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知识分子没有“沉默的权利”
案:数年前,曾有过一场关于“沉默权”、“犬儒主义”的激烈争论。徐贲老师作为该争论的中心人物,持续发表观点,探讨知识分子的生存、责任。如今,中国知识分子群体因为“失语”、“犬儒”等问题,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徐贲老师当年的这篇文章,更显清醒、珍贵。
有一篇文章认为,知识分子“没有义务为遭受不公者说话”。不应该批评他们对社会不公的冷淡,主要理由是“公&民行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
文章解释道,“作为一种政治自由的言论自由……是任何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法治条件正常,你可以在正常良法范围内任意使用处理这项自由,没有任何人有权干涉你是否使用它,包括你彻底抛弃这项自由的权利”。
该文显然是从知识分子的“个人权利”来看问题的,认为他们有“沉默的权利”,而批评这些知识分子的人,则是从其公共责任来看问题的。意见不同的双方所辩论的,其实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不沉默是怎样一种道德义务?
在一个知识分子还多少能够起到一点批判作用的社会里,他们对公共事务保持沉默,并不证明是他们是在行使自己的正当公&民权利,而是显示他们未尽自己的社会道德责任。尽管不尽责并不违法,但却仍然是一种失德行为。
这就像日常生活中普通人见死不救、袖手旁观一样。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但却并不被普遍接受为道德上应该许可之事。把沉默说成是不作声的权利和自由选择,就像把袖手旁观说成是不动手的权利和自由选择一样,是在曲解自由和权利,也是一种伪善。
知识分子的社会道德责任,也被视为他们的“义务”或“良心”。康德把人的义务分成两种:“完全义务”(perfect duties)和“不完全义务”(imperfect duties)。
完全义务,主要就是“遵纪守法”。例如,所有人有不偷盗、不杀人的完全义务,因为“鼓励偷盗、杀人”的规则,不能成为普遍法则施行于群体之中。如果所有人做一件事,会在逻辑上或实行中引发冲突,那么这件事就不能去做。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恪守这些完全义务,还不能真正算是有良心的人。
如果一个人做一件事,奉行的是一个他希望能普遍化的道德原则(虽然他不强迫别人也这么做,但他希望有尽量多的人也这么做),那么他所尽的便是不完全义务。
不完全义务,主要是个人道德。例如,虽然别人不助人,他却可以助人;虽然别人明哲保身,他却可以见义勇为。一个人的道德高下,主要就是从“能否尽不完全义务”“尽哪些不完全义务”中比较和区别出来的。
作为一个人,不完全义务感越强,就越应该有所道德担当。知识分子尤其如此。身为一个知识分子,通常比普通人更清醒地知道,实事求是、揭示真实、公正待人应该是普遍善行的原则。
当你看到别人被罗织罪名,被不公正第对待,你就会为他们鸣不平。你能够站出来为他们喊冤,以行动证明你是一个有良心的人。即使你生活在一个大多数人对含冤者漠不关心,甚至落井下石的社会里,你也可以把说公道话当作你的义务。
这是你自己选择的义务,这个义务对大多数人没有约束力,所以是不完全义务。这个义务对你产生的约束力,是良心的作用。你的良心是你个人的,但也是你在一个小范围里联系他人的方式,其他有良心的人会赞同你、尊重你、爱护你。
正义和良心行为经常招致祸端,大多数人不能坚持良心,选择了沉默。正因为如此,环境也就变得更加险恶。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知识分子的沉默问题——逃避道德责任,游离于公共事务和社会正义之外(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作为一个人,无论是什么身份,首先应该具备的是“人之为人的义务”。批判知识分子的道德冷漠,并不是在干涉他们的“个人权利”,或是强迫他们去承担自己无须担当的义务。
▌知识分子的沉默为什么更恶劣?
为知识分子的道德沉默辩护,就像为公&民的政治冷漠辩护一样,不能以个人权利来泛泛而论。因为不同情况下的“沉默”和“冷漠”看似为相同的行为,实质上是有不同内涵的。
就拿公&民冷漠来说,它指的是没有或缺乏公&民参与行为——冷漠的公&民不关心公共事务,也不关心普遍权利。然而,这只是表象。
有的公&民本来就只关心自家的事、眼前的事,将公共的事情全然抛到脑后。这是一种公德缺失导致的公&民冷漠。一百多年前,梁启超倡导“公德”的社会启蒙,在很大程度上针对的就是这种冷漠。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制度结构性的公&民冷漠,许多人本来是有公共参与意愿的,但却被强制地剥夺了参与权利。这种剥夺可以是显性的制度(例如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不对人们开放),也可以是隐性的(例如机会的开放完全沦为摆设)。
公德缺失的冷漠,比制度结构的冷漠更容易导致犬儒主义。有些人明明是因为自私自利不关心也不参与公共事务,但却善于找出一些堂而皇之的理由,用制度结构的限制来为自己的不参与制造借口。
他们不但自己不参与,而且还自视优越,觉得在见识上高人一等,看不起积极参与的人。他们嘲笑参与者天真幼稚,预言任何公&民参与必定只能是徒劳无功的愚蠢行为。这样的犬儒主义对公&民社会是一种极大的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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