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少女校园内被谋杀辱尸疑案(七)张志超或“听见”凶手
一、 无客观证据指向原审被告人张志超作案
1. 现场痕迹物证未检出张志超DNA。本案再审期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赴临沭县公安局物证室,提取了包括高某血液、口腔擦拭物、阴道擦拭物、尸体上所附可疑斑迹等在内的物证并向公安部送检。公安部于2018年7月2日作出《公物证鉴字[2018] 1572 号鉴定书》,经鉴定,上述物证均未检测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生物信息。
2. 案发现场裹套尸体用的白色编织袋来源不清。在案张志超的数次有罪供述中均称,白色编织袋系其从宿舍内同班同学李宝壮(化名)处所取,但是李及其母亲数次证言均否认李曾经有过、用过该白色编织袋。案发后,围绕该编织袋的来源,公安机关调查了张志超同宿舍的所有学生,并走访了 70多家生产企业,也一直没有查清该编织袋的来源。
3. 现场提取的小木棒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有现场提取的侮辱尸体用的小木棒,但该两截小木棒并不是现场勘验检查时提取,而是后来张志超带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指认现场时指认的,公安机关在提取后亦未就两截小木棒上可能存在的DNA等进行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和鉴定。目前该两截小木棒下落不明,认定其与本案犯罪事实的关联性存疑。
【据张志超对我所说,后来有一次警察带他去厕所,希望他找到作案工具,他随手捡了一个木棒给他们。】
另外,本案除一些关键物证如被害人钱包、钥匙、被告人作案用铅笔刀、旧锁、新锁的钥匙、包精液的卫生纸均未能找到外,据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反映,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还收集到大量物证,包括被害人衣物、书本、塑料袋等,但在案证据未显示侦查机关对上述物证进行过指纹、血迹等鉴定。
综上,上述证据仅能证实高某被害死亡的事实,无法在高某死亡与张志超之间建立关联。
二、 原审被告人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1.证人证言与原审判决认定的张志超作案时间存在矛盾。原审判决认定的张志超作案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 此时正值临沭县第二中学学生集体升国旗、跑早操的时间。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中始终称其作案当天既没有参加升旗,也没有参加跑早操,其系在当天升旗、跑早操期间作案。但案件再审开庭时,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的张志超同班同学孙兵、刘XX、 王XX和于XX在侦查期间所作的证言均证实2005年1月10日早晨张志超参加了升旗……根据上述四个证人的证言,张志超不具备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时间。
2.认定张志超作案所需时间供证不符。从现场勘验检查情况来看,男生宿舍和发现尸体的洗刷间距离很近,根据证人王胖明、杨相灵的证言,其二人从听到尖叫声到跑出宿舍看,也就是2至4分钟。按照张志超供述,在如此短时间内能否完成其实施强奸犯罪的强制、撞头、扒裤、强奸、踹门、藏尸、关门、碰见王广超并告知等行为存疑。特别是张志超还供称,其是在楼外的小卖部买锁回来锁门后才碰到王胖明,常理上更无法完成。
3,证人证言与张志超有罪供述存在矛盾。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侦查机关系通过王胖明、杨相灵的证言确定了张志超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其中王胖明的证言称在案发现场洗刷间门口単见的是张志超和王广超。但王胖明的证言仅能证实,在原审判决认定 的作案时间段,张志超曾在发现高某尸体的外间洗刷间门口出现过,并不能证实张志超实施了强奸杀害高某的犯罪行为。其二,王胖明的证言称在案发现场洗刷间门口碰见的是张志超和王广超。但杨相灵的两次证言,一次称不认识洗刷间门口与王胖明说话的那两个人,一次称没看清洗刷间门口与王胖明说话的那两个人是谁,而杨相灵证言同时证实,其与张志超是初一、初二时期的同学,在县第二中学高一分班之前也是同班同学。其三, 张志超的供述中始终没有作案后其见到杨相灵的情节,但是杨相灵两次证言均称其从三楼下到二楼楼梯口时,看到了张志超。
三、原审被告人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
1.张志超、王广超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明,张志超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原审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承认犯罪, 到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反复,直至服刑数年后全面翻供。王广超虽在原审庭审阶段作出有罪供述,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有翻供。在张志超申请再审之后,亦全面翻供。
