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的天湖峰境园小区业主向南都记者反映,在2018年小区开始组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希望成立业委会,可三年过去了,该小区业委会仍未能备案。
在成立业委会时,小区业主向花东镇人民政府提交备案申请,却因备案问题与花东镇政府两次对簿公堂,结果均是镇政府败诉。直至2021年5月6日,花东镇政府作出最新答复,对天湖峰境园小区业主申请成立业委会的申请不予备案。
为何该小区成立业委会难以备案?问题“症结”主要在于哪方面?该问题可以如何解决?
天湖峰境园小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山前大道以北,住户约有2000户。为了便于推动小区业委会的成立,该小区业主决定先组建筹备组,以筹备组名义开展工作。
据了解,天湖峰境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于2017年12月8日成立,筹备组成员共有9人,其中由业主推荐7名业主代表,花东镇政府委派1名代表和广州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注: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筹备组的成立,也得到了花东镇政府的认可。
2018年6月5日至6日,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首届业委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并于6月9日将表决情况及选举结果予以公示。
同年6月11日,花东镇政府作出《关于天湖峰境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自行解散的通知》,主要内容为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于2018年6月8日起自行解散。
花东镇政府作出《关于天湖峰境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自行解散的通知》。
筹备组对此不服,将花东镇政府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花东镇政府认定筹备组于2018年6月5日、6月6日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为无效会议,通知筹备组自行解散,并无不当,为此驳回六名原告的诉求。
为此,筹备组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筹备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自行解散,镇政府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和协助职责,但并没有被赋予解散筹备组的职权。花东镇政府认为筹备组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为无效会议,属于未能在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作出宣告筹备组自行解散的通知,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2019年9月5日,广铁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并撤销花东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天湖峰境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自行解散的通知》。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上述诉讼期间,筹备组于2018年7月13日至同年9月3日重新对《管理规约》《推荐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议事规则》、业委会候选人名单等进行公示,并定于2018年9月23日召开业主大会,并于2018年11月6日将表决结果进行公示。
在第一次诉讼胜诉后,业委会在2019年10月9日再次书面提交备案申请,不过备案申请又受阻,就备案的问题,花东镇政府曾多次向花都区住建局征询意见。
南都记者从花东镇政府那获取的资料了解到,花东镇政府曾在2019年9月30日、10月31日、12月17日三次向花都区住建局发函,要求明确是否予以备案。
在第一次答复时,花都区住建局认为镇政府可以核查天湖峰境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是否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如符合则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镇政府核查业委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来决定是否给予备案(记者注:《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在2021年4月6日已被废止)。
第二次答复时,花都区住建局明确表示,从投票活动组织及结果来看,暂没有发现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造成小区管理秩序混乱的情况,可以对天湖峰境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的业主大会形成“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决议予以备案。
业委会成员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业主多次要求花东镇履行备案义务,最终一直没有下文,花东镇政府征询了区住建局的意见,可最后又没有依照这个意见进行备案。“提交备案申请后,两个多月没有处理,所以我们认为镇政府不予备案属于行政不作为。”
南都记者留意到,花东镇政府收到区住建局这个意见之后,并未直接进行备案,而是向业委会提出,要求重新清点业主大会的选票,核查是否符合“双过半”。筹备组对这一要求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法律程序。
为此花东镇政府在2019年12月17日进行第三次征询意见,花都区住建局答复称由于镇政府没有参加筹备组在2018年9月23日至11月4日召开的业主大会,建议对业主大会选票等资料进行核查。
一方要核查选票是否符合“双过半”,一方认为镇政府无权进行实质审查,业委会备案的进度再次陷入停滞状态。
为了能推进业委会的成立,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于2020年6月1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不予备案行为违法,此时距离2019年10月9日提出备案申请之时已过去近8个月。
花东镇政府答辩时表示,镇政府在备案前应当履行审查资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或变相实现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等违法行政行为。核查选票只是需要核查表决票在数目上是否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并非要核查每张票据是否相应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实质审查。一审法院认定,花东镇政府在原告起诉时仍未作出是否备案的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并判决对业委会提交的备案申请作出处理。花东镇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广铁中院认为,天湖峰境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召开,当时业 委会筹备组已邀请花东镇政府现场监督表决情况及查验选票,而花东镇政府未派员参加、未对选票进行核查。
2019年12月24 日,花东镇政府在收到涉案备案申请的两个余月后,方向天湖峰境园业主作出涉案《关于天湖峰境园业主大会备案事宜的通知》,要求业主配合其核查业主大会的选票,且未明示是否予以备案。花东镇政府对该备案申请的处理已超过合理期限,存在明显的拖延处理的情况。
为此,广铁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花东镇政府属于行政不作为,理据充分,予以支持,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了花东镇政府的上诉请求。
广铁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花东镇政府不予备案属于行政不作为。
值得注意的是,广铁中院在判决中提到,具有行政备案职责的机关对于业委会备案的审查义务,不仅包括对相关资料是否齐备的形式审查,同时还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慎审查。本案中,业主大会选票涉及对业主大会决议是否符合“双过半”条件的认定,应当属于业委会备案的审查范围。原审判决认为业主大会选票查验不属于业委会备案的审查范围,论述不当,予以指正。
广铁中院的判决生效之后,花东镇政府在2021年5月6日向天湖峰境园业委会发出一份《业委会备案通知》,对备案申请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该份通知内容提到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镇政府作为具有行政本案职责的机关,对业委会备案资料有审慎审查义务。由于没有收到相关选票,使得镇政府无法核查并确认投票结果是否符合“双过半”条件,无法认定备案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2021年6月1日,花东镇政府把《花东镇关于对天湖峰境园小区业主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公示》张贴至天湖峰境园小区公开宣传栏进行公示,此后也将之前提交的备案资料退回给业委会。
“现在的争议点在于核查选票上,镇政府核查了选票,达到‘双过半’后肯定会积极予以备案。”11月4日,花东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花都区住建局的答复以及广铁中院2021年4月28日的判决,业主大会选票属于业委会备案的审查范围,“没有提交选票,没法按程序予以备案。”该负责人表示,希望筹备组尽快把相关选票提交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会积极进行备案。此外,在11月4日晚上,花东镇政府再次与天湖峰境园小区业委会召开协调会,不过双方仍未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王先生认为,镇政府的要求于法无据,超乎依法行政原则。《广州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30天内向镇政府、街道办备案,但并没有提到业委会备案需要核查选票;而《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行政备案实施机关不得以行政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下一步也会继续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或者考虑继续提起诉讼。”王先生说。
据《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备案时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姓名、职务、房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上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同时将备案的回执和资料抄送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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