此单位缴存业务办理资格,直至完成缴存基数的调整与核定工作。管理中心要将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报省住建厅。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落到实处,于2019年1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申报工作事中事后的监督与管理,不定期对相关单位申报的内容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编辑|何华丹
编校|李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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