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稳定是政治安全的保障,应重视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基层干部的选拔与培养,避免基层自治组织和基层干部沦为黑恶势力犯罪的工具,甚至直接沦为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出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2014年3月,为确保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胡某光纠集胡某帮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购买选票,当选居委会相关职务。在2017年换届选举中,胡某光出资4万元加入,并与相关人员继续按上述模式一共出资40万元购买选民选票,再次当选。胡某光等人在担任居委会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为夺取和控制岭头社区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纠集胡某敏、谢某清等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方式阻挠施工,从而获得或企图获得承接项目工程,并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再以此非法经济利益作为贿选资金及豢养其团伙成员,招揽“打手”撑场,剩余利润则按其前述商定的股比进行分配。涉案的社区居委会在换届选举中长期存在贿选情况,且当地居民反映是一种普遍现象。涉案被告人因而通过贿选等方式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将基层自治组织“私立化”“工具化”,并利用家族势力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工程建设,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 败坏了当地的社会风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胡某光所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一万元;对其余18名罪犯以上述相应罪名判处九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此外,判令追缴相应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部分财物。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因基层组织建设长期缺位而滋生,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该案例也给基层组织建设敲响了警钟:一是应当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要把惩治基层组织选举的腐败同扫黑除恶斗争结合起来,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化基层治理模式的改革,优化基层选举监督、核查机制,保障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畅通运行,切实治理基层自治组织的软、弱、散等问题。二是强化基层自治组织政治思想建设。以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定期开展“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等政治思想教育及廉政纪律教育,对基层自治组织实现教育管理常态化,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与纠正。三是健全任用选拔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干部录用及考核制度。对贿选采取“零容忍”态度处理,保障基层自治组织的纯洁性,选拔出政治立场坚定、群众基础扎实的基层干部。本文转载自广州日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后台联系删除。爆料、商务合作请后台联系。