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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禁!港澳居民大湾区购房无需社保、纳税等证明

功夫房产 2022-12-01


信息来源:香港特区政府粤港澳大湾区速递、文汇报、澳门日报


港澳居民到大湾区内地9城的购房限制,即将全面解禁。


11月6日(昨天),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公布16项普及惠民及便利香港专业界别到大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林郑月娥现场介绍新措施


这16项措施中提到,便利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购买房屋。


当中提到,香港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获豁免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使香港居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这项措施可便利香港居民在内地学习、就业,以及退休后在内地生活。


11月7日,据《澳门日报》报导,中央政府今天下午(11月7日)將推出15条惠及澳門的政策措施。



当中提到:豁免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港澳居民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业内声音


肖文晓

克而瑞广州区域首席分析师肖文晓


首先我认为这个政策出台的初衷不会是为了提振国内楼市,而是为了使到港台居民可以更好地参与和融入内地经济社会的大发展,也是针对目前种种乱象的一种心灵建设。


我们要明白,相对目前内地新房和二手房加起来二十几万亿的大市场,港台居民能贡献的购买力始终是有限的,并且他们也不是独立于内地“房住不炒”的调控红线之外的,在限购城市和市民一样不能无限度地买买买。


所以,这股楼市的冬日暖流,它最终体现的是在局部,也就是那些本身就与港台有较为紧密的人员和经济联系的区域。无关国内楼市大局,更无力影响周期。


邓浩志

著名地产经济学家


1、从经济层面看,政策利于港人在大湾区内买房,对在大湾区9市工作、创业、退休、学习的港人是利好,对大湾区9市引入港人消费、创业等也属利好;


2、从房地产角度看,对大湾区9市房地产市场也构成利好。相信未来大湾区9市会有更多楼盘会主动开发香港客的购买力,目前看好内地房地产市场的港人不在少数,若新政执行,肯定有部分香港投资客加快进入大湾区9市,但有购买力整体有限,所以对整个大湾区而言,影响相对轻微,市场并不会因此发展方向性的改变;


3、深圳楼市可能“火上浇油”。由于深港两地交流已经非常频繁,港人在深圳工作、学习的数量已经非常大。如果深圳限购政策完全对港人放开,那房价相对较低的深圳,势必能吸引更多的港人来置业。其中甚至会催生更多的在港工作在深居住“候鸟”。由于深圳房价已经在大湾区规划、先行示范区双重题材推动下出现了交易火爆的情况。所以对港人全面放开限购如果正式执行,可能会给深圳楼市再次“添柴加火”。深圳房价短期内继续上涨恐难以改变。


4、分流部分香港居住压力,包括养老、深圳居住等等。会缓解香港土地供应不足,住房矛盾突出的问题会有积极的作用。



部分网友观点


@Star pillar:希望他们懂国家的情义!

@Xiangtao Fang:香港人可享受中国公民的国民待遇,但不应是特殊待遇!

@鹿港小陆:国家稳定之战略!

@Kelvin:一条免费的深圳通港遂道的道理已经说明,祖国的怀抱是强大而又不断的更新进步成为一等一的先进大国。

@军歌嘹亮zjlj:很好的事情!先把热爱祖国的香港同胞安置好。过20多年就把那道篱笆拆了!愿意继续做敌人就灭了他!绝不允许他们在中国的土地上撒野!


港人置业佛山政策


在相关细则出来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此前香港居民在佛山购房是执行什么样的政策。


来自佛山12345官方网站资料显示:


 禅城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提供其中之一)。


②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身份证明以及《申明陈述书》等资料。


信息来源: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住建) 


 顺德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房商品房的具体范围和操作方式,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可购买自用的办公用房,境外个人可购买自用的住房。


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转移手续时,除提交《关于所购房屋为境内自用自住房屋承诺书》外,境外机构须提交“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共三种);个人须提交纳税、社保、工作证、学生证、单位证明之一。


信息来源: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大湾区置业图解



“香港+佛山”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间的融合正在逐步加强,自湾区战略实施以来,佛山旧一直在积极对接港澳优质资源,主动融入大湾区。


2017年7月,南海区和桂城街道组团到香港举办大型推介会,向香港商界、高校和专业机构、团体等推介粤港澳合作高端服务示范区的投资环境,6大项目抢先签约进驻,投资总额达160亿。



在粤港澳合作高端服务示范区中,三山新城的规划和建设极具潜力,也是此次“香港+佛山”粤港澳合作高端服务示范区投资环境推介会的主角。在推介会上,三山“香港城”也正式发布。



会上还公布了“香港城创业扶持基金”方案:计划投入2亿元,为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司、港资企业和香港居民提供专属化、多元化的扶持。


