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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堂“法治课”为铁路员工量身定制

法治辽宁
2024-10-25



“商某某乘坐列车,从地面往上铺爬时从高处跌落地面,经鉴定意见为:1肋骨伤残程度为十级,这个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




近日,丹东市司法局组织“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走进铁路丹东站,以民法典里有关铁路的那些事为题,为铁路近400名职工“量身打造”普法宣传课堂。

活动现场,律师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讲到民法典的概要,再将办案实践与发生在铁路职工身边的真实案例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法条讲解等方式,生动形象地讲述了“列车晚点了需不需要赔偿”“车票是否可以随意改签”“列车服务过程中出现了食品安全怎么办”等铁路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语言通俗易懂、案例发人深省。

活动结束,铁路职工纷纷表示,此次普法讲堂贴近铁路职工的实际需求,讲解了大量真实案例,授课内容丰富,进一步增强了铁路企业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为企业健康发展注入了法治正能量。



以案释法





案情




2020年9月27日,商某某乘坐被告营运的列车从北京出发,次日早上,列车即将到站前,商某某从地面往上铺爬时从高处跌落地面。将其搀扶下站,到达站台后,又因其感觉疼痛难忍,随后被告联系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由专业医护人员将其拉走救治。经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商某某肋骨伤残程度为十级,建议其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残疾赔偿金47,380元/年(某市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x0.1=94,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6天=1,600元,营养费:100元/天x60天=6,000元,护理费:200元/天x60天=12,000元,交通费:2,067元,医疗费:8,93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司法鉴定费:1,720元,光盘费169元。合计:14,955.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原被告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某某支付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项赔偿款共计67,737.25元。

裁判理由




1.被告是否应当就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在乘坐被告营运的列车期间受伤,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受伤系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故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责任分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二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攀爬列车上铺的过程中跌落摔伤,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稿件来源丨丹东司法行政在线

校对丨房斌 吴春芳审核丨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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