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着谭明明执行死刑的那一天!
期待着谭明明执行死刑的那一天!
文/肥猪满圈
最近,一案子又“火”了。其实用“火”字,是对被谭明明撞死的两位和在医院ICU一年多的宝马车司机的亵渎。至少我是这么认为的,这事儿就不该“火”或者不“火”来形容。但是某些媒体就这么说,我没办法但是我不认同。
“火”的原因,是该案最近已经过堂,审了谭明明一次了。因为事隔一年多,现在属于“再次”。
我假设,这如果不是一起玛莎拉蒂撞死2人撞伤4人的案子,而是其他事儿,那谭明明真成大名人了,其名直达美郭美。
我简述案情,话说2019年7月3日,谭明明喝了几次酒我不确定,总之喝多了,开着她的玛莎拉蒂一路撞,剐蹭多辆车后逃逸。
她准确知道自己交通肇事,因而才驾车逃逸,逃到一个十字路口后没减速,直接撞到前面正在等红灯的宝马车的屁股。时速大约一百二三吧,丝毫没减速,直接撞上去的。
宝马车被撞的七零八落,而且瞬间起火,因为劲儿太大了。坐在宝马车后座的俩人直接死了,前座司机现在还在医院ICU。您算算,1年零2个月零5天,这可400多天了。
这起车祸导致2人直接死亡,4人受伤。受伤的包括谭明明自己和她车上的俩小伙伴,再加上宝马车司机。大约就是这么一个事儿,至于宝马车副驾驶有没有人我忘了。
首先我觉得很奇怪,一个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致2人死亡和1人重伤多人致伤的案子,多简单啊,连半个月都不用就能过堂吧?为何会拖的这么久?我不解,也很奇怪。
如果是惯例,这叫什么惯例?不懂,不明白。为何要这么惯着这种例?
现在媒体广泛报道的是肇事者凶手谭明明有了新活动,企图用475万的赔偿金和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而受害者家属拒绝了这笔钱,并扬言一定要判谭明明死刑。
很多媒体,都是这么报道的,我觉得很奇怪,一个媒体没文化俩没文化我可以理解,难道都集体没文化吗?谭明明属于在押人员,她如何能所谓的有所活动呢?
如果能活动,那也是谭明明的家属,即她的父母亲和她有钱的爷爷,也是他们在活动。谭明明自己能出来活动吗?那可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了。不过,也未可知!
现在,谭明明被起诉控罪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新罪,以前没有。立法初衷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犯罪性质恶劣,因此判处处罚的结果也就非常严重,最高死刑!
我们先看看《刑法》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您看好了,第114条以上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115条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看了吗?谭明明的这次“肇事”属于“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行为,而且算是情节严重吧?我认为,适用于“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或者死刑”。因此,我认为谭明明,如果不出重大意外和变故的情况下,谭明明死刑几乎没啥疑问。
对于谭明明的行为,我个人认为,这个比故意杀人罪还要严重。当然了,谭明明的行为包含故意杀人罪。连着撞了几辆车了,还疯狂逃窜,这本就是不顾他人死活,本就包含故意杀人。
中国人有一个很奇怪的思维,就是她喝了酒了,意识不清,似乎有可原谅之处。
我个人认为,喝了酒所犯之错,最低程度,也应当等同于意识清醒情况下所犯罪行之惩罚。甚至还要严於非酒后所犯之罪,我这么说,不知道大家懂不懂。
我举例说吧,不一定对啊,但是我要表达的大概没错。比如说王某某没喝酒故意破坏马路上的井盖,而此根据法律比如说判罚拘役2个月。那么如果王某某酒后所犯之同罪,也是损害井盖,那就判他3个月4个月甚至6个月。总之,酒后所犯同罪所受惩罚应该重於非酒后才有惩治效果,也更能够警惩后人。
哦对了,共同犯罪的不光是谭明明,还有刘某某和张某某,也就是谭明明开的玛莎拉蒂车上的另外两人。
刘某某名叫刘松涛,男,24岁,官二代,还是澳大利亚归国的留学生,我就不明白,难道澳大利亚的教育水准也这么低,喝车不开酒,开酒不喝车不知道?还是国人在澳大利亚太多,拉低了他们的教育水准呢?
张某某名叫张小渠,女,21岁,官二代,张小渠和谭明明自称为“明渠组合”,两人关系非常好,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当晚的酒局,就是谭明明为了撮合刘张二人的。结果给自己撮出一个死刑(我认为必须死刑)。
刘张二人毫无疑问也是共同犯罪,尽管车不是她俩开的,也不是她的车。但是如果没她俩,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次如此严重的交通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当然了大难临头各自飞,现在他们3个人互相咬,你说我怂恿你逃逸,你说我怂恿你。
此二人,不存在死刑,但是两三年三五年我个人认为合适。
根据商丘市中院发出公告,在永城市法院一审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本人,期待一审作出死刑判决。
我看网上很多人山呼海啸,高呼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觉得很可笑,现在还有立即执行吗?
即便,判处死刑,那么谭明明不得上诉吗?上诉还要多久?几个月或者半年,有谱吗?即便二审结束还是死刑,那不也得报请最高法批准吗?最高法审核之后,核准死刑,那不得院长签字之后,才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一般是由中院来执行死刑。
而这一系列“全套”下来,没1年,我估计也差不多吧?
不说别的了,这种害群之马,罪已经犯在那了,说啥都晚了,死刑是她的唯一可能。
期待着谭明明执行死刑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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