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郎不敌西门大官人!
武大郎不敌西门大官人!
文/肥猪满圈
每每,这么“美好”的时候,先想好可能的后果喔!
话说西门大官人来到武大郎家,陪睡在潘金莲床上,结果被武大郎发现,一怒之下,武大郎怒斩了金莲潘大小姐,而西门大官人闪展腾挪,靠着过硬的武功,最终斩杀了武大郎。
请问:西门大官人算正当防卫吗?
话说最近一事儿,河南“上门服务”男所长在女方家中被捉奸,结果丈夫捅死出轨妻子,捅伤偷情“上门服务”的男所长,其结果,捉奸丈夫却被偷情所长反伤身亡。试问之,偷情男所长,是正当防卫吗?
此事,事发河南南阳市南召县,现在南阳鸭河警方查明,死者王超,发现老婆赵莲(被杀)和刘东(所长,被抓)偷情,于是手持尖刀,来到一楼卧室,和正在偷情的刘东发生争吵。
金莲一看,卧槽情况不对,于是赵莲紧紧抱住丈夫,意思是你快跑。
此时刘东趁机夺刀,结果王超捅伤刘东。并把赵莲当场斩杀。刘东趁机,从一楼奸场之卧室逃窜至二楼,拿起铁叉进行自卫。此时王超追赶至二楼,俩人发生殊死搏斗。
王超阻止刘东下楼,刘东用铁叉把王超手腕儿捅伤,结果导致王超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就此,奸妇西门庆大获全胜,淫妇赵莲和丈夫王超全军覆没举家身亡。
具体情况,现在不得而知,我个人觉得,王超应该是被刘东的铁叉捅破动脉,否则不会失血过多而亡。
而且,已死一人的情况下,我相信刘东应该是没有心情尽心尽力救助王超,你已经弄死一人了,而且你也想置我于死地,我还救你干嘛?
因此我个人分析,不太可能精心施救,这是王超致死的主因。而且事发太突然,可能刘东也已经吓坏了。
关键是现在,刘东到底属于不属于正当防卫呢?如果在自己家,我觉得刘东正当防卫没问题。关键是你跑别人家正当防卫去?因此我相信,很多网民觉得这个“正当防卫”有点荒唐。
最近几天,有个事儿,小A开着价值千万的劳斯莱斯,违规停车於路旁。小B不小心,剐蹭到违规停车的小A的劳斯莱斯。试问,小B有责任吗?或者小B需要负全责吗?
小B的理由,小A如果不违规停车,我就不可能发生剐蹭他的车,因此我没责任。
警方给出的判罚是小B负全责。即便小A违规停车於路旁,小B也没有剐蹭人家的任何理由。小A违规停车,能够处罚小A的只有警方,而非小B。
就好比小C个人违规走上高速路,小D没有直接撞死小C的资格。小C违规是小C的事儿,小D无权直接把违规者撞死,道理相同耳。
那么河南奸妇斩杀情妇之夫这事儿,目前检方和警方都认为,当时处于互殴情节,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检方将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刘东提起公诉。
而南召县委一位主要领导表示,身为南召县自然资源局城关所所长的刘东偷情属违纪,将责成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其实我觉得,南召县的调查已经没有意义了,检方已经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刘东提起起诉,这属于重罪之一吧,刑期,不会很短。除非,改罪名儿。
很美好,很危险
我知道,我写此文,纯属找挨骂。因为这个事,认为刘东有罪和无罪的,几乎是各占一半儿。其实什么观点,几乎都占理。因此我,简单罗列一些大伙儿可能都想到和认可的观点,和大家探讨之:
特条:老婆是私产,大部分国人都这么想吧?因此,绝对不容侵犯!!!
