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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开题会暨数据法律研讨会成功举行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前沿 Author 龙松熊


2019年1月2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6)开题会暨数据法律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高校的学者,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司法界的代表,课题组全体成员以及新闻媒体的记者,共六十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 图为 | 会议现场


课题首席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主持了会议开幕式并介绍了与会嘉宾,对各位嘉宾在岁末之际拨冗参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 图为 | 清华法学院程啸教授主持开幕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致辞,他代表清华法学院对各位嘉宾莅临清华大学法学院表示热烈的欢迎。他说,计算法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未来着重发展的新型学科和人才培养的重点方向之一,2018年清华大学法学院中标了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分别由我和程啸教授主持。另外,还中标了科技部的一项重大课题。这三个课题的研究对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在计算法学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上,都具有很重要的支撑意义。希望各位专家今后能够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 图为 | 清华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致辞


课题开题会由申卫星院长主持。课题首席专家程啸教授进行了课题汇报。他从总体目标、研究框架、主要研究对象及内容、子课题的构成与逻辑关系、研究手段与技术路线、关键性问题与重点难点等六个方面对课题进行了介绍。与会专家对课题进行了指导。


《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张新宝教授指出,数据作为一种客观现象的存在,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意义后,才进入法学的视野。《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划定了基本的框架,数据的权利体系和数据的保护应当跟民法的调整对象挂钩。数据的权利体系构建也应遵循这一方向。数据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从财产的角度来看,数据保护和传统的民事财产权有诸多相同和不同的地方。从人身权的角度来看,应区分不同的数据进行区分保护。


▲ 图为 | 张新宝教授进行课题指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周汉华研究员认为,本课题的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研究团队互补,研究方法科学,课题具有可执行性,是一个非常好的课题。同时, 他也指出,在研究中一定要处理好课题的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和相关领域发展之间的矛盾;要解决如何团结组员,群策群力完成课题的问题;要正确区分真问题和假问题。


▲ 图为 | 周汉华研究员进行课题指导


《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对课题研究提出了三个期待:首先,期待能够通过课题的研究,让数据当中的基础性概念形成共识,建立一个大家可以沟通交流的基础。其次,期待能在研究中将研究基本的维度搞清楚;最后,期待数据权利体系的研究能够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的冲突。


▲ 图为 | 王锡锌教授进行课题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曹守晔充分肯定了课题开题报告的全面性与严谨性,同时他就课题今后的研究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总体研究框架除现有两个的维度外,还应当增加一个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维度。第二,从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来看,在梳理立法的同时,还应当整理案件与判决,总结疑难问题。第三,研究中一定要把隐私权和信息权的关系做更透彻的分析。最后,在研究团队上建议课题组能够吸收一些技术专家。


▲ 图为 | 曹守晔常务副所长进行课题指导



开题会结束后举行的数据法律研讨会分为三个单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主持了第一单元“数据与信息的基础理论”。与会学者围绕数据的含义、性质与类型;信息与数据、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关系两个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 图为 | 尹飞教授主持第一单元讨论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认为,传统民法的私权以稀缺性为基础,采取正面赋权的方式去调整,并不妥当。因为信息本身是流动、共享的,基于此种特性,应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来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结合课题提出四个问题:第一是信息和数据的关系问题;第二是政府信息的规制问题;第三是个人信息权中的同意权问题;第四是个人隐私的界定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从刑法的角度出发认为,数据、虚拟财物等依据物权的思路进行规制,是存在问题的。她认为,未来个人信息保护除了同意权还应该有合理使用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飞教授认为,数据的根本要素是真实性,对于数据属性的讨论应当关注其是否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同时,数据问题的解决,不应当仅限于民法思维。


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认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划分边界或核心点在于私密性。个人信息与数据之间的划界标准则是匿名化与否。从隐私权到个人信息,再到数据,人格属性是在逐步减弱而财产属性逐步增强的。


▲ 图为 | 梅夏英教授、石佳友教授、劳东燕教授、于飞教授、龙俊副教授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副主任赵磊副研究员主持了第二单元“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在本单元,与会学者围绕个人信息的类型划分和分级保护;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个人信息的保护究竟采取隐私保护模式,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并存模式抑或公法保护模式;侵害个人信息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占有者(个人数据控制人)的义务、因果关系证明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态等四个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 图为 | 赵磊研究员主持第二单元讨论


