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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现生活】工作权益要保障 合同性质需分清
现生活
黄杰表示,《民法典》第1,079条已就劳动合同的概念作出规定,“一、劳动合同,系指一人透过收取回报而负有义务在他人之权威及领导下向其提供智力或劳力活动之合同。二、劳动合同受特别法例规范。”而提供劳务合同的概念则规定于《民法典》第1,080条,“提供劳务合同,系指一方在有或无回报之情况下,负有义务将自己智力或劳力工作之特定成果交予他方之合同。”
劳动合同从属分明
黄杰
三、物资支援方面,劳动合同之雇主会提供工作所需工具或设备予雇员;而提供劳务合同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则须自备工作所需的工具或设备。
劳务完成方有回报
除以上之不同外,劳动合同与提供劳务合同适用之法律亦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所适用之法律主要有《劳动关系法》、《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弥补之法律制度》、《职业税规章》(雇主为雇员申报职业税)、《社会保障制度》(强制性供款);提供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典》、《职业税规章》(自雇职业税)、《社会保障制度》(任意性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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