其1:部分吃瓜群众坚定认为,这种事儿,王超应拍照,然后申请离婚,法律应当保护受侵害一方,判定女方赵莲净身出户。
第2:国人缺乏逻辑,男的出轨女的打小三,女的偷情男的去打通奸的奸夫,真的让人无语。难道你不知道,其主因在你家的那位吗?和人家第三者无关吗?男出轨应该和自己的丈夫好好谈,而女出轨应该和自己的妻子好好谈,这才是文明社会该有的行为。
第3:你确认是男的偷了自己的妻子吗?为什么就不会是你的妻子偷人家男的呢?貌似有道理对吧?
第4:我现在才知道武松的悲哀,知道自己告不赢,因此才果断武力解决!
第5:我认为是奸夫淫妇合殴丈夫,难道不是吗?您觉得呢?为什么妻子抱住丈夫?
第6:估计阎王也乱,不知道该如何判罚此3人吧?
第7:正当防卫无疑,犯罪嫌疑人持刀已经杀死一人,这就已经授予他人无限防卫权利了。
第8:死者王超,拿着尖刀,而且已经捅死一人,这完全是正当防卫。哪条法律允许另一半偷情拿着刀去杀人的?遇到这种情况,所能做的就是跟老婆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作为无过错方要多得财产,其动用暴力,就已经触犯了刑法。
第9:现在3个人已经死2了,涉案之唯一活者说的也许是一面之词,必须经过逻辑和证据论证,还原事实真相,也许不是现在已经认定的结果。因此,国人不学逻辑思维,太容易被骗了。
第10:我们设想一下,也许的结果是,捉奸丈夫与所长打斗,被女方抱住,到二楼拿来钢叉,刺伤丈夫手臂。而此时丈夫奋起反抗,混乱中刺伤女方,导致女方死亡。而丈夫此时也因手臂流血过多,反被所长控制,不予包扎,从而造成失血性休克身亡,不是无可能吧?总而言之,此时妻子肯定是向着奸夫而不是丈夫,这是无疑问的。
第11:丈夫手臂受伤,而在失血过程中,那么所长在干什么?如果是见死不救,属不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罪”呢。因此,奸夫所长,罪莫大焉。
第12:男女通奸,不至于死,死者虽然是受害方,但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进行报复,显然是犯了故意杀人罪。因此,所长在目睹对方杀害一人情况下继续对自己追杀,明显感到生命威胁,采取必然措施让对方丧失杀人企图,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一码归一码,通奸要受到谴责,但以此为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犯罪无疑!
第13:您认为,西门庆正当防卫,应该踢死武大郎吗?
第14:诸位,不要忘记,这是在谁家,你跑人家里干嘛去了?去偷人家老婆,这本身就是大错特错。如果被打死也是应该的,结果你还打死了被你偷奸女人的丈夫,更加罪大恶极了。
第15:应属于见义勇为,建议奖励男的100万,鼓励他再去偷更多人之妻。
第16:谁上门,谁就是偷,其实偷东西和偷人是一样的。
第17:通奸犯法吧?不犯法吧?因此丈夫无权追杀别人吧?如果追杀的话,奸夫照样有权正当防卫。
凡事,一码归一码,要实行法治就要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别拿西门庆说事儿,宋朝和现在一样吗?大宋朝丈夫肯定有权杀死通奸的男女,所有西门庆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现在不是宋朝,你不高兴可以离婚,或者干脆移民穆斯林国家,那里有你们需要的法律。
第18:问17楼,别人和你老婆通奸不犯法?
第19:把老婆杀了,还要杀所长,不死,不也要蹲大狱或者被枪毙吧?
第20:婚外情,道德问题,但不属于犯罪。因此你拿刀来干什么来了?不就是要杀人吗?你要杀人,对方当然要自卫,反抗。难道等着你来杀吗?看现在的信息,王超先动手,甚至是有备而来,而且带刀。刘东也许被套路了?此时想走也走不了,因此,刘东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所长有错无疑,错在不该“上门服务”!
得,这事儿就写到这儿,诸多之观点,希望大家讨论——北京作家肥猪满圈老李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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