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中国古代法律如何鼓励见义勇为!
北青报记者从当事人赵宇的代理律师范辰处获悉,2019年2月22日凌晨1点多,在当事人赵宇家里,两位代理律师范辰、白飞云与赵宇共同接收了晋安分局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这意味着,轰动全国的“救人反被拘”案当事人赵宇,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自由。
其中,《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2019年1月10日起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因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显示,因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退还其交纳的取保候审壹万元保证金,请被取保候审人持此决定书、交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领取。来源:北京青年报 张香梅
1、这个说法还是可以接受的,第一检察院认为强奸事实不清,但闯入门户的问题清楚;第二见义勇为和制止犯罪成立,但犯人二级重伤,所以还是要担责任。核心问题还是立法上对见义勇为的尺度争议很大,相当一部分观点过于倾向保护犯罪者权益,这个不是检察院能改变的。个人认为50岁老头子闯人家27岁大姑娘的门,这特么就是一个老流氓。
2、防卫正当、防卫适当、防卫不当、防卫过当、防卫失当……中国汉语“博大精深”,作为国人深感佩服。此次事件之后,会不会重新启用一个新的词汇——防卫精准?倒过来就是精准防卫,你会运用吗?
3、贺卫方们等西化法律党、公知、汉奸、带路党,整天满嘴的自由民主文明宪政,整天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抹黑攻击,持续对中国的法律制定伸出黑手添加毒药丸,到现在终于开始恶果显现了!
法律职能部门只能机械的按照程序来执行法律,根源在法律制定上面出了问题,长期法律制定上过度西化。去年炒作的沸沸扬扬的昆山龙哥案并不能改变什么,当时就有这个判断,至今本案终于再次验证,每年多少人因为见义勇为防卫过当被判刑?法律体系内不清除西化思想的贺卫方之流,不足以清除流毒!
4、所有法律都与某个特定的教与文明联系在一起,这些法律就是维护这个教和文明的最有力手段。没有一种完全中立无色透明的、不体现任何意识形态的法律。它或者体现儒教义理,或者体现自由主义义理,或者体现马克思主义的义理。那么我们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现的就是儒教义理,后来民国的法律体现的是自由主义义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现的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义理了。
比如说刑法,一些最重要的体现儒教义理的这种设置本来是这样:伤害尊亲属罪要量重刑,但是从清末大清律改革以后一直到现在,伤害尊亲属罪跟伤害路人罪的量刑是一样的,没有区别了。大清律的改革是被西方的治外法权所逼迫出来的,西方人借口清国的法律和他们的不一样,所以他们要按自己的法律来裁决其在华侨民。
清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想修改法律,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忙。当时张之洞先生是同意的,因为他也想解决这个很棘手的治外法权问题。后来他看到大清律的修改草案,那已经到了他临终的时候了。他就感到按照这样下去,中国的礼教就完了,所以他就想阻止这个修改。可是由于他已到临终,他已经没有这个能力,很快他就死了。
这样新的法律就落实了,也就是按照西方义理作了修改。在修改之前大概张之洞先生也没有意识到法律一定是跟某个大的意识形态跟某个大“教”联系起在一起。所以他也只想到去解决具体问题了,没有想到修改法律的后果。
想跟国际接轨,按照西方的法律去修改我们的法律,而西方的法律背后的那个义理系统是西方的“教”,或者新教,或者天主教,再加上自由主义这些,那么由那样一个义理系统制定出来的法律你接受了,我们原来的教就会被这种法律所摧毁,也就是儒教的礼教和整个文明体系,从做人到政治各方面可能都要被摧毁。
那个时候就将伤害尊亲属罪的量刑与伤害路人罪等同,因为它的义理基础是人人平等。所以两种法律的义理基础是不一样的,我们伤害尊亲属罪量重刑的义理基础是孝道,不是人人平等。
我们的义理基础是人与人之间是有等差的。尊亲跟路人是不平等的,不能讲人人平等,所以我们对这种罪就量重刑。而在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西方义理基础之下,他就会同等量刑。
大清律改革还有一个就是取消和奸罪。在西方自由主义的义理之下,两个已婚成年人之间的性关系是自由的,他们有人权,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属于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不定罪。
而我们法律是要维护婚姻和夫妻关系的神圣性,所以对婚姻之外不合法的性关系是要定罪的,也就是和奸罪。即使双方是自愿的,也要定罪。
还有,在以前的中国法律里边,告发父母是要治罪的,也就是说不准告发父母,不准跟父母打官司。这是基于孝道的义理。最近有一个叫邓晓芒的,他就揪住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句话不放,对儒教伦理大加攻击,还写了书,郭齐勇先生写了一本书回敬他。
总之,在学术界引起了一场争论,邓晓芒已被驳斥地体无完肤。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就体现了不能告发尊亲的伦理宗旨。
父子之间的关系跟与路人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我们有为路人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是在涉及到至亲的时候我们有回避权、容隐权,在西方的法律里边也有这种规定。所以这个是非常人性的。
邓晓芒却说要大公无私、大义灭亲,在自己父亲犯罪的时候要去作证人,不但要去作证人,还要告发他。这就违反了基本的伦理,会让孝道不能存在。所以大义灭亲的提倡是极其错误极其伤害人性的。相反,儒家就是要“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如孟子所说舜父杀人,则放弃天子之位,负之逃于海滨,也不能自己把父亲治罪!——本段摘自孟晓路《中国世界观看世界及中华文明复兴》
干坏事,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都是打死勿论!
