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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刚:“房地产税”出台时间确定系重大误读,不再提“二次房改”

丁建刚 丁建刚房产 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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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不再提“二次房改”。

 众多媒体和个人将财政部部长肖捷的文章,理解成房地产税出台时间表,系重大误读。

③ 财政部部长不能,也没有权力对法律的立法进程设定时间表。


 


十几天前的12月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


由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特定含义,这一表述被广泛解读为“二次房改”,也使得全社会对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二次房改”的内容充满期待。


但昨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发表的新闻通稿中,并没有提及“二次房改”的内容。与十九大报告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公告相比,除了放弃“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这一提法外,没有更多的原则性的变化。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实行差别化调控。”

   

强调了“发展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这可能让对这次会议会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新制度建设的里程碑(即“二次房改”)充满期待的人们,略感失望。


事实上,本人在两天前的评论中就曾谈到:


“无论是所谓的‘二次房改’还是建立‘长效机制’,都必须改变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制度和基本逻辑。


如果基本制度和基本逻辑:土地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户籍制度等等一系列的基本制度不改变,那很难谈得上是‘二次房改’,也很难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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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让期待者失望的内容是这次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没有再提“房地产税”。


关于“房地产税”,本人在两天前的评论中,也已有充分预计和论述:


“在‘长效机制’中,有一点特别引人注意,即房地产税。


坊间各种说法不一。


有人言之凿凿,房地产税明年将要征收。


坦率的说,对这一点,本人仍然非常不乐观。


首先,房地产税必须立法。必须符合基本的法理。


对已经缴纳高额的土地出让金,没有土地产权,而只有70年使用权的业主,再追溯征收房地产税,在法理上是很难说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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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众多媒体将财政部部长肖捷发表在《人民日报》上的文章《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解读为:“房地产税出台时间确定。”实在是严重误读。



肖捷的署名文章,其实就是一个多月前透露的学习十九大的辅导材料。


 “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这些内容,和一个多月前的表述完全一样。


文章中最后有一段表述: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党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是201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2015年3月2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非常明确的表达了这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意义。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施意见根据相关改革任务的进展情况,对2020年前完成相关立法工作作出了安排:


    ① 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拟新开征的税种,将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步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将配合税制改革进程,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并相应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在具体工作中,有一些税种的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进行试点,可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先对相关税收条例进行修改,再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③ 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可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先易后难的原则,将相关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


    ④ 待全部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⑤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上述安排,在每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税收立法项目。


那时就已经明确《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时间表。即将现行的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对于新开征的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


“房地产税”属于新开征税种,立法的时间和进度,只能由全国人大确定。财政部部长不能,也没有权力制定立法进程的时间表。


众多媒体和个人将财政部部长肖捷的这篇文章,理解成房地产税出台的时间表,系严重误读。


昨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透露出的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更重要的信息是: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保持中性,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今后3年,重点防范金融风险,要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这清晰的表达了今后三年都要重点防范金融风险,而且将房地产市场定义为非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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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刚先生在本公众号上的观点为个人观点,与其工作职务浙报传媒地产研究院院长,以及社会兼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财经评论员、浙江房地产研究会副主任等职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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