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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某业主事前反对、建后想补缴费用和使用电梯...法院判了

羊城纵览 2022-11-17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方便高楼层居民
但低楼层反对的声音同样不少
若业主事前拒绝出资增设电梯
加装电梯后申请补缴费用进行使用
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广州荔湾区一位八旬老人
一开始反对加装电梯并没有出资
此后申请补缴电梯款并使用电梯被拒
遂将32户业主诉上法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此案

施工前八旬老人反对增设电梯

装好后申请补缴费用使用遭业主拒绝





32名业主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老人补缴费用后可搭乘电梯



谢某等32户业主不服,提起上诉。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拒装电梯为正常表达意见范围

业主不能拒绝老人交钱后使用电梯


郭某年近八旬,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且其使用案涉电梯事项不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使用案涉电梯并不会导致大楼其他住户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允许郭某在支付集资款后搭乘电梯,符合法理及情理。

谢某等32名业主因郭某在电梯加装过程中持不同意见导致工程延误而对其使用电梯有情绪,虽然可以理解,但郭某在前期有不同意见也是其正常表达意见范围。

如谢某等32名业主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拒绝郭某补缴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郭某年近八旬、家住三楼,对他来说使用电梯很有必要,郭某在愿意交纳对应电梯集资款后,其他住户再拒绝他使用电梯,不符合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有违和谐友爱、邻里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法无据、于理不妥。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遵循相应的管理约定,承担管理、维护等责任,才能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条文解读】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解读】双重权利构造,即专有权、共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解读】1.区分所有,也属于所有权,所以具备所有权的权能,即占用、使用、收益、处分;2.由于是区分所有权,所以要区别于一般所有权,表现其特殊性,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比如拆除承重墙,则会损害建筑的安全以及其他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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