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奖励奖励再奖励!
长久以来,见义勇为的行为都被视为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彰显而广受赞颂。我们对“见义勇为”积极追求,对“见义不为”持否定态度。
历史上最早记载有关见义勇为规定的是《易经》:“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凡攻击愚昧无知之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和保护。这是类似今天“正当防卫”的规定,当自身或社会受到侵害时,奋起出击是受法律保护和鼓励的。
“见义勇为”源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一句。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将其解释为:“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两层意思:首先,人们应该去做所谓“义”的事情,因为其“宜为”(“应为”之意),如果不做,即是“无勇”之人;其次,见义而为是需要勇敢品质的,“无勇”的话,本来应该去做的事情也不会有人去做。
“见义勇为”四字连用在宋代已经出现。宋绍定刻本《九朝编年备要》中就曾对苏轼有“奖善诋恶,盖其天性,见义勇为,不顾其害”的评价。
《吕氏春秋·察微篇》就讲过两则耐人寻味的小故事:
一则是“子贡赎人”:根据鲁国法律,如果有人见到鲁国人在国外为奴而将其赎回的话,可从国库领取补偿金。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赎回鲁人却拒绝了补偿金。孔子得知后指责了子贡:“假如人们都学习子贡赎人而不领补偿金,那么今后就没有人愿意赎回在外为奴的鲁人了。”
无独有偶,在孔子的另一位学生子路身上则发生了“子路救溺”的故事:“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大意是说,一次,子路救了一名溺水之人,当事人送子路一头牛以表示感谢,子路欣然收下。孔子欣喜地说道:“鲁国今后一定会有很多人乐意救援溺水者!”
“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这就是孔子的理解。在孔子看来,见义勇为之后主动领奖,有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推广。有了孔圣人的理论作基础,在此后的历朝历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开始逐步推开。
汇总整理如下。
1、春秋时期。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圣人孔子认为,见义勇为的模范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2、战国时期。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即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的规定。也就是说,凡捉获逃亡的盗贼,若盗贼身上携带钱财,钱物归捕捉盗贼的人所有。这时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不是由政府出钱,而是从罪犯身上获取。
3、汉朝时期。汉朝时律法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4、南北朝时期。北周时期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自杀之,不坐。”
5、唐宋元时期。法律规定,倘若犯罪分子做出反抗,见义勇为者不但可以做出防卫,更有权将犯罪分子当场处决。《唐律疏议》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更为详细。“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信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即官人非因检校而别纠捉,并共盗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赏例。”宋代、元代的法律制度沿袭了唐朝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6、明朝时期。到了明朝,除了对勇于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破格提拔见义勇为者当官,在“官本位”时代,如此奖励绝对算是重奖,而那些见义勇为者也大多欣然领奖。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应捕之人不在此限。”
明代对见义勇为者既奖钱还奖“乌纱帽”,但对履行捕获强盗职责的“警察”等政府人员,明确不在奖励范畴。如此规定,意在鼓励更多的平民百姓见义勇为。
7、清朝时期。清代沿袭了明朝的奖赏规定。对于那些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清政府还另行奖励。如在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已从单纯的人身安全保护扩展到了对其生活的保障。
贺卫方等西化间谍,长期对中国法律体系进行腐蚀,采取蚂蚁蛀堤、日拱一卒方式对中国的法律体系进行西化,比如现在所谓的程序化正义以及以前反复叫嚣的什么宪政民主之类的,都是准备把中国带入大坑,准备对中国制造混乱分裂。
当前法律体系最大的坑,就是“程序化正义”,按照这个思想,执法部门只要走了程序,就是合法正义的,不管实际效果如何,所以才会出现各种见义勇为反而要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现在大学校园法律系、以及各种法律操作部门,那些信奉西方法律的有多少人呢?可以说数不胜数,部分人员已经到了动不动必须引用西人法律术语和判例来解释说明并意图引导中国法律实务的地步了。不信你去找明白人问一问,这是我掌握的真实情况!
西方国家哪里来的什么自由民主文明?数百年以来,他们一直在全球烧杀抢掠。
西方国家哪里来的什么契约精神?不要说历史上的累累劣迹了,就说去年以来的围堵遏制华为事件上,他们哪里来的契约精神?
昨日发出的文章被民逗(民主逗士)汉奸带路党们恶意投诉删除了,今日修改再发,谢谢转发!为中华昌盛复兴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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