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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30条金律
法律的“实践智慧”
“法律思维”30条金律
文:黄文伟 编:先知书店
柏克说: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学法律为的是应用法律,将法律运用到具体事件中。在一些法律教科书中,对事件的分析是不受社会现实因素影响的纯粹的法律分析,并最终会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
但是,在真实场景中,执法者、当事人、律师等相关主体的背景、以及各种社会因素,会对事件产生许多不定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的书本世界和真实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是割裂,这种割裂大大影响了法律学习的质量,很多人学了多年法律仍然无法有效地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
解决这一问题的,是将法律与现实相联结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上至法律专家、下至普罗大众,它在书本理论和真实世界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人人都可以从这座桥上通过,最终达到柏克所说的法律的两大基础目的。
分享下面30条“法律思维”金律,要真正学会运用法律,则需要了解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
◎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有两大难题:一是“当书本理论遇到社会真实场景,这时候书本上的法理论往往就没用了”;二是“有一个强大的思维惯性——日常思维,人们常常忘记了法律而以日常思维来分析问题”。
◎懂法律不能保证你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的应用更像赛跑,你是在跟你的对手赛跑,他会不择手段地跑赢你。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要求我们必须判断对手在哪里,对方当事人怎么“出牌”,法官怎么“出牌”。
◎法律约束力不仅是约束别人的,而且也是约束你自己的。法律是一场博弈,你说别人违法,小心也会被别人告违法。
◎舆论媒体与司法体系的认知标准有所不同,舆论媒体为博取眼球更看重感情的煽动和追随大多数人的意见,又因为侦查手段的缺乏而满足于通过口供、小道信息甚至流言来形成案件事实。舆论或媒体中出现的事实往往会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有所差异,不少公众基于这一种事实形成了自发的评价意见,形成了一种“体制外的审判”。
◎当舆论将我方定义为“坏人”时,我们要知道:“坏人也有三分理。”舆论眼中的“坏人”与法律眼中的“坏人”经常是两回事。当舆论将我方定义为“受害者”时,我们会收获“同情和支持”,但是,某些特定案例,例如强奸案受害者,可能会遭到世俗眼光的另眼看待,这时则需要强大自己的神经对抗它。
◎“一切不牵扯利益得失的知识,都只不过是智力游戏。”理论的法律思维就是典型的智力游戏,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则是直接牵扯利益得失冲突的。在真实世界中,你在法律上的每一次选择,都是直接奔向某种利益的,但你也须承担这个选择的成本。
◎在真实世界,你的目标是利益,而利益是与时间连在一起的,这样,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明确时间节点,明确做什么,不做什么,回到事情的本质——追求利益而不是法律本身的输赢,用最宝贵的时间解决最关键的任务。
◎法律的应用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过程,不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管是事实还是法律,都是为了一定论证而存在的。
◎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要求我们理解执法者的困境,也要积极争取,为权利而斗争,主动对抗各种“懒政”“妄为”的“潜规则”。
◎“司法勾兑”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纪以及涉嫌犯罪的“潜规则”,尽管近年来司法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它还是在某些角落顽固地存在。讲到这些“潜规则”,并非让你在法律应用中使用这些规则,而是要了解它,规避它。除此之外,还要懂得如何与之对抗,因为你的对手可能会这样做。
◎律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为什么还要请律师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律师更懂得“潜规则”。当然,我们这里指的是合理的“潜规则”。如果不是因为这些“潜规则”,一切都有法律明文规定,律师的价值就没那么大了。
◎书本里的法律思维,只要有足够理解能力,你能洞察一切,面对的事实和法律都是可知的。但是,在真实世界,信息永远不完备,你无法洞察一切,而且时间和对手也容不得等你了解事实与法律的全貌后再动手,容不得你找到最优方案后再执行。
◎一个律师,他存在的理由就是因为信息不完备,因为善与恶没有绝对清晰的界限。
◎当法律应用到现实生活,所有准备打官司的人都得有这样的意识:你的官司充满风险,按照客观事实你应该能赢,但是,法庭却不能保证你赢,因为在法庭上用于裁判的“事实”只是事实碎片的重构。
◎书本里的法律思维,事实与法律都是确定的,但是,在真实世界,事实与法律却是不确定的。这两者的巨大反差,让很多人,包括聪明绝顶的社会达人,对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仍然停留在幼稚的阶段。