课题组成员、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律师认为,研究个人数据权利和分类,需要解决的是不可识别的数据如何让企业放心地利用,同时又不侵犯个人隐私。


子课题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副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并不存在太大区别。数据隐私不能适用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框架,企业要结合已有的法律研究去考虑。


课题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谢远扬认为,隐私和信息属于不同层面的内容,数据是信息电子化的呈现形式,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根据不同的场景,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式进行保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马军庭长认为,个人信息包含姓名、地址等以外更广泛的内容,数据与科学性结合后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举证责任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罗曼副庭长结合自己判决的几个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案件,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侯军庭长认为,数据、信息等基础研究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实践中,侵害数据的损害赔偿的数额难以界定,而个人信息或数据的保护仍应以知情同意为基础,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监管机构和平台的作用要大过司法机关。


《法学杂志》刘宇琼编辑认为,大数据的规制应当在隐私保护与互联网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助理教授提出,在研究不同层级的信息处理和应用时,是否有必要像游戏的场景进行分级处理的方式,在分级的基础上做相应的机制安排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石佳友教授认为,隐私和个人信息一定会有交叉,隐私的保护强度不一定比个人信息强。


课题组成员、西南政法大学郑志峰助理教授认为,应当给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关系设定一个明确规则,让大家在同一平台去把握,隐私的问题由科技产生也应当用科技去解决。


《法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冯珏副研究员希望课题在研究的时候,既要回应实践,也要有一定的理论抽象性和概括性。


▲ 图为 | 熊定中主任、丁晓东副教授、谢远扬博士后、马军庭长、罗曼庭长、侯军庭长、刘宇琼编辑、熊丙万助理教授发言


▲ 图为 | 石佳友教授、郑志峰助理教授、冯珏副研究员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主持了第三单元“数据权利问题”,与会嘉宾就数据权利的性质与内容;数据权利的限制;侵害数据的损害;政务信息资源的权属等四个议题进行了探讨。


▲ 图为 | 何海波教授主持第三单元讨论


梅夏英教授认为,对于信息的保护不在于确定权属,而是应当通过建立导流系统来实现。熊丙万助理教授认为,稀缺性分为自然稀缺性和人为稀缺性,人为稀缺性取决于我们对目标的设定以及去实现那个目标的法律策略组合方案的行为。熊定中律师则认为区别数据不同权属可以设立不同的保护方式。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王莹女士说,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争议是因为数据产业和新兴科技产业处于混沌的状态,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除了法学研究外,还应当进行综合研究。于飞教授认为,信息保护的根本性问题是产生于本人身上的个人信息是否就有了人格属性?对于信息的利用关键在于社会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平衡。龙俊副教授认为,法学概念并不一定是自然意义上的概念,有时候会做规范意义上的概念,从而作出某些价值判断。将个人信息跟隐私权放到人格权编里的意义在于这里面全部是私人主体,我们才在这个意义上谈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副教授认为,信息本身的不稀缺性并不妨碍我们去探讨究竟如何处理有关信息的产权问题,根据经济学的研究,只有在界权成本小于界权收益的时候才会出现一项新产权。


▲ 图为 | 梅夏英教授、熊丙万助理教授、熊定中主任、王莹总监、于飞教授、龙俊副教授、蒋舸副教授发言


在会议的总结环节,王锡锌教授认为,对于数据权利的保护研究,每个人受其原有研究视角和知识的路径依赖较为明显,存在很多差异。这种差别是好事,但是仍然需要对一些基本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在讲个人信息保护,或者说要为个人信息赋予一种权利,至少要从理论的角度说清楚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赋予这个权利,即赋予权利的目的为何?二是对于权利保护,其防范的主体是谁?免受何种侵害?


曹守晔常务副所长从会议组织、题目设置、研究思维、课题内容和研究意义等几方面,对本课题给予高度评价。同时,他也指出,未来民法典分编中,如何把信息保护落实到分编之中,是我们这个课题研究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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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 第 66 

编辑|饶金辉

责任编辑 | 马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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