2.张志超、王广超的有罪供述内容矛盾。
其一,张志超在案多份有罪供述中,对于如何取得白色编织袋以及何时将白色编织袋带至现场的供述不一致。
其二,对于被害人高某有无扎腰带、所穿外衣的颜色等情节的供述变化明显,特别是关于强奸的关键情节,张志超第一次、第二次供述称其将生殖器插入了高某的阴道,在法医作出高某“处女膜呈圆孔状,仅容纳一指”的尸检鉴定后,张志超第五次供述改称只在高某隐私处蹭了两下。
其三,对于是否认识被害人高某、作案后第二天侮辱尸体用的红色铅笔刀购买时间、脚踢高某所带英语书的时间、王胖明出现的时间、王广超在案发现场是否看见高某的尸体,张志超的供述均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其四,关于张志超买锁的情节,张志超供述其作案后随即下楼买锁的情节稳定,但是王广超的供述中却始终没有张志超买锁、拿锁的内容。
其五,对于高某失踪当天在何处碰到张志超,王广超第一次、第二次供述称是在五楼楼梯口碰到的张志超,但从第三次供述开始,王广超改称是在三楼楼梯口碰到的张志超。
其六,对于是否看到张志超携带编织袋去三楼洗刷间以及看到张志超携带什么样的袋子去三楼洗刷间,王广超的多次供述也不一致。
3. 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之间存在矛盾。
其一,张志超在供述中称其作案时见高某只拿了一本书,且书上有小人图案,该书被其踢进了里间厕所,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便池明显高于中间走廊过道,南侧中间便池上整齐叠放着一大一小两本书,都是纯白色封皮。
其二,关于高某所穿鞋子,张志超在第一次供述中称其在拖高某的过程中,高某的鞋子掉了,其就拾起来扔到了洗刷间南侧中间的蹲便池上;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显示,高某的一双鞋子是整齐摆放在洗刷间里间南侧中间便池台上的,每只鞋子里还塞着一只白色袜子。
其三,关于高某尸体额头中间创伤内嵌的碎玻璃,张志超没有对该情节的供述,在案其他证据亦无法对该情节予以合理解释。
其四,关于对被害人高某的加害行为,张志超的十次供述中仅有一次供称按住高某的头向洗刷间地上撞击了一下,且仅此一下,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证实的高某头部存在的多处生前损伤存在明显矛盾。
综上,张志超数次供述之间、王广超数次供述之间、张志超供述与王广超供述之间、张志超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之间,在一些作案情节特别是案件的关键细节方面均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张志超和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
第一次是:“那天早上,我们宿舍里只有我们班的班长王胖明和我未去出操。我正叠着被的时候,就听着不远处传来一声尖叫,说了声:“你要干什么?”当时正在被子里躺着的王胖明(正穿好衣服)揭开被子马上就跑出去了,我随后就放下手的被子就往外去,并且把门锁锁上了。之后,我向南一看,就看见王胖明正在我们宿舍南侧第二个洗刷间西的走廊里跟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说笑,我赶过去,那两个男的就说笑着往南,我和王胖明就从那个洗刷间南侧的楼梯下到二楼,正碰到从对着楼梯的大宿舍出来的张志超,他只穿了个毛衣,我猜可能也是听到女的尖叫出来的。”如果照这个说法,张志超肯定不是这两个男子之一,除非他会乾坤大挪移,而两个男子无论是谁都不可能有时间完成作案——就王胖明穿个鞋子跑几米路的时间连勒死一个人都不够。
半年后,杨相灵的证词改成:“大约在6点10分左右,我当时正在床上叠被子,王胖明正躺在他床上还没起。这时,我听外面很近的地方,也就是二楼或三楼的洗刷间附近,传来一阵阵叫声,是个女的声音:“啊啊。”我听后问王胖明:“你听到有声音了吗?”王胖明说:“听到了。”我问他:“这声音怎么像一个人要咋这个女的似的。很尖,很惨。”王胖明说:“可能是一个男同学和一个女同学闹着玩的。”说完这话,那种声音还没停,并且变得越来越高,我们俩一听声音不对,很惨很尖,持续了有两分钟的时间,不再叫了。王胖明从床上下来,穿上鞋,从床上拿件上衣外套,便小跑着朝门外跑。我当时被已经叠好了,但还没套被罩,我接着下床想跟出去,但穿鞋时费了些事,鞋带系得太紧了。我又松了松才把鞋穿上,接着我便朝外跑,我比王胖明晚出去不到一分钟。我到宿舍北门口时,朝南一看,看见南面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王胖明正慢慢朝那走,快走到了。正和他们说话,具体说什么话我没听清。我便也跟着朝南去。距王胖明有一米远处站着,当时走廊内灯也没亮,我也没看清和王胖明说话的人是谁。当时王胖明离他俩有半米远,我过去有一分多钟,和王胖明说话的那两个人便顺走廊向南去了,我看那两个人走了,我便回去锁宿舍门,具体我回去进没进宿舍,是不是又在宿舍呆了一会,我想不清了。王胖明是不是和我一起回来锁宿舍门我也想不清了。但锁完门,我朝教室去的时候,我是和王胖明一起的。我俩一起顺洗刷间南侧楼梯下去。当走到二楼楼梯口时,遇到张志超正站在宿舍门口,王胖明见了他,还和他说话的。王胖明问他:“你听着了吗?”张志超说:“听着了。”接着我俩便朝南去进了教室,没再和张志超说话,我冲他笑了一下。我们进了教室,张志超干什么去了,我不知道了。
答:我未问,我不想问他。他是班长,我看他不负责任。晚上睡觉时有人喧闹他不管,中午人家午休时他还吃饭,听小录音机。有次他跟人闹矛盾,向人家鞋子里倒饭菜,他有点散漫,不经人家同意就拿人家东西吃,对人不满意就扇人家同学耳把子,这样的情况有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