◎法庭认定的事实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是通过法律规则“塑造”出来的,不再完全是客观事实的重现。作为用法的当事人,我们必须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和证据规则发现事实、表述事实,让法庭尽可能在有利于我们的信息下做决策。
◎纠纷的解决不是科学研究,人们虽然希望找到真实,更重要的是追寻正当性地解决纠纷。所谓正当性,是指纠纷的解决能够让当事人及其他社会成员接受的属性。
◎因为信息不完备,事实问题是真实性问题,也是正当性问题。社会生活是一个不同个体的共存问题,生活在社会,不得不接受社会的正当性标准。按照客观真实,你能赢,而法庭认定的事实却不能让你赢,对你来说,这是不正义的,但是,这社会毕竟不只是你一个人的,你必须与他人共存,这就意味着你必须接受社会正当性标准。
◎法律是逻辑内在统一的规范体系,但在真实世界,你不仅要认识到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还要发现自由、秩序、效率也很重要;你不仅要认识到法治的价值,还要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法律只有一张面孔,规定在纸上的法律就是最佳的。而在真实世界中你会发现,从不同人的视角理解法律就会有不同的含义,在不同时间点理解法律就会有不同的含义。从正义、自由、效率、秩序等不同价值出发理解法律就会有不同的含义,你必须在头脑中容纳相互矛盾的不同看法。
▌法律考虑的,是长久的秩序
◎法律的最终目标是正义,但是,一个在真实世界运用法律的人却要时刻提醒自己:法律不可能对所有已发生的事件都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很可能存有不同的意见。
◎如果说法律是一张网的话,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的才会坠入网中。并不是每个违法的人都会被追究,并不是在每一件事上都能实现正义。
◎法律多数情况下是被动的,不告不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会自动站出来,没有人挺身而出拿法律说话,法律就什么也不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保护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是你自己。
◎正义女神的眼睛是用布蒙上的,只有蒙上眼睛,无视纷争者的身份,才能不感情用事,不让亲疏来决定善恶。法院必须蒙上眼睛,这意味着,在程序中,公民应该主动作为,为权利而斗争,积极运用法律。
◎在法律失效的地带,人们依靠暴力和欺诈进行生存斗争,而让法律失效的原因之一就是你忘记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你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为整个共同体的自由和法治做贡献。
◎法律是普遍规则,它的对错针对普遍人,但是,在真实世界,你不仅要考虑普遍意义的得失,还要考虑与自己、与身边人的信任关系,有时你必须在遵守法律和维系亲情、法律与人性(情)之间做抉择。
◎人要信任法律,但法律毕竟不是人,法律不仅在维系人与人的信任关系上有局限,而且在维系人与自己的信任关系方面也有局限,如果因为过多地遵循法律而违背自己的欲望,我们有可能会对自己失去某些信心。在书本世界,法律与信任基本上是和谐的,而在真实世界,你会看到法律与信任的激烈冲突,需要你从中作出选择。
◎法律固然重要,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但是,在真实世界,除了法律还有很多,亲人之间的信任有时是法律无法顾及的,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有时存在冲突,这让你不得不在法律与亲情之中作选择。
◎如何对待法律与人情呢?这就要回到人情的内涵本身。人情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基本的人伦常情,法律规范的主要就是这一范畴的人情;二是个人善变的感情喜好,这常常在法律之外,有的不为法律规范,有的直接违背了法律。
◎法律考虑的是长久的秩序。在婚姻问题上,它更想鼓励人们去维系那些需要长期经营的婚姻关系;在社会方面,它更想保护那些能维系社会长久运转的秩序。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有的是因为法律本身的局限无法照顾到各种人情,有的则是因为某些一时的个人喜好并不值得法律照顾,法律甚至还要限制它。■
将法律理论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可以说是“法律思维”的最终目的。
面对不公时,“法律思维”能够成为一把可靠的“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面对日常时,“法律思维”也能为我们规避错误,减少经济损失;
面对突发状况下,“法律思维”甚至可以保护我们的生命。
因此,在当下“人人应学法、人人应懂法”的时代,作为法律底层逻辑的“法律思维”,它的重要性更加不言而喻。
为此,先知书店精心组成了一套“法律思维五书”,并在此诚挚推荐:
◎五大核心,打破艰涩难懂的法律门槛
市面上,有关法律的书籍,要么偏教科书式,专业术语太多,读来艰深晦涩;要么拾人牙慧,过于浅显不知所云。
本套书则以“法律思维”为基础,串联起法律的四大重要分支——“权利”,以及法哲学、刑法与公法;囊括诸多著名案例、警句格言,专业与通俗相得益彰,不晦涩更不浅显,是洞悉、理解整个法律体系底层思维结构的一套绝佳通识读本。
◎掌握顶级法律人解决复杂问题的高招
作为普通读者,这套书可以帮你梳理各种法律制度、规则、原则和程序的制定方法,并从“法律思维”的智慧中学到解决生活中种种复杂问题的高招;
同时,本套书中强烈的问题意识,还能帮助各位读者以跨学科多元的视角,探讨法律的不同维度,并不断回到中国历史语境,直面现实困局,洞察时代趋势。
◎跳出学科边界,洞悉底层思维结构
作为专业读者,这套书可以帮你跳出具体法规法条所界定的学科边界,看顶级法律人是如何利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结合历史、政治、经济、哲学重新思考法律,站到学科的至高点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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