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男子在广州黄埔职务侵占十多万元,改名换容亦难逃法网
近日,广州黄埔警方深入推进护航金融“利剑2021”专项行动,抓获一名潜逃3年多的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
2018年2月6日,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责人到黄埔区公安分局永和派出所报警,称公司人事经理周某几天前离职,现公司发现在2017年11月、12月多支出了16万多元的工资,怀疑与曾经掌管人事的周某有关。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立案调查,发现有人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制作工人虚假上班情况表,并假借人力资源公司,侵占十多万元工资款。综合多方调查取证,前人事经理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与此同时,办案民警却发现,周某去向不明,销声匿迹。
几年来,办案民警一直没有放弃对周某的追查,但都没有结果。今年“利剑2021”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办案民警将案件侦办与智慧新警务相结合,认真对该案进行研究,发现一名叫“周某兵”的男子与周某高度相似。
近日,办案民警根据分析摸排情况,追查到花都区前益东路一房屋,将早已更改姓名、变了容貌的周某抓获归案。虽然寸头短发已变成披肩长发,但在周某住处搜查出的身份证件,有力证实了民警的判断。经审讯,周某(男,44岁)对其2017年在任职公司职务侵占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0〕36号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2015年1月19日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2017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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