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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请求权基础其谁?

段清泉 民法学人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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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读吴香香教授雄文,对请求权基础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也系统梳理了以前的相关内容,特撰文和大家交流探讨。


一、何为请求权基础?

在诸多法律规范之中,能够起到纲举目张、高屋建瓴作用的法条就是直接规定一方对他方负有某种义务的规范,与之相对应,也称这类规范为“请求权基础”。形象地称为www.法律基础(www.legal basis),是“谁以什么为法律基础向谁请求什么(Who Wants what from whom on what legal basis)”的简写。请求权基础将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构成要件)和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请求权法律效果)相联系起来。比如,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构成要件),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法律效果)。

在此需要明确区分“请求权基础”和“请求基础”这两个概念。请求基础都具有条件和效果的规范结构,根据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请求权、形成诉权而有不同。请求权基础是给付之诉的法律依据,其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之下产生何种请求权。请求基础是其上位概念,还包括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比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并非请求权基础,但是离婚形成诉权的请求基础。

赵某和李某是邻居,赵某将垃圾倾倒在李某甲门口,导致李某出行困难。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李某可以请求赵某排除妨害。赵某有倾倒垃圾的自由,李某有通行的自由,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立法者通过赋予一方请求权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衡量和评断,这种评断在法院审判类似的案件中具有拘束力。请求权基础就是立法者预先根据设想的利益冲突的情形(构成要件)所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评判抉择。


二、请求权基础有何用?

请求权基础是民事法律适用基本的思维框架,从理论、功能、逻辑和现实四个方面分别论述:

1、请求权基础体现了民法作为救济法的特色

按照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区分,分配正义涉及立法性权力考量,而“矫正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于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力的机关执行的。它的主要适用范围乃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一种违约行为将通过一个规定支付损害赔偿费的判决而得到矫正,除非规定了某种其他救济手段(诸如强制照约履行方式)。在侵权行为人使他人遭受故意或过失损害的案件中,判以恰当补偿也是法官或陪审团的义务。在刑法领域中,矫正正义问题则表现在下述方面,即确定给予罪犯以何种刑罚的方面。”请求权基础即是民法领域关于矫正正义的实现措施,因为它规定了何种情形下以何种方式进行矫正。根据黑格尔的名言,“法即法的负负得正”,唯有通过“不法”,“法”才得以界定,无“不法”也就无所谓“法”。法律所规定的,无非是何为“不法”、如何消除“不法”并重建“适法”状态。以上三个环节,恰好可以用来说明请求权基础的适用过程:“何为不法”对应请求权基础之构成要件,对应请求权之产生;“如何消除不法并重建适法状态”则对应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部分,对应请求权之具体内容。

2、请求权基础凸显了民法作为裁判法的纠纷解决功能

民法奉行私法自治,以任意规范为主要内容,主要体现为约束法官的裁判规范。民事纠纷奉行意思自治的处分原则,原告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所以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就是回答原告的权利主张。所以,通过诉讼保护民事权利,总是特定的主体要求特定的人履行特定的义务。找到了这种义务的法律依据也便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适用法律即由寻求法律规定开始,从中可以得出所宣称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所涉及的必须是将一个法律后果(如一项请求权)同特定前提(构成要件)联系起来的法律规定。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任何一个法律案件的解决办法都要从它们出发。法律中的所有其他规定都只能作为对这些规范的补充来理解。”“法官不能根据自己的裁量而对所主张的请求权做出决定。法官只能在对此存在法定的基础的前提下,才能强制这个国家的一个自由的公民做些什么事情。那些赋予民事法庭为了其他公民的利益,而命令或施加针对某个公民的强制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被称为请求权基础。它们对于律师和法官以及所有法律使用者来说都是任何案件的轴心和关键。”


3、请求权基础展现了民法展开公因式之后的规范全貌

现实世界是动态的、复杂的、多维的,语言描述是静态的、一维的,法条不是一个很好的现实的描述者,他像洞悉世间百态一样,把一个完整的故事按照按照节省立法资源的原则剪辑的七零八乱。民法典运用提取公因式的做法,先通用的一般规定,再个别的特殊规定,好处是节省立法资源,不必在每个相关的地方再重复规定或者提示参照适用。比如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既可以适用于财产行为、也可以适用于身份行为。而对于双方财产行为的合同,又在合同编规定了合同总则,既可以适用于买卖合同,又可以适用于赠与、委托等合同。然后再具体规定各种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则。但提取公因式的做法也造成了适用上的困难,“公因式一旦被提取,将出现规范体系的双重不完整:一方面,总则规范失去独立适用能力,须与括号之内的因素相结合,始得合成一项完全规范。……另一方面,既然总则已将部分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提取于括号之外,括号内的分则规范亦不再完整。”而请求权基础则把按照立法技术分离的各个要件重新整合为一个完整的规范,复原了提取公因式之前的民法规范全景,从而可直接适用于司法裁判。请求权基础是德国民法思维的主导,梅迪库斯(Dieter Medicus)称其为“民法教学法的脊梁”,被深度植入学理、教学与实务之中。德国民法教义学的最新发展,即以请求权基础为线索重述民法,彼得森(Jens Petersen)认定请求权基础是民法的内在体系,沙普直接将民法定义为请求权基础体系。

4、请求权基础逐渐成为学界和实务的共识

鉴于请求权基础对法律适用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它已成为中国民法教义学的焦点,受到理论、教育与实务的多方瞩目。经过王泽鉴先生的引入,大批留德民法学者的推广介绍,请求权基础不仅在各大高校案例教育中掀起热潮,在实务界也引起广泛的共鸣。国家法官学院自1998年起,与德国国国际合作机构共同举办法律适用方法培训班,并自2012年起出版《法律适用方法》系列丛书。要件事实理论的传播和推广应用更将请求权基础理论推到了法律实践的最前沿。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各级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高频使用“请求权基础”表述,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为例,截至2019年7月8日,全文检索“请求权基础”,共命中23104篇裁判文书。下图归纳了其中2007-2018年间使用“请求权基础”表述的裁判文书数,直观地显示了这一趋势:



为此,王泽鉴先生在再版序言中写到“撰写本书的最大鼓励,是请求权基础方法30年来已逐渐成为两岸法律人共同的语言,教学研究的内容,希望有助于增强所有法律人的思维能力,提升司法品质及奠定法治的根基。” 中国民法典即将制定出台,以精湛的技艺贯彻落实好这部民法典,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滚滚向前,是我们这辈人肩负的重任。

毛主席说过,“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者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者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

贯彻民法典,舍请求权基础其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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