香港城创业扶持基金十项

1、创业启动扶持:给予符合条件创业团队项目最高450万元无偿启动资金扶持,鼓励香港青年到香港城创新创业。

2、场地租金补贴:香港城配置20万平方米载体,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优质的工作空间,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项目最高可享受140万元无偿租金补贴。

3、人才落户奖励:给予符合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人才购房补贴:给予符合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5、人才政府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最高给予10万元政府津贴。

6、学术会议资助:符合条件的人才最高给予15万元的学术会议资助,鼓励举办或参与各类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

7、人才公寓保障:香港城配置5万平方米人才公寓,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居住保障,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三年最高15万元的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8、创业融资服务:在香港城创业的人才团队项目,优先进入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人才板,享受免费的企业融资服务以及展示孵化、市场对接、众包众筹等增值服务。

9、学位安排服务: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到香港城周边优质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0、优质创业服务:香港城设立人才驿站,配备人才客户经理,采购香港社工、医疗、教育、社交平台等服务,营造具有浓厚香港特色的创业、工作、生活环境。


最后,附上港澳两份惠民新措施↓↓↓


上下滑动查看16项惠及香港居民的新措施 

一、便利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购买房屋

香港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获豁免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使香港居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这项措施可便利香港居民在内地学习、就业,以及退休后在内地生活。

二、支持香港居民在内地便捷使用移动电子支付

自2018年底开始,香港电子钱包已经可以在内地包括大湾区广泛使用,而覆盖的实体商户数目和交易量也持续上升。为便利港人在大湾区内使用移动支付服务,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商讨,作出政策配合。措施有助促进大湾区内人流互通,更好地满足了港人在大湾区内对移动支付服务的需要。

三、试点推出香港居民异地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试点内地银行可通过其香港分支机构或同一法人集团的控股银行,采用异地见证方式,为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第II、III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便利香港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支付。

四、保障在粤工作的港澳居民子女与内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教育

保障港澳居民或居民随迁子女按规定享受居住地学前教育服务,以及落实港澳居民子女按当地随迁子女有关政策参加中考,入读高中。

五、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

大湾区的内地城市是内地最富有的地区之一,内地居民对投资境外资产的需求与日俱增;同时,不少港人对内地理财产品也有实际需求。为满足两地居民的跨境财富管理需求,中央政府同意,探索建立双向理财通机制,在风险可控和适切保障投资者的前提下,为两地业界开辟更广阔的市场和业务空间,为两地居民提供跨境理财产品的选择,并为人民币跨境流动开拓新的渠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两地金融合作。

六、为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往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提供便利

为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提供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停留、居留便利,让他们可向内地当局申请办理有效期两至五年以内的签证或居留许可。有关措施可便利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往来大湾区,有助推动大湾区发展,提升区内各市汇聚人才的协同效应;措施亦可巩固香港作为地区人才枢纽的地位,进一步促进全球人才汇聚香港。

七、容许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的指定港资医疗机构使用已在香港注册的药物和常用的医疗仪器

为便利在大湾区工作及生活的香港人在当地就医,中央政府已接纳特区政府的建议,容许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的指定港资医疗机构,使用已在香港注册的药物和常用的医疗仪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已经开始试点。未来,广州、东莞等地也要推出。

八、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措施、法律顾问措施、特设考核措施

广东省已于今年8月1日起取消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允许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请港、澳及内地律师,以及放宽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法律事务等。有关措施相信尤其有助香港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透过合伙联营方式进入内地市场。

此外,司法部同意允许香港法律执业者同时受聘于一至三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将法律顾问的聘用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也不再需要年度注册。司法部亦同意允许符合资格的香港法律执业者通过特定考试取得大湾区珠三角九市的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的内地法律事务,允许合资格香港执业者在大湾区执业。

九、进一步扩大建筑业专业人士资格互认范围

就建筑界别的专业人士,新措施将延续已到期的专业资格,以及让具有香港专业学会会员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与内地相应协会(学会)会员开展资格互认工作。增加他们到内地提供专业服务的机会。

十、扩大港澳建筑业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新措施向通过互认或考试取得内地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享受的相关优惠措施,扩展至内地全境。让相关的香港建筑业专业人士前往内地不同城市直接提供服务,增加他们在内地的就业机会。

十一、给予保险监管优待政策

在中央政府支持下,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去年7月达成共识,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当内地保险公司分出业务予香港符合要求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时,该内地保险公司的资本额要求将可获降低。

银保监会已同意延续在偿二代下给予香港的优惠措施,有效期为一年至明年6月30日。此举有助保持香港保险业的竞争力,并为香港参与及协助「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稳健的风险管理基础。

十二、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年期限制

中央政府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年期要求,允许他们按照与内地保险公估机构相同的监管标准进行业务备案。这项措施将鼓励更多具备特色或专长的企业选择进入粤港澳大湾区扩展业务,丰富区内市场主体和提升竞争力。

十三、支持港澳债券市场发展(巨灾债券)

中央政府支持内地保险公司在港澳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放宽对他们在港澳设立特殊目的保险公司时所受到的限制。随着内地保险业迅速发展,对地震和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风险转移需求甚殷。香港有成熟开放的资本市场及完善的司法制度,加上大量具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可为内地保险公司提供平台发行巨灾债券,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地发展。

十四、支持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由位于落马洲河套地区的“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和深圳河北侧毗邻河套地区的“深方科创园区”组成,是打造大湾区成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一个重要平台。中央政府将会在便利人员、资金、货物、信息等要素流动方面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有关措施可望为香港引进更多国内外的创科人才,吸引更多外来资金,为香港的创科发展注入新动力。

十五、对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实行通关便利

中央政府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下,实施便利生物材料入境通关的措施,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等,便利香港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内地进行动物实验。新政策可鼓励和促进香港的研究人员在内地进行临床医学研究和实验,支持研发合作项目,有助推动香港医疗科技的发展。

六、放宽内地人类遗传资源过境港澳的限制

香港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分校、医院或分支机构如能符合特定条件,可列为试点单位,独立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出境来港。新政策配合在香港科学园建设中的「医疗科技创新平台」,进一步推动香港医疗科技的发展。 

目前,这些政策正在大湾区试点,特区政府会配合中央部委和广东省政府跟进落实,争取早日让更多的香港人来珠三角地区无差别化生活。


上下滑动查看15项惠及澳门居民的新措施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公佈相关政策措施15项如下:


(一)惠及全体市民的政策


1. 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豁免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港澳居民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2. 支持港澳居民在内地便捷使用移动电子支付。鼓励及支持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和网联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支付环境建设,在已经推动实施的银联港澳版“云闪付”APP和微信(香港)电子钱包、支付宝(香港)电子钱包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电子钱包运营商和境外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开展移动支付应用。同时,将按照“成熟一家”,“上线一家”,“推广一批”的工作思路,推动跨境移动支付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3. 保障在粤工作的港澳居民子女与内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教育。完善港澳儿童入园政策,保障港澳居民或居民随迁子女按规定享受居住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包括港澳居民在内的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支持各地设立港澳子弟幼儿园(或港澳儿童班),积极创设条件提供寄宿服务;完善以居住证明为主要依据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港澳居民子女按当地随迁子女有关政策参加中考,入读高中阶段学校。


4. 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研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5. 为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提供停留、居留便利。对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创新创业,以及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洽谈商务创新创业,以及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洽谈商务、任职工作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2至5年以内的相应种类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6. 进一步放宽药品和医疗器械准入限制。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等方式设置)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和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採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实施审批。


(二)扶持专业界别的政策措施


7. 进一步放宽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限制。取消两地合伙联营律所港澳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降低合伙联营门槛。取消港澳律师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限制,允许同时受聘于最多三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进一步便利港澳律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将法律顾问聘用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不再进行年度注册。进一步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内地与港澳律所合伙联营机制,允许联营律所以本所名义聘请港澳律师和内地律师,允许联营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和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港澳律师通过特定考试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


8. 进一步扩大资格互认范围。延续已到期的专业资格互认;对具有香港协会(学会)会员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与内地相应协会(学会)会员资格互认。


9. 扩大港澳专业资格人士执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将通过互认或考试取得内地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专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享受的相关优惠措施,扩展至内地全境。


10. 中央支持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河套地区)建设。在便利人员、资金、货物、信息等要素流动方面配套制定出枱支持政策,推动监管模式和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助推香港以此为支点打造国际创科中心,实现深圳区域和香港区域协同发展。


11. 对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实行通关便利。压缩满足条件的进境无特定病原体(SPF)鼠隔离期,免于随附国外提供者出具的成份说明和安全声明的进口检测用动物DNA/RNA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对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将检疫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将低风险特殊物品审批许可权期下放至部份具备条件的隶属海关。


12. 放宽内地人类遗传资源过境港澳的限制。将部分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和医院等在内地设立的分校、医院或分支机构视为内地机构,具体试点单位清单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并报科技部备案。对于从其他内地机构获取人类遗传资源样本的出境申请,赋予港澳高校或科研机构网上操作申报的权限方便其填报。


13. 给予保险监管优待政策。在监管等效基础上,内地保险公司分保至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时,适用较宽鬆的信用风险要求,并继续研究推出其他等效优惠政策。


14. 支持港澳保险公估机构在内地发展。取消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有关年限限制。允许港澳保险公估机构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提供保险公估服务,按照内地保险公估人备案相关制度进行业务备案,适用与内地保险公估机构相同的监管标准。


15. 支持港澳债券市场发展。放宽对内地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为发行巨灾债券而委托中介机构在港澳设立的SPI(特殊目的的保险公司)在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支持有意愿的内地保险公司在